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探讨_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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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2)07-0050-08

美国虽然无直接关于学术自由的立法,但社会上却有许多维护学术自由的风险治理组织,包括专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两类,前者主要是出于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的考虑而治理学术自由风险,后者则将学术自由看作是教师职业应享有的权利,出于维护劳工利益的考虑而治理学术自由风险。这些组织中所存在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对于捍卫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了解他们所面临的学术自由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为我国治理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风险提供借鉴。

一、治理结构

风险治理机制的基础是“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他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时将“治理结构”定义为“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其中得以决定的组织框架”。[1]可以看出,“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使系统内各要素维持良性互动关系的组织结构,而就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来说,它想要发挥创新成果转化风险治理的作用也依赖于形成合理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结构。以进行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组织为界,可以将治理结构分为以下两种。

(一)网络型外部治理结构

网络型外部治理结构是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组织与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组织结构(参见图1),就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来说,其外部治理结构是一种网络型结构。例如,美国在学术自由风险治理历史上最有影响的专业组织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其成立的目的是促进学术自由和大学治理,为高等教育确定基本的专业价值观和标准,并保证高等教育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2]它在进行风险治理过程中除了独自发起一些活动,还经常与其他相关组织合作,共同签署一些声明文件,以扩大其影响力。如当前在学术自由领域影响最大的文件是《1940年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原则声明》(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该声明由AAUP和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现已更名为美国大学和学院协会)联合签署,奠基于两个协会从1934年就开始的多个联合会议。现在AAUP还积极与其他相关组织结成正式联盟,如校园自由交流联盟(Free Exchange on Campus)等,使学术自由的风险治理组织在结构上从单个组织发展为了覆盖广泛的网络组织。校园自由交流联盟的成员组织包括AAUP、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劳工联盟和工业组织大会、美国教师联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简称AFT)、美国图书馆联合会等20多个组织,其中除了AAUP这样的专业组织以外,还有进行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工会组织,如AFT。校园自由交流联盟的使命是倡导高校中的教师和学生倾听和表达思想的权利,使之不会受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干预,[3]它与政府这个利益相关者一起共同构成了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网络,在治理结构上为降低教师的学术自由风险提供组织保障。

(二)分会型内部治理结构

分会型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指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参见图2),而无论是专业组织的组织结构还是工会组织的组织结构都呈现一种分会型结构。例如,进行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专业组织AAUP在许多高校都设有分会,这些分会一般都是由高校各院系的教师组成。然而高校中的分会和高校中的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治理机构还是有区别的。高校各院系的学术治理机构要么是由全体教师组成,要么是由教师选出的代表组成,如果其组织良好,能够代表特定院系的教师的声音,而AAUP由于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代表大学教师整体的利益,它的作用在于当院系的学术治理机构运行无效,或被行政部门越俎代庖时,可以帮助教师争取学术自由权利,改善该院系的正式治理结构。

进行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另一个较有影响的组织AFT也是一种分会结构。该组织是一个代表全体教师利益的工会组织,由5个部门组成,分别是AFT教师部、AFT教辅专业人员和与学校有关的专职人员部、AFT高等教育部、AFT公共雇员部和AFT卫生保健部。在这几个部门中,专门负责高校教师事务的是AFT高等教育部,它由高等教育计划和政策委员会领导。高等教育计划和政策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是各个地方分会,分会一般以工会的形式组织,即高校中的教育工作者自愿地组织在一起,其共同目标是改善其工作条件,并使其利益诉求能够影响到当政者和社会公众。工会的管理机构是由工会成员的核心人物组成的工作小组或“组委会”,由该组委会负责构建工会的组织结构,并领导组织中的积极分子走访他们的教师同事,鼓励他们参加工会。工会的组建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行为,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行为,也就是说基层的工会组织者需要主动与AFT联系,然后由AFT或州或地方的下属机构委派工作人员或官员帮助各个地方的相关人员组建工会。

图1 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的外部治理结构图

图2 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外部治理结构图

二、扶持和监督反馈式的组织部门间关系

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整个系统的各要素之间还需要通过互动,建立起各种相互关系,而在各种关系中,对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影响较大的是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组织的组织部门间关系。无论是专业组织还是工会组织,由于他们在内部治理结构上都是一种分会结构,因此它们在组织部门间关系上都是一种扶持和监督反馈式的关系,即由全国层面的总会为分会的建立和运转提供支持,分会由于设在各地区的高校,负责监督高校中的学术自由情况,帮助教师发现和应对学术自由风险,并在必要时将情况反馈给总会,以获取总会的指导和干预。以AAUP为例,该组织全国层面的总会负责制定专业标准和大学管理政策,而各地的分会则负责守护和解释这些标准和政策,并在必要时为高校中的院系领导提供有关学术自由政策的咨询,帮助教师解决有关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有关的问题。在遇到困难时,分会的领导可以向设在华盛顿的总会求助,以借助总会的力量来提高对各地高校学术自由问题的干预水平。

相关的工会组织也是如此,以AFT为例,该组织分会的建立需要获得总会颁发的许可状,有了许可状,工会才可以制定宪章和章程、选举官员,并确定会费等。工会在各高校中的职责是监督高校的学术自由情况,维护教师的相关权益,特别是要通过集体谈判在侵犯教师学术自由案件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仲裁,以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在一些凭借高校中的单个工会难以解决的问题上,作为分会的工会可以向总会求助,以帮助分会及其成员应对政治、经济和技术力量的挑战,进而捍卫高校中教师的学术自由。

三、超主体运行方式

教师学术自由风险的治理系统中各要素之间关系主要是从空间的维度描述要素间的相互作用方式,而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的运行方式则是从时间的维度描述各要素的相互作用过程。由于美国的教师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组织是具有严密结构的组织实体,一般具有较强的行动力,这一情况决定了其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的运行方式是一种超主体模式,即由作为成员的教师赋权一个超主体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通过帮助或代替单个教师与高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和互动,以降低单个教师所面临的学术自由风险。总的来说,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机制的运行过程由以下三个基本步骤组成。

(一)成立风险治理委员会

无论是进行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专业组织还是工会组织,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使之免受学术自由风险的侵害都是它们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它们总会和分会具有决策权的部门本身就是各级各类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委员会。以AAUP为例,它在全国层次的总会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年会,年会由AAUP的全体成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修改章程、接受理事会章程、审批理事会建议,以及就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总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在年会制定的大政方针的基础上对较具体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会长、前任会长、副会长、秘书兼财务官、州会议联盟主席和前任主席、集体谈判大会主席和前任主席,以及29个通过直接选举选出的理事。理事会的官员和普通理事要从AAUP的积极成员中选举产生,这些成员来自高校中具有学术岗位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但不包括行政人员。人员的选举要遵循规范的程序,即各种职位的候选人要由一个由5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中的一个人要由集体谈判大会的执行委员会指定,一人要由州会议联盟的执行委员会指定,另外三人要在年会上从理事会理事中选出,而这些提名委员会成员都不能来自同一个选区。对于29个普通理事来说,其中的20个要由10个选区各自的积极成员选举,每个选区2个成员。另外9个是自由理事,他们要由全体积极成员来选举,且他们不能来自同一个选区。AAUP在地区层面的具体事务由分会负责,在一所高校中只要有7个人就可以组成一个分会,成员包括该高校中的所有在职教师、研究生和退休人员。分会要从其积极成员中选出一个会长、一个秘书、一个财务官(或秘书兼财务官)和其他官员。[4]由于分会的人数较少,内部结构简单,主要采用民主集中的方式进行决策。因此可把分会看成是一个地方层面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委员会。

可见,AAUP总会将最高权力授予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年会,保证AAUP的大政方针能够符合高校教师的整体利益。总会的理事会虽成员人数较少,但其在成员选举时也注重其代表性,即力图能够囊括所有选区,要求负责选举工作的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但要代表不同的选区,还要兼顾AAUP不同的部门,从而使其具体决策不偏离年会中制定的大政方针。AAUP的分会由于是高校中的基层组织,其成员直接由本校教师及相关人员组织,因此,它更能够体现治理活动对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要求,使其决策更好地体现本校教师对学术自由风险问题的关切。

(二)进行风险决策

无论是进行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专业组织还是工会组织,都需要通过定期开会的方式来进行风险决策,制定治理学术自由风险的大政方针。一般来说,这两类组织做出的最有影响力的决策是关于学术自由的原则声明,它不但决定着组织对教师学术自由问题的基本态度和行动方针,还对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起到影响和制约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成会影响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例如,AAUP自1915年建立以来发布了多个原则声明,其中1915年的声明澄清了学术自由的含义,以及围绕学术自由的相关问题。由于1915年声明的内容主要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具体说明学术自由原则的保障措施,AAUP又在1940年与美国大学和学院协会联合发布了《1940年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原则声明》,对学术自由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指出声明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对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的理解和支持,就其在程序上达成一致,以保证其在大学和学院中的发展。学术自由对于大学实现自己的目标是必要的,因此既适用于教学又适用于科研,但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1969年,为适应高校学术自由领域发展的要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美国学院协会组建了一个联合委员会,重新评价这份政策声明,以反映三十年来执行和适用声明所获得的经验。随后,委员会将其制定的“解释性评论”发送给了两个协会,并于1970年4月被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理事会采纳为协会的政策。

AFT也关注学术自由的问题,并通过相当于风险治理委员会的组织,即高等教育计划和政策委员会制定了自己的学术自由声明,号召高校遵循较高的学术自由标准。联盟希望高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和整个学术共同体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推进标准的执行,将学术自由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高校中所有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并从教学、研究和出版、参与高校治理、公共生活的自由等几个方面阐述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总的来说,AFT出台的学术自由声明与AAUP出台的学术自由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都强调学术自由是教师的权利,而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时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但由于AFT作为一个工会组织侧重于通过工会活动维护教师的权益,其对学术自由的规定更加具体,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校外活动中的更加具体的事宜。

(三)风险治理措施的实施

在确定了学术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相关的专业组织和工会组织都会通过一些具体措施来维护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帮助他们应对学术自由风险。以AAUP为例,该组织治理学术自由问题的活动很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学术自由谴责。由于AAUP是一个对教师学术自由风险进行治理的民间组织,它不能通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惩罚手段迫使大学服从学术自由原则,而只能采用曝光和谴责的方式来约束相关大学的行为。AAUP对学校行政部门的谴责开始于1930年,目前有47所高校被列入协会的谴责名单。当AAUP收到关于大学违反学术自由的指控,且指控的事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AAUP的秘书长就会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委任一个特别委员会对被指控大学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由与被调查案件无关的大学教师组成,主要调查大学的行政管理情况。在调查期间,委员会要访问被指控大学,会见大学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并向“学术自由和终身任期委员会”(Committee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提交报告草案,经委员会审查后发给大学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改正报告中的错误,并将最终报告在协会的双月刊中公布。在每年的春季会议上,“学术自由和终身任期委员会”要考察调查委员会在过去一年发布的报告,对于被确认违背了协会原则的大学,向协会的成员年会建议将其投入谴责名单。最终的谴责决定由协会的成员年会作出,该年会一般在6月份召开,[5]届时它会向协会的成员、广大教师和公众曝光并公开谴责有不良行为的大学,迫使该大学在公众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下改进自己的管理制度。

对于相关的工会组织来说,它的风险治理措施也较多。以AFT为例,它在促进高校教师学术自由上常用的手段包括开启学术对话、帮助政策制定者和公众了解学术实践、进行集体谈判、参与政治和立法活动等。在这些活动中,集体谈判是工会组织经常用到的一个较为典型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措施,由于其涉及的问题较为具体,一般由联盟的分会来开展这项活动。集体谈判是分会代表教师与高校的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坐在一起,就与学术自由问题息息相关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等问题进行沟通,以达成集体协议的过程。集体谈判的第一步是与管理人员谈判。AFT分会首先要建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谈判小组,该小组的成员要尽可能地代表工会以及学术共同体中的各类成员。谈判小组要拟定谈判中要提出的建议,并在谈判时就建议与相关人员磋商,定期向分会成员汇报谈判结果。集体谈判的第二步是赢得公众支持。赢得公众支持的途径包括与各种社区团体接触、与其他相关组织建立联盟、与媒体进行接触,以及进行公众教育等,具体怎样做依赖于谈判问题的性质、与相关组织的沟通情况,以及地方分会领导者的个人行事风格。集体谈判的第三步是达成协议。在沟通过程的最后,地方分会的成员,以及谈判各方可能已经就谈判的重点达成了广泛的一致,这时便可以形成一个协议,标志着集体谈判最重要环节的完成。学术自由谴责和集体谈判由于是不同性质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它们分别体现了各自组织的特色。学术自由谴责倾向于通过向高校施加压力,而使高校迫于相关专业组织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巨大影响,改正自己对教师学术自由的侵犯行为。集体谈判由于是工会组织经常采用的措施,它倾向于直接发起相关人员之间的谈判活动,帮助教师解决涉及学术自由的具体问题,使其能够应对单凭自己力量难以应对的风险。

四、启示

美国对高校教师学术自由风险的治理由不同的组织来进行,即专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两类,但两类组织的风险治理机制大致相同,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治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建立进行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的专业组织

美国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组织包括专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两类,它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发挥风险治理的作用。我国的教育中介组织在整体上发育不完善,以保护学术自由为主要目的的专业组织更是欠缺,这就使得教师的学术自由一旦受到了侵犯,找不到求助的对象,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学术自由。因此,首先应该由广大高校教师联合起来组成保护学术自由的专业组织,而政府的作用在于为这样的专业组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

(二)加强高校中基层工会的建设

美国高校中的基层工会组织虽隶属于上级总会,但他们在运行过程中却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这使它们能够根据所在高校的学术自由情况采取一些具有针对性和适宜性的措施。我国在高校中也有基层的工会组织,但由于其在运行上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制度,导致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了限制。另外,高校中的工会对于所在单位的行政机构也是一种依附关系,其主要原因是工会运行所需要的经费主要来自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的拨款。经济上的不独立导致了组织上的不独立,基层工会的管理者多由高校的相关领导任命,使其成为高校行政部门的附庸,难以发挥维护教师权利的应有作用。因此,今后我们应该加强高校中基层工会的建设,为其制定完备的章程,将来自会员的会费作为工会的主要收入,并完善人事选举程序,使工会能够真正成为教师利益的代表,并能够影响到高校的相关决策。

(三)利用学术自由谴责制度对高校施加影响

学术自由谴责是AAUP常用的风险治理措施,能够通过施加社会影响的方式迫使侵犯教师学术自由的高校改正自己的行为。我国应该在建立和完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专业组织的基础上利用学术自由谴责制度,派出调查小组对侵犯学术自由的事件进行调查,如调查属实就将该大学列入谴责名单,直到该大学改正自己的行为再把它从名单上删去,从而督促高校遵守学术自由原则。

(四)利用集体谈判维护教师权益

集体谈判是一个较为微观的学术自由风险治理措施,旨在调动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帮助教师协调解决学术自由上的矛盾,降低其所面临的风险。我国应积极利用集体谈判来治理教师学术自由风险,制定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对其过程、内容和原则等问题进行规定,促进相关方签订有利于保护学术自由的契约,同时要努力争取公众支持,加大其化解学术自由风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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