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货币价值理论困境的重新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货币论文,重新审视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货币为什么具有价值
市场经济以商品交换为基础,交换本身可以给人们带来新增的效用,这是人们进行交换的基本动力。交换经历了一个由直接物物交换发展为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过程,因此,分析货币及其相关问题,交易方式及其构成的制度是怎样演进的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而问题的核心就是:有媒介物的交易为什么优于物物交易?在所有媒介物中,货币为什么是最好的?
在一个“纯交换经济”的理论模型中,经济行为主体为了消费目的而进行商品交换,每个消费者的特征,便是其特殊的偏好或效用函数(U[,i])和他交换之前所拥有的各种禀赋(W[,i])。一个人可以直接消费W[,i]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用它或其中的一部分去同别人相交换。在这种市场中,交换的均衡取决于三个基本因素:禀赋(W[,i])、效用函数(U[,i])和交易方式。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按时序阐明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因为交易方式的选择,说到底是交易成本的比较。在禀赋一定的条件下,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实现交易的方式之一就是花时间去寻找有需求双重巧合的人进行交换,如果交易成功,则既是消费效用的满足,又是贮存财富形式的转换。但是,由于经济行为主体很有可能无法同时喜欢对方的商品从而无法进行物物交换;人们最初解决这种交换上的问题的方式可能是约定。由于有约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就减少了交易偶然性、等待的时间以及由于承担交易费用的不对称而失去的交易机会。约定自然不可能仅限于两人之间,众多人之间也可能约定交换的时间和地点,于是就形成了定期集市。定期集市的出现,进一步减少了交易的偶然性和等待的时间,提高了交易的频率,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规模经济效应)。所以,在需求相对简单的条件下,采取集中化的交易策略可以保证物物交换的高效率。
虽然定期集市提高了在既定交易费用条件下的成交率,但由于交易中商品质和量的不对称性及时间的不一致性的大量存在,仍然存在着许多成交的障碍。为解决交易过程中质、量及时间不对称性问题,交易者会逐渐发现,市场上有某些具有普遍接受性的物品,这些物品最容易转让出手,因而当交易主体并不一定需要这种物品时,也会先将自己的物品换成这些物品。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具有普遍接受性的物品就会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这样,直接的物物交易就成为有媒介物的交易。但是,不能因为有媒介的交易取代了直接的物物交易,因此就用它来证明有媒介的交易的效率高于直接的物物交易,对此,还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知道,既定的单位交易费用决定了既定的交换边界,交易方式及其构成的制度是怎样发生变革的,这些变革是怎样发生的,这些变革是怎样影响单位交易成本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交易成本是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借助于商品的让渡实现权利让渡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对一个纯交换经济理论模型而言,交易成本的内容包括:寻找潜在交易者并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所引起的成本支出、讨价还价的成本支出、运输成本和鉴定成本等。在有媒介物的交易方式下,其与直接物物交易相比,所节约的交易成本集中地体现为减少了随机搜寻交易机会所需要的时间及财富转换的成本。因为它将需求的双重巧合转变为交换只需单一相符的需求就足够了,或者说,有媒介的交易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的频率,增强了交易活动的连续性和调适性,使经济主体预期延长而谋求长远发展。交易方式改变的收益,不仅表现在物物交易实现时需求的满足,更在于交易频率及成交率提高使交易者有更大的消费选择空间和范围,增进交易者的效用。
问题在于,有媒介物的交易与直接物物交易的一个根本区别是:媒介物必须能在再次交易中购回和上一次交易时等值的商品,媒介物代表着对其他物品的索取权,在其转换链条的终点,必然以一个有价值的物品来终结交易。如果媒介物所代表的索取权不能实现,则交易无法进行下去。那么,有媒介物的交易方式提供了怎样的机制使得交易能持续进行呢?经济发展史表明,从交易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媒介物,首先是作为一种习惯而通行的,而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合约,它是通过信誉机制自执行的,进而这种信誉机制之所以能发生作用,就在于维护它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都可以得到满足。因为,交易关系一定程度的发展和范围的有限性,一方面保证了交易关系能重复并存在双方交易机会;另一方面交易范围的有限为信誉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和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的可能性,即交易的行为和结果是可观察的。因此,信誉机制本身能够保证具有普遍性的物品作为媒介物而进行下去。但是,由于这些媒介物本身是作为习惯而通行的,因此,这些媒介物使用的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习惯的边界也就是媒介物流通的边界,相应,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发展起来的媒介物也就是他们之间相互交易的障碍。因此,随着交易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种更具有权威的标准化的货币,这就导致了铸币的产生。国家铸币的出现,使习惯法律化,法律保证了国家对货币铸造和发行的垄断,并对制造伪币者加以惩罚,使货币的信誉得到有效保证。
货币的出现,对一个纯交换经济理论模型而言,不仅大大减少了等待和搜寻的时间,节约了讨价还价的成本,而且大大节约了鉴定成本,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强了交易的连续性,或者说,达到同样的成交率以获得一定利益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货币在效用函数中的模型(MIU)认定货币有价值是因为货币的使用减少了购买时间,现金在先模型(CIA)认定货币有价值是因为货币能减少现金在先这一约束条件的影响成本,货币搜寻模型(SMM)认定货币有价值是因为货币能减少搜寻和等待的时间。事实上,只要明确了市场具体是由相当数量的交易活动构成的,在不同交易方式下交易成本是不同的,由于交易成本的节省能使当事人的收益增加,因此,人们就会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中进行选择以最小化交易成本,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就是既定条件下交易成本最小的方式,那么,对货币为什么具有价值作怎样的具体解释都是成立的。但从交易成本视角的分析同时也表明,这些模型事实上本身只是从交易成本的某一特定内容来解释货币的价值。
二、货币的公共产品特征及外部效应
从纯交换经济模型可以看出,货币是一类具有特殊的外部效应的物品,它提供正的外部效应(通常的情形),原则上能使社会全体成员享受到这种正的外部效应。那么,货币是将计价单位、交易媒介和价值贮藏功能集于一身更有利于发挥其功能呢?还是在功能分离条件下更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在所有媒介物中,货币为什么是最好的?在现阶段,货币是作为统一的计价单位、交易媒介和价值贮藏手段而出现的,但在金融资产多元化之后,金融工具都发挥着货币的价值储藏功能。新货币经济学认为,随着技术的进步,流通中的交易媒介和计价单位可以分离,无需外在的或基础的货币,货币有可能变成纯粹的记账系统,计价单位可以是单一的实物商品,也可以是一篮子商品,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可以是纯粹的计量单位,对实际经济而言是“中性的”。由于计价单位与交易媒介相分离,后者的形式可以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限于金融中介机构名义价值固定的负债,还可以包括对诸如以股权为基础的资产组合份额的可流通转让的债权。新货币经济学的观点不乏挑战而又令人深思,但从理论逻辑上看,却是有问题的。
货币作为经济中统一的计价单位,其实质是将商品价值确定为货币单位名称的倍数,也就是让货币的单位名称发挥“计算货币”的功能。但是,这种观念地发挥“计算货币”功能的货币却有两点是不变的:一是作为计价单位,其名称和标准是统一的;二是作为观念的货币,它却内含着通过长期物物交易所形成的普遍商品与货币商品间的物物交易的量的比例关系。因此,当货币作为交易媒介时,它要以同名的量换回相应的价值。货币作为统一的计价单位,不仅在于节约了需要表达的价格关系的数量,而且在于使统一的经济计算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它较大地节约了不同计价单位之间相互转换的信息成本,从而使交易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了可预测的秩序。当国家以这种统一的计价单位制作货币而形成交易媒介时,表明持有者从社会中取得相应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因此,说货币的计价单位与交易媒介功能不能分离,其确定的含义是指作为一国的本位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来铸造发行并标示流通,从而可以在交易中以同名的量换回相应的价值。反之,如果不是采用统一的计价单位,则会极大地增加不同计价单位之间的相互转换的信息成本。在此基础上,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是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实质是要以同名的量换回相应的价值,只要作为交易媒介它能实现这一要求权,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形式就无关紧要。新货币经济学者提出要将某种一篮子商品作为计价单位,并通过专业的兑换商发行可兑换纸币来解决其流通不便的问题,其实是一种比现行货币体系交易成本更高而效率较低的制度设计。
在金融资产多元化的条件下,发挥价值贮藏功能的工具多样化,从而发挥价值贮藏功能的不仅是货币,经济主体总是会选择那些贮藏成本低、收益率高的金融资产作为贮藏手段。但是,并不能由此而推断货币的贮存价值的功能无关紧要,因为货币发挥价值贮藏功能,其实质和其他资产一样,都只是将一段时间的财富转化为下一时段的财富。如果经济主体用货币作为贮存财富的手段,那么货币在下一阶段仍可转化为所需的等值物品。如果货币不具有这种功能,经济主体最优的决策就是将储蓄都放在其他生息的金融资产上。如果所有经济主体都这样做,则货币需求从而货币的价值只在一瞬间为正,而其他时候皆为零,进而会引起货币体系的混乱。所以作为货币,只要它具有交易媒介功能,必然具有价值贮存功能,它只是交易媒介在时间上的延长。但经济主体是否选择货币作为价值贮存工具,则是一个由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等各种因素决定的过程。所以作为货币,其三种功能必然是集于一身的,如果不是三种功能集于一身,则这种物品就不是货币。
新货币经济学派“法律限制”理论的代表人物华勒士曾提出过一个重要的观点:货币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并非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府的法律限制所为。例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现象是:不生息的纸币和政府生息债券(国库券)共存,二者同属“政府负债”。显然,如果国库券和货币都能用作交易媒介,经济主体就不会持有不生息的货币,而是持有会生息的债券。现实中不同收益资产的共存,则是因为“法律限制”封杀了债券的流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息金融资产是否能直接充当交换媒介?或者说,生息金融资产是否是比纯粹货币更好的交易媒介。生息金融资产与纯粹货币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前者具有多少不等的收益率,而后者仅是单纯的媒介物,它的收益不可能直接衡量,只有将其转换为其他金融资产进而通过机会成本来加以衡量。在货币经济中,由于金融资产在收益率方面千差万别,因此,以金融资产直接充当交易媒介,在交易过程中如何确定作为媒介的金融资产的现值就会产生巨大的争议,增大交易成本;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仅按其面值交易而不确定现值,则事实上金融资产也就同化为纯粹货币。如果政府硬要发行国库券代替纸币,则说明政府事实上是将国库券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和筹资手段,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政府在可以发行不付息的纸币的条件下要以国库券来代替纸币。因此,在货币经济中,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多少不等的收益率,从而金融资产与它可能转换的物品数量是不尽一致的,这就为金融资产直接充当交易媒介设置了障碍,因而金融资产要与实物交易,就必须转换为纯粹货币这种同质的并在交易过程中直接使用的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的确是最后的支付手段。
货币(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属于公共选择的问题,需要研究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货币(公共物品)的有效率配置。我们可以首先假定,存在一个“社会计划者”,他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在此假定下,可以证明:货币这种公共物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是经济中所有行为主体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货币这种公共物品的边际转换率,即帕累托最优要求它能被所有人享用。但是,社会计划者能否准确地知道每个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或各种消费量上的公共物品(货币)对每个人的边际替代率是有问题的,因此,货币这种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量是难以确定的。进一步而言,因为由收入和利率所决定的货币需求可能稳定也可能变动,因此,由政府单方面稳定的货币供给并不能稳定由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价值,经济中必然是如果货币这种公共物品供给过多,则发生通货膨胀效应;如果货币这种公共物品供给过少,则又会发生通货紧缩效应。
三、结论
各种试图让货币具有价值的理论模型都从不同角度提供了证明,货币价值的基础在于货币的使用节约了交易成本和其特殊的外部正效应;货币的外部正效应在于促进了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换言之,货币降低了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下降导致交易范围(市场)的扩大,市场范围的扩大,进一步促进分工的发展,从而使分工和专业化的经济性得以实现,这正是货币存在的根本经济意义。货币理论的困难与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对货币的理解,由于货币形态的不断演变,任何基于归纳法的经验性定义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只要理解了货币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信誉机制,而信誉机制最具权威的证明是国家信誉,国家信誉发挥作用的机制则是国家以法律制度确认了货币在所有未来可能的状态及每种状态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使货币交易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测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所见证,具有法律强制性。这样,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讨论货币经济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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