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股权结构_股份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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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伴随着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而逐步形成的,现已发展成为现代公司典型的财产组织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除了商业责任的有限性外,就是所有权(本文特指狭义的所有权,即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的多元化、分散化及法人产权的独立化。股份制的成功发展,客观地说明,不同的多元的所有权可以在企业内部整合成一个集体产权,实现出资者与企业各自的权、责、利的统一,不一定非要先在企业外部形成一个集合的共同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在企业内部统一协调使用。

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归根结底属于人民,属于分散化的自然人群体。但他们的独立、多元而分散的所有权在投资于一个企业前已被先行整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集体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置入一个企业时,虽然也同股份制一样,在企业内表现为一个出资者共有的所有权,但本身的独立性在企业内却已经丧失了,因为企业的投入所有权主体只有唯一的一个。而现代的多元化股份制却不同,虽然在企业内部,参与运作的也是一个作为整体的集合所有权,但其出资所有权主体却是多元的,企业受多个相对独立具有差异性的所有权约束。正是这种多元的、有差异的、有相互独立性的所有权即股权主体的存在,才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通过各个股权主体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实现彼此的联合与制衡,协调了企业内部各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产生了共益性,使企业得以有效率经营。这正符合亚当·斯密对市场机制的描述:自利的齿轮使整部机器协调地运转。传统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单一,不具有可分割性和交易性,在企业所有权层面上完全不具备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企业外部又由于层次复杂的不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对所有权的行使力不从心,导致了企业经营效益的低下。

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财产公有制与单一所有权下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矛盾不一定要也不应当通过否定公有制来克服,而应是通过改变所有权的单一化,在国有企业内部实现多元的所有权的联合来加以克服。这即是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来改革国有企业,以多元的、平等的、联合且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来代替传统的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在企业内部所有权这个基础层面上引进竞争的市场机制,形成以利用企业内部的“自动”机制为主代替利用企业外部的“他动”机制为主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思想,达到提高国有企业效益的目的。

实现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多元化,即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就一定能克服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吗?不一定。实行股份制改革,以股权的多元化改革所有权的单一化,只能说针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弊端提供了一种具有操作性的改革办法,为提高传统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提供了一种所有权规制基础。但并不是“一股就灵”。股份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包括如何设计有效率的股权结构、有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率的资本市场,等等。其中,股权结构的设计尤为重要,因为股权结构是股份制企业中一切契约关系即各权利主体责权利关系的基础,股权结构设计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决定着股份制改革在中国的成败,处理不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将只能是“淮桔成枳”,有违股份制改革的初衷。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制企业中各个平等的所有权在联合中的比例关系。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大致应包括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股权结构就是指这几种股权在企业股权中各自占有的比重。股权结构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的不同以及采取的股份制形式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标准的股权结构去适用于所有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

一、正确认识股份制改革的目的,设计与目的一致的股权结构

我国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认识。第一个层次的目的在于从微观上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从这个层次的目的出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企业股权结构设计就应该更多地借鉴发达的国外股份制企业的成功经验,力求股权的多元化、分散化、平等化、可交易化,充分地发挥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高企业效益方面的优越性。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在于从宏观上提高整个国有资本运营的效率,从一定程度的量,更重要的是从质上实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控制能力、支配能力、协调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这个层次的目的出发,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计则要充分考虑股份制在中国的特殊性,也就是要合理确定公有股(包括国有股和公有性质的法人股)在整个企业股权中所占的比例。不同的企业不尽相同,有些企业在股权结构安排上有时不得不牺牲一部分股份制的效益去服从于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个大局,有些企业则不必兼顾公有制主体地位目标进行股权结构安排,以期充分利用股份制的优势。第三个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股份制改革提高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发展壮大民族工商业,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从这个层次的目的出发,股权结构设计中应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在对待外资股问题上既要开放,又要谨慎处理,既要充分利用外国资金和管理经验,更要考虑国家安全、民族利益。

二、针对国有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恰当的股份制形式,设计与企业状况相一致的股权结构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不是中国特有的,许多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在尝试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的独特性就在于数量上的庞大和企业境况的千差万别。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据不完全统计有近30万个之多,在产业布局上有的处于竞争性行业,有的处在基础性行业,经营规模上有大有小,经营状况有好有坏,很大一部分甚至处于亏损状态。针对如此复杂的企业状况,国有企业不能搞股份制一刀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不能搞一刀切。

股份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而是改革的一种手段,而且不是唯一的手段。股份制改革应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手段同步进行,不能什么企业一谈到改革就要实行股份制。国有企业改革选择有效的股份制作为改革的手段,股份制改革也要选择合适的国有企业作为改革的对象。根据国外股份制发展的历史沿革来看,股份制改革应尽量选择那些竞争程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虽然风险概率高,但搏取高额风险收益的机会也大,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容易实现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有利于股份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本身也存在多种具体形式。其基本形式大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形式的股份制形式对股权结构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异。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股份制的一种,虽然它的股权结构仍然是单一的,但它使国家由传统的资产所有者转变为资本所有者,企业由无限责任制非法人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在短期内将不减少,但趋势和目标是越少越好,因为这种形式并没有摆脱传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单一状况,股权没能实现多元化,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要求股份的均等化,股东数目较少,而且股东之间一般比较熟悉,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至多只在内部进行转让。国外众多的股份制企业都是采取这种形式,但一般都是小企业,真正有竞争实力的大企业则很少采用这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一种比较完善的股份制形式,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不同就在公司资本被均分为一定数量的等额股份,股权更加多元化、分散化、平等化,这种形式的股份制的股权结构设计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研究的重点。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把股份化改革等同于上市公司,认为搞股份制改革就一定要上市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上市公司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只占极少数,就是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美国,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60 万家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只有1.5万家是上市公司,仅占2.5%,何况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现行法律是不能上市的。因此,在我国的股份化改革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安排,采取不同的股份制形式。我国的《公司法》对几种形式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要不断进行创新。

三、正确对待国有股问题,设计有效的具有操作性的股权结构

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化改革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股权结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国有股中中央股与地方政府股的比例问题。这个问题现在或多或少已经遇到,以后更会经常碰到,因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企业股权额界定,要根据事权、责权相结合的原则和双方行为特点并考虑历史因素的影响和现实状况,来进行科学的划分。股份制改革中,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创办的企业,国有股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拥有,中央少拥有或不拥有;主要由中央创办的企业,国有股应主要划归中央所有,同时要考虑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吸收地方产权介入,以便加强对企业中国有股权的监管,可以无偿划拨一部分或有偿转让一部分国有股权给地方政府。一般来说,股份化改革过程中,中央股占国有股的比重开始应比较大,以便于中央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国有资本市场,运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调控权威,进行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以后逐步通过不同途径转给地方政府所有,扩大地方政府股在国有股中的比例,以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二)国有股的比例问题。这是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计的关键一环,也是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最多障碍和误区的一环。许多人认为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实现与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结合,这种结合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鉴于此,每个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中应首先保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使国有股比例超过50%或达到控股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实现股权的多元化。我国有些现行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其实这是不正确的。从理论上讲,这种冲突几乎是不存在的,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主要应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上着眼,出发点在于实现国家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却是从企业微观层面上进行设计,出发点在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实现企业国有资本即国有股的保值增值,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在股份制改革中不能把宏观层次的主体地位要求简单肤浅地移植到单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安排上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确定每个企业的国有股比例。

第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性质合理确定国有股比例。股份制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很好地在全社会范围内配置资本,因此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调整国有资本的战略布局,实施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战略重组的方向大致就是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再配置于体现国家永久性或阶段性政策目标的投资上,这些目标包括实现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维持社会就业水平,扶持高新技术发展,协调地区经济布局等。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国有股的比例应该较小并逐步递减,没有必要强求达到绝对或相对控股所需的比例。这类企业国有股比例愈小,愈有利于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而且这类企业较容易吸引社会投资者,从而突破资本“瓶颈”,国有资本正好在此时抽身,投资于更需要国有资本,也更能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领域。而对于公共性行业,由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较多,对社会投资的吸引力也较低,国有股的比例应较高。对于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企业,国有股应达到控股额,必要时还必须实行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环境技术产业等,在其发展成熟,成长为竞争性产业之前,国有资本应大量注入,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的比例可以高一些。

第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国有股的比例。我国要实施股份制的国有企业数目众多,实施的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难度较小,国有股的比例应小一些;而经营状况差的国有企业,国有股的比例就应大一些,以提高股份制改革的声誉,增强股份制改革的吸引力。

第三,充分认识企业股权结构中某些法人股的公有性质,适当调整国有股的比例。在现阶段,一些法人股包括某些金融法人股、事业法人股及某些社会团体法人股,从其股权主体属性来讲都是公有的,可以通过较高的法人股比例来替代较高的国有股比例。

(三)国有股的形式问题。对一个普通的股份制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股如果没有其他的特殊目标,将主要是获得股权收益和实现保值增值。因此,国有股可以是优先股,或者部分是优先股,部分是普通股,减少国有股在普通股中的比例,强化国有股收益权,弱化其管理权。

四、重视法人股的研究,设计更科学的股权结构

近些年,法人股在国外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在逐步上升,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企业状况,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形成的股份制企业,法人股也将占有极大的比重,但不能太大。法人股相对于分散的社会公众股来讲是大股东,享有“用手投票”的权利,大多数法人股东有股东和经营关系者双重身份,法人股体现的一般不是收益权,而是支配权,造成股权主体的分化和客观上的不平等。法人股本身还有一些其他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企业股权结构设计上应予以充分考虑。

(一)关于银行持股问题。在我国,银行拥有大量企业债权,而且很大比例上属于不良债权,因此不少人提出银行债权股权化方案,由此引致更具普遍性的银行持股问题。银行持股在某些国家,尤其是日本很普遍,但恐怕在我国一定时期内还不行。这是因为,首先,我国主要的银行还没有实现商业化运行,仍是国有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仍很落后,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这种情势下,银行持股只能是国有股的一种变形,没有太大的必要。其次,我国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很小,基本上都是居民储蓄,将银行的负债转化成流动性暂时还很差的法人股权,金融风险很大。再次,银行本身就是企业间接融资的提供者,即是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同时又具有出资者的身份,将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另外,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一规定给银行持股设置了直接的准入障碍。

(二)法人股东交叉持股问题。法人股东之间交叉持股、环形渗透,有利于企业之间形成稳定密切的相互支持和相互信赖的关系,有利于企业追求长期发展目标。但是这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法人间交叉持股,彼此并没有实际出资,造成资本的空洞化,容易导致“泡沫经济”。其次,过度的法人交叉持股,使企业在股份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筹资能力大为降低,影响了企业实施股份制后的生产经营,损害企业对股份制的热情。再次,企业间交叉持股形成了一个有一定封闭性的企业体系,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破产和企业间的兼并行为,为企业本身正常的再生产循环设置了障碍。

(三)机构持股问题。在英国,机构持股在80年代末达到2/3;在日本,1992年后机构持股达到70%以上;在美国,1990年投资机构拥有全部上市公司股权的1/2,并拥有美国1000家最大上市公司2/3的股权。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机构持股在企业股权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更应该重视发展投资机构,主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提高机构持股在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中的比例。因为在我国,中小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专业知识缺乏,时间和精力有限,对股份制的运作还缺乏必要的了解,迫切需要发展投资机构来吸纳这部分投资者的资金,以促进股份制改革在我国的顺利、健康进行。

五、妥善处理内部职工股问题,设计企业股权结构

内部职工股问题近年来引起的争议很大。企业股权结构中没有考虑内部职工股的股份制企业,职工有情绪;搞了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又产生很多问题。职工是企业资产的使用者,按照产权理论,在分解后的产权诸权能中,使用权的很大部分是界定给职工的,由于使用权的行使影响企业经营剩余,职工有权分享部分剩余,因此应该拥有部分股权。但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简单,比如职工范围如何界定,经营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同股还是不同股,若不同股差异程度又应该多大才适宜,内部职工股在企业股权中占多大比例,等等。这些问题还远没有探讨清楚,法规条文对此规定还十分混乱,仅内部职工股占多大比重这一问题,从1993年到1994年这一年多时间,各政策部门就出台了多个规定,规定的比例彼此相差很大,因此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内部职工股问题只有边实践边摸索,在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寻求合理的解决思路,但有一点应该明确:内部职工股不能蜕化成一种福利股、关系股、权力股。

六、慎重对待外资股问题,设计企业股权结构

对待外资股问题,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既要充分合理地利用外资,又要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根本损害。但如何做到这一点又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如是否要遵循股份制改革一个基本的“游戏规则”,即中国人的股份要占到企业股份的50%以上,做到“肥水不流外人田”,还存在很大的争论,实践中也不尽一致。但有一个现象不应忽视,即不少地方的不少中外合资股份企业中的中方资本的“股本淡化”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危及到我国的国家利益,伤害人民的民族感情,有违股份制改革中引进外资股的初衷。

股份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有效率的股权结构设计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股份制改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有效的资本市场建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因此股权结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其他部分的情况,同步进行,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更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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