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区域差异_总产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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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差异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由于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主要是依靠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来推动的,因此,农村地区发展差异与乡镇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然而,至今为止,人们对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农村地区差异形成的影响还缺乏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将利用系统的统计资料和实证分析方法,着重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农村地区差异形成的影响。

一、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地区差异的变迁

从统计上看,地区差异的变动受所选择的经济指标、价格水平、地域单元、时点选择以及衡量方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选择了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作为主要分析指标。各地区乡镇企业总产值数据均来源于农业部出版的有关年鉴和资料,而人口数据则来自国家统计局编辑的《中国统计年鉴》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

在地域划分上,我们选择省区和三大地带两个层次进行分析。在省区分析中,西藏由于缺乏较系统的资料而未包括在内,海南则合并在广东省之内。至于三大地带的划分,我们采用了农业部乡镇企业司提出的综合发展水平分类法。按照这一分类法,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10省市,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四川10个省,西部地区则包括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云南、贵州、西藏、广西、海南10个省区[1]。

至于地区差异的衡量,我们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变异系数(CV)和加权变异系数(CV[,W])这两个综合指标。其中,加权变异系数自1965年美国学者威廉逊(J.G.Williamson)提出以后,现已在国际上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同时,为了考察地区差异变动的最大幅度,我们也计算了各地区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的极值差率(I[,M])。极值差率为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对于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相对差距,我们将采用相对差率(I[,R])指标来进行衡量。相对差率的计算公式为(大值—小值)/大值×100%。由于CV、CV[,W]、I[,M]和I[,R]都是相对差异指标,因此我们采用当年价格进行计算。实际上,采用当年价格并不影响地区相对差异变动的总体趋势。

表1是对我国省际乡镇企业发展差异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省际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的差异是相当大的,而且,自1986年以来,最高与最低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地区之间的相对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1986年,我国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最高的地区是上海,最低的地区是贵州,上海的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大约是贵州的12.4倍。然而,到1995年,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最高的浙江为17314.6元,最低的青海只有341.2元,浙江是青海的50.8倍。

表128省、市、区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差异

年份人均产值(元) 极值差率 变异系数 加权变异系数

197851.3 14.8 0.7850 0.6452

198068.3 25.8 0.8771 0.7716

1984

166.2 16.5 0.8468 0.7274

1985

265.4 12.6 0.7789 0.6846

1986

336.5 12.4 0.7919 0.6951

1987

461.3 14.7 0.7904 0.6889

1988

597.6 17.7 0.8541 0.7326

1989

761.8 16.8 0.8256 0.6918

1990

842.0 18.3 0.8331 0.6852

1991 1014.2 18.6 0.8511 0.6880

1992 1518.0 24.5 0.8719 0.7205

1993 2704.3 27.2 0.8036 0.6848

1994 3824.9 49.1 0.8921 0.7996

1995 5741.8 50.8 0.8157 0.6730

变异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是衡量地区差异大小的两个重要综合指标。一般地说,CV和CV[,W]值越大,说明地区差异也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按28省、市、区计算的CV和CV[,W]值基本上呈锯齿状波动,而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这种周期性波动是国家宏观政策变化的结果。总体上看,在1978—1985年、1985—1990年、1990—1993年以及1993—1995年,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省际差异出现了4次从扩大到缩小的周期性波动。在这4次周期性波动中,省际差异扩大的时期刚好是全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或者国家强调沿海经济发展的时期;而省际差异缩小的时期恰好是进行宏观经济调整或者国家注重内地经济发展的时期。很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省际乡镇企业发展差异的这种周期性波动与省际收入差异变动的总体格局不大相同。有研究表明,1978年以来,我国省际人均国民收入差异大体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2]。

三大地带间乡镇企业发展差异与省际差异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从表2可以看出,1980年以来我国三大地带间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的CV、CV[,W]和I[,R]值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波动。波动周期的起止年份与省际差距的变动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自1985年起,三大地带的CV、CV[,W]和I[,R]值都在向不断增加的方向变动。这说明,80年代中期以来三大地带间乡镇企业的发展差距出现了逐步扩大趋势,这种状况直到1995年才有所改变。而且,相比较而言,东部与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的发展差距(I[,R2])要远大于东部与中部地区间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差距(I[,R1])。

表2 三大地带间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差异

人均总产值(元)I[,R1] I[,R2]

CVCV[,W]

东部 中部

西部

1980 119.944.1

20.4

63.283.0

0.8455 0.5913

1985 452.3

182.2

79.0

59.782.5

0.8105 0.5573

1988 1060.6

388.1 148.9

63.486.0

0.8876 0.6104

1989 1341.3

504.5 190.8

62.485.8

0.8761 0.5999

1990 1472.7

557.1 223.6

62.284.8

0.8610 0.5920

1991 1787.9

664.1 261.9

62.985.4

0.8743 0.6017

1992 2731.9

950.2 398.3

65.285.4

0.8967 0.6260

1993 4788.1 1736.7 780.5

63.783.7

0.8596 0.6025

1994 7020.9 2371.7 815.3

66.288.4

0.9489 0.6542

1995 9742.4 4094.4 1480.2 50.884.8

0.8271 0.5566

注:I[,R1]为东部与中部地区间的相对差率;I[,R2]为东部与西部地区间的相对差率。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区间乡镇企业发展差异变动的这种周期性波动,我们是不难从理论上作出解释的。我国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3]。1978年,中央在《关于加快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并随之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少数地区因基础好、起步快,其乡镇企业率先获得了迅速发展。因此,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地区差距出现一定程度的扩大,这是十分自然的。

进入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西部尤其是中部一些省区的乡镇企业开始崛起,乡镇企业的发展出现了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的趋势。从1980年到1985年,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比重由64.9%下降到63.2%,中部地区由30.3%提高到31.9%,而西部地区则基本上保持不变(参见表3)。可以认为,在80年代上半期,中部一些省区乡镇企业的崛起是促使地区差异趋于缩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表3 三大地带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比重 单位:%

1985年以后,我国乡镇企业发展进入了高速增长的阶段。在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中,沿海一些省、市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城镇化水平较高,加之经济技术力量雄厚,原有基础较好,其乡镇企业发展突飞猛进,由此导致地区发展差距出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1985—1988年间,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比重在逐步提高,而中西部地区则在不断下降。

在1989—1990年以及1993年和1995年,地区间乡镇企业发展差异的缩小与国家宏观政策密切相关。在三年“治理整顿”期间,由于经济紧缩特别是银根抽紧,乡镇企业投资急剧减少,增长速度放慢,大批乡镇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数百万乡镇企业职工又回到了农田[4]。在各地区尤其是高收入地区增长速度迅速回落的情况下,地区间乡镇企业发展差距趋于缩小是很自然的。1993年初,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有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于遏止地区差距的扩大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乡镇企业发展对农村地区差异的影响

乡镇企业发展对我国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异形成的影响已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注意。利用1986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资料,赫塞恩(A.Hussain)等人发现,在所分析的10个样本省中,有6个省的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一半以上可由非农产业活动来解释[5]。张平利用1988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资料,在对28个省份的基尼系数进行分解后发现,从乡镇企业中得到的工资性收入是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拉开的根本性因素[6]。最近,罗斯高(Scott Rozelle)利用江苏省1983—1989年农村工农业总产值数据,对我国乡村工业化与农村地区差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7]。他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差异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如县、乡、镇之间的差异,而且,几乎所有的这种差异都可以由农村工业部门来解释。

以上研究大多是利用个别省份或个别年份的资料,考察了乡镇企业或非农产业发展对省内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影响。然而,省内差异只是地区差异的一部分。地区差异不仅包括省内差异,而且也包括三大地带间和省际差异。对中央政府来说,三大地带间和省际差异将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在目前中央分权的情况下,省内差异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解决,而中央政府则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着手解决地带间和省际差异上面。因此,深入考察乡镇企业发展对地带间和省际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影响,以全面揭示乡镇企业发展与农村地区差异之间的关系,这是很有必要的。

总的说来,乡镇企业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形成既有着直接的影响,也有着间接的影响。直接影响主要体现为农民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工资收入和补贴直接增加了农民家庭的可支配性收入。间接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上交和利润提留等途径,乡镇企业的发展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将通过产业之间的前后向关联,产生地区乘数作用,从而促进相关产业特别是农业、公共设施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三是农民家庭由于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其消费支出也将随之扩大,而消费支出的扩大无疑将有助于刺激地区经济的增长。这里,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着重探讨三大地带乡镇企业发展对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异的直接影响。

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NI)分解为乡镇企业工业性收入(WI)和非工资性收入(NWI)两部分,即NI=WI+NWI[8]。假设以下标E代表东部地区,下标M和W分别代表中部和西部地区,那么,东部与中部地区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差距V[,WI]=NI[,E]-NI[,M],东部与中部地区间农民家庭人均工资收入的绝对差距V[,NI]=WI[,E]-WI[,M],工资收入差距对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贡献率DON=V[,WI]/V[,NI]×100%。同样,我们可以计算出东部与西部地区间人均乡镇企业工资收入差距对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贡献率。

从表4中可以看出,目前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差距大约有40—50%是来源于乡镇企业的工资收入差距。而且,自改革开放以来,东部与中部地区间人均乡镇企业工资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大体保持在40%左右,而东部与西部地区间这一比重侧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1980年,东部与西部地区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仅有27.9%来源于乡镇企业的工资收入差距,1985年这一比例已提高到43.2%,1990年提高到44.6%,1993年又提高到54.2%。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由于国家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工资收入差距对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

表4 三大地带乡镇企业发展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 单位:元、%

资料来源:农业部乡镇企业司编,《全国加快发展中西部乡镇企业经验交流会文件汇编》(1993年2月);《中国乡镇企业统计摘要》(1994)和《1995年全国乡镇企业基本情况及经济运行分析》(1996年4月);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4、1996)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3)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各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近年来农村地区收入差异扩大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中央政府来说,要遏止农村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并促使其朝着不断缩小的方向努力,关键是要加快中西部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注释:

[1]参见农业部乡镇企业司编《全国加快发展中西部乡镇企业经验交流会文件汇编》(1993年2月)第254—262页。

[2]魏后凯:“论我国区际收入差异的变动格局”,《经济研究》,1992年第4期:刘树成、龚益、李强、吴优;“中国各地区间收入差异的计算、分析与政策建议”,载刘树成、李强、薛天栋主编《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杨开忠:“中国区域经济差异变动研究”,《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

[3]1984年正式把社会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并规定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两级集体企业、部分农民经营的合作企业,以及农民家庭经营的个体企业。

[4]参见陈乃醒、胥和平、王延中:《中国乡镇工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研究》,经营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5]Athar Hussain,Peter Lanjouw and Nicholas Stern,1991:"Income Inequalyty in China:Evidence from household SurveyData",The 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 Program,No.18,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1991。

[6]张平:“农村区域间居民的收入分配”,载赵人伟、基斯·格里芬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312

[7]Scott Rozelle:"Rural Industrialization and IncreasingInequality:Emerging Patterns in China's Reforming Economy",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19(1994),No.3,pp.362—391。

[8]在分析过程中,我们采用农民人均占有乡镇企业工资作为WI的替代指标。农民人均占有乡镇企业工资包含一部分外地民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职工(如星期日工程师)的工资。在广东、江苏等地,这种情况较为突出。然而,就全国而言,外地民工和城镇职工工资所占的比重并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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