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王新奎 黄泽钰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江西 抚州 344000
摘 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律师相关权利被限制或剥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执业权得不到法律共同体其他成员平等对待,执业律师与公、检、法在法律地位中的不对等。文章从律师执业相关权利的限制分析律师执业的困境,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理念、律师权利保障等方面探讨构建中国特色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理念;法律信仰
十九大明确了中国发展的法治道路——法治中国,确定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建设基本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其中执业律师在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法律共同体中,公、检、法、司等机关因为具有法律赋予的国家司法权,可能存在滥用或者怠用国家司法权,限制乃至剥夺律师相关权利,从而使得部分案件处理难于彰显公平正义,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过程。近年来发生多起律师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事件,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最主要的权利——调查取证权被进一步限制和缩小,这使得律师执业步履维艰,难于查明案件事实,更难于对滥用的司法权进行制衡,从而使得我国法律共同体稳定结构发生失衡,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产生极大阻碍。
为了检测本文设定的基于河道行洪能力复核的防洪工程施工技术模型的评估效果,与传统防洪工程施工技术模型进行了对比。
一、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检察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律师无权、也无法与司法机关建立正常沟通
律师执业最主要的权利有调查取证、及时反馈案件真实情况的法律意见,这是律师的正当合法权利、也是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的最主要的保障。但由于司法权利分配不同、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律师的“特殊地位”,司法机关为内部管理及司法权的特殊需要,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及法律询问权进行了多项限制甚至剥夺。作为社会公正的象征——法院体系,也对律师相关权利进行了多项限制,如没有法院的调查函件调取的证据无效,法院内部全程监控,不允许拍照、录音及过激、过多言论被禁止,等等。
我国还不能实现庭审裁决制,即通过一次开庭审理来裁决案件,所以案件审理更多是依赖开庭前和开庭后各种社会因素的平衡,这使得查明案件事实的开庭审理在整个案件审理中的地位下降。同时,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公开审判”,现实中仅有开庭时是对社会公开,但又因为我国还实现不了庭审裁决制度,故开庭审理中的“公开”程度对律师及社会就显得尤为珍贵。
雨水利用是一种综合考虑雨水径流污染控制以及生态环境改善等要求提出的环保理念,同时也是确保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点举措。但在对我国城市公园景观的雨水利用现状进行分析时发现,大部分城市公园均未实现对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直接将雨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中,不仅加大了市政排水管道的压力,同时浪费了大量的雨水资源,甚至将导致城市出现洪涝灾害[2]。其主要是因为在公园的景观规划以及设计时,设计师忽视了将城市公园景观与雨水利用设施相结合,公用厕所采用的冲厕用水以及公园绿地使用的浇灌用水均为自来水,严重浪费了优质的水资源,使城市的生态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式,密切关注患儿呕吐、发热、体温情况,叮嘱家属按照正确方法及时喂药;观察组采用精细化护理主要方法如下。
《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允许公民旁听、学习、观摩(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开庭审理阶段。我国现今案件审理一般能实现公开(书面公开);但这种公开远远满足不了律师及社会对法院公开的要求,社会更希望能像电视直播一样在每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当事人及律师能不能对法院审理的公开事项进行录音录像?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公民在法院不得录音录像,甚至《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才出现“在开庭审理时,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这也是现实中法院禁止律师、当事人录像摄影的依据;但是,这两个文件不同于司法解释,它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法院系统内部正常开庭审理案件的制度要求,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规则“法无禁止即为许可”,从最高层位的《宪法》到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均没有禁止性规定——公民对法院工作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也即禁止公民对开庭审理等公开阶段的录音录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治是社会文明和社会理性的集中表现,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被全社会自觉地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所以法治不只表现于社会中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更重要于人们能自觉地运用法治理念捍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律师是法律共同体重要一员,是“法治中国”最重要的践行者之一
美国著名学者托马斯·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国家”。根据社会优位理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当然也就是为社会司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关,而不是滥用国家司法权的“大棒”来维护单一的秩序或公正。允许律师具体参与到案件审理整个过程,对法院乃至整个司法机关案件审理案件视频的公开(除法律禁止以外),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也能最大程度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也能促进法律共同体之间的交流沟通。
当下,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倡导法律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在另一层次上赋予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要有更高的法律素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共同体之间只要坚定了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法律共同体之间才有共有的理念基础和共同捍卫的目标,共同他之间才能更好的交流融通,也才能更好的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拥有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只有真正把法律理念实施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将能更好的与执业律师进行沟通,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和保障案件的公平正义。
三、保障律师合法权利是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发展、保障“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
法治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司法解决是最有效和最终的社会手段。社会冲突的解决是需要专业型人才,也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承担,在这个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扮演者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代表一定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自己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出现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
江平教授曾说“律师兴、法治兴”。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社会中间力量,律师最主要职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他们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满足公民对法律了解以及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律师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活动,向社会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以及净化全社会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优化。
“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有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执业为民、敢于担当的律师队伍来维护人民权益和法律权威。律师业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中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真正落实法治化;司法机关贯彻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律师执业才能推动法律从书面的规则变为社会生活规则,通过个案的法律服务,让社会、让公民切身体会到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中国法治进程才能顺利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美]托马斯·潘恩.常识[M].张源翻,译.译林出版社,2012.2.
[2]江平.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J].中国律师,1998(11).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27-02
作者简介: 王新奎(1976- ),男,汉族,江西临川人,硕士研究生,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标签: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 法治理念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