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_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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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抵扣,这种情况怎么做会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问: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

      答: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问: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问: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会学习》(京),2014.11.36~39

       问:A和B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A持有C20%股份,B持有D100%股份。出于商业角度考虑,集团希望重组架构,令A持有D全部股份,而B持有C20%的股份。假设100%D的股份与20%C的股份价值相当,在相互收购(或称为置换)过程中无现金交易。

      请问:以上股权置换怎样做税务处理比较合理,比如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要实际缴税?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本例中A收购D全部股份符合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如选择此种税务处理方法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暂时无需缴税。

      (2)本例中B购买C20%股权的交易如果获得控制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属于股权收购行为但不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即A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B购买C20%股权的交易未获得控制权,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处理。即A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4.11上.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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