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问题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风险论文,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涵义、特征与影响因素
1.1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涵义与特征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相关性、可控性、扩散性、隐蔽性和叠加性等基本特征。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金融业风险的重要内容。所谓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遇到一定损失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但总的说来,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方面。
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到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由于某种因素对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企业都产生影响的现象,给一切金融机构都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系统风险是由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如战争、通货膨胀、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等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相联系的风险。主要特点为:(1)系统风险是由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共同因素所引起;(2)系统风险会影响所有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3)系统风险不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的经营管理消除。由于系统风险是由于公司之外的因素形成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司无法完全规避这类风险。系统性风险监管非常困难,主要表现在对系统性风险估测的困难。同时,监管者的工作还必须包括禁止一般的非系统性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两种风险之间充当“警卫”和“防火墙”的作用。①
非系统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是指某些个别因素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与系统风险泛指所有金融控股公司共同的风险不同,是专指个别企业所独有并随时变动的风险。主要特点为:(1)非系统风险是由于特殊因素所引起;(2)非系统风险只影响某一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3)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来消除或回避。由于非系统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商业活动和财务活动带来的,与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与开发、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市场营销风险以及法律诉讼等有关,是单一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风险,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多元化投资组合等方式分散。②
1.2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影响因素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因为各种金融风险因素的产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就理论而言,影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形成的主要因素有:(1)宏观经济政策;(2)经济周期波动;(3)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4)市场竞争的加剧;(5)金融机构的微观决策和管理失误;(6)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7)政治因素或自然因素。从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实践看,其风险的因素主要有:(1)储蓄率和M2(广义货币供应量)持续攀升导致大量的风险集中于银行业;(2)币值稳定仍旧面临很大的潜在压力;(3)从世界各国范围看财政赤字往往是金融不稳定的根源;(4)汇率制度僵化和国际收支失衡严重蕴涵巨大的风险;(5)银行业客户和银企关系所蕴涵着的显著风险;(6)公司治理中若干问题不解决可能面临需要国家再度救助的风险;(7)金融机构缺乏自主定价的环境和科学定价能力蕴涵的重大金融风险;(8 )缺乏金融创新体制蕴涵金融僵化的竞争力风险;(9)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
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定义、框架与模式
2.1 风险监管的定义与理由
风险监管的定义:风险监管是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③
风险监管的理由: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有必要接受监管,关键在于可能增加了额外的风险。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从资产关联、人事安排到企业经营策略等多个渠道同时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发挥影响,并且由于存在资本重复计算、关联交易等可能性,倘若不予以监管,的确会给金融体系造成潜在危害。基于这个事实,巴塞尔委员会专门发表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就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供了指导意见。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金融控股公司也被明确地作为金融机构纳入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由美联储负责监管。美联储已经建立了一套类似于骆驼评级制度的非现场评级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说金融控股公司也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例如,一家拥有证券附属机构的信托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并表监管,但当董事会决定将原来的组织形式变化一下,改为由母公司控股一家纯粹的信托公司和一家纯粹的证券公司(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倘若此时只对其子公司进行监管,显然不合逻辑。这意味着监管当局放弃了对金融风险相互传递的必要警惕,不恰当地丢弃了一部分有价值的监管信息。④
2.2 风险监管的体制与内容框架
风险监管体制: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1)合并监管。合并监管是由一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中所有的成员进行监管。在合并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贷款、持有的外汇额度、股东和管理人的资格、信息披露等。这类监管在银行集团(拥有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最为常见。但从政策角度来看,把监管延伸到全部成员公司,可能会给监管当局带来很大的负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需要先有几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甚至是整合,可能会需要修改现行监管机构的分工与职能。(2)分别监管。分别监管是一家监管机构监管一个成员公司。分别监管的机制通常要求被监管机构相对于其他集团成员的信用风险应当用额外的资本来缓冲,或者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的上限直接作出要求。因为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对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监管当局可能并不关心。监管当局只是对被监管机构和其他控股公司的成员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作出限制。⑤
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主要有5种模式:(1)统一监管模式,是指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是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典型代表是英国。(2)分头监管模式,其基本框架是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3)牵头监管模式,这是分头监管模式的改进型。这种模式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为防止监管机构之间扯皮,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4)“双峰式”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一般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5)美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伞形监管+功能监管。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一方面建立伞形监管体系,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尽最大可能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检查范围和重点限定在银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检查时尽可能使用其他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代替检查,对职能监管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应接受其它相应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⑥
风险监管内容框架:参照国际性的监管原则,一个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架构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资本充足比率的监控、对分别监管基础上的合并监管的基本要求、对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对内部资金流动和财务杠杆比率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的局部投机泡沫的监控、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经营管理能力的监控以及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等。⑦
2.3 风险监管模式:国外典型模式
(1)美国伞状监管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巨大浪潮在西方国家普遍兴起,新一代的跨国全能银行集团已成为美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其一,风险的外部控制架构——伞状监管架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后,监管体系由伞状监管架构代替了功能监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附属机构分别由功能监管者监管。监管架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纵向个别立法”转向“横向个别立法”;二是由按“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转向按“金融服务功能的分类”监管;三是对金融商品的认定由“列举”方式转向“灵活判断”方式。其二,风险外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水平的监测;对非金融类投资的处置;对金融类附属机构投资的处理。美国实行伞状监管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主监管者——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既拥有监管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对权利,同时其权利又受到功能监管的牵制,严重依赖功能监管。⑧
(2)日本监管模式。日本的金融自由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真正开始大规模推进则是在90年代。至2001年,日本实现保险公司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之间的结合。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通过集团或银行在外部设立子公司,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和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其一,风险控制的架构。金融大爆炸改革之后,对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无论其下设何种分业子公司,其监管当局只有一家——总理府直辖的金融监督厅。日本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类似,这是金融监管体制趋同化的具体表现。现在日本新《银行法》中加入日本银行(央行)可以根据契约对民间银行进行检查等有关条款,使日本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旗舰银行进行监管。其二,风险控制的重点内容——对大股东的监管。2001年,日本金融监督厅派出官员到欧美等国调查学习如何监管大股东,对金融控股公司中大股东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持股5 %以上的股东需向金融厅登记备案,金融监督厅如果认为他的备案内容可疑的话,金融监督厅有权向股东做现场检查。二是若要获得20%以上的股份,应该经过金融监督厅的审批,并且金融监督厅可以监管占2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向那些大股东征集资料,也可以向那些大股东做现场检查。三是金融监督厅认为持股50%以上的大股东应该对子银行的经营负有责任,如果子银行的经营不好,比如自有资金低于8%,金融监督厅将命令大股东向子银行增资并实施改善措施。四是防止银行不被大股东滥用,必须掌握好银行向大股东的融资。根据国际会计标准使用了合并资产负债表。监管当局还动用征集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来检查与大股东的实际往来。⑨
2.4 风险监管模式选择
一种观点认为,未来监管模式可能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二是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三是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⑩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以分业监管为基础,但这种模式会引发监管重叠、监管真空、随意性监管、以维护部门利益为目的消极协作及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等问题。我国未来宜采用类似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在中国证监会、保监会之上,由国务院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运营进行监管,各金融子公司的单项业务,仍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各自功能分别监管,这样可以保证在不改变原有监管结构模式的情况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有效监管。(11)
三、金融控股公司:基于中国环境的风险种类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首先要摸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所在。就中国情况而言,其风险的种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风险有三大方面:一是系统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二是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三是财务杠杆比率过高。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12)
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很高的行业,作为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极有可能将多种风险聚集在一起,带来特殊风险,有四个方面:一是资本金充足问题。要防止同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甚至多个法人实体,也要防止同一笔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重复计算问题。二是集团内部法人结构、业务结构和管理结构复杂化带来的问题。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将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为将来逃避税收和监管埋下伏笔,而且金融控股公司间的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也各不相同。三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问题。在金融控股公司体制下,监管机关必须明确不仅母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必须接受审查外,一些子公司的负责人也要接受审查,为金融控股公司安全运营提供组织保证。四是控股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问题。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不同的业务,这就增加了监管部门掌握整个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提高管理和控制能力的难度。(13)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管信息欠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欠考虑是风险的主要来源,其风险主要有五大方面:一是资本不充足的风险。当前由于中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二是高财务杠杆风险。如果不剔除重复计算的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这种重复计算的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极大的举借债务,这样,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上看,就会产生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高财务杠杆风险。三是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了更大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往往是有过之而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四是“掌门人”的管理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五是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投资子公司,以后者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14)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监管当局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独特的风险主要在于:一是资本金重复计算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整体财务安全。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如果控股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向下属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而下属公司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将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整个集团的安全。二是集团公司实体间的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各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增大集团的风险。如果集团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则该问题将更加严重,有可能助长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关联贷款和内幕交易行为。三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规模庞大的大型金融集团,具有相对复杂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增大了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难度。四是因集团内会计制度不同带来的财务信息披露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从事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经营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提高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五是易产生监管盲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涉及多个行业监管当局,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不利于监管当局相互理解各自的监管方法,也难以统一协调行动;尽管每个监管当局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15)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重点与战略对策
4.1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重点
根据中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现状,当前金融风险监管应着重关注三个方面:首先,对以实业企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着重监督。在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下,经济增长仍未摆脱“高投入,高增长”的粗放型模式,再加上证券市场融资制度尚未完善,实业企业因而有着不同寻常的扩张欲望。因此实业企业往往关注的不是被并购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是是否能满足其融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主体一旦发生“风吹草动”,下面的金融子公司必然遭受“池鱼之祸”。对以实业企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应该严格控制比例,并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限制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控制能力,即鼓励其积极效应,如增强银企、证企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也能提供“防火墙”,有效地隔离不同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其次,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国有为主,加上政府还远未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尤为重视。因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任免问题上应实施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原则,既考虑到其背景,同时也应以其市场业绩为主。第三,金融控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相当重要,也是颇具技术含量的一点就是并表原则的确立。好的并表原则既能防范疏漏、错漏并表项目,同时也能抑制重复计算。这对于监管层获取第一手数据,并据此实施监管措施具有直接而深远的意义。目前可资借鉴的主要是国外的一些现成经验,但是还应结合中国国情贯彻执行,如需有并表监管和统一的风险监控规定。(16)
4.2 金融控股公司:战略对策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同时期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风险隐患的特征、重点都处在不断转移的过程中。只有采取应对策略及时加以解决,这些风险隐患才能及时消除。其战略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其主要有三大方面对策:一是应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和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盲区。金融监管当局要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各监管部门要协调好相互的关系,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并以此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二是要引入风险预警机制,真正发挥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监管当局要着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监管机构要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三是要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客观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7)
另一种观点认为,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有必要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实现战略管理协同化,其主要对策有四大方面:一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都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有最终责任;建立综合经营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确认、衡量、控制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金融服务子公司具体业务风险的政策和程序。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控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力,客观地评估公司及子公司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并持续评估其恰当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应尽可能地减少管理层级和管理半径,实现扁平化管理,以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积极反应;控股公司应优化组合公司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将所有职能部门划分为业务支持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三是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监控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具体业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等三层风险控制体系,明确每一项业务的操作特征、每一个环节的风险分布、关键风险点;将关联交易风险、双重财务杠杆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作为监控重点。四是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建立审计业务体系;内部审计的活动开展应以制度基础审计为主:内部审计应积极参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日常管理。(18)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经营管理好金融控股公司,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必须采取五大对策:一是必须理顺管理关系,构筑有效的组织结构。对内要建立起科学有效、母子公司关系相对紧密的组织结构;对外则涉及到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关系。这些关系若不规范清楚并理顺好,将会成为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严重障碍。二是要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带来很多新型风险,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在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在全方位综合优势的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三是利用综合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型金融产品,朝真正意义下的金融服务一体化努力。四是加强对目前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政策与法律风险的研究。五是着手研究开发网络一体化金融服务业务。在国内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应着眼于网上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的设计开发,特别是利用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的优势,着手研究开发通过网络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的业务。(19)
第四种观点认为,基于新兴市场的许多特点,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方面,应采取六大对策:一是要防范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欠缺导致的风险。应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中;应注重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高效率沟通协调机制;要注意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核心公司的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的紧急性的金融风险,不同监管机构事前做出预警性的恰当安排。二是要防范因为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只有有了框架清晰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在预定的法律框架下稳健运行。三是要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在市场退出方面,应当注重事前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设计好应对方案。四是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动状况。应当参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所推荐的度量资本充足率的方法,确立适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学地计量资本充足率,达到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的目的。五是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状况的监控。应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内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制度性的风险防范安排,同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严密的监控。六是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应当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清晰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20)
第五种观点认为,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来看,为保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得到健康发展,应当采取7大对策: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试点和立法。我国可借鉴美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试点并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以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作为基本依据,完善其中的控股公司和母子公司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二是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应当借鉴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建立一元化的监管体制,在国务院直接管辖下,设立金融监管局,对各种金融业务全面进行监管。三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国有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关系,明确内部的法人和产权关系;要参考国外先进金融控股集团的经验建立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的集团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增强资本实力。四是重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着庞大的金融资源,能否有效运作对整个金融体系关系巨大,因此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发展战略,发挥集团资源的协同效应,向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五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整合。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和客户个性化的需求,进行人员、财务和业务线的整合,向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六是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平台。要正确处理统一信息平台建设与现实业务发展对信息技术支撑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统一信息平台与高级人力资源积聚的关系;正确处理统一信息平台与传统渠道的关系;正确处理统一信息平台建设与交叉金融产品开发的关系。七是建立全面、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体系。要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让财务透明、让投资者和客户了解整个集团的运营、了解金融子公司的运作情况,同时要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保护客户资料的完整性。(21)
五、几点结语
5.1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金融业风险的重要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遇到一定损失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但总的说来,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方面。
5.2 金融业就是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得收益的行业,风险并不可怕,因为金融市场上的风险是金融机构收益的根本来源;可怕的是对风险缺乏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监控体系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同样也是如此。
5.3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
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
5.4 金融控股公司有出现一定风险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这样的风险,有些机构已注意到了这些风险,并在设计方案加以防范
5.5 由于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才刚刚起步,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因此,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创造条件,使其充分发挥正的协同效应,也应该设立必要的“防火墙”,减弱金融控股公司内的风险传染与风险外溢。
5.6 当前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控股的法律地位,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
5.7 应特别注意非系统风险
与非系统风险相比,各种股票的系统风险部分相差都不很大,这主要是因为系统风险为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平均。所以,客观上各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风险部分就不如总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差别那样显著。其实,在许多情况下,当系统风险差别不大时,就应特别注意非系统风险部分,一部分是由系统风险所引起的,但更主要的还是个别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非系统风险的作用。
注释:
① 凌文.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分析.http://www.softscience.gov.cn/view-info.jsp? INFOID=1553,2005—12—31.
② 凌文.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分析.http://www.softscience.gov.cn/view-info.jsp? INFOID=1553,2005—12—31.
③ 吴颖.http://www.chinaweblaw.com/news/n25751c125.html,2003—06—07.
④ 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http://www.xz66.com/html/1/jingji/2/1/27060.htm.2005—12—31.
⑤ 张大威.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混业经营体制研究.http://www.falvfuwu.com/html.2003—12—21.
⑥ 辛涛.金融混业对我国金融临管体制的挑战及对策分析.http://www.zgjrj.com/jrij/20040628—3.htm.
⑦ 巴曙松.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何在?http://finznce.sina.com.cn.2004—07—23.
⑧ 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模式的国际比较.http://finance.sina.com.cn.2005—06—03.
⑨ 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模式的国际比较.http://finance.sina.com.cn.2005—06—03.
⑩ 季红、刘畅.解读金融控股公司.http://finance.sina.com.cn.2002—12—10.
(11) “资本杠杆”神话破灭.http://www.sina.com.cn.2006—01—20.
(12) 曹远征.金融控股公司初探.中国管理咨询网.2005—09—08.
(13) 金融控股公司:银行重组的方向.http://www.sina.com.cn.2003—09—01.
(14) 夏斌.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中国管理咨询网.2005—09—08.
(15) 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http://www.xz66.com/html/1/jingji/2/1/27060.htm.2005—12—31.
(16) 陆志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三个重点。http://www.dfdaily.com/ReadNews.asp? NewsID=81216.2005—12—28.
(17) 吴贺权、许艳涛.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风险控制.证券时报,2005—11—29.
(18) 赵丽、陈广垒、王新.金融控股公司内控框架的主要内容. 中华财会网.2005—10—31.
(19) 鹿荣欣、苏宁.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正当时.http://www.chinamc.org.cn/pages/164/37164.htm,2005—09—08.
(20) 巴曙松.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何在?http://finance.sina.com.cn.2004—07—23.
(21) 刘志强.以国际视野把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方向.http://finance.sina.con.cn.20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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