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为A所见V”被动句式的厘定——兼谈李密《陈情表》之“所见明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见论文,句式论文,李密论文,陈情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的提出
“R为A所见V”①是中古汉语使用过的一种特别的被动句式。已往的研究表明,这种句式可分为结构完整的基式和省略某些成分的变式。基式如:
西晋陈寿《三国志·吴志·胡综传》载综《伪为吴质作降文》②:“臣昔曹氏交接,外托君臣,内如骨肉。”
其中“臣”为受事R,“为”为介词,引出施事A“曹氏”,“所见”为助词,表示被动,“交接”为动词V。
有的时候,介词会省略,变为“RA所见V”(以下称为“变式甲”),如:
三国吴支谦译《须摩提女经》:“是时有梵志名修跋,得五通亦得诸禅,然满财长者贵重。”(CBE-TA,T02,no128b,p838,c18-19)
有的时候,不但介词省略,A也同时省略,变为“R所见V”(以下称为“变式乙”),如:
西晋竺法护译《德光太子经》:“于是太子愁忧不乐,譬如有人拘系,心无所乐,德光太子亦如是也。”(CBETA,T03,no170,p414,c29-p415,al)
根据吴金华(1981,1983,1984)、杨伯峻和何乐士(2001:681-683),这一句式的句法功能与上古习见之被动句“R为A所V”式相同,前者之“所见”的作用相当于后者之“所”,而“V”绝大多数为双音节词。关于后一特点,吴金华(1983)着重比较了姚秦竺佛念译《出曜经》中的“R为A所V”式与“R为A所见V”式的用例,说:
……总计《曜》“为……所见”式及其省略式共出现67次,其中65例使用双音节V,占全部用例的97%;只有2例使用单音节V,可谓偶有例外③。而“为……所”式共出现310次,其中262例使用单音节V,占全部用例的84.5%;其余48例使用双音节V,只占总数的15.5%。由此可知,“为……所见”式以使用双音节V为常例。
除了佛经,《三国志》是“为……所见”式出现率最高的文献,总计8例,全部使用双音节V。
总之,与“为……所”式等被动句式相比,新兴的“为……所见”式自有其独特的功用:“所见”二字与双音节V相应,可以求得音节上的和谐。(页7-8)吴金华所说的《出曜经》两个使用单音节V的用例是:
(1)《出曜经》卷2:“时我比丘,窃说偈曰:少时意盛壮,老逼,形衰极枯槁,气竭凭杖行。”(CBE-TA,T04,no.212,p.619,c13-14)
(2)《出曜经》卷19:“人能自调御,除非去邪,诸天世人诸佛世尊神通得道者敬。”(CBETA,T04,no.212,p.712,b1-3)
为什么会有单音节V的用例?吴金华和其他学者没有进一步说明。但的确应该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吴说“‘所见’二字与双音节V相应,可以求得音节上的和谐”不误,那么为什么会有单音节V的例外存在?该如何解释这种例外?
然而,直接引起本文讨论兴趣的是学者们对以下这个句子的不同看法,这也是学术界对这种句式投入较多关注的直接原因:
《三国志·蜀志·杨戏传》注引《华阳国志》载李密《陈情表》:“臣之辛苦,非徒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明知,皇天后土,实所共鉴。”
1960年代初,王力主编了高等学校统编教材《古代汉语》,在第3册第9单元“文选”部分收入了《陈情表》,并对其中的“所见明知”加了以下的注释:
明,明白地。所见明知,所看见的、所明明白白知道的。(页925)
就目前所见,成蓉(1965)首先对此提出质疑:
释“见”为“看见”,只是望文生义。实际上这个“见”是魏晋散文中习用的虚词,不是实词。“所见明知”就是“所明知”。试比较《三国志·苏则传》注引《魏名臣奏》:“金城郡昔为韩遂所见屠剥。”《晋书·卞壶传》栽壶上笺自陈:“壶年九岁,为先母弟表所见孤背,十二蒙亡母张所见覆育。”其中的“见”都是虚词。(页196)④
吴金华(1981)则重复了以上的意见⑤。他说:
李密《陈情表》有这么一句:“臣之辛苦,非徒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知,皇天后土,实所共鉴。”其中“所见”二字,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下册880页释为“所看见的”。这已成了颇为通行的说法。但是,据我们考察,这里的“所见”,相当于表示被动意义的“所”。类似的语例,在汉末、魏晋的文献中屡见不鲜。
作者一口气举出另外8个用例后总结说:
上引各例之“所见”,多与“为”字相呼应,构成“为……所见”的语法形式,与通常表示被动意义的“为……所”式用法相同。由此可见,“所见”的“见”不是实词而是虚词;它与“所”字并列,构成了表示被动意义的同义复词。(页391)⑥
新说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认同。如杨伯峻、何乐士(2001:683)在“句法编”讨论“有形式标记的被动句”的“为……所见”式时,参考的基本上是吴金华的研究,亦把《陈情表》作为用例之一(例13)⑦。何亚南(2001:123)在第四章“《三国志》和裴注中的被动式”讨论“为……所见……”式时,也列举了这个句子。此外,富金壁、牟维珍(2004)亦主张此说⑧。但坚持旧说者亦大有人在。就目力所及,除了王力《古代汉语》(修订本)之外⑨,张启成、徐达等《文选全译》(1991-1995:2685)的翻译是:
我的苦衷,不只蜀地人士及梁、益二州地方官亲眼目睹,非常了解,而且天地神明实在也都看得清清楚楚。
王友怀、魏全瑞主编《昭明文选注析》(2000:501)的翻译是:
臣的辛酸苦衷,不只是蜀地人士及梁益二州的刺史所看到明知,皇天后土,实在也有共察。
如此一来,孰是孰非,没有定论,也未见更深入的讨论。这就给了我们进一步研究的动力。
二 语料调查
根据已往的研究,“R为A所见V”式被动句及其变体(以下简称“所见V”,包括各种变体)主要见于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文献,之前和之后的用例数量极少。但是各家所据的数据均为举例性质,读者仅能管中窥豹。为此,本文先对“所见V”式被动句的使用情况作一彻底的调查,目的是了解“所见V”式被动句使用情况的全貌。
调查所用的工具是爱如生《中国基本古籍库》、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汉达文库》、尹小林《国学宝典》(2011年版)、电子版《四库全书》和台湾CBETA电子佛典(2011版)等五种大型电子语料库。它们包含了从上古到宋代的几乎所有的传世文献和少量的出土文献以及宋代以后的一部分文献。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取有效资料,调查设定的检索关键词项是“所见+V”,即凡一个句子内包括二字组“所见”,并且其后紧跟一个(及物)动词,都进入调查的范围。结果,不计重复,在宋代之前的非佛教文献里,共有40个句子满足上述条件⑩,其中V为双音节动词者29例,占总数的72.5%;单音节动词者11例,占27.5%。在佛教文献里,不重复,共有340个句子满足上述条件,其中双音节动词者321例,占总数的94.4%;单音节动词者19例,占总数的5.6%。本文以下的讨论以非佛教文献用例为主,佛教文献用例为辅,即从非佛教文献用例中发现规律,再拿到佛教文献用例中加以验证。非佛教文献29个双音节V例中,28个属基式,1个属变式。基式是:
(1)西晋阙名武帝泰始六年(270)撰《任城太守夫人孙氏碑》:“九岁丧母,少父见慈抚。终丧哀毁,坐不易位。”(严可均辑《全晋文》卷146,出《碑拓本》,页2304下)
(2-3)西晋陈寿著《三国志·吴志·胡综传》载综《伪为吴质作降文》:“臣昔曹氏交接,外托君臣,内如骨肉……遂邪议构会,招致猜疑,诬臣欲叛。”(中华本,页1415)
(4)《三国志·吴志·孙綝传》载废帝孙亮《改葬诸葛恪等诏》:“诸葛恪、滕胤、吕据盖以无罪峻、綝兄弟残害,可为痛心。”(中华本,页1451)
(5)晋葛洪著《抱朴子外篇·正郭》:“圣者忧世,周流四方,犹退士讥弹。”(杨明照1997:462)
(6)《三国志·魏志·公孙恭传》刘宋裴松之注引《魏略》载明帝《赦辽东吏民公文》:“傥恐自嫌,已恶逆染污,不敢倡言,永怀伊戚。”(中华本,页256)
(7)《三国志·魏志·苏则传注》注引《魏名臣奏》载张既《答文帝问苏则》:“金城郡,昔韩遂屠剥,死丧流亡。或窜戎狄,或陷寇乱。”(中华本,页491)
(8)《三国志·魏志·管辂传》注引《辂剐传》引管辰《叙管辂》:“恨辂才长命短,道贵时贱,亲贤遐潜,不宣于良史,而鄙弟追述,既自闇浊,又从来久远……”(中华本,页828)
(9)《三国志·吴志·吴主孙权传》注引《魏略》载权《上魏王笺》:“昔承父兄成军之绪,得先王奖饰。遂因国恩,抚绥东土。”(中华本,页1127)
(10)刘宋范晔著《后汉书·寇恂传》载寇荣《上书陈情》:“而臣兄弟独以无辜,专权之臣批抵,青蝇之人所共构会。”(中华本,页628)
(11)《后汉书·梁竦传》载梁《上书自讼》:“妾同产女弟贵人,前充后宫,蒙先帝厚恩,得见宠幸。皇天授命,诞生圣明,而窦宪兄弟谮诉,使妾父竦冤死牢狱,骸骨不掩。”(中华本,页1172)
(12)《后汉书·黄琬传》:“蕃、琬遂权富郎中伤,事下御史中丞王畅、侍御史刁韪。”(中华本,页2040)
(13)《后汉书·酷吏阳球传》载球《迁平原相教》:“相前莅高唐,志埽奸鄙,遂贵郡枉举。”(中华本,页2498)
(14)《后汉书·宦者吕强传》载强《上疏陈事》:“陛下既已式序,位登台司,而司隶校尉阳球诬胁,一身既毙,而妻子远播。”(中华本,页2531)
(15)《后汉书·西羌传》载班彪《复护羌校尉疏》:“今凉州部皆有降羌,羌胡被发左袵,而与汉人杂处。习俗既异,言语不通,数小吏黠人侵夺。”(中华本,页2878)
(16)梁沈约著《宋书·蛮夷诃罗陁国传》载王坚铠《遣使奉表》:“上国臣民,普蒙慈泽,愿垂恩逮,等彼仆臣。臣国先时人众殷盛,不诸国陵迫,今转衰弱,邻国竞侵。”(中华本,页2380)
(17)《宋书·蛮夷呵罗单国传》载毗沙跋摩《为子所篡夺十三年又上表》:“忝承先业,嘉庆无量。忽恶子争夺,遂失本国。”(中华本,页2382)
(18)《史记·邹阳列传》:“今主人沈于谄谀之辞,牵于帷裳之制。”刘宋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言左右便辟侍帷裳臣妾牵制。”(中华本,页2477)
(19)梁萧统编《文选》卷37晋陆机《谢平原内史表》:“俛首顿膝,忧愧若厉。而横故齐王冏枉陷,诬臣与众人共作禅文,幽执囹圄,当为诛始。”(页1698)
(20)梁陶弘景著《真诰》卷2:“穆德薄罪厚,端坐愆室,横众真采录,鉴戒继至,启悟非一。”
(21)梁皇侃著《论语义疏》卷9“郑玄曰:年在不惑而为人所恶,终无善行也”疏:“若年四十已在不惑之时,犹众人共憎恶者,则当终其一生无复有善理。”
(22-23)唐房玄龄等《晋书·卞壸传》载壸《上笺自陈》:“壸年九岁,先母弟表孤背;十二,蒙(11)亡母张所见覆育。”(中华本,页1868)
(24)唐孔颖达著《毛诗正义·雨无正》“谓尔迁于王都”疏:“以孤特在朝,无所出言而不小人憎疾,故思汝耳。”(龚抗云2000:861)
(25)唐佚名著《赤松子章历》卷6:“功德未足,未便早迁,恐土府驱逼,不相容安。”(12)
(26)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660“道部二”录《上清九真中经内诀》:“欲行九真之法者,斋戒净室,并天帝君记录也。”(13)
(27)宋欧阳修等著《新唐书·韩愈传》载愈“潮州刺史谢上表”:“臣受性愚陋,人事多所不通,维酷好学问文章,未尝一日暂废,实时辈推许。”(中华本,页5261)(14)
(28)宋张君房编《云笈七签》54“拘三魂法”:“或他魂外鬼留制,或为魅物所得收录。”(蒋力生1996:317)(15)
变式只有一例,就是西晋李密《陈情表》中的那个著名的句子:
(29)《三国志·蜀志·杨戏传》注引《华阳国志》载李密《陈情表》:“臣之辛苦,非徒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明知,皇天后土,实所共鉴。”(中华本,页1079)
成蓉(1965)、吴金华(1983)认为这是个省略了介词的“变式甲”,“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是施事A。但我们不同意这个看法,后边有专门的讨论,这里不赘。
以上句子的“V”都是双音节动词或动词性词语。剩下的11个句子的“V”均是单音节动词。其中可归入“基式”的5例:
(30/1)《晋书·秃髪傉檀载记》:“孤以常才,谬尊先君称,每自恐有累大人水镜之明。”(中华本,页3148)
(31/2-32/3)《文选》60贾谊《吊屈原文》:“横江湖之鳣鲸兮,固将制于蝼蚁。”李善注引晋灼曰:“小水不容大鱼,而横鳣鲸于洿渎,必蝼蚁制。以况小朝主闇,不容受忠迕之言,亦谗贼小人害也。”(16)(页2592)
(33/4)《毛诗正义·四牡》“有功而见知则说矣”疏:“今臣使反,有功,而王知,则其臣忻悦矣。”(龚抗云2000:654)
(34/5)宋陈亮辑《苏门六君子文粹》卷24《淮海文粹二·任臣上》:“奇才异行,实时辈推者,一涉大臣之亲,则相顾谬悠,莫敢援之……”可归入“变式甲”的1例:
(35/6)《欧阳修集》附录“年谱·庆历五年乙酉公年三十九”载帝敕:“博学通瞻,众称。”(言受到众人的称许。李逸安2001:2604)
可归入“变式乙”的5例:
(36/7)《魏书·源怀传》:“臣亡父先臣贺与长孙渴侯、陆丽等表迎高宗,纂徽宝命。丽以扶负圣躬,亲识,蒙授抚军大将军、司徒公、平原王。”(言受到高宗的赏识。中华本,页925)
(37/8)《唐国史补》中:“王锷累任大镇,财货山积。有旧客诫锷以积而能散之义。后数日,客复见锷,锷曰:‘前教,诚如公言,已大散矣。’”(言受到旧客的指教。曹中孚2000:183)
(38/9)唐孔颖达著《周易正义·上经·需传二》“彖曰履柔履刚也”疏:“兑自和说,应乎干刚,以说应刚,无害。”(17)(言不被任何事物所害。卢光明2000:75)
(39/10)《云溪友议》下“郭仆奇”条:“……仆媵甚众。其间有一苍头……不遵驱策,每遭鞭捶,终所见违。”(言主人终被苍头违逆。阳羡生2000:1305)
(40/11)《晋书·戴洋传》:“戴洋……年十二遇病死,五日而苏。说死时天使其为酒藏吏。……后行至濑乡,经老子祠,皆是洋昔死时使处,但不复见昔物耳。”(言被天神使唤。中华本,页2469)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以上这些用例都是“所见V”式被动句的话,那么单音节V就不能说是例外,是不是吴金华的结论需要修正呢?
三 对非佛教文献用例的讨论
任何一种语言,都要受到句法(syntax)的制约,同时也要受到韵律(Prosody)的制约。近二十年来,汉语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加深了我们对汉语共性和特点的认识。汉语是一种音节界限分明的语言,韵律结构对语法结构的制约十分明显。句法上的能够自由运用的最小单位是词。在汉语中,词可能是单音节的,也可能是多音节的,但明显以双音节为主(18)。韵律上的能够自由运用的最小单位是音步,实现为“韵律词”。汉语的基本或标准音步是由两个音节构成的,即汉语一个自然的基本的音步的音长为其两个自然音节的音长相加。这种以双音节为特征的音步就是(或实现为)汉语的一个标准韵律词(冯胜利2009:2-3)(19)。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汉语的词以双音节者为主,因为“韵律词不必是复合词,但是原始复合词必须是一个韵律词”(冯胜利2009:6)(20)。同样受到音步的制约,汉语标准音步(或韵律词)的扩大,必然是两个音步相加最为自然,这就构成了一个“四字组”的更大韵律单位,也就是所谓的“复合韵律词”。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汉语的成语以四音节为主(冯胜利2009:55)。总之,根据汉语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的上述理论,一方面,汉语的基本语用单位(如词、短语和句子)的语用规则,亦即面貌,都受到汉语韵律规则的制约,因此,“[1+1]”和“[1+1]+[1+1]”这两种韵律单位也是汉语,更多是汉语书面语,又特别是古代书面语,构造短语或句子时常用的韵律单位(21);另一方面,一个符合韵律规则的句法语义单位,一旦固定下来,成为诸如复合词、成语和其他“短语”,它在造词造句时,就成为一个“现成的”“标准的”构造材料(或“板块”(22),也会反过来制约这个新造词语或句子的韵律结构,而自己不会轻易被破坏(23)。换句话说,在一般情况下,汉语句法规则与韵律规则是相融的,而非相违的。因此,分析一个语言单位的韵律结构时,不能忽视其中那些固定的已经词化了的词语对结构的制约。也就是说,应以句法结构为基础,其结果须得到句法语义结构的允许。以下讨论即以此为理论依据。
根据已往的研究,大体上可以说,中古时代的“所见V”式被动句可以视为上古时代的“R为A所V”式被动句的扩展形式。扩展项主要有二:一是将标记动词V被动义的单音节的助词“所”扩展为双音节的“所见”;二是将单音节的V,扩展为双音节的V。因此,双音节的助词“所见”和双音节的动词V,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四字组,是“所见V”被动句式的构成要件。反过来说,所有同时具有这两个构成要件的用例,都肯定是“所见V”式被动句,如例1至例28;除非其中的“所见”不是此“所见”(双音节助词)而是彼“所见”(所+动词“见”),如例29(详后)。
能不能进一步说,双音节“所见”和双音节V都是构成“所见V”式被动句的必要条件呢?换句话,如果所有的“所见V”式被动句均要使用双音节的助词“所见”,是不是所有的“所见V”式被动句都要使用双音节的动词V呢?显然,现在还不能这样说。因为在上揭40个用例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使用了单音节的V。这里姑且将这些使用了单音节V的用例称之为“例外”。“例外”大概有两种可能,要么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所见V”式被动句,要么双音节V并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的必要条件。我们发现,如果仅从句法语义的角度来讨论,的确不容易厘清这个问题;但从汉语韵律学的角度看则不同。
一个“所见V”式被动句中必须包含一个表示动词被动语法义的“所见”——一个“真正的”双音节助词“所见”。强调“真正的”,是因为学者们对于一个连用的“所”和“见”的组合的性质是有分歧的。比如李密《陈情表》的“所见明知”,在有学者将其中的“所见”解释为意义和功能相当于“所”的双音节助词之前,学术界一致认为其中的“见”是一个动词。
按照汉语韵律理论,若“所见”确是一个复合词,那它必然是一个韵律词;若“所见”是一个韵律词,则其后的V同样是一个韵律词才合乎汉语韵律规则的要求,才最合理。因为“所见”之后的动词是句子的主要动词,主要动词指派或携带重音,这是韵律句法学中核心重音指派的结果(冯胜利2009:90-92)。换个角度看,双音节的“所见”需要双音节的V来满足一个复合韵律结构/短语“2+2”韵律的要求,二者有互为因果的密切关系。这样,我们可以得出构造或鉴别“所见V”式被动句的第一条规则:
规则A:“所见V”式被动句中的“所见”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在韵律层面,它应是一个韵律词;在句法语义层面,它应是表示被动语法意义的同义并列结构。为了满足这两个条件,它又必然要求双音节的V。
根据规则A,有一些;例外“很容易排除——首先可以肯定,有5个例句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因为其中的“所见”不是韵律词。
先看例35/6,“博学通瞻,众所见称”由两个“四字组”短句构成,其韵律结构只能是“博学/通瞻,众所/见称”。其中,“称”与前面的“见”构成一个韵律词,“所”与前面的“众”构成一个韵律词;也就是说,在这个“四字组”中,“所”和“见”不属同一韵律词。按照汉语一个双音节复合词在韵律上应为一个韵律词的基本要求,在“众所见称”中,“所”和“见”不可能构成一个韵律词,也就不可能是一个双音节的助词。例36/7的“亲所,见识”,例37/8的“前所/见教”,例38/9的“无所,见害”和例39/10的“每遭/鞭捶,终所/见违”情况完全相同。
那么,在“终所见违”等中,“所”与“见”的句法语义关系是什么?换句话说,作者在一个四字组韵律结构中如此使用词语的语法依据是什么?“终所”“众所”“亲所”“前所”“无所”都是韵律词,但都不是复合词;“见违”“见称”“见识”“见教”和“见害”也都是韵律词,它们是不是复合词?我们认为是——它们是与双音节“所V结构”性质相似的双音节“见V结构”。
“见V结构”是一种含有被动语法意义的双音节动词,在同期的文献语言中十分常见。以下就以“见违”“见称”“见识”“见教”和“见害”为例略论之。
1.“见称”。作为一个韵律词同时也是一个句法词的“”,汉代以上已见。如:
(1)《商君书·徕民》:“且古有尧舜,当时而;中世有汤武,在位而民服。”
(2)《史记·屈贾列传》:“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
(3)《新论·见徵》:“孟孙还,喜谓余曰:‘仲翁盛称子德,子乃此邪!’余应曰:‘与仆游四五岁,不吾。今闻仲翁一言而奇怪之,若有人毁余,子亦信之。吾畏子也。’”
魏晋亦然。如:
(4)《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征虏将军刘勋,贵宠骄豪,又芝故郡将,宾客弟在界数犯法。勋与芝书,不著姓名,而多所属托。芝不报其书,一皆如法。后勋以不轨诛,交关者皆获罪,而芝以。”
(5)《华阳国志·何随传》:“随时同郡繁令张崇清廉推让,见称当时。”
后来这个“见称”更是十分习见,如仅在《晋书》中就有28个用例。前10例如下:
(1)然荀令所善,汉朝所从,遂使此言至今,莫知其误矣。
(2)时魏世王侯多居邺下,尚书丁谧贵倾一时,并较时利。苞奏列其事,由是益。
(3)罗叔景、赵元嗣者,与伯英并时,于西州。
(4)当时诸王,惟泰及下邳王晃以节制。
(5)难锺会《易》无互体,又与扶风王骏论仁孝孰先,于世。
(6)羡少以朗寤,齐王攸辟为掾,迁尚书郎。
(7)父赞,魏吏部尚书、左仆射,以雅量。
(8)重与李毅同为吏部郎,时王戎为尚书,重以清尚。
(9)庾氏世载清德,于世。
(10)岳少以才颖,乡邑号为奇童,谓终贾之俦也。
以上作为一个双音节词的“见称”大都是“受到称道”的意思,“见”标记“称”有被动的语法意义。由于“见”和单音节的V“称”正好构成一个韵律词,二者很自然成为一个双音节复合词。
2.“见害”。这个词的历史同样悠久。如:
(1)《韩非子·守道》:“明主之守禁也,贲、育见侵于其所不能胜,盗跖于其所不能取。”
(2)《新序·节士》:“于是寿闵其兄之且,作忧思之诗,《黍离》之诗是也。”
(3)《风俗通义·十反》:“灵帝践祚,太后临朝,陈、窦以忠。”
(4)《论衡·遭虎》:“入山林草泽于虎,怪之非也。”
“见害”犹言“被害”。这个双音节词在中古更是习见。根据我们在正史中的调查,《宋书》14见,《南史》41见,《北史》38见,《晋书》10见。其中《宋书》的用例如下:
(1)前废帝讳子业……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凶,被囚侍中下省,将者数矣,卒得无恙。
(2)龙符奋槊接战,每一合辄杀数人,众寡不敌,遂,时年三十三。
(3)顷之,孙恩重没会稽,谢琰。
(4)营阳王于吴县,夷临哭尽礼。
(5)徐羡之、傅亮等与泰素不平,及庐陵王义真、少帝,泰谓所亲曰:“吾观古今多矣,未有受遗顾托,而嗣君见杀,贤王婴戮者也。”
(6)太祖入奉大统,以少帝,疑不敢下。
(7)休之遣鲁宗之子轨击破之,于阵。追赠中书侍郎。
(8)湛之惊起趣北户,未及开,。时年四十四。
(9)休若至京口,建安王休仁又,益怀危虑。
(10)之旦,子孙亦死。
(11)建安王休仁以权逼不见容,巴陵王休若素得人情,又以此。
(12)为琬所诛,其余奉顺者,并为上所愍。
(13)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恩为刘牢之所破,辅国将军高素于山阴回踵埭执穆夫及伪吴郡太守陆瓌之、吴兴太守丘尫,并,函首送京邑,事见《隆安故事》。
(14)永明八年,为游击将军,讨巴东王子响,。赠辅国将军、梁州刺史。
3.“见识”。同样是一个早就存在的双音节词。如:
(1)《说苑·立节》:“莒穆公有臣曰朱厉附,事穆公,不见识焉。冬处于山林,食杼粟,夏处渊泽,食菱藕。穆公以难死,朱厉附将往死之。其友曰:‘子事君而不焉,今君难,吾子死之,意者其不可乎?’朱厉附曰:‘始我以为君不吾知也,今君死而我不死,是果知我也。吾将死之,以激天下不知其臣者。’”
(2)《三国志·魏志·徐邈传》:“昔子反毙于穀阳,御叔罚于饮酒,臣嗜同二子,不能自惩,时复中之。然宿瘤以丑见传,而臣以醉。”
(3)《三国志·魏志·张既传》裴注引《魏略》:“既世单家,为人有容仪。少小工书疏……伺诸大吏有乏者辄给与,以是焉。”
(4)晋王嘉《拾遗记·周穆王》:“次有蒲梢、啮膝、鱼文、骊驹之类,或擅名于汉右,或珍生于冀北,备饰于渭北,填列于帝皂。进则充服于上襄,而骖骊于瑶辂;退则羁弃于下圉,思驭于帝闲,俟吴班秦公之。仰天弥远,窥云路而可难哉!”
(5)《后汉纪·光武帝纪》:“[上]每幸郡国,见父老掾吏,问数十年事,吏民皆惊喜。令自以,各尽力命焉。”
(6)《宋书·张畅传》:“畅于城上与魏尚书李孝伯语。孝伯问:‘君何姓?’答曰:‘姓张。’孝伯曰:‘张长史乎?’畅曰:‘君何得?’孝伯曰:‘君名声远闻,足使我知。’”
(7)《魏书·李孝伯传》:“世祖明旦复登亚父冢,遣孝伯至小市,骏亦遣长史张畅对孝伯。孝伯遥问畅姓。畅曰:‘姓张。’孝伯曰:‘是张长史也。’畅曰:‘君何得?’孝伯曰:‘既涉此境,何容不悉?’”
(8)《梁书·周兴嗣传》:“子才学迈世,初当贵臣,卒被知英主。”
(9)《北齐书·杨愔传》:“后有选人鲁漫汉,自言猥贱,独不。(愔)曰:‘卿前在元于思坊,骑秃尾草驴,经见我不下,以方曲鄣面,我何不识卿?’漫汉惊服。”
(10)《隋书·卢思道传》载思道《孤鸿赋序》:“余志学之岁,自乡里游京师,便知音,历受群公之眷。”
作为复合词的“见识”,意思是“被赏识”“得到赏识”,其中“见”标记“识”具有被动的语法意义。
4.“见制”。“见制”犹言“被制”“受制”,同样在文献中很早就有用例。如:
(1)《淮南子·主术》:“……虞君好宝,而晋献以璧马钓之;胡王好音,而秦穆公以女乐诱之。是皆以利于人也。”
(2)《史记·李斯列传》:“且夫臣人与见臣于人,制人与于人,岂可同日道哉!”
(3)《鬼谷子·谋篇》:“事贵制人,而不贵于人。制人者,握权也;见制人于人者,制命也。”
(4)《后汉书·臧洪传》:“子源天下义士,终非背本者也。或强力,不相及耳。”
(5)《三国志·吴志·周瑜传》裴注引《江表传》:“质一入,不得不与曹氏相首尾,与相首尾,则命召不得不往,便于人也。”
(6)《魏书·道武七王传》:“诸贤或奕世载德,或将相继踵,或受任累期,或职居机要,或姻戚匪他,或忠义是兼,俯眉逆手,凶戚,臣节未申,徒有勤悴。”
(7)《文选·枚乘〈上书重陈吴王〉》“今大王已去千里之国,而制于十里之内矣”善注引张晏曰:“吴地方千里,梁下屯兵方十里,言王必于此地。”
(8)《晋书·罗企生传》:“我是殷侯吏,见遇以国士,为弟以力,遂不我从。”
5.“见违”。在唐代及之前的文献中,“见违”亦不乏用例:
(1)《说苑·君道》:“师经鼓琴,魏文侯起舞,赋曰:‘使我言而无。’”
(2)《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朕求贤于君而未得,君乃翻然称疾,非徒不得贤,更开失贤之路,增玉铉之倾。无乃居其室出其言不善,于君子乎!君其勿有后辞。”
(3)《汉魏南北朝墓志选·北魏卷》栽《魏故使持节都督河凉二州……乞伏宝墓志铭》:“日月未终,起莅南中郎将。君体袭衰麻,理乖缨绂,固陈哀苦,终以公事。”
(4)《玉台新咏》卷五王枢《古意应萧信武教》诗:“人生乐自极,良时徒。”
(5)《全唐文》卷771李商隐《代仆射濮阳公遗表》:“自前月某日后,军声大振,贼势少衰,人一其心,士百其勇。燕颔有相,曾无定远之期;马革裹尸,实负伏波之愿。而精诚靡著,志望,援桴之意方坚,就木之期俄及。”
(6)唐白居易《李夫人》诗:“背灯隔帐不得语,安用暂来还。”
(7)唐刘得仁《寄春坊顾校书》诗:“只恐龙楼吏,归山又。”
6.“见教”。作为双音节复合词的“见教”,句法语义结构与“见称”“见害”“见识”相同,在文献中亦习见。如:
(1)《新书,劝学》:“昔者南荣跦丑圣道之忘乎己,故步涉山川……既遇老聃,噩若慈父,雁行避景,夔立蛇进,而后敢问。一高言,若饥十日而得大牢焉。”
(2)《说苑·奉使》:“晏子使吴,吴王曰:‘寡人得寄僻陋蛮夷之乡,希君子之行,请私而毋为罪。’”
(3)《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鄙人固陋,不知忌讳,乃今日,谨闻命矣。”
(4)陆云《与兄平原书》:“云久绝音于文章,由前日之后,而作文解愁。除复作数篇,为复欲有所为以忘忧。”
(5)《水经注·河水一》引《遁甲开山图》曰:“五龙,天皇被迹,望在无外,柱州昆仑山上。”
(6)《颜氏家训·书证》:“《晋中兴书》:‘太山羊曼……兖州号为濌伯。’此字皆无音训。梁孝元帝常谓吾曰:‘由来不识,唯张简宪,呼为嚃羹之嚃。自尔便遵承之。亦不知所出。’”
(7)张九龄《藉田赦书》:“门下:昔者受命为君,体元立极,未有不谨于礼而能于人,朕其庶乎有惭作者。”(《册府元龟》85)
(8)李绅《墨诏持经大德神异碑铭》:“大师熙和畅达,无入不得,随机见教,经行无阂,维摩诘之俦也。”
(9)《定命论·张冏藏》:“仆不远千里冏粮,非徒行耳,必谓明公有以,而含木舌,不尽勤勤之意耶?”(《太平广记》卷221“张冏藏”条)
(10)《御史台记》:“思止死罪,实不解,幸蒙中丞。”(《太平广记》卷258“侯思止”条)
其中的“见”,根据主语的施受关系的不同,可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表被动,即“被教”或“受教”;一种表指代,即“教我”(24)。不论何种用法,“见教”是一个双音节复合词,应无异议。
如果“见V”自成一个句法单位,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词语来使用,那么它肯定是一个韵律词(25);如果它是一个韵律词,则与前边的“所”就不会在同一个自然音步中。如此,其与“所”的句法语义关系应是:
[所[见V]],因为其韵律结构是((X所)(见V));而非[[所见]V],因为其韵律结构不是((所见)(V)。在其中,“所”与“见”的语法功能一样,都表被动,形成冗余(26)。但需强调指出的是,二者的句法层次不同。
总结以上所论,单从句法和语义的角度看,要想说诸如“终所见违”是或者不是一个“所见V”式被动句十分困难。借助韵律学,可以清楚地看到像在“终所见违”这样的结构中,“所”与“见”根本不在同一个音步中,无法构成一个韵律词,因而不属于同一个句法单位。因此,例35/6至例39/10这5个例句显然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
接下来再讨论剩余的例30/1至例34/5和例40/11这6个用例。根据规则A,例33/4也应排除:
今臣/使反/有功/,而为/王/
其中的“见知”也是一个常见的复合词。
7.“见知”。这个词的意义可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前边讨论过的“见V”式,即偏正结构的“被助+知动”,意思为“被知遇/被赏识”。如:
(1)《史记·田单列传》:“愍王时,单为临菑市掾,不。”
(2)《潜夫论·贤难》:“夫二子之于君也,可谓深而宠爱殊矣。”
(3)《三国志·魏志·杜夔传》:“汉铸钟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亦为时贵人。”
(4)《后汉书·郎顗传》:“父宗……学《京氏易》,善风角、星算……安帝征之,对策为诸儒表,后拜吴令。时卒有暴风,宗占知京师当有大火,记识时日,遣人参候,果如其言。诸公闻而表上,以博士征之。宗耻以占验,闻征书到,夜县印绶于县廷而遁去。”
(5)《晋书·宗室传·闵王承》:“初,刘隗以王敦威权太甚,终不可制,劝帝出诸心腹,以镇方隅。故先以承为湘州,续用隗及戴若思等并为州牧。承行达武昌,释戎备见王敦。敦与之宴,欲观其意。谓承曰:‘大王雅素佳士,恐非将帅才也。’承曰:‘公未耳,铅刀岂不能一割乎?’”
另一种则是并列结构的“见动+知动”,意思是“既见且知”或“见而知之”。如:
(6)《史记·梁孝王世家》:“元朔中,睢阳人有类犴反者,人有辱其父,而与淮阳太守客出同车。太守客出下车,类犴反杀其仇于车上而去。淮阳太守怒,以让梁二千石。二千石以下求反甚急,执反亲戚。反知国阴事,乃上变事,具告知王与大母争樽状。时丞相以下之,欲以伤梁长吏,其书闻天子。”(27)
(7)刘向《列女传》卷2“楚庄樊姬”:“妾不能以私蔽公,欲王多人能也。”
(8)《论衡·语增》:“以古非今者,族灭;吏弗举,与同罪。”
(9)东汉安世高译《阴持入经》卷2:“佛说信根,比丘欲见知,当求在四沟港种为清净法……佛说精进根,比丘欲见知,当在四意断。……佛说念根,比丘欲,当观在四意止。”(CBETA,T15,no.603,p.177,b19-24)
(10)东汉支谶译《阿弥陀三耶三佛萨楼佛檀过度人道经》卷3:“八方上下、去来现在诸佛如我名字释迦文佛者,各如十恒水边流沙,一沙一佛,其数如是,佛皆悉豫之。”(CBETA,T12,no.361,p.291,a26-29)
不论作何种解释,“见知”都是一个独立的语用单位,其中的“见”与其前的“所”不在同一个音步之中。
由于“见V”在中古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固定的动词结构,在韵律上也是一个“固化韵律词”,因此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如果它在句中与“所”构成一个“所见V”三字组,这个三字组的句法语义结构只能是“[所[见V]]”,即助词“所”与“见V”动词结构的套用,而不可能是“[[所见]V]”(28)。这样,就有了构造或鉴别“所见V”式被动句的第二条规则:
规则B:一个用在句末的“所+见+单音节V”三字组,其句法语义结构必然是“[所[见V]]”,因此它不符合“所见V”式被动句的要求。(29)
根据规则B,例30/1“孤以常才,谬为尊先君所见称”和例31/2“必为蝼蚁所见制”同样应当排除(30)。
据此,以上已经讨论过的例30/1、31/2、33/4、35/6、36/7、37/8、38/9和39/10这8个句子都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的用例。
不过,剩下的例32/3、例34/5和例40/11的情形有所不同。这三个用例有共同特征,其V虽然是单音节,但其后均紧跟一个跨层的单音节词语:
例32/3:亦谓/谗贼/小人/所见/害
例34/5:奇才/异行,/实为/时辈/所见/推
例40/11:皆是洋昔死时/所见/使
其中的“也”“者”和“处”在韵律上与其前的单音节动词构成了一个音步,即实现了一个韵律词,同时也成就了“所见”成为一个韵律词(31)。因此这三个句子是一种特别的“所见V”式的用例。
这样,我们又有了构造或鉴别“所见V”式被动句的第三条规则:
规则C:若单音节V之后紧接一个单音节词,不论其与V的句法语义关系如何,都会与V组成一个临时音步;进而使“见”被挤出原有的音步,与其前的“所”组成一个新的音步,构成一个韵律词,符合“所见V”式被动句的要求。
显然,规则C实质上是对规则B的补充,说明在一定条件下,“所见V”式被动句是可以接受单音节V的。
基于以上三条规则,例30/1、例31/2、例33/4、例35/6至例39/10等都是不合法的用例。把这8个不合法用例排除后,11个使用了单音节V的“例外”就剩下3个:例32/3、例34/5和例40/11。它们虽用了单音节的V,却是合法的“所见V”式被动句(或其变式)。这说明,构成一个“所见V”式被动句时,单音节动词V并非是不可能的,但它的出现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音步或韵律词。实现音步的方法是其后须有另一个音节,以补足单音节动词音步的不足,而不论这个音节的句法地位如何。按照以上的处理,先撇开例29(出《陈情表》)不谈,在非佛教文献中,“所见V”式被动句共有31个用例,都是基式,没有变式。31个用例中,双音节V者28例,占总数的90.3%;单音节V者3例,占9.7%。
最后,有必要对8个不合法用例再多说几句。我们说这些用例不合法,主要是说由于韵律的制约,它们无法成为合法的用例。这里隐含这样的意思:我们其实不知道作者的本意为何,不能完全排除作者的本意或许就是想造一个“所见V”式被动句。但不论作者的动机如何,这样的句子不合法,因此必然会引起读者对其结构的“重新分析”(reanalysis)。这或许说明用为助词的双音节“所见”的结构是比较松散的,也就是说它还不是一个十分稳固的韵律词,因而也不是一个真正完成了词化的双音词,在进入句子时,很容易被分拆,甚而可能根本是一种临时的组合。(33)
四 佛教文献的验证
按照在非佛教文献所用的同样方法,本文利用CBETA,以“所见+V”为搜索词语对古代汉文佛典(《大正藏》部分)作了彻底的用例查找,不计重复(34),共有340个语句满足上述条件。
经过逐条验证,在佛教文献里,符合规则A的用例共有321个。与非佛教文献一样,疑似的情形集中在19个使用单音节V这样的“例外”中。
根据前面提到的三个构造规则,以下13个句子应当排除,吴金华(1983)提到的《出曜经》的两个例外就包括在内。其中基式8个:
(1)竺法护译《光赞经》卷10:“而出香时,如是色像,令诸众生|闻此香熏,不淫怒|痴/,不发声闻|辟支佛意,悉志阿耨|多罗三耶|三菩提心。”(CBETA,T08,no.222,p.212,a21-22)
(2)竺法护译《决定总持经》卷1:“于时世尊|为王阿阇贳|决虚妄疑|,已除犹豫|,七日寂然|,则演圣威|。因令其王|不放逸|心怀诤讼,解散/王结|一切/调戏|诸/缚|。竟七日已|,与七亿人|往诣佛所|,欲启受法。”(CBETA,T17,no.811,p.770,c3-6)
(3)东晋竺昙无兰译《幻师颰陀神咒经》B:“是时有一异比丘,于竹园中去罗阅祇国。适在中间道,为毒蛇所啮,复为|鬼神/所娆,复贼/劫。”(CBETA,T21,no.1378b,p.902,a11-14)
(4)《出曜经》卷19:“人能自调御除非去邪,诸天世人|、诸佛世尊|、神通得道|者/敬。”(CBETA,T04,no.212,p.712,b1-3)
(5)西晋失译《菩萨睒子经》:“我是王国中人,与盲父母俱来入山中,学道二十余年,未曾|虎狼/毒虫|害,今便/为王|所射杀。”(CBETA,T03,no.174,p.437,a9-11)
以上5例均见于译经的“长行”,亦即与偈颂相对应的散文部分。例3的“复为·贼所·见劫”与之前的“复为·鬼神·所娆”对仗,例5的“所·见害”与其后的“所·射杀”对仗,令我们将三音节的“所见V”的句法语义结构看得更加清楚。
下面3个用例见于五字偈颂:
(6)旧题安世高译《分别善恶所起经》:“已梦/复欢然|众/敬。”(CBETA,T17,no.729,p.519,c20-21)
(7)竺法护译《佛五百弟子自说本起经》:“于梵/寿命尽|下生/波罗奈|为势/贵长者|生其/家作子|众/敬|正受/度无极。”(CBETA,T04,no.199,p.193,c3-4)
(8)《出曜经》卷2:“少时/意盛壮|老/逼|形衰/极枯槁|气竭/凭杖行。”(CBETA,T04,no.212,p.619,c13-14)
偈颂是原典诗歌(gatha)的汉译。梵语诗歌的韵律形式与汉语诗歌不同,其韵律效果主要是通过轻重音(长短元音)的不同数量和分布来实现的。译成汉语后,保留了原典在书写形式上分句提行,每行音节(字)数量相同以及不押尾韵等等特征。但偈颂或四言、或五言、或七言的“外形”,并非与原典有明显的联系,显然来自汉语的诗歌(朱庆之1997)。这些四言、五言或七言句式的韵律结构,也应与汉语诗歌一样,四言者大都是“2+2”;五言者大都是“2+3”;而七言者大都为“2+2+3”。这是汉语自然音步制约的结果,后面的三音节单位,冯胜利称为“超音步”(冯胜利2009:80-81)(36)。分析了偈颂中的这种超音步韵律词后,我们发现其句法语义结构大都为“1+2”,如例6的“复·欢然”,例7的“贵·长者”和“度·无极”,例8的“意·盛壮”和“极·枯槁”等等。因此,虽然超音步的结构也可以是“2+1”,但似乎以“1+2”为多。依据规则B,它们不符合“所见V”式被动句的要求(但入诗律以后,就自当别论,因为与二者的韵律规则不同)。
其余5例均为变式。其中2例出在本土撰述中:
(9)新罗释璟兴撰《无量寿经连义述文赞》卷上:“夜耶尊者|名为名闻|梵行净洁|众/敬故。”(CBETA,T37,no.1748,p.133,a25-26)(被众人所尊敬)(37)
(10)宋绍隆等编《圆悟佛果禅师语录》卷15:“这一片田地稳密,长时乃自会,退步终不道。我有见处,我有妙解。何故?个中若立一丝毫,能/刺,则重过山岳。”(CBETA,T47,no.1997,p.781,a14-17)(被一丝毫所刺)
3例出现在译经中的偈颂当中:
(11)竺法护译《生经》卷5:“未见/日光时|烛火/独为明|诸乌/本见事|水饮/及·果蓏|由音/声·具足|日出/止·树间|诸乌/·供|于今/悉·永无。”(CBETA,T03,no.154,p.104,c26-29)
(12)竺法护译《普曜经》卷2:“坏外/学·邪径|众罪/·缚|因缘/不闻空|法勇/化小节。”(CBETA,T03,no.186,p.497,a9-10)
(13)刘宋宝云译《佛本行经》卷5:“月天/子·怀疑|盛明/·舍。”(CBETA,T04,no.193,p.88,b20)
同样根据规则B,它们也不是合法的“所见V”式被动句。
例外的是以下这个句子:
(14)竺法护译《离垢施女经》:“以故/得与/如来会|为诸/最胜/所见受|乃至/成佛/无上道。”(CBETA,T12,no.338,p.95,b17-18)
在句末的同样是三音节的超音步单位,但是,因为其前的“如来·会”和其后的“无上·道”的句法语义结构只能是“2+1”,受其影响,夹在中间的“所见受”的句法语义结构也只能是“所见·受”。因此,例14应当看成一个合乎规则的“所见V”式(基式)被动句。
最后的5例都是符合规则C的特殊“所见V”式被动句。其中基式2例:
(15)康僧会编译《六度集经》卷1:“吾历险阻|,经跨巨海|乃获斯宝|,欲以拯济|众生困乏|,反为/斯神|/”(CBETA,T03,no.152,p.4,c20-21)
(16)竺法护译《等目菩萨所问三昧经》卷2:“譬如,族姓子,有人为鬼神|/|,已为鬼神所得自在取,参动亦不得自在,唯从其鬼神耳。”(CBETA,T10,no.288,p.583,c6-7)变式3例:
(17)竺法护译《光赞经》卷10:“是般若波罗蜜甚深微妙,非|贤圣/明智|/|。所以者何|?法无所受|,亦无所闻|,亦无显说|。设无所闻|无说法者|,由是之故|,则无有人|而无所受。”(CBETA,T08,no.222,p.213,b19-22)
(18)竺法护译《无希望经》:“是神呪章句,将护众生|。若得恼病|,至于因病|众患之苦,痛不可言|,若干诸疾|悉得除愈|。诸天龙神|及与/非人|/,并余毒虫|蟒蛇虎狼|蚊虻蚑蜂|,慈念此经|,无能触者。”(CBETA,T17,no.813,p.781,a29-b3)
(19)竺法护译《度世品经》卷5:“众生之类|亦复见徙|,著于他方|。/|,如采/圣旨|,亦是黎庶。”(CBETA,T10,no.292,p.650,a26-28)
跨层的“乎”“时”“者”与单音节动词一起构成了一个韵律词,确保了“所见”成为双音节助词。
这样,减去使用单音节V的13个不合法的用例,佛教文献中不重复的“所见V”式被动句用例共有327例,其中基式225例,占总数的68.8%;变式102例,占总数的31.2%。若就V的音节数量而论,双音节V者321例,占总数的98.5%;单音节V者6例,占1.5%。
比较佛教文献和非佛教文献的用例,有助于对“所见V”式被动句作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除了用例在数量上的悬殊差别以外,比起佛教文献的多彩多姿来说,非佛教文献亦显得过于中规中矩。其中的原因,我们将在另外的文章中讨论。
有了以上的认识作基础,我们现在可以回到《陈情表》。
五 论《陈情表》“所见明知”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
《陈情表》是中国古代文章的名篇,为选家所重。古代如六朝的《昭明文选》、清代的《骈体文钞》和《古文观止》等都予采录,现代亦然。
古今选本大多有注。对于“臣之辛苦,非徒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知,皇天后土,实所共鉴”这句话,《文选》李善的注是:
左氏传:晋大夫曰:皇天后土,实闻君之言。(卷37,页1695)
《古文观止》的注是:
二州,谓梁州、益州。牧伯,谓荣、逵。言非但人知我辛苦,天地亦知也。(安平秋1987:265)
均没有对“所见明知”下注。
现代的注本也大都如此。如臧励龢选注《汉魏六朝文》(1933:204):
二州:指梁州、益州也。牧伯:州长。
冯其庸等选注《历代文选》(1962:320):
二州:指梁州、益州。牧伯:一州之长。二州牧伯:指刺史荣、太守逵。
刘盼遂、郭预衡选注《中国历代散文选》(2005:467):
辛苦:这里指困难的处境。二州牧伯:即上文所说的太守逵、刺史荣。皇天后土:指天神、地神。
不下注当是注者认为这里无甚歧义或深奥之处。
在各种注本中,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可能是最早给“所见明知”下注的,明确将“所见明知”解为“连动结构”。作为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此说影响也最大。
在分析过所有的用例,抽象出“所见V”式被动句的基本构造规则后,我们认为这个句子仍以王说为是。也就是说,这个句子中的“所见”并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中所需要的双音节助词。以下试论之。
首先,将“所见明知”当作“所见V”式被动句,并不符合构造或鉴别“所见V”式被动句之规则A的要求。在古汉语中,“见”是一个多义词,在做助词表示被动的同时,更多是做动词,表示“看见”的意思。即便“所见明知”中的“见”有可能做助词,也不能否认这个“见”也可以当动词理解。但是,这种歧义是不允许的。
其次,虽然在佛教文献里有大量变式,但在非佛教文献只有基式,未见变式。这也就是说,在非佛教文献里,介词“为”及其宾语“A”未见省略,可视为构成“所见V”式被动句的要件。如果仅有一个例外,需要有合理的解释。
然而,能够说明“所见明知”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而是“既见且知”的连谓句的最重要的原因也许是,我们在对相关语料的调查和分析过程中,发现在古代文献中,动词“见”和动词“知”连用或者对举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形。这为“连动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动词“见”“知”连用前边已经举出5则用例,下面再举5例:
(1)《管子·明法解》:“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其罪,有赏者主其功。不悖,赏罚不差。”
(2)《汉书·刑法志》:“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
(3)《老子想尔注》:“‘是无状之状,无物之像。’道至尊,微而隐,无状貌形像也。但可从其诫,不可也。……‘是谓惚慌,迎不见其首,随不见其后。’道明不可,无形像也。”
(4)《魏书·胡叟传》:“以姚政将衰,遂入长安观风化,隐匿名行,惧人。”
(5)《太平经·己部之一》:“灾异变怪,大小记之,勿失铢分也。何其悉详乎?真人何其愚也!过大小,尽当,善恶大小,亦悉当也。”
除了“见”“知”连用,还有大量“见”“知”对举的用例。如:
(1)《史记·秦始皇本纪》:“故先王始终之变,存亡之机。”
(2)又《蔡泽列传》:“鉴于水者面之容,鉴于人者吉与凶。”
(3)又《李斯列传》:“盖闻圣人迁徙无常,就变而从时,末而本,观指而睹归。”
(4)又《太史公自序》:“法之所为用者易,而礼之所为禁者难。”
(5)贾谊《新书·过秦下》:“故先王者终始之变,存亡之由。”
(6)《孔子集语》卷2“孝本二”引《韩诗外传》“孔子曰:‘太伯独,王季独;伯见父志,季知父心。故太王太伯王季,可谓始终而能承志也。’”
(7)《三国志·魏志·锺毓传》:“可而进,难而退,盖自古之政。”
(8)又《魏志·管辂传》注引《辂别传》:“数不以为异,术不以为奇。”
(9)《后汉书·蔡邕传》:“是以君子推微达著,寻端绪,履霜冰,路露暑。”
(10)又《文苑边让传》:“初涉诸经,本义。”
(11)又《南匈奴传》:“臣其献益重,其国益虚。”
“见”“知”连用或对举,这种用法或许与古人的认知观有关;同时也表明,在古人看来,它们的意义相近或相关。
通过用例调查,我们还发现,像《陈情表》“所见明知”这种用法,似乎“语有所本”。在《战国策·燕策一》“张仪为秦破纵连横谓燕王章”中,有一个句子,与之十分相似:
大王之所亲莫如赵。……夫赵王之狼戾无亲,大王之也。且以赵王为可亲邪?赵兴兵而攻燕,再围燕都而劫大王,大王割十城乃却以谢。……(范祥雍2006:1663)(38)
“所明见知”中的“见知”受“明”的修饰,“见”与“知”一样,肯定是动词,二者连文;而“所见明知”的不同在于,“明”的位置后移,使得“见”“知”分开,形成对举。比较二者的韵律结构,前者是“大王,之所|明见/知也”,将表示被动的“所”与动词隔开;后者是“……二州/牧伯|所见/明知”,分别以“见”和“知”为中心成分,将“所”与“见”放在同一个音步中,与“明知”形成照应,似乎更和谐一些(39)。《陈情表》是否受到《战国策》辞例的影响,我们不敢妄断;但二者的辞例和语义相似,“见”和“知”的性质相同,应是没有疑问的。
在同期文献中还有不少的用例与《陈情表》语气与句式相似。如:《吕氏春秋·仲春纪·忠廉》:“吴王之无道也,子之所见也,诸侯之所知也。今子得免而去之,亦善矣。”《华阳国志》卷10“汉中士女”陈雅《上疏论宦官》:“陛下即阼,太傅陈蕃、太将军窦武,尚书令尹勋等欲诛宦官,绝其奸擅,尽忠王室,建万世策。机事不密,为中常侍朱瑀等所杀。此陛下所见。”《三国志·魏志·曹爽传》:“二祖亦属臣以后事,此自陛下所见,无所忧苦。万一有不如意,臣当以死奉明诏。”《后汉书·吴汉传》引汉《说陈康》:“危亡之至,在人所由,不可不察。今京师败乱,四方云扰,公所闻也;萧王兵强士附,河北归命,公所见也;谢躬内北萧王,外失众心,公所知也。”又《窦融传》:“今益州有公孙子阳,天水有隗将军,方蜀汉相攻,权在将军,举足左右,便有轻重。以此言之,欲相厚岂有量哉!诸事具长史所见,将军所知。”《宋书·邓琬传》:“少主昏狂悖戾,并是诸君所见闻。顾命重臣,悉皆诛戮(40)。”《高僧传》卷4“于道邃”条:“近洛中有竺法行,谈者以方乐令;江南有于道邃,识者以对胜流:皆当时共所见闻,非同志之私誉也。”《晋书·慕容廆载纪》:“王郎、袁术,虽自诈伪,皆基浅根微,祸不旋踵,此皆君侯之所见闻者矣。”《隋书·元孝矩弟褒传》:“今宇文之心,路人所见。颠而不扶,焉用宗子?盍将图之?”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李密“臣之辛苦,非徒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知”之“所见明知”应是“见知”的对举形式或扩展形式,而这个句子仍可视为一个省去了“为”的被动句,但其中之“所见明知”不是“所明知”,而是“所见所知”。
六 结语
以上的讨论对主要见于中古文献中“所见V”式被动句从句法语义结构和韵律结构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力图找出构造这种句式的条件,提取出了3条构造或鉴别规则。研究最终发现,真正决定一个句子是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的最核心条件是其中的“所见”是不是一个韵律词,是不是真正的双音节助词。如果是,则其后必然紧跟一个双音节及物动词。只有当动词V之后有一个单音节的跨层成分时,这个动词才可以是单音节。因此,吴金华早在三十年前揭示的“所见V”之“V”通常为双音节的现象其实是该句式的充分条件,那些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句子,大都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李密《陈情表》的“所见明知”,虽然本文不同意成蓉和吴金华早年的新说,但他们的讨论促使我们对该种句式做更深入的观察,发现了一些过去不曾发现的现象,其学术上的价值不言而喻。
①《CBETA电子佛典集成》,中华电子佛典协会,台北,中华佛学研究所,2011年光盘版。
②爱如生《中国基本古籍库》,刘文俊总纂,北京爱如生数字化技术研究中心研制,2012年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络版。
③《汉达文库》,香港中文大学中国古籍研究中心,2012年网络版。
④尹小林《国学宝典》,2011年单机版。
⑤《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本》,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网络版。
初稿在第八届中古汉语国际学术研讨会(2012年4月,中国长沙)上作过报告。会后修改时,曾就理论问题以及一些具体句子的韵律分析向冯胜利教授当面讨教,获益匪浅;定稿之前,亦蒙冯胜利教授的审读,特此致谢。笔者亦要感谢匿名审稿人中肯有益的修改意见。
①R=recipient受事,A=actor施事,v=verb动词。这个缩写源于吕叔湘(1943)。有的时候,R会承前或蒙后省略。
②拟题根据严可均“全文”,下同。
③对吴金华的统计我们用CBETA作了验证,略有出入,共65例。其中基式54例,变式11例;双音节V为63例,单音节V为2例。
④据富金壁(2004)说,这篇文章是“张永言与友人”合作成果。业师张永言先生(1981)在论及李密《陈情表》时说:“多用虚词‘见’乃是魏晋散文的语法特色之一,即如本篇,就前有‘慈父见背’,后有‘所见明知’。”
⑤吴文后收入氏著(1995)。据作者“题记”,写这篇文章是受到老师钱玄的启发。他说:“《所见=所”》是1981年所撰硕士学位论文的一节。当时,我是即将毕业的南京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史专业研究生。在此之前,徐鸣谦先生指导我写训诂学方面的毕业论文,钱玄先生讲授《马氏文通》并指导我从事《古代汉语》课程的教学实习。在实习指导课上,钱先生拈出了李密《陈情表》“非徒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知”一句,认为通行教材把‘所见’释为‘所看见的’有乖语法,其中‘见’字应视为虚字。《资治通鉴》听引《陈情表》有‘所’而无‘见’,可以参考。”(页2)
⑥吴金华(1983)还说:“‘所见’一词,在汉语史上似乎只是昙花一现。看来魏晋以后的人并不喜欢沿用。查宋代编撰的《资治通鉴·六六·汉纪五十八·献帝建安十五年》所载曹操之令,‘见’字已被删掉了,于是‘为……所见’这种特殊的语法形式变成了人们习见的‘为……所’式。同样,唐初编撰的《晋书·孝友·李密传》中所载的《陈情表》,‘见’字也被删去,成为‘非但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之所明知。’在删节者看来,‘所见’的‘见’,既然与‘所’字同义,当然不妨删去。这也是‘所见’即‘所’的有力佐证。”我们的看法是,删去的原因当是“见”与“知”的语义相近,有犯复之嫌。
⑦吴金华(1995)“题记”中说:“当时发表上述文章,意在为汉语被动式的深入研究起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至于拙文的某些内容被后来的大型语法论著(如杨伯峻、何乐士先生所著《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等)所采用,那当然是过于所望的事情。”(页2)
⑧在“臣之辛苦……”句下,作者说:“‘所见’大致等于‘所’,与‘为’一起表示被动。这种用法大约始于东汉。如……例多不遍举。《中国语文》(1981.5、1991.5)有专文讨论此类句式。”(页228)
⑨《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中华书局,2001年)未作改动。
⑩个别疑似的用例未计入。《太平御览》卷950“虫豸部七”引《博物志》:“细腰无雌,蜂类也。无雌,取桑蚕或阜螽子所见抱而成己子。”如果“所见抱”为句内成分,则有可能是一个“R为A所见V”式的变体;但分析整个句子,似应在“所见”后断开,读为“取桑蚕或阜螽子所见,抱而成己子”更妥切。故予排除。另外,形式类似或相关的句式也未计入,如吴金华(1983,1984)提及的“R为A之所见V”句式,其中多出一个“之”,我们也将其排除在外,但在后面的讨论中会有所涉及。
(11)“蒙”犹“被”。
(12)宋代之前的道教典籍作者、年代和传抄情况混乱,仅作参考。下同。
(13)单行本《九真中经》上“太上帝君九真中纳诀”:“少好道德,修行九真,沐浴五神,并为天帝帝君所见记录。”
(14)《旧唐书》引此无“所见”二字。
(15)单行本《灵书紫文上经·太微录书紫文拘三魂之法》:“其夕皆弃身游遨飙逝本室,或为他魂外鬼所见留制,或为魅物所得收录。”
(16)第二个句子“不容受忠迕之言,亦谓谗贼小人所见害也”,其中的“谓”通“为”,古书常见。王引之《经传释词》卷2:“家大人曰:谓,犹为也(此为字读平声)。易小过上六曰:‘是谓灾眚。’诗宾之初筵曰:‘醉而不出,是谓伐德。’是谓,犹是为也。庄二十二年左传:‘是谓观国之光。’史记陈杞世家作是为,是其证也。”又:“家大人曰:谓,犹为也(此为字读去声)。史记鲁仲连传曰:‘所谓贵于天下之士者,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取也。’所谓,所为也。《盐铁论》忧边篇曰:‘有一人不得其所,则谓之不乐。’谓之,为之也。”
(17)亦见唐李鼎祚《周易集解》。
(18)汉语的词汇在先秦以单音节词为主,中古的双音化从上古晚期已经开始。按照冯胜利的说法,这是汉语音节结构发生变化的结果。本文讨论的是中古以降的情形。
(19)冯胜利(2009:1)说:“韵律词是从韵律学的角度来规定‘词’的概念。一般最流行的‘词’的定义是从句法学的角度把词确定为‘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语言单位’。‘韵律词’是从韵律学的角度来定义‘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语言单位’。”韵律词分为“临时韵律词”“固化韵律词”和“意造韵律词”。说明韵律词与句法词不同的最好例子莫过于成语“一衣带水”。
(20)冯胜利(21009:6)对“原始复合词”的解释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复合词”。在同一地方,冯胜利还说:“复合词首先必须是一个韵律词,如果某种句法格式不能产生韵律词,那么这种格式就不能产生复合词,尽管这种格式可以产生合法的短语和句子。”对于二者的关系,冯胜利(2009:5)是这样表述的:“复合词不仅是韵律词实现的方式,甚至可以说复合词就是韵律词的产物。”
(21)从文字记录看,口语和书面语的韵律表现有很大的差异。在词的层面,形式上前者单音节词多,后者双音节词多,语义上前者具体,后者抽象;在句的层面,前者“散句”多,后者“对句”多。这部分是因为口语与书面语实现韵律要求的方式不同。口语用嘴巴实时说出来,有足够的语音手段可以满足韵律的要求,如拉长或缩短音节长度,轻重音的搭配,等等;书面语多半是写在纸上的,语音手段用不上,只能多用双音节词语或用对仗等办法来实现韵律,在视觉上会更齐整划一。
(22)在谈到“两个音节成分组合的短语经常发生固化以至词化的现象”时,冯胜利(2009:10-11)说:“这些形式,有的人说是短语,有的人说是词。在韵律构词系统里它们都是固化的‘短语—韵律词’。这些形式之所以有固化和词化的趋势,是因为韵律词要求其中的两个成分必须同时出现。同时出现的次数多了,便成了熟语。熟用久了就导致凝固,凝固的结果就是词化。”
(23)冯胜利(2009:14)说:“韵律词的创造不允许把创造新词建立在破坏旧有的成果之上”,也就是说,已经“成词”的双音结构具有稳固性,这种稳固性在构成新的韵律结构时,会产生某种限制的作用。
(24)吕叔湘(1943)认为这个“见”是指代性副词。
(25)冯胜利(2009:5)称之为“固化韵律词”。
(26)王海棻(1991)将这种现象称为“句子格式的叠架”,更认为“所见V”式被动句是两种表示被动的句式“为……所……”和“见……”叠架而成的,而“两式叠架以后,则成画蛇添足。”类似的情形在现代也能观察得到。如“凯旋”一词,“凯”为唱着凯歌,“旋”为归来,但当代常常扩展成“凯旋归来”。
(27)“之”指代类犴反之上书。
(28)如同我们今天分析“凯旋归来”时,会将“凯旋”作为一个单位,而不是将“旋归来”作为一个单位,其句法结构也必然是[[凯旋][归来]],而不是[凯[旋归来]]。
(29)吴金华(1983)举的用例中有如下的句子:“中道之邮亭人舍,多为尊官有力者之所见占。”(唐薛用弱《集异记·王积薪》)在(1984)中有如下的句子:“以此喻小国闇主不容忠臣,而为谗贼小臣之所见害。”(唐司马贞《史记集解》,见《史记》第八册,2496页,中华书局)从形式上看,在“所见V”之前加了一个助词“之”,形成“R为A之所见V”的格式。我们对这种用法的解释是:这个“之”是使单音节的“所”成为一个独立音步的一种手段。它也可以证明“所”不论在韵律上还是在句法上,都独立于“见”。这两个例句当然都不是“所见V”式被动句。
(30)由于固化韵律词“先君”及其扩展形式“尊先君”的限制,例30/1的韵律结构不是“孤以常才,谬为/尊先/君所/见称”,而是“谬为/尊先君/所见称”。“所见称”和例31/2的“所见制”均符合规B所说的情形。
(31)冯胜利(2009:3-4)说:“不满一个音步的单音词或者单音语素要成为韵律词,就得再加一个音节。变单为双的现象在汉语里比比皆是,其方式和功能也各式各样。在这里我们只举数例以见其概:a.重迭式:天天,年年……;b.延长式:踅—踅摸,眨—眨么……;c.感叹语:妈的!天啊!……d.凑补式:阿姨,老虎……。凑补式指的是在音步不足的地方加一个无关紧要的字,以凑足音步。凑足音步是调节句子韵律结构的一种重要手段。……造句时凑足音步中的某一成分可能是随便的、临时的,那就是‘临时韵律词’。它们也可能因不断使用而逐渐凝固。凝固以后就是‘固化韵律词’,如因而、而后等。而为造词有意凑足音步的韵律词则是‘意造韵律词’。”
(32)吴金华(1983)说《三国志》有9个用例,将裴注中的用例算在一起,这是值得商榷的。杨伯峻、何乐士(2001:682)从吴说,未妥。本文统计《三国志》3例,裴注4例,共7例。《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武故事》之“恐为海内人之所见凡愚”结构不明,未计。
(33)这种临时的组合是为了配合前后出现的双音词的韵律需要,也就是冯胜利(2009:5)所谓的“临时韵律词”。如例31/2和32/3出现在同一个语境中:《文选》60贾谊《吊屈原文》“横江湖之鳣鲸兮,固将制于蝼蚁”李善注引晋灼曰:“小水不容大鱼,而横鳣鲸于洿渎,必为蝼蚁所见制,以况小朝主闇。不容受忠迕之言,亦谓谗贼小人所见害也。”例31/2“必为蝼蚁所见制”和例32/3“亦谓谗贼小人所见害”出现在同一语境之中,本来可以形成对仗的关系,句法语义和韵律结构应该相同,但是后者在句末加入语气词“也”,使得韵律结构发生了变化,也改变了句法语义结构。
(34)佛经重复现象主要发生在佛教类书中。如梁宝唱集《经律异相》全部5个用例,唐道世《法苑珠林》和《诸经要集》全部34个用例(基式24个,变式10个),均抄自前代译经,且文字没有任何差异。另外,刘宋宝云《释迦谱》1个用例亦抄自前经。此类皆不重录。
(35)作(译)品的年代及作(译)者的身份,均以《大藏经》为准,虽然《大藏经》并不完全可靠。最新的佛教文献学研究(Nattier 2008)所确认的东汉译经中,未见使用“所见V”式被动句,三国译经仅有4部。详见朱庆之(2012)。
(36)冯胜利(2009:80-81)认为,诗歌和排比句式的韵律形式有其特殊性。“3”的内部结构可以是“1+2”,也可以是“2+1”。
(37)匿名审稿者认为此处的“众所见敬故”可根据规则C,将“故”与“敬”作为一个音步来处理,这样“所”和“见”就成为另一个音步。这个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可以减少例外的情形。不过,从语感上来说,因为前边有三个四字组“夜耶/尊者名为/名闻|梵行/净洁”均合乎韵律节奏,而紧接着的“众”与“所”在韵律上分开,显然打破了前边已经形成的韵律和谐。另外,规则C的作用仅在说明在一定条件下“所见V”式被动句是可以出现单音节V的,而非说明只要其后出现一个音节补足成分,任何“所见V”都是“所见V”式被动句。
(38)范祥雍注云:“金正炜云:‘“知”乃“见”字旁注,误入正文。’[按]《史记》无‘知’字。”(页1666)张清常等(1993)同。何建章(1990)注云:“《史记张仪列传》无‘知也’二字。建章按:疑‘见知’二字衍一。”(页1097)所言均未中的。
(39)匿名审稿人认为“这里的‘明见知’也可能是同义并列连用,古书多见同义连用例(俞樾《古书疑义举例》一书曾有揭举),《战国策》之‘明见知’与《陈情表》之‘见明知’只是词序不同”,亦可备一说。
(40)“所见闻”作判断句的宾语,是所谓的“所字结构”,词性为名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