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保险评估人制度的必要性_保险公估论文

论我国建立保险评估人制度的必要性_保险公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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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加入WTO,保险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创造了条件,也为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国外保险公估业同行,早已虎视耽耽瞄准中国这块巨大的市场。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人制度,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路子,才能与国外公估人抗衡,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中国保监会领导指出: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种险种的理赔方式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甚至以赔谋私,损公肥私的情况。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人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理赔活动,公正客观,准确及时,可以迅速得到补偿。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他人的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评估、鉴定、检验、查勘、估损和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它是保险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独立、公正、公平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

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伴随着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起初,估测损失数额的工作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完成,但由于保险公司过分依赖员工,导致常出现串谋及诈骗事件。1800年,大多数的火灾保险办事处都任命独立的“估价人”作为其代理人。此后,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做法,被接收下来。1961年,英国特许公估师字会成立,标志着英国公估人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英国公估人制度的发展,欧洲、美洲、澳洲、东南亚等地区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估行业。尤其是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早已异军突起,为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旧中国,我国也曾成立了几家保险公估行,如:20世纪二三十年上海的“益中公证行”、“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中国公证行”,天津的“永年·公估行”。但因战乱而被迫停止了业务经营。

二、我国保险业在理赔机制上存在的弊端

1.自己承保,自己理赔,缺乏公平与公正。目前,国内所有保险公司基本采用的是“一条龙”服务方式。即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追偿等都由保险公司经营。这就使保险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双重角色。当事人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被保险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而保险公司的立场往往又偏向自身的单方面利益。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经济补偿职能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赔少了,形成“惜赔”,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所以,在理赔方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存在着利益冲突。正因为如此,保险市场需要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正的第三者身份,帮助保险双方处理理赔公估业务。

2.理赔人员受专业性,技术性制约,理赔准确性差。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小至家庭财产,大到航天卫星,大型工程,标的种类繁多,技术性能各异。而且,保险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知识领域也较广。一项保险活动可能会牵涉保险、金融、财务、经济、法律、国际惯例多个领域。尽管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员都具有丰富的经验,但在工程技术、高科技和一些特殊标的面前,不免会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的缺陷,对这些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知识面窄的理赔人员只能“爱寞能助,望洋兴叹”,难以胜任。面对被保险人索赔,只好任被保险人“漫天要价”,不能说明少赔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由于受人员的限制,不可能专门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专业理赔人员。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保险标的更加向高、精、尖发展变化的复杂情况下,检验、定损、理赔工作,其难度已日益增加。

3.人情赔付,以赔谋私,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严重。由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自己理赔,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估中间机构,定损理赔多少,完全由理赔人员确定,赔付透明度低,公司领导也往往只凭赔案审批赔款。有些被保险人,为了达到少损多赔的目的,往往贿赂理赔人员,容易导致小损大赔,不该赔的也赔等“滥赔”现象。这种腐败现象的存在,致使保险欺诈、骗赔案件日益上升,金额逐渐增大。长期下去,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败坏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也影响了广大保户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发展趋势。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必然会引起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我国保险业起步虽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呼唤分工更细、专业更精、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与之相适应。只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公证人的保险市场是一个不完备的“残缺”市场,有如比赛没有裁判一样,缺乏合理、公正。因此,在保险日益发展、竞争加剧的今天,必须要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中介机构,对保险市场进行补充和完善。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不可替代性,早已在发达的国外保险业中得到证实和承认。并非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必须照搬国外的模式,但国外成功的,较好的经验,是在长期发展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具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值得我们去借鉴、学习和研究。事实证明,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制度一般也很发达。从保险中介市场来看: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是站在公正立场。可以相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估人制度必将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并日趋成熟。

2.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维护保险双方利益的保证。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由于保险合同订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或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检验、鉴定、估损、理算,被保险人通常不熟悉,在查勘、定损的问题上,如果纯粹由保险人说了算,被保险人难免不服,有时甚至引起纠纷和诉讼。事实上,限于保险公司人力、条件、技术力量,查勘定损时难免出现差错失误,这样对保险合同双方都不利。而由地位超然,熟悉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实施和参与估损,就可以避免上述现象,从而维护双方利益。也只有通过公估人,站在第三者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公估,才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3.保险公估人制度是合理理赔的重要基础。要合理理赔,首先必须要正确、准确定损。前面我们已分析过,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受知识面和专业性的制约,对保险标的的定损难免出现偏差和错误。定损出现错误,理赔就无法合理。保险公司又不可能配备各类专门的理赔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员是经过专业考试合格的高素质人才,熟悉各种标的性能,专门从事鉴定、检验、定损、理算工作,既具有专业理论基础,还可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大量的工作经验。这样,公估人无论从知识结构还是从专业性方面,都比保险公司处理定损具有独特的优势。公估人作出的估损报告相对比保险公司的定损而言,可能会更及时、合理、准确,便于保险公司合理实施理赔。

4.建立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保险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要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近几年,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分散性业务的比重愈来愈重。如果保险查勘定损工作仍依赖于自身来完成,无疑将需要更多的理赔人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这将造成经济上的不合算,成本的提高。而委托公估机构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只需支付少量公估费用,就能解决问题,从而,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正确认识和处理展业、承保、理赔之间的关系,从而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益,也势在必行。据保守数字估计,保险公司人均费用分摊(含工资、福利)高达10万元,内部人员的安排基本是展业,理赔人员各占50%。保险员工按10万人计算,如果能将5万理赔人员的工作分流,转移给公估中介机构,则一年可节省50亿元,经营效益将得到明显提高。因此,保险公司也应意识到逐步从部分理赔领域退出,大力抓好自己的核心工作,搞好保险资金的运用,履行保险补偿职能,真正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5.实行公估制度是缓解保险双方矛盾,杜绝腐败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被保险人由于出险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心理比较迫切,提出的索赔金额往往偏高,加之,保险人易受自身利益驱动,保险双方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轻则调解,重则诉诸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对薄公堂”,不论官司胜败,保险公司永远是“输家”。因为,既使官司胜诉,也会“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而且还会在公众心目中留下“保险公司与保户打官司”的不良印象,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展业和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只以“裁判”的身份出现,自己不当“球员”,他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因此,保险公估人作出的鉴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易接受,避免了保险双方的矛盾,从而为“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进行理赔创造了条件。

保险公司的人情赔付、通融赔付、以赔谋私、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尽管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但一直禁而不止。说明管理机制、制度和措施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治本”。要彻底杜绝保险腐败,必须从保险体制上着手解决,将理赔定损工作转移分流给保险公估人,做到“定损”、“赔偿”分离,使保险公司“一条龙”的工作方式变为“三足鼎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模式,使理赔工作规范化,公正化,透明化。只有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才能彻底杜绝腐败。

6.保险公估人制度是再保险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高;如果由原保险人代为处理,其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把握。保险公估人参与保险赔案公估,既简单易行,又经济合算,能有效地协调再保险各方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营成本,提高再保险服务质量,促进再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7.建立保险公估人是我国加入WTO,保险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国际保险业务中,通行由保险公估人处理标的检验、鉴定、估损、理算、代索赔或代理赔,已成为国际惯例,保险公估人的介入符合国际的一贯做法。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涉外保险业务日益增加。外资保险公司,外资企业比较习惯于通过保险公估人来处理保险事故,建立保险公估人可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因此,为顺应对外开放,中国加入WTO,亟需建立保险公估人制度为其配套服务。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人已刻不容缓,十分必要。保险公估人的建立和发展将大力促进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值得欣慰的是,去年底,已有三家保险公估公司获保监会批准成立,标志着公估业的建立已迈出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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