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目标是什么?_命题的否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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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0-0763(2014)02-0118-07

信念目标论争是当今知识论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1]①。近年来,对于信念的本质是什么,我们能否出于意志形成信念,信念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如何理解信念与包括知识在内的其他命题态度之间的区别等信念研究的核心问题,诸多理论研究汇集到了一个焦点,那就是信念目标论争。通过对信念目标的研究,人们希望获得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与此同时,信念研究是国内知识论学界研究的相对薄弱环节([2],p.53)。本文的目的在于准确引入信念目标论争,并根据认知科学的新进展,提出弱化的“信念目标为知识”的新论证。

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作者将介绍“信念目标为真”主张(即belief aims at truth,以下简称为BAT主张)的主要解释,包括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的反信念意志主义论证、威力曼(David Velleman)的目的论论证和韦奇伍德(R.Wedgewood)的规范性论证。作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信念的目标应该是知识,而不是真。其次,作者将考察威廉姆森的“信念目标为知识”主张(即belief aims at knowledge,以下简称为BAK主张),以及恩格尔对这一主张的辩护。作者认为,威廉姆森的论证借助了断定概念作为其中介,引发了难以澄清的诸多理论争议。最后,作者将采用二元认知系统理论这一认知科学的新进展,进一步论证“信念目标为知识”主张的一种弱化解释。

一、信念目标是真

1.威廉姆斯的反信念意志主义论证

1973年,威廉姆斯在《决定相信》一文中提出:信念目标为真是信念的首要特征([3],pp.136-151)。威廉姆斯提出BAT主张的目的在于表明人们不能出于意志形成信念(believe at will),借以引出他的信念非意志主义(doxastic involuntarism)。其主张集中体现为以下陈述:

我相信某事……这不是偶然事实。为何这样?一个理由来自于信念目标为真这一信念本性。……如果在完全意识之中我能够出于意志获得一个“信念”,而无需考虑它的真,那么有一点是不清楚的,即在此之前我能够严肃地把它当做一个信念([3],p.148)。

在威廉姆斯看来,信念意志主义的缺点在于:出于意志的信念无关乎真假。威廉姆斯质疑了在无关真假的情况中,人们在完全意识下能否出于意志真正获得一个信念,即表征实在的某种心灵状态。如果我相信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就被视为真的,如果这一命题是假的,我不会相信这一命题。如果出现了“相信”无关乎真假的情况,那么在威廉姆斯看来,它也不是真正的信念。由此,在信念目标为真框架下,出于意志的相信是不可能的,即信念意志主义是不成立的。

威廉姆斯的反信念意志主义论证在很长时间内被视为一种哲学的正统观点[4]。但近年来反对之声逐渐增多,其主要研究思路有两种:一种是反驳信念目标为真,即驳倒威廉姆斯论证的前提[4];另一种则致力于澄清信念概念,表明出于意志形成的信念就是真正的信念([5],pp.63-76)。雷斯纳(Andrew Reisner)则另辟蹊径,提出了第三种思路,认为BAT并不会导致信念非意志主义,相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信念的意志主义反而能够有助于我们达到真这个信念目标([6],pp.167-183)。

雷斯纳构想了一个思想实验:假设罗伯特得了一种奇怪的疾病,这种疾病跟他的心灵状态息息相关。如果罗伯特相信他能够康复,那么最终他确实能康复。如果罗伯特不相信他能够康复,那么最终他确实不能康复。如果罗伯特摒弃信念,那么最终他仍然不能康复。罗伯特接受了医生的建议,运用他的意志形成了他能够康复这个信念,并最终康复。

在这个虚拟场景中,罗伯特的信念“我相信我能康复”是该信念实现真之目标(我能康复)的前提。为了实现真之目标,罗伯特必须形成相应的信念。如果罗伯特持有信念非意志主义立场,那么他将无法使得该信念达到真之目标。作者认为雷斯纳的方法非常巧妙,通过在信念与信念内容之间建立真值条件的对应关系,他在既不破坏BAT这一主题,也无需重新解释信念概念的情况下,表明BAT并不绝对排斥信念意志主义。这也说明BAT主题不必然支持信念非意志主义。

2.威力曼的目的论论证

在2000年的《实践理性的可能性》一书中,威力曼陈述了从事信念目标研究的理论意义,并提出一种目的论主张(teleological account)——“信念以真为目标这一陈述被看作展示了信念本质,它把信念同其他命题态度区分了开来”([7],p.247)。对于如何实现这一主张,威力曼的立场是:“把相信同想象或猜想区分开来的东西是一个更为狭义和直接的目标,这个目标指的是:正确地得到某一特定命题的真值,通过仅在该命题实际为真的情况下把它当作真的。”([7],p.252)

除了相信之外,许多的命题态度都会把命题当作真的,包括想象、猜想、假装等等。威力曼把这类命题态度都称为“接受”(acceptance),接受是一个与行动相关的概念。相信区别于其他种类的接受就在于它以真为目标。真之目标使得相信命题p以某种方式被范导(regulated),即主体要反思命题的实际真值。另外,信念的本质特性还在于它具有能够在不同条件下从事行为的倾向性。比如,想象一个命题p也意味着把p当做真的,但是想象并不具有这种倾向性。假设两个命题:(1)我相信我飞翔;(2)我想象我飞翔。对于命题(1),信念持有者有着从事飞翔这一行为的倾向,但对于命题(2),想象持有者则不会有这一倾向。因此威力曼总结道:“这也就是为什么对于刻画信念而言真之导向性是本质的”。([7],p.272)

需要指出的是,在威力曼的论证中,真这一信念目标的实现并不必须是在清楚状态下进行的。威力曼认为,人体的信念认知系统会自动在面对论证与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形成、修正和放弃某些信念,来范导它的信念。威力曼对这一机制的描述并不清楚,从而招致其他研究者的攻击。

瓦希德(Hamid Vahid)认为在某些极端认知条件下,威力曼的这一观点会带来一些无法接受的后果([8],p.31)。假设当事人处于缸中之脑情景中,他的认知系统不再起作用,但是邪恶科学家所提供的替代认知系统依然会使当事人产生与正常条件下相同的心灵状态,以及对应的行为倾向。继而产生一个问题:这些心灵状态是否是信念。根据威力曼的解释,这些心灵状态是信念,因为它们同样以真为目标,同样产生于一种功能完全一致的认知系统。但对于“我相信我不是缸中之脑”这个命题,缸中之脑情景中的当事人所产生的心灵状态并不是以真为目标的,因为缸中之脑的认知机制使得它无法否定这个命题。因此在这一点上,威力曼的理论产生了矛盾。缸中之脑产生的所有心灵状态都是幻觉,但威力曼的理论并不能区分开这一点。虽然威力曼也颇有警觉:“我特别担心幻觉情形”([7],p.281),但是在瓦希德看来,威力曼并没有成功地回避这个矛盾。作者从瓦希德的评论中得到一个教训:为了澄清信念概念,人们必须对自身的认知系统有着可靠认识。

3.韦奇伍德的规范性解释

在其2002年发表的《信念目标》②中,韦奇伍德提出了BAT的规范性解释(normative account)③。从字面上看,“信念目标”这个术语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信念本身并没有目标。韦奇伍德做了一个类比。让我们想象射箭情景,箭本身并没有目标,它只是沿着某个固定轨迹飞行,实际上是射箭者赋予了箭以目标,射箭者希望箭能够射中某个目标。类似地,信念本身没有目标,它只是一种心灵状态。主体在反思信念的时候赋予了信念以某种目标。当一支箭击中它的目标的时候,我们就认为此次射箭是成功的,或者好的。类似地,当信念实现目标的时候,我们也认为此次相信是正确的,或者说是好的。所以,BAT被韦奇伍德看作是一种规范性隐喻:“一个信念是正确的,当且仅当所相信的命题是真的”[9]。

信念的正确性规范范导我们的信念生成与修正过程,并使我们的信念达到真。韦奇伍德指出:“对于我们清楚地考虑的每一个命题,正确信念的这个基础认知规范引导我们相信p,当且仅当p是真的。但这个结果是一个终点,即人们借助某些方法所能达到的终点。”如同射箭需要准星一样,为了达到真之目标,即获得正确信念,人们必须借助某些方法。根据韦奇伍德的观点,“唯一可用于达到终点的方法就是通过遵守恰当规则修正人们的信念。”[9]

对于恰当规则是什么,韦奇伍德的观点是:“那些我们在各种环境下所要遵守的合理规则就是这样一些规则,即我们相信在各种情况下可以充分依赖的那些规则。”[9]首先,这些规则应该是能够避免错误的,其次在信念生成上是可信赖的。在韦奇伍德看来,这些规则就是信念的合理性规范。因此,韦奇伍德把合理性规范看作是被正确性规范所解释的,也就是说,正确信念的产生要求存在一个合理性规范[9]。

韦奇伍德还认为,根据他对知识概念的理解,“正确信念这个基础规范实际上解释了知识规范”[9]。在韦奇伍德看来,“知识是一种合理信念,它来自于思想者对某个或某系列规则的遵守,这些规则是‘如其所预想的运作’”[9]。为了获得知识,这些规则必须满足两个特性:首先在避免错误上是可信赖的;其次在信念生成上也是可信赖的。“可信赖的”指的是,在与认知者相关的可能世界中,这些规则是可靠的,而不是“全局或普遍的可信赖性”[9]。

因此,韦奇伍德认为BAT提供了一个信念规范,即信念的正确性来自于所相信内容的真。正确性规范还揭示了何为合理信念和知识。韦奇伍德的观点受到了同样来自牛津大学的比克韦斯特(Bykvist)和哈提安加迪(Hattiangadi)的质疑,他们认为信念的正确性规范是有缺陷的,它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景。他们构造了“盲点命题”(blindspot proposition),即那些相信与真不兼容的命题[10]。例如,对于命题“下雨了,而且没人相信下雨了”,如果该命题为真,那么根据韦奇伍德的正确性规范,我们相信该命题是正确的,由此会导致该命题为假。如果该命题为假,那么我们不相信它是正确的,由此又会导致该命题为真。根据盲点命题案例,比克韦斯特和哈提安加迪认为,命题的真假并不直接决定相信该命题的正确与否。作者认为,这种反驳方式和雷斯纳的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信念与真之间既可以建立直接一致关系,也可以建立矛盾关系,两种关系都可以用来构造思想实验以反驳某种信念学说。

综上,作者讨论了三种主要的BAT解释,并援引相关的研究成果表明它们并不令人满意。除了真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信念目标主张,即信念目标是知识。这种主张的支持者并没有为这一主题设定过多的负载,而只是认为:如果信念目标为知识,那么知识就是一种信念规范。

二、信念目标是知识

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提出了“知识第一”(Knowledge first!)口号,主张用知识概念来解释信念概念([11],p.v.)。其中的一个主张就是“信念目标是知识”([11],p.47)。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知识是一种信念规范,因此知识就是信念的正确性标准。威廉姆森认为,如果人们接受了信念目标为知识这种主张,那么信念非意志主义就不证自明了,因为人们不可能出于意志形成知识([11],p.46)。威廉姆森还主张:“由于知道是最普遍的事实性状态,所有这些进程都以某种知识为目标”([11],p.48),因此他也并不认为只有信念才以知识为目标。威廉姆森的观点富有争议,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1.威廉姆森的断定论证

威廉姆森认为,“我们通过做出断定来表达我们的知识。实际上,断定是判断的外在对应物,而判断与信念的关系就是行动与状态的关系。无论如何,知识与断定之间有着某种特殊联系。通过类比,知道与判断或相信之间也有着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规范性的。”([11],p.238)阿德勒(Jonathan Adler)给出了断定说的一个形象的描述:“信念与断定之间有着永不接触的平行线”([12],p.13),他认为信念与断定之间有着同构性,人们可以通过了解断定规范而得知信念规范。威廉姆森把BAK主张概括为:“人们必须:断定p仅当知道p”([11],p.243)。

从威廉姆森的陈述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个论证次序,即“信念—判断—断定—知识”。在其中,信念与断定具有对应关系。信念是一种心灵状态,而断定是一种行动。如果说断定有某种内在于心灵的对应物的话,那也是判断,而不是信念。除此之外,在评价一个断定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它对于其他人的影响,还要考虑断定者的期望与需要等等因素。而这些因素,显然不是评价信念所需要的。对于为什么信念和断定之间具有某种同构性,威廉姆森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威廉姆森论证的重点是放在跟BAT主张的比较之上,他致力于说明BAK能够更好地解释信念规范。威廉姆森提供了两个论证:彩票论证([11],p.246)与摩尔式命题论证([11],p.253)。

假设约翰买了一张巨额彩票,而且只有极小的几率中奖。虽然开奖结果尚未公布,但事实上约翰的彩票没有中奖。根据仅有的概率论知识,史密斯断定:“约翰没有中奖”。直观上看,史密斯不应该做出这个断定,他也不应该持有这个信念。

BAT主张就难以解释这种情况。因为根据“信念目标为真”主张,如果约翰的彩票确实没有中奖,那么我们就应该相信“约翰没有中奖”,进而断定“约翰没有中奖”。这个结论是违反直观的。威廉姆森认为,BAK主张则可以很好地解释这种情况。因为史密斯并不知道约翰没有中奖,所以他不应该做出这个断定和持有这个信念。

威廉姆森还提出了一个摩尔式命题论证。假设史密斯断定:“下雨了,但我不知道下雨了”。威廉姆森认为,这个命题可能是真的(前后两个合取支都为真),并且是一致的。但这个断定是荒唐的,史密斯不应该做出这个断定。因为该断定不能满足其所提供的断定规范。史密斯断定下雨了,仅当他知道下雨了。在这个断定中,史密斯出现了自相矛盾。而根据“信念目标为真”主张,史密斯应该相信并做出该断定。威廉姆森认为,日常对话也提供了“信念目标为知识”主张成立的语言证据,当我们断定p的时候经常会被质问道:“你如何知道这一点?”([11],p.254)因此,威廉姆森认为,BAK主张优于BAT主张。

2.反对意见及其辩护

威廉姆斯的两个论证都表达了同一个原则:我们必须只断定我们所知道的东西。这种立场遭到了许多研究者的反对。

韦纳(Matthew Weiner)认为[13],葛梯尔型反例表现出了这样一种特性:由于当事人只是通过偶然事件而持有了确证的真信念,所以即使当事人不知道p,他也可以断定p。韦纳认为,葛梯尔型反例中断定并不遵守威廉姆森的知识规范主张。类似地,在彩票情景中,当事人也可以断定p,即使他不知道p。拉凯(Jeffery Lackey)认为[14],在“无我断定”(selfless assertion)情景中,断定遵守的是其他规范,而不是知识规范。假设有一位法官,他是一个种族主义者。他的偏见导致他相信某个黑人是有罪的,但他认识到他的种族主义偏见,因此断定该黑人是无辜的。在该情景中,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当事人做出断定的依据必须是他的知识。但是当事人并没有“该黑人是无辜的”这一知识,因为他并不相信该黑人是无辜的。拉凯认为,这个情景是一种BAK反例。

BAK的另一支持者恩格尔(Pascal Engel)则为BAK主张做出了辩护,他认为,上述两种情景并不构成BAK的反例[15]。在恩格尔看来,出现上述争议的原因在于反对者们误解了一个问题:知识是否是唯一的断定规范。在对“信念目标为知识”主张的解释上,恩格尔不同于威廉姆森。后者持有一种强立场:“人们必须:断定p仅当知道p”;恩格尔实际上持有一种弱立场:“人们可以:断定p仅当知道p”。因此恩格尔并不认为知识是唯一的断定规范,断定的知识规范“并没有表明它是断定的本质特征,并且其他断定评价规范是无效的”[15]。在葛梯尔型反例情景中,断定者做出断定的根据并不是知识,而是实用或其他规范。同样地,在“无我断定”情景中,种族主义法官做出的断定是不受指责的。由此,作者认为,恩格尔实际上弱化了威廉姆斯的立场,与反对者实现了妥协。

作者认为,威廉姆森的立场过强,产生了规范上的排他性,这难以解释许多直观上可接受的情景,而且“信念—断定”之间的平行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论证。恩格尔的立场则过于弱化,实际上极大地削弱了BAK的范导力,使BAK成为诸多平等规范中的一个。作者将提出一种新的BAK解释,即“适度的规范性解释”——“人们应该:相信p仅当知道p”。

三、来自二元认知系统理论的BAK解释

哲学方法论的自然主义潮流现在已经蔚为大观,成了许多哲学家进行哲学研究的重要工具[16]。而在自然主义者所借助的诸多自然科学中,认知科学成了新的宠儿,“哲学家们也开始在元层面上使用二元进程思想对一些哲学问题和悖论提供心理学解释”[17]。在本节中,作者将使用二元认知系统理论来讨论信念目标问题,并提供一种来自认知科学的解释。

1.二元认知系统

认知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近成果就是二元认知系统理论(Dual-system theory of cognition)([18],pp.1-26)。该理论认为,人体内有着二元认知系统,包括系统1和系统2,它们协作一致,共同完成认知过程。虽然对于该理论的具体内容,不同的认知科学家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个共识就是系统1和系统2有着下列表中的不同特征:

“二元系统主题在哲学中也有着独立的讨论。现代心灵哲学的一个中心话题就是对日常(大众)心理概念——主要是信念——进行分析,以及它们在解释思想与行动时候的作用。”[17]根据二元认知系统理论,英国心理学家弗兰基西(Keith Frankish)提出了一种二元信念理论([19],pp.12-23)。他认为,对应于系统1与系统2,我们可以区分开两个类型的信念:基础信念(basic belief)与上位信念(superbelief),前者对应于系统1,具有无意识的、隐含的、被动的、非语言的等特征,后者对应于系统2,具有意识的、清晰的、活动的、依赖语言的等特征。这两个类型的信念可以有着共同的命题内容。例如,当我在奔跑的时候,我相信膝盖着地是危险的。在正常状态下,这是一个基础信念,它具有上述的特征。但是当我的伙伴问我:“在奔跑的时候,膝盖着地是否是危险的”,此时我的系统2开始运作,我拥有了一个上位信念。相应地,系统1中形成的知识是缄默知识(tacit knowledge),系统2中形成的知识是清晰知识(explicit knowledge)。对于知识与信念的关系,认知科学家也开展了许多研究。2009年的一项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20]:人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为知识有着高于信念的认知地位,确定的信念才是知识。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心理学家费斯丁格(Leon Festinger)就指出([21],p.106),追寻认知系统的一致性是人体认知系统的重要技能。这其中包括追求信念(欲望、知识等)系统一致性。而另一项与本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则表明[22]:命题内容的认知一致性绝大部分情况是在清晰状态下取得的,也就是在系统2层面上取得的。这也表明,系统2对认知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一种适度的BAK规范性解释

回到信念目标这一主题上来,作者认为,当我们考察一个信念的目标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对信念进行反思。作为反思对象的这个信念是系统2的信念,即弗兰基西的上位信念,因为此时的信念是受控的、出于清楚意识下的和反思的。系统1中的信念发生是自动的、无意识的,由于信念持有者个体情况的不同,所以不能认为它们会遵守规范。如果它们会遵守规范,也就意味着它们会受到某种规则的范导,它们又会进入系统2。

对于系统2的信念,作者持有一种适度的BAK解释,即“人们应该:相信p仅当知道p”。这种主张的优点在于,首先它兼容了信念的其他规范,例如实际利益规范,因为它并没有采用威廉姆森解释中的排他性的“必须”。其次,它不排斥意志主义,出于意志形成的信念实际上是发生在系统1之中的。最后,它符合人们对信念目标的理解。信念本身没有目标,它的目标设定是反思性的。

作者认为,信念目标的设定体现了信念体系的一致性要求。知识规范之所以能够对信念产生和修正起到范导性作用,就在于它致力于维持信念体系的一致性。一个信念体系是一致的,当且仅当该体系中没有出现矛盾信念。知识的规范性作用来源于其更高的认知确定性。打个比方,知识就像信念进入系统2的看门人一样,它谨慎地放入信念和放逐信念。如果知识和信念发生了冲突,我们一般会选择放弃信念。如果出现了不遵守知识规范的信念,那么我们认为这个信念是不应该持有的,是不正确的。

认知心理学中的恐高症案例很好地说明了作者的立场。假设琼斯是一个患有恐高症的建筑工程师。当她登上一座摩天大厦的顶楼时,她产生眩晕、恶心、恐惧等恐高症典型症状。这个时候她不相信这栋摩天大楼是安全的。但是她又拥有建筑学知识,即这栋摩天大楼是安全的。在恐高症情景中,我们得到了一个摩尔式命题:“这栋摩天大楼是安全的,但我不相信它是安全的”。在恐高症情景中,信念的知识规范主张琼斯应该产生信念:“这栋摩天大楼是安全的”。但是琼斯并没有遵守这个规范,因此她的信念体系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她的系统1中的信念“这栋摩天大楼不是安全的”与系统2中的信念“这栋摩天大楼是安全的”发生了冲突。根据信念的知识规范,琼斯应该修正或移除系统1中的信念“这栋摩天大楼不是安全的”,新近的心理学研究结果[23]支持了作者的这一观点:恐高症或类似疾病的治疗就是消除系统1中的某些信念。

四、结论

人们为信念设立一个目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信念概念的本质。在知识论中,真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信念的命题内容和信念命题本身之间并不存在某种对应性。作者认为BAT理论无法完成研究者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从BAK角度看,信念目标为知识体现了我们对于信念确定性的要求,并且能够获得信念体系的一致性。与此同时,BAK主张回避了BAT研究者的沉重理论负载,但过强和过弱的具体解释都不足以使我们把握这一主张。作者认为,BAK的适度规范性解释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到这些信念特性:第一、知识有着优于信念的认知确定程度;第二、信念系统要求一致性。二元认知系统理论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本文是认知科学与知识论交叉研究的例子,符合了萨迦德为代表的许多科学哲学家们所主张的自然主义观念[24]。较之哲学直观方法,自然主义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回避开“阴暗角落里的坏小子”([25],pp.3-16)。

注释:

①欧美知识论学界就“信念目标”这一主题举办了多次专题研讨会:2009年6月挪威奥斯陆帝国大学召开了“信念目标”讨论会,2011年9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召开了“目标与规范”研讨会。每年在哲学杂志上发表的此类主题的论文数量相当多,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论文集《信念的原因》(Andrew Reisner and Asbjrn Steglich-Petersen(ed.),Reasons for Belief,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牛津大学出版社也即将出版一本论文集《信念的目标》。这些学术动态表明:信念目标论争是当今知识论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

②《哲学动态》在2003年的第九期“外刊学论”栏目中简单介绍了韦奇伍德关于信念目标的文章,此后这一主题并没有得到国内学界的跟进。

③詹(Timothy Chan)指出,信念目标的规范性解释是被大多数研究所接受的思路,因为信念并没有一个“天然”的目标,这个目标是人为设定的(Timothy Chan(ed.),The Aim of Belief[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p.3-4)。我们希望信念目标能够成为信念规范,来范导信念的生成与修正。感谢詹博士对本文写作所提供的慷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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