财产权利与作为政治权力妥协的民主——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主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财产论文,权力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社会的财产权利与其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意味着,任何以产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最终会寻求或推导出一种民主的政治形式;反之,只有以正确规定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民主政治形式,才是能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和促进社会有效的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好政治形式。在经典作家看来,所有制成熟与发展的决定性条件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生产力的运动对占有关系演进的影响和作用形式,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作了最精彩的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82—83页。)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描述应该是人们考察社会经济形态和所有制演进的大纲,也是我们考察财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关系的方法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正是所有制决定着民主的性质和形式。
民主是各阶级间在政治权力上的妥协
对民主作出完整定义的是列宁。他认为,从阶级统治的意义上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但这种统治形态采用的政治形式却遵循“服从大多数”的原则,即“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主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在马克思看来,由于民主制的出现,国家制度表现出了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第426页,第375页,第382页。)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和民主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这么认为:民主是财产关系的演化的过程中、阶级间在社会政治权力上的一种相互妥协,但这种妥协同时体现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性质;财产的占有关系存在着一个从不完全占有到完全占有的发展过程,与这一过程相联系,国家的民主也经历了从不完全的民主到完全的民主的演化,这与财产及其人对它的依附性程度和性质是有密切关系的。
我们首先可以从国家的起源上来说明民主的妥协性质。对于国家的起源,现代产权经济学是从产权的有效性上进行论述的,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把它与所有制和私有制的起源演化联系在一起,其中最为经典性的论述出现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在经典作家的早期著作中,所有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论述这一关系的基点是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比如,马克思在1843年的“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重点研究了封建社会末世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所有制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这一研究证明,政治法律制度依赖于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各个等级的政治态度又决定于并集中体现了本阶级的经济利益。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性和法的理论时就发现了私有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第一次找到了所有权作为经济关系的本质,从人们在物质利益的关系上发现私有制同现存国家的联系。资产阶级思想家往往把所有权当作社会契约的基础和人权的本质,而马克思则认为,不能用权利和意志来解释社会,“公共财产是可以独占的……事物的本质要求独占,因为私有制的利益想出了这种独占”,这样,“因为私有制不能上升到国家的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应该使自己降到私有制的与理性和法相抵触的行动方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 第426页,第375页,第382页。)马克思不同意家庭、 市民社会仅仅是国家观念自我异化的产物,而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 第426页,第375页,第382页。 )至于政治国家也即“国家的各种权力”是如何与市民社会联系起来的,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是联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介和统一,私有财产决定国家,而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第426页,第375页, 第382页。)私有财产的本质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 法律只是对这一关系的确认和保护而已,从法的观点看,独立的私有财产(土地占有关系)决定了私法(长子继承制),之后又成为公法(政治国家)的基础。
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已经表述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国家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和保障其阶级经济利益而创造出来的一种组织。他们在对所有制形式与阶段和国家的关系的分析中,区分了所有制的现实形态和法律形态,论证了所有制关系是一种根本的物质利益关系。他们指出,需要和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是满足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前提,因此,所有制是最根本的物质利益关系。从这里出发,马克思恩格斯把所有制看成一定的组织形式,国家的产生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表明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的阶级物质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在他们看来,分工和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使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加深,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相脱离的即虚幻的共同体形式。这就是古老的国家所有制的实质。现代国家也一样,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作为一个阶级而不是一个等级的资产阶级“必须使自己的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这就是说, 资本主义国家不过是资产者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必然采取的组织形式,“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的集中表现的形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为了保障利益, 使这一利益得到人们和社会的承认,所有制关系便上升为法的关系,所有制的现实形态便具有了法律的规定。
国家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契约。马克思本人曾经明确表述过这一思想。他说,“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 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第426页,第375页,第382页。)这里的“非政治国家”就是指市民社会,在资产阶级对抗封建国家、争取自身权利的民主斗争中,国家制度体现了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政治妥协,英国1688年革命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恩格斯对国家起源的分析是以分工、交换、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演变为视角进行的,其中财产关系的分析是核心,国家的产生就是私有制财产关系的自然产物。一旦产生私有财产,阶级与阶级之间便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国家既是这一冲突的产物,也是控制这一冲突的需要,这种需要就表现为对财产权进行重新的界定和维护,强制社会——个人、集团和阶级——都承认既有的秩序和规则。这就是说,对有产者个人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导致了国家这一内部分享民主对外实行统治的政治秩序。所以恩格斯说,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页。)这与马克思认为的私有财产关系是社会(非政治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中介的观点是一致的,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国家在产权问题上的作用,正是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论述。
民主的财产原则
从权力和权利的性质来说,人们对财富、财产的所有只是一种经济权力,或者说是一种阶级权力,这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仅存在着矛盾和斗争,而且它们本身和国家代表着的虚幻的共同体利益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后者的冲突反映的是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冲突,政治权力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国家为了把各种冲突控制在既定的秩序之下,采取了民主的政治形式——财产所有者从中分享利益而无产者受制于所有者的形式。
以财产划定和分配政治权力,等于说,政治权力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在于财产的、阶级的统治权力。如果人们的个人财产权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社会便有可能发展出一种民主的政治秩序。在存在着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对立的情况下,这种承认也只能表现为对有产者的财产权利的承认。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的政治秩序是由有产者阶级所选择的,国家和民主实际上是他们内部之间的一种契约。恩格斯在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后指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古代的希腊和罗马以及按地产来划分政治权力的中世纪封建国家都是这样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国家的选举资格也反映了民主的财产原则。在恩格斯看来,对财产差别的政治承认,本身不是本质性的东西,相反,它只是反映了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而现代代议民主制使民主的财产差别原则失去了传统的意义,因此它成为国家发展的最高形式,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实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财富直接收买政府官吏和政府同交易所结成联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
政治权力内部有产者阶级之间妥协的民主秩序意味着这一秩序只能是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利。财产权作为一种经济权力,还只是一种阶级权力,这一权力要为它的所有者带来实际的利益、巩固已有的利益,还必须使它上升为政治权力。在马克思看来,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一切阶级在争得政治统治权后,总是力图把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巩固起来,使全社会都服从于那保障他们占有方式的条件,而要达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建立一种巩固这种政治统治权的形式。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凡是大工业代替了手工业的地方,产业革命都使资产阶级最大限度地增加了自己的财富和扩充了自己的势力,使它成为国内的第一个阶级。结果,凡是完成了这种过程的地方,资产阶级便夺取了政治权力,并挤掉了以前的统治阶级——贵族、行东和代表他们的君主专制。”“资产阶级在社会上成了第一个阶级之后,它就宣布自己在政治上也是第一个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2页。)
基于财产原则的民主,保护的显然只是有产者的权利。财产所有者阶级从经济的和社会的第一阶级上升为政治上的第一阶级后,就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其利益目标。一是制订有利于有产者却必须使全社会都得以承认的法律制度。我们已经提到,财产关系是有两重规定的——法律形态和现实形态。从法律形态看,个人的生产关系必须表现为法律的和政治的关系,这反映了财产关系的阶级实质。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现象,即法律上享有占有权但事实上并不占有。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不能带来实际经济利益的所有权是毫无意义的,无论从经济学意义上,还是从政治上。那种以为财产关系是意志的产物,只要改变或调整法律制度,新的财产权就会产生的观点,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幻想。二是实行代议制民主制,赋予一切人形式上的平等权利。这是资产阶级保护和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的最好的统治办法。恩格斯说,资产阶级成为经济上从而政治上的第一个阶级是“通过代议制而实现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这种制度在欧洲各国采取君主立宪的形式。在君主立宪的国家里,只有拥有一定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2页。)三是积极发挥国家职能。 国家和民主形式虽然是为了实现有产者的利益的组织,但它也有一定的独立性,需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它的社会公共职能。但说到底,其公共职能的发挥都是为了适应财产所有者的要求,财产权的保护是在国家职能的变化中实现的。现代产权经济学虽然认为所有的人都可以从国家的这一职能中分享到好处,但事实上,在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利的民主结构下,无产者却不可能从中产生新的财产权。
在经典作家看来,这样的民主是不可能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恩格斯认为,阶级划分既然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社会阶级的消灭就要以生产力的发达为前提,如果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就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9页—440页。 )恩格斯这里实际上揭示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一致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人的解放看财产关系和民主的性质
专制政治是一种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政治形式,作为对它的否定,民主的政治形式应该是一种使人得到解放的形式。当然,人的真正解放是在所有权和民主都不存在或不再需要的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里。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财富只要包含着对人的支配,它就主要地、几乎完全地依靠和通过对物的支配来进行对人的支配。”“只有通过对物的支配,……才能获得对人的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02页。 )马克思从人的发展把社会形态划分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古代社会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本质特征的,它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到了近代的商品经济社会,是一个“物的依赖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它按商品法则使人在抽象的、形式的意义上获得了独立性或享有更多的自由,而人所受的限制则表现为“物的限制即个人受不以他人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建立在资本主义成就基础上的未来新型的社会,则要求实现个性的自由,即“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111页。)
从古代社会到近代社会实际上是个政治解放的过程。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财产的极端不平等使财产成为一种对人的绝对统治,与之相应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人化”的专制制度。政治解放就是要打破这种状况,实现民主制和人权,在西方历史上,这一过程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民主不仅解放了国家,使国家制度从专制制度走向了共和制,而且解放了人,使个人从臣民成为公民和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征就是这样。”“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第426页, 第375页,第382页。)
但是,政治解放是有限度的。其一,人依然受到物的限制,受到财产和商品交换的限制,人在财产面前依然是异化的和不自由的。“政治解放的限度首先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人是通过国家的中介摆脱某种限制而得到政治解放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第426页,第375页,第382页。)其二,它虽然否定了私有财产的绝对统治权,实现了人们在政治领域内的民主,但政治国家在适应市民社会的过程中,民主依然是以财产的差别为基础的,结果只是一种以形式上的平等和民主代替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阶级对立。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国家“最高阶段的政治制度就是私有制。政治情绪的最高阶段就是私有财产的情绪”;私有财产享有对政治国家的支配权,“独立的私有财产、即抽象的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人,是政治国家的最高构成。 ”(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 第281页,第426页,第375页,第382页。)资产阶级革命所造成的政治解放的这两个局限性在其政治实践中表现了出来,1848年的法国宪法就是最明显的表现。
在经典作家看来,人类的真正解放应该是社会解放,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政治解放。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实现了政治领域形式上的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它却使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发生了分离,也就是市民生活领域并没有实现解放。解放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在于通过社会革命消灭市民生活中的奴役和不平等,从而实现社会民主。恩格斯说,社会只有到了“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和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这一阶段,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才能实现统一。(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21页。 )在财富依然占着统治的社会里,人不可能是自由的。政治的解放对人的发展和自由而言是不够的,在废除了私有制后,社会的解放就已开始。然而,这一开始并不意味着政治解放的彻底完成,如果认为私有制的废除就可以宣布政治解放的结束,同样是愚蠢的,因为私有制废除后的社会依然存在着如何完善政治制度的问题。
财产关系的发展和民主的层次:从“完全”的角度看
财产关系的占有发展呈现出从不完全到完全的变化,这是与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界定和维护这种作用相联系的。从“完全”这个角度来审视民主的发展,也大体上经历了从不完全到较完全的过程。
在所有权和民主问题上,“完全”表示的是一个程度和范围问题,因此,我们毋宁从“真实性”和“成熟程度”来理解“完全”的含义。首先,就财产关系而言,经典作家曾经用“较完全的财产关系”、“完全的财产关系”和较完全的所有制等概念来说明私有制的发展和所有制的成熟程度。(注:关于这些概念,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00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0页。 )比如,中世纪的土地私有制是一种“较完全的财产关系”,因为“把土地当作财产潜在地包含着把原料、原始的工具即土地本身,以及土地上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实当作财产”。(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00页。 )而孤独的野人占有的东西是一种最不完全的财产关系,因为这种“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只是一种实际的占有,只有当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时,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并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关系。(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281页,第148页,1 54页,251页,第369页,第316页,第281页,第426页,第375页,第3 82页。)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所有制关系或完全的财产关系应该具备三个条件:(1)持久稳定的占有;(2)最高的支配权,即必须是法律上的占有和事实上的占有的统一;(3 )全面的占有,即体现为对生产资料及生产成果的占有。这样我们就知道,财产关系成熟度的递进表现为不完全到较完全再到完全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暂时的占有→稳定的占有,不完全占有→完全占有,事实占有→法律承认的占有。
与之相对应,民主的真实性和成熟程度也是一个由不完全到较完全再到完全的过程。但民主问题的复杂性使我们不能把它与财产关系的发展全然地对应起来。因为,就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实质说,从奴隶制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都表现为阶级对阶级的完全的统治,几个阶级的联合专政只是极个别的例外。民主的基本点是如何界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就民主是人民作主和服从多数原则来说,人民拥有多大的制约国家的权力,民主的真实性程度就有多大,这样,像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统治、封建主对农奴的人身依附控制,就绝无民主的意义可言。尽管如此,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妨碍我们认识民主的真实性发展,民主显而易见地存在着不完全和完全的问题,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中就有“完全的政治民主”和“不完全的政治民主”的分类。(注:经济学往往是以竞争为线索,从产权、交易费用和公共选择等角度来分析政治民主的完全性问题的。参见哈罗德·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准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第2章和第3章。)
经典作家是如何论述财产关系的完全性程度与民主的真实性程度之间的关系呢?首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民主的真实性随财产关系的完全性程度的变化而变化,首先是表现在社会形态更替过程中以一种民主的政治形式代替另一种民主的政治形式。这是政治形式的质变。从根本上讲,民主形式的变化和程度的提高,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促成的。例如,奴隶作为社会财富的生产者,由于它是作为物而存在的,对财产不享有占有权,因此没有真实的民主。封建社会的农奴虽然依附于封建主,但毕竟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西欧庄园制度的财产关系表明农奴与封建主之间是存在着某种契约关系的,这种关系为封建社会的城市共和国的民主制之确立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农奴和农民享有的只是一种不完全的财产占有权,因此,在国家的政治结构中,他们享有的只能是不完全的民主。这一点完全适合于分析资产阶级财产权确立以后的雇佣劳动者所享有的民主,因为雇佣工人只享有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而且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只有在流通过程中才表现为最高的绝对的,一旦进入了生产过程,劳动力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雇佣工人自己了。因此,工人的所有权是一种很不完全的财产权,他们所享有的民主也只能是很不完全的民主。但资产阶级财产关系及其统治完全确立以后,作为一种私有制发展的较完全形式,它却产生了一种较完全的民主形式,即民主共和制。民主的完全性就表现在政治解放的进步性,但其不真实性却反映在以政治解放代替社会解放。当然,在资产阶级财产关系还没有确立之前,是一种不完全的财产关系,因为资产者的经济权力还没有上升为政治权力,它对财产的占有权还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因此那时的资产阶级也只能享有不完全的民主权利。
其次,在特定的财产关系下,占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程度的变化也会导致政治形式的性质和形式变化。从现实的历史看,如果这样的阶级对立关系比较缓和,民主的性质就会表现得比较形式化,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分析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如何走向反动时指出的:“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国家政权也就随着愈益具有资本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的性质,具有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具有阶级统治机器的性质。在每次标志着阶级斗争的一定进步的革命以后,国家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就愈益公开地显露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372页。 )占有者和劳动者对立程度的变化反映的是一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以分权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主制是这一变化的产物,也就是说,只有在财产主体还不是完全的所有权时,分权和妥协才具有意义。在西方历史上,它表现为资产阶级向封建统治者争权和分权。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有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53页。)1689 年英国的政治妥协是财产权的不完全性所产生的民主的不完全性的典型,这种分权的结果产生了君主立宪制政体,“俸禄和官职”这些政治上的战利品给了大地主和贵族,而新兴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得到了保障。
再次,随着财产关系完全和成熟度的发展,民主所包含的层次性(内容)也会发生变化,这在人的解放过程中表现得很充分。习惯上认为,民主可以包含很多个层次,如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等等,但也有很多人如科恩反对这样的划分。(注:科恩认为,马克思把经济民主与所有制、政治民主与政治制度等同起来,从而把民主分割为两类不同的民主是错误的。 参见科恩:《论民主》第九章, 商务印书馆1988年。)就民主的条件说,在一个假设的社会中,如果完美无缺地具备所有的条件,民主当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在真实社会中,即使相当充分地具备所有条件,仍然可能产生和存在非民主的政府。但是,如果条件达不到民主所需要的要求,这一社会的民主就难以持久,也难以是完全的。民主的各种条件之间的联系不一定总是协调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就充分体现在财产关系的不完全之中。这就是说,把民主作上述这样的划分是容许的,至少在分析上可以作这样的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很明确地作这样的划分,但从他们对人的解放所作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民主的演进包含着财产关系的演进过程中从政治民主向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演进的过程。在这里,从人的解放的整个历史看,政治民主是一种较完全的民主而不是一种完全的民主,而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则是一种完全的民主。
标签:所有制论文; 恩格斯论文; 政治论文;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经济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