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论文_王天忻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论文_王天忻

王天忻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随着政府不断完善自身体系,审计问责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深化,政府政审计问责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难以适应要求,如通明度不足、问责客体不准等,进而影响审计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文章中以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分析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优化与解决措施。

关键词:政府审计问责;制度作用;优化措施

所谓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指的是政府机关通过审计报告追究集体及个人财产使用情况的体制。随着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全面落实审计问责制已成为必然,因此需要做好相关研究工作,为政府审计问责制落实保驾护航。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中联系实践经验及文献查询,深入探讨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实施要点。

1、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分析

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审计机关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各级行政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相关人员违规或不作为现象的责任。具体到我国而言,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基于行政模式同时具有行政执法与审计监督的职责。制度运行中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司法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的制度。

通过实施审计问责制度,可以发挥多方面作用,体现在两点:(1)提高官员责任感。政府审计问题制度的实施,如果官员自身并未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很很好履行任期内的职责,也会追究其责任。这样有助于转变官员的传统观念,树立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意识,同时也要树立履行责任的意识;(2)完善人事任命及考核。通过硬性约束严肃处理官员任职期间出现的失误、失职行为,取消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人的权利,这是一种更为直接与有效的淘汰制度。与此同时,将干部由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责任主体。因此选拔干部时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确保执政的廉洁性。

2、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不足

就我国目前实施的审计问责制度而言,其存在一些不足,联系实际将其归纳如下。

2.1 问责制度缺乏协调性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主体间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彼此间缺乏协调,造成问责过程中出现无人可问或不确定的尴尬情况。此外,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这样一个问题,即问责主体的单一性,并未利用异体问责制度。基于相关规定分析,我国规定的审计问责主体较多,如相关主管机构、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但依据实施情况而言,我国审计问责主体主要是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机构、系统,缺乏媒体问责、司法问责及社会问责等,直接影响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

2.2 问责对象的不确定性

问责对象的不确定性体现在两点:第一,国家并没有明确划分行政权责,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存在部分职权范围重叠或都未涉及。同时,地方政府所属的各级部门间存在权责不明的现象,当进行问责时无法有效明确问责对象;第二,虽然国家不断完善政府职能,但依旧存在不健全的决策机制问题,部分政府人员通过集体表决或集体讨论的借口逃避个人责任,审计问责实施时的主要对象成为被审计单位,很少涉及到个人责任。这种由集体责任替代个人责任的情况大幅度降低官员失职成本,又影响审计问责制度的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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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责后续处理的问题

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执行的具体环节中,因为后续保障措施不完善造成问责结果不理想,如部分问责项目缺乏完善的问责保障措施、未问责的项目中落实相关保障。总的来说,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具体问责制度落实的决定期间,也没有规定如果不根据审计决定执行后要承担的后果。

3、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发挥措施

根据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联系实际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充分发挥审计问责制度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1 扩大审计问责主体

在现实的实施环节之中,审计问责主体的特征应该向多元化发展,除了审计机关问责,同时还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人大机关应该发挥其权力机构的作用,将问责作用充分的发挥。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众问责以及媒体问责等异体问责的力量,这样才能更好增强问责效果。

要对审计公告制度进行完善,在披露信息时,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尽量的将范围拓宽,这样可以更好的监督,同时还可以向政府部门问责。不断的完善有关公告审计结果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公告采取的形式、流程、格式以及具体的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公告可以顺利的传达出去。

3.2 详细划分问责客体

进行问责的过程之中,首先应该将责任先明确,这是基础工作。首先,进行问责的时候,个人责任必须进行加强,个人一定要具备强烈的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这样进行问责时才会有更高的效率。其次对于领导责任以及个人责任一定要学会划分,对个人追究直接责任时还需要对上级的间接责任进行追究。为了更好的拓宽问责内容,相关部门除了树立问责理念之外,还应增加对政府在使用公共资源以及权力的效果性、效率性以及经济性的问责,这样可以对违反社会道德、监管不力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加强问责。对于问责客体,可以借鉴法国问责制度,行政法院很重要的职能之一对公务员个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进行问责。

3.3 构建问责预防制度

构建具有预防性的审计问责制度,如政府工作人员初上任就对其进行关注并合理审查,确保其在任期内的职责履行及效率。加大审计力度,充分发挥事中预警的作用,建设良好的党风。同时完整记录工人人员的相关信息及工作情况,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为后期问责提供依据。

对于审计问责制度,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保障,同时结合党纪政纪当中的关联内容,制定并且颁布全国性质的审计问责法律规范,要明确规定界定责任的方法、问责的主体、流程以及处罚的根据,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审计问责制度,使其在应用中具有法律依据。要重视外部的配合作用,对问责制度进行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人大可以找出政府在财务方面存在的不足。对于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成立直属机关来进行协调,还可以通过相应机制进行解决。

结语

总之,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花费较长实践进行完善与落实。对于审计问责制度是存在的问题,要联系实践不断进行完善,确保全面发挥审计问责制度的作用。本文中通过分析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作用展开论述,阐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为推进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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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新容.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绩效审计问责制度构建[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7,14(02):85-93.

[3]刘胜强,常武斌.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6(13):90-91.

作者简介:王天忻,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辽宁沈阳人,2016级沈阳师范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王天忻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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