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与韩非“法”之比较及其当代启示论文

荀子与韩非“法”之比较及其当代启示论文

荀子与韩非“法”之比较及其当代启示

孙旭鹏 赵文丹

(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065)

摘 要: 荀子与韩非都十分重视“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荀子之“法”来源于“礼”,以“礼法”并称;韩非之“法”源自“道”,称为“道法”。在“法”与人性的关系上,荀子“礼法”是通过“化性”来起作用的,韩非“道法”则是通过“因人情”的方式而实现的。荀子的“礼”为圣人所制定,“礼法”取决于君主的个人意志;韩非的“道”则体现为一种外在社会规律。荀子与韩非“法”之比较带给我们的当代启示:法律的制定既需要汲取优秀传统,也需要与时俱进;既需要对人性进行规范,也有必要顺应人情;法律的实施必须克服“人治”,走向“法治”。

关键词: 荀子;韩非;礼法;道法

荀子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二者都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从师承关系上看,韩非为荀子的学生,因此学界往往将荀子与韩非的“法”等量齐观,认为二者对“法”的认知是完全一致的。其实不然,荀子与韩非的“法”在源头上有着本质差异:荀子是由“礼”而“法”,呈现为一种“礼法”,“礼”更侧重于社会经验层面的积累,体现为一种因袭性;而韩非则是由“道”而“法”,呈现为一种“道法”,更注重遵循社会规律的变化,体现为一种变革性。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也体现出了对待人性的不同态度:荀子认为“人情甚不美”,“礼法”就是通过“化性”的方式来改变“性恶”,走的是一条“逆性”的路线;而韩非则主张“因人情”,“道法”是通过顺应人性之“好恶”来实施赏罚措施,走的是一条“顺性”的路线。另外,在荀子那里,由于“礼”完全是“圣人”的产物,进而由“礼”产生出的“法”也完全是由君主一人所左右,“礼法”从本质上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产物;而在韩非那里,“道”具有“自然”之义,体现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规律,“道法”是君主依照客观规律加以制定的,并不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个人意志,“礼法”与“道法”所体现出的君主与“法”的关系也是完全不同的。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可以为当下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益启示:法律的制定既需要汲取优秀传统,也需要与时俱进;既需要对人性进行规范,也有必要顺应人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克服“人治”,走向“法治”。

一、“法”之来源

尽管荀子与韩非都十分重视“法”的作用,然而二者对“法”的来源的认知存在巨大差异。“法”是从何而来,或者说最终的依据是什么?荀子与韩非分别给出不同的答案。荀子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以“礼”为准绳的,是“礼”的制度化,因此他经常“礼法”并称;而韩非则提出“因道全法”的思想,认为“法”的最终依据是“道”,而不是“礼”。“礼法”与“道法”的差异就在于:“礼法”具有很强的因袭性,因为“礼”是社会经验的积累,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而“道法”则具有很强的变革性,其强调的是尊重社会变化的规律性,适时地对“法”进行变革,以适应自然之“道”。

荀子如此论述“法”的起源:“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1]517-518在荀子看来,“法度”是以“礼义”为基础的,并且“礼义”与“法度”都是“圣人化性起伪”的结果。其实,荀子的“礼”本身就具备“法”的内涵,他说:“取人之道,参之以礼;用人之法,禁之以等。”[1]284王先谦曰:“禁之以等,犹言限之以阶级耳。”[1]284之所以能取得“禁”与“限”的效果,从根本上是因为“参之以礼”,可见,在荀子那里,“礼”本身就提供了一种标准,具备“法”的内涵。因此,荀子经常“礼法”并称:“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均平,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1]253-254总之,荀子的“法”是以“礼”为准绳,是由“礼”而“法”的。而在韩非那里,“法”的最终来源却是“道”,呈现为一种“道法”,韩非认为:“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2]313在韩非看来,“道”本身就是万物的普遍法则,“法”的产生必然来源于“道”,“‘道’作为判明是非的纲纪、准则以成文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是‘法’”[3],因此称之为“道法”。进而,韩非提出“因道全法”的思想:“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2]314由此可见韩非对“道”的重视,认为“道”才是“法”的根源和依据,只有顺应“道”才能制定出完备的“法”。荀子的“法”是以“礼”为准绳的,而韩非的“法”是以“道”为依据的,那么,要进一步考察荀子与韩非“法”的来源,就必须把握“礼”与“道”的特性。

从根本上来讲,荀子的“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经验的积累。荀子明确地说:“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1]486“文名从礼”就是指“礼”具有一种跨越时代的延续性与稳定性,表现为一种经验层面的传承,后代完全可以效法前代的“礼”。由此,荀子提出了“法先王”与“法后王”的思想。荀子的“先王”与“后王”只是时间久远的程度有差异,都是指已经过去的时代,荀子认为当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先王”与“法后王”来延续前代的“礼”,“荀子与孟子相比,可能更重礼义”[4],他说:“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1]98又说:“法后王,一制度,隆礼义而杀《诗》《书》……以是尊贤畏法而不敢怠傲,是雅儒者也。”[1]165-166由“顺礼义”以及“隆礼义”可以看出,不管是“法先王”还是“法后王”,效法的都是前代的“礼”,荀子认为“礼”具有一种跨越时代的延续性,“强调礼存在的恒久性”[5]。正是由于荀子的“礼”具有稳定性,因此以“礼”为准绳的“礼法”呈现出一种因袭性,凸显的是社会经验层面的积累,荀子称:“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1]69-70其中的“三代虽亡,治法犹存”凸显的正是“礼法”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而在韩非那里,“法”必须遵循“道”的要求,“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必然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体现出“道法”的变革性。韩非明确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2]34在此,韩非认为只有遵从“道”才会成为“明君”,强调“道”在社会治理中的客观规律性。韩非认为,“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2]208也就是说,万物遵循“道”而发生变化,并没有一定的规则,因此从本质上讲,“道”也不是变动不居的。许建良评价韩非的“道”说:“‘道’没有固定的样式,是‘柔弱随时’‘与理相应’的存在,而且是‘不制不形’。”[6]正是由于“道”没有固定的样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于是,以“道”为基础的“法”必然也随着发生变化,体现出“道法”变革性的一面,正如韩非所言:“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与时生死。”[2]62其中,“与时生死”说明了“道”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法”也必然顺应“道”做出相应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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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荀子的“法”以“礼”为准绳,体现为“礼法”;而韩非的“法”以“道”为依据,体现为“道法”。荀子的“礼法”更多地具有因袭性,得益于社会经验的不断累积;韩非的“道法”更多地具有变革性,顺应时代的变迁而变化。通过探究比较荀子与韩非“法”的起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们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必须处理好因袭与变革的关系,法律的制定既需要延续之前积累的优秀经验与传统,也需要顺应社会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变革。

二、“法”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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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审视荀子对“法”与人性关系的看法。荀子认为,“法”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如果完全顺应人性,必然导致社会混乱,“法”是规范人性的必要手段。荀子说:“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1]75换言之,由于人的本性使然,必然导致追逐自己的利益,所以必须运用“法”对人性进行矫治。正如美国汉学家倪德卫对荀子人性的看法:“人是‘恶’的,他们有难以控制的欲望,如果一种欲望想要得到满足,必须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制约和秩序化。”[7]确实如此,荀子明确地提出了“性恶”学说,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1]513因此,若想化“恶”为“善”,须实行后天之“伪”,而后天之“伪”依赖于“师法之化”:“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1]514“礼义法度在荀子被理解为正面的价值,依礼义法度而行即可成就‘正理平治’而为善”[8]。在荀子那里,“礼义法度”就是防止顺应人的本性,从而化“恶”为“善”的,“通过‘化性起伪’的方式,使现实的道德世界得以挺立”[9]

总体而言,荀子更加关注“礼法”对人性的制约作用,不管是通过内在的教化方式还是外在的强制方式,最终所要起到的效果都是“化性”,改变人性的本来状态。荀子讲:“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211荀子主张用“礼乐节之”与“法数制之”的方式对待“士”和“众庶百姓”,主要是因为“士”能够自觉地遵循“礼”的要求来克制人性,而“众庶百姓”却很难自觉改变自己的人性,因此就必然使用“法数制之”的方式迫使他们做出行为上的改变,从而符合“礼义”的要求。总之,“礼法”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化性”。荀子明确说:“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1]170荀子肯定了人性是“可化”的,并且对“化”做出进一步的阐发:“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1]497荀子的“化性”也是一种“状变而实无别”的过程,人性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通过“礼法”的作用,改变了人性的呈现形态,从而约束人们一味顺应自身欲望的行为。在荀子看来,“礼法”采取的是一种“逆性”的方式,通过矫治人的本性,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外在的“法”,而荀子所讲的“法”始终是以“礼”为根基的,“礼义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其施诸四海皆准”[10]

总体上来讲,不管是荀子的“礼法”还是韩非的“道法”,都是通过“人性”来起作用的,荀子的“礼法”采取的是“化性”的方式,而韩非的“道法”采取的是“顺性”的方式。荀子认为,顺应人性极容易导致社会的混乱纷争,因而必然要用“礼法”对人性进行矫治,防止现实之“恶”的产生;韩非则认为,“道法”必然建立在“因人情”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定各种赏罚措施来利用“趋利避害”的人性,从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其实,荀子的“礼法”突出的是“礼”的特色,强调对人性的规范与约束,走的是一条“逆性”的路线;韩非“道法”突出的是“道”的特色,强调遵循人性的客观规律,走的是一条“顺性”的路线。通过对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进行比较,可以为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带来一定的启示,法律的制定既需要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也需要顺应人情的需要,如果过于违背人的自然情感,法律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

荀子的“礼法”与韩非的“道法”尽管最终都是通过君主加以制定产生的,然而二者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却并不完全相同。在荀子那里,“法”的根基是“礼”,而所谓的“礼”,完全是“圣人”以自己为出发点而制定的,“圣人”落实到现实中即为“君主”,因而荀子的“礼法”几乎完全受制于君主一人,君主是“明君”还是“暗君”显得至关重要;而在韩非看来,“法”的来源是“道”,“道”体现为一种现实社会的客观规律性,尽管“道法”也是由君主所制定,然而并不受制于君主一人的意志,必须遵循客观的“道”,能够遵循“道”的君主即为“圣人”。

荀子的“礼法”与韩非的“道法”都是立足于人性,然而二者对待人性的方式并不相同。荀子的“礼法”是通过“化性”的方式来矫治人性之“恶”,本质上是一种“逆性”的路线;而韩非的“道法”是通过“因人情”的方式,通过赏罚措施来发挥“法”的作用,本质是一种“顺性”的路线。也就是说,荀子的“礼法”与韩非的“道法”分别对人性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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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离子树脂柱的制备及样品处理。将25mL酸式滴定管洗净,在底层加入5~10mm高的玻璃棉,再放入经洗净处理好的阳离子交换树脂,高度150~200mm。水面应略高于树脂,防止气泡进入而降低柱效。先用去离子水洗涤一下,在上口端放一小玻璃漏斗,下端放1个50mL小烧杯,即可自上端加入样品溶液进行交换处理,最初流出的30mL溶液弃去不用,然后将滤液收集在容量瓶中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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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君主

与荀子采用“逆性”的方式不同,韩非的“道法”采取的是“顺性”的方式,主张“因人情”,通过赏罚措施来顺应趋利避害的人性。韩非明确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2]681韩非认为,正是由于人情有好恶,所以赏罚才能够起作用,而各种赏罚措施其实就是韩非“法”的主要内容,韩非讲:“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2]620总之,韩非所谓的“道法”就是通过顺应人情,采用各种赏罚措施对社会进行治理,“在韩非看来,人有好利的天性,而这种天性是无法改变的”[11],“法”建立在顺应人的天性的基础上,人的天性就是“趋利避害”。我们往往将韩非的人性论视为“性恶”,其实韩非并没有明确地讲人性是恶的,只是采取一种客观的态度来审视人性,认为外在的赏罚措施只能建立在顺应人性的基础上,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韩非认为“趋利避害”的人性是不可改变的,他列举现实中的例子讲道:“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2]161在韩非看来,不管是“欲人之富贵”还是“欲人之夭死”都是人性趋利的自然表现,并不存在任何道德的因子,因此赏罚措施要善加利用这种自然的人性:“士无幸赏,无逾行;杀必当,罪不赦:则奸邪无所容其私。”[2]161韩非认为,“趋利避害”的人性并不必然导致“恶”,外在的“法”只要善于顺应人性,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荀子的“礼法”几乎完全是以君主为中心的,主要体现在荀子的“礼”完全是以“圣人”,也就是现实中的君主为出发点的,因而以“礼”为基础的“法”必然完全受制于君主。荀子明确说:“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1]96-97荀子理想中的“圣人”是以自己为出发点来实现“以己度人”的。英国汉学家葛瑞汉这样评价荀子的“以己度人”:“这个思想始于孔子所谓‘恕’,以己度人,虽然荀子在下面的段落中没有使用这个词。但是可从中发现,人际关系应该通过以己度人的方式而使之有序。”[12]荀子的“礼”正是由“圣人”以自己为出发点而制定的:“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1]515荀子认为“礼义”完全是“圣人之所生”。正如前文所述,荀子的“法”是一种“礼法”,是以“礼”为根基的,因而“法”必然是“圣人之所生”,也就是由现实中的君主采用“以己度人”的方式所制定。由此可见,在荀子那里,君主不仅是“法”的制定者,其制定的方式完全是以自身为出发点的。

正是由于荀子的“礼法”是君主以自身为出发点加以制定的,因而君主自身的情况对“法”的产生与实施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现实中的君主是“明君”还是“暗君”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荀子提出了“法不能独立”。荀子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272荀子认为,如果是“乱君”在位的话,即便是存在良好的“法”,也无法治理好国家。廖名春评价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既然‘人’与‘法’是源与流的关系,因此他的结论是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13]相较于“法”而言,荀子显然更重视君主是“明君”还是“暗君”,他说:“故明君之所赏,暗君之所罚也;暗君之所赏,明君之所杀也。”[1]295一旦现实中的君主是“暗君”的话,其并不必然按照“法”来行事,也就是说“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制约君主的行为,君主能否很好地利用“法”,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的素质修养。在荀子那里,“君主”的地位是高于“法”的,也就是说荀子的“礼法”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范畴,极容易导致法律的实施者最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后果,这正是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应竭力避免的。

在韩非那里,“道法”尽管也是由君主制定和实施的,然而“法”的来源是“道”,“道”作为一种客观规律并不是以君主为本位的,作为君主必须遵循“道”来制定“法”。韩非明确指出:“凡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2]180在这里韩非将“道”置于“法”的前面,所谓的“道”即为一种客观规律。许建良认为,韩非将“道”作为所以成就万物的存在[14]。确实如此,万物正是遵循着“道”的客观规律性,才能够得以最终呈现,因而君主制定“法”的时候也必然要遵循“道”的要求,而不能如荀子理想中的“圣人”那样以自身为出发点。由此可见,正如韩非所言,“道”并不是由君主产生的,君主也无法左右“道”的存在,因而君主也无法左右由“道”而产生的“法”,君主也必然在“法”的范围内行事,而不能以自身为出发点来突破“法”。韩非讲:“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2]504韩非认为君主应该彻底摒弃“阿”“仁”等私人情感,完全按法办事,“君主不再依靠个人的道德来治国”[15],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国家强盛。韩非的“道法”思想蕴含着现代的法治精神,法律的制定者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与所有人一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总体来讲,在荀子和韩非那里,“法”与君主的关系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相同之处在于:不管是荀子的“礼法”还是韩非的“道法”都是由君主制定和实施的,君主都处于一种核心地位。不同之处在于,就荀子看来,君主制定“法”的标准是“礼”,而“礼”则完全是以君主自身为出发点而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荀子的“法”几乎完全受制于君主个人;而韩非则认为,君主制定“法”的标准是“道”,“道”作为一种客观规律性的存在,并不受制于君主个人,而是君主必须遵循的,因而君主并不能从自身出发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荀子的“礼治”本质上是一种“人治”,过分依赖治理者的个人素质;而韩非的“道法”则蕴含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因子。由于我们受儒家“人治”思想的影响过深,因而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合理吸收韩非“道法”思想的有益成分,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也不能逃离法律的制约。

四、结 语

荀子与韩非分别作为儒家与法家的代表人物,二者都十分重视“法”的作用,然而对“法”的起源的理解并不相同,荀子认为“法”来源于“礼”,因而他经常“礼法”并称,韩非则认为“法”的来源是“道”,因而韩非称之为“道法”。荀子的“礼法”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因袭性,韩非的“道法”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变革性。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表现在“法”与人性之间的关系:荀子的“礼法”采取的是“逆性”的方式,主张通过矫治人们的性情来实现“化性”;韩非的“道法”采取的是“顺性”的方式,主张通过顺应人情来制定赏罚措施。荀子的“礼”完全由君主从自身出发,采取“以己度人”的方式来制定,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因而其“礼法”几乎完全受制于君主的个人素质,君主极容易凌驾于法律之上,本质是一种“人治”;韩非的“道”则体现为一种客观规律性,君主制定和实现法律必须遵循“道”,因而君主不能从个人出发来干涉客观的“法”。通过对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进行比较,可以带给我们丰富的启示: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的制定既需要汲取优秀传统,也需要与时俱进;既需要对人性进行规范,也有必要顺应人情;法律的实施必须克服传统的“人治”思维,法律的制定者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做到彻底依法办事,实现真正的“法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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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ison on the Conception “Fa”of Xunzi and Han Fei and Its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SUN Xupeng ZHAO Wendan
(School of Marxism,Xi’an Shiyou University,Xi’an,Shanxi 710065,China)

Abstract: Both Xunzi and Han Fei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e social role of the conception “Fa”(law).However,their understandings of “Fa”were different.Xunzi’s “Fa”originated from “Li”,which was called“Li-Fa”;which Han Fei’s “Fa”was from “Tao”,which was “Tao-Fa”.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and humanity,the former is realized by “changing humanity”,where the latter is realized by “following humanity”.Xunzi’s concept of“Li”is made by saint,so that“Li-Fa”depends on the monarch’s personal will;and Han Fei’s concept of“Tao”is a kind of external social law,so that“Fa”is not completely controlled by the monarch.The comparison between different origins of “Fa”can bring us some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s that the formul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needs to learn from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but also needs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It needs not only to regulate the human nature,but also to conform to the humanity.Finally,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 must overcome “rule by man”and move towards “rule by law”.

Keywords: Xunzi;Han Fei;Li-Fa;Tao-Fa

中图分类号: B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135(2019)04-0068-07

作者简介: 孙旭鹏(1981—),男,山东海阳人,哲学博士,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先秦哲学。赵文丹(1984—),女,山西运城人,哲学博士,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道德哲学。

基金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荀子政治哲学的‘和合’思想及其现代价值”(18JK0599);西安石油大学2018年“立德树人”研究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德树人功能研究”(LD201815)。

(责任编辑:郑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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