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立运行是历史的选择论文_李艳梅

农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立运行是历史的选择论文_李艳梅

抚远市委党校 黑龙江抚远 156500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形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经营权的分离是原有承包经营权中一部分权属的流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很大的不同,这属于保留性流转,而不是整体性的流转。在线性法律的要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不仅仅是承包权以及经营权的分离的选择方案,只有抵押、入股以及信托等才是进行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最佳选择方案。本文将从第一次土地改革展开研究分析,以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的具体化,目的是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运行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稳定承包权、充分发挥经营权流转所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好地顺应农民利益诉求,实现农地产权制度完善转型和理性升级,这项改革体现了中央进行农地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对于运行三十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要看到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焕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全民温饱的非凡意义,又要看到,原有的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式土地生产模式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亟需新的制度代替,实现农业发展,实质上是一次性更加优化的土地改革。毋容置疑,这是历史的选择。

1 以“耕者有其田”的第一次土地制度改革

第一次土地制度改革发生在建国前后到1953年结束,而东北北满地区最早是从1946年开始,通过打土豪、斗地主、分田地,亿万贫苦农民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土地,当家做主人。于是适龄青年纷纷参军参战,为保卫民主政府,保卫胜利果实,进而为解放全中国出人出力,焕发了极大的革命生产热情。“到了1953年春,除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的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这是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和进步。

2 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向公有制转变实行集体经营的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是1953年到1957年的互助合作土地制度改革。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政府加快了农业合作化步伐,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已经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走合作化道路正是顺应了当时经济形势,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因而,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是一次成功的制度调整。“它没有遭到农民的有力抵抗,进行得相当平缓。尽管在1952年到1958年间,人口增加了14.8%,但以1952年价格衡量的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在同一时期谷产物产出增长了21.9%”。

3 以“一大二会”为核心的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

从1958年到1978年实行了二十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制度。这次改革的核心是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化程度,主观的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由于人民公社制度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通过强制性的生产关系变革,完成了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由小规模分散经营到大规模统一经营的超前变革,造成了经济社会绩效的大幅下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种违背规律的跃进式发展,严重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集约化规模生产的理想也不可能实现。“在人民公社运动二十年中,农业生产平均年增长率只有1.48%,粮食产量平均增长率为2.13%,人均粮食占有水平相当于1957年水平,从1957年到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仅增加64.22元,平均每年增加3元。全国每年仍有1亿多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大幅下降,每一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从1957年的806.8元下降到1978年的508.2元,下降37%。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从集体分配到的年收入只有88.53元,有30%的生产队人均分配的年收入在50元以下”,这是一次失败的土地制度改革。

4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第四次土地制度改革

1978年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创新,至今已运行近四十年。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恢复和拓展生产责任制,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粮食自给高达95%,以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了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这是一次空前成功的土地制度改革。

5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分立运行的土地制度改革

如果把1978年农村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当作“第一轮土地改革”,那么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开展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可称之为第二轮土地制度改革。经历多年的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农业领域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全面铺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逐年提高,农地承包权过度分散,土地经营规模相对偏小,农业经营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普遍发生。原有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传统农业生产关系需要进行变革才能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二轮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一矛盾,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保障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强化对农地经济效益的追求,利用分离经营权,解绑经营主体的传统农民身份,再次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农地效益的新飞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强大动力,这将是史无前例成功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有人称其为第五次土地制度改革。

6 结束语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每一次农地制度的调整,只有符合了农民利益,这次改革才能对农业发展有良好的提升。只要对农民实践经验进行科学吸收并运用到改革中去,就是从实践中来落实到制度中去,是符合农民需要的改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每一次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符合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势态,带动农业生产力水平飞跃前进。农地“三权分置”后,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分置并行承包权和经营权,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多方面的革新意义,农村经济形势将出现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郑长青.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3):53-57.

[2]潘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04):98-105+134-135.

[3]丁栋.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离条件基本成熟[J].河南农业,2014(24):1.

论文作者:李艳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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