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预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汇算清缴论文

税收预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汇算清缴论文

税收预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对策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税收预征作为一种新的征管手段应用于土地增值税,即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税款准确计算之前预征税款。经过12年的发展,税收预征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作用日渐显露,社会影响日益深远,尤其是2005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试点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税收预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预征比率不适当、汇算清缴不及时、内涵表述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税收预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虽然税收预征制度在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堵塞税收漏洞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实施以来所显现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预征比率过高,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预征率偏高时,预缴税款高于实际税负。多预缴的税款,原则上在汇算清缴时退还给企业,具体执行时也可以留抵下期,税务机关通常更倾向于后者。在现行制度未对留抵时间和留抵额度予以限制,而又明确规定多预缴的税款不计付利息的情况下,预征率过高可能形成巨额留抵税额。笔者在某省财政决算真实性审计调查时发现,该省电力公司2002年至2004年年底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别为8894万元、5357万元和3316万元,尤其是2004年6月期末留抵税额高达10693万元,这势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汇算清缴不及时,难以实现预征效果。汇算清缴是税收预征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汇算清缴标志有两种:一是定期汇算清缴,二是未来某一事项的出现。对于后者,税务机关较难掌握。在汇算清缴事项已经出现而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的情况下,如果预征比率过低,则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完全靠企业的纳税自觉性。如果企业不自觉进行汇算清缴,则不仅不能实现税收预征的预想效果,还会增加税收征收成本。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就面临预征率过低而汇算清缴标志难于掌握这一问题。

内涵表述不明确,限制预征制度发展。预征税款古已有之,但历史上预征税款对赋税的提前征收,直接加重百姓的负担,其性质和影响非常恶劣。现代预征制度已经实行十几年,其内涵表述却未明确,这容易造成纳税人对预征的误解,不利于现有预征制度的执行及其今后的发展。内涵表述不明确也造成了税收预征与其他征管行为的混淆。例如,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增购专用发票前预缴增值税的行为,虽然称为预征预缴,性质实际为税款保证金。

管理制度不健全,容易滋生不法行为。目前,税收预征制度的管理和处罚措施尚不完善,这就给预征和汇算清缴中的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有的纳税人故意隐瞒汇算清缴标志不进行汇算清缴;有的税务机关将汇算清缴过程中的征收成本转嫁给纳税人;有的税务机关假借预征税款之名,行改变征收方式之实,某些地方就出现过以“按预征率征税,年终结算”为名,变相定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完善税收预征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为推进预征制度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预征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完善预征制度。税收预征制度的实行,变税款的“一次计算、一次征缴”为“两次计算、两次征缴”。这势必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导致人财物力占用的增加,征税纳税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完善税收预征制度设计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不影响征收效果的情况下,预征范围宜窄不宜宽,预征程序、计算方法宜简不宜繁。

明确留抵年限,限定留抵额度。为避免占压企业资金,取得预征应有的效果,首先要科学确定预征率,在此前提下,一要明确留抵的最多年限(一般应规定在一年内抵缴),超过留抵年限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退库;二要确定留抵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退库。如果未能及时足额办理退库,则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追究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属纳税人自愿留抵,税务机关应取得纳税人书面确认。

明确预征内涵,规范预征行为。明确预征内涵,对于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推进预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现行的法规制度可以将预征的内涵定义为税务机关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税款尚未准确核算之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堵塞税收漏洞的一种征收管理手段。同时应根据预征内涵,清理和规范与预征内涵不相符的行为。

建立健全税收预征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应建立预征与汇算清缴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积极督促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对于纳税人故意隐瞒汇算清缴标志的行为可以考虑界定为偷税;对于纳税人汇算清缴不及时或税务机关怠于督促纳税人汇算清缴甚至取消汇算清缴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

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征收难度相对较大、汇算清缴的时间标志较难掌握的房地产交易业务,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以及土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土地出让金数额、权属变更、市场交易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扣代缴税款。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对预售房地产收入按照预征率逐笔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

标签:;  ;  ;  ;  ;  

税收预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汇算清缴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