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初探

我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初探

张小平[1]2008年在《“叁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工伤事故不可避免。工伤保险由工伤而起,因工伤而设,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待遇支付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提高社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为目标。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工伤保险方面的第一个单独条例,表明工伤保险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正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代。但经过四年的实施实践,因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工伤保险起步时间不长,在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工伤预防是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对我国当前工伤保险“重补充、轻预防”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当前《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的规定不够系统明确;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不明确;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度不健全,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状况脱钩;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混乱,工伤预防的行政管理和经办力量不足等等因素都制约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但是就目前工伤保险发展阶段来看,是到了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叁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的时候了。本文通过对这几年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的分析,认为当前应该加强工伤保险的预防工作,并提出“叁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下工伤预防运行机制应有专题研究、政策保障、费用投入、组织管理、费率调整、社会化服务、宣传培训、监察评估等八大部分组成。文章最后对我国工伤预防机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叁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中八个子体系的分析,继而引出工伤预防机制的各个组成部分,使工伤预防运行机制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从而在整个工伤保险体系中发挥最大作用,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杨远志[2]2004年在《我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初探》文中研究指明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付诸施行。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刚刚开始,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从层次上来讲,可以分为制度管理、监督管理和操作管理,而本文是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的运行环节来论述其管理制度的建设的,即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基金的筹集、基金支付几个方面来展开讨论管理问题的。 全文由引言和四章正文组成。 作为构建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起点,论文第一章归纳和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引言阐述了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研究的方法和在理论上力图做出的创新之处。包括八个方面: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保障;制度管理、监督管理与操作管理;行政人与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章研究了工伤事故的认定与劳动能力的鉴定管理。先有工伤事故然后才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工伤事故而展开的。因此本部分首先鉴定了工伤事故概念、工伤事故的特点和构成要素、工伤事故与伤亡事故比较,而后论述了认定工伤的机关及其程序,工伤认定的申请程序和工伤认定的方法。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在给出了劳动能力鉴定概念后,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第叁章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问题。集中分析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监督检查以及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基金的筹集原则包括:统一征收,分级管理原则;收支平衡,约有储备原则;实行差别费率原则;实行浮动费率原则;要切实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以企业总工资额作为征收依据的原则;用人单位(雇主)缴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监督检查主要讨论了征缴管理的内容;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缴费管理中的规制。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世界各国一般作法,二是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的具体做法。 第四章讨论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主要分析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含义、项目、水平和支付的条件。并列出了在我国进行工伤保险支付操作时所应遵循的一些指标性规范。

吴亚伟[3]2016年在《我国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地区差异及成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工伤补偿是因工伤亡职工及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损失赔偿和生活保障。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作为工伤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赔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力损失和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的双重作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工伤保险采用属地管理,统筹层次不高,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政策碎片化严重,造成了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存在严重差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与其它社会保障项目待遇不同,具有赔偿和福利的双重性质。各地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如何,能否有效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而损失的劳动力价值和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的差异如何?造成这种伤残待遇水平差异的成因又有哪些?这些都是当前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政策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本研究首先通过理论研究,确立工伤补偿水平测量的客观指标:其次,运用该指标对各地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进行测量、比较;再次,并运用相关分析和访谈分析等研究技术对待遇水平地区差异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完善的路径。本研究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各地区的各级伤残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劳动力损失替代率在大部分年龄段都低于100%,不能有效弥补工伤职工的因职业伤害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大部分地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高于100%,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同地区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之间存在数倍的差距,且在不同的伤残年龄和伤残等级上的伤残待遇水平地区差异不同;各地区不同等级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可以聚类为4-6类;各地区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与当地就业人员工资以及地区消费水平问存在较大的偏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消费水平不一致;各地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地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政策制定受周边地区相关政策影响,政策制定受各地区历史政策溯源性影响,决策受到工伤保险部门领导的观念偏好影响,受到政策执行中遭遇不同的突发状况的影响。基于对各地区伤残待遇水平的比较和成因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政策制定应遵循科学性的原则,各地区应该提升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取消对伤残待遇支付方式的限制,统一全国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测算标准。

徐海翔[4]2008年在《我国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的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其具体内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其中,工伤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实施范围最广的险种,同时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优先考虑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大多从事体力劳动,是工伤事故的多发群体。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也在参保范围之内,参保是我国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然而,我国目前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他们在生产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其监督程序也不尽合理,给工伤农民工维权带来不少障碍。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索赔难问题的基础上,运用系统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回顾了工伤救济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综合国内外有关实践及研究成果,剖析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建议大力推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救济的配套机制,简化农民工工伤救济的监督程序,以期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

孙红[5]2017年在《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0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该制度一经制定就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因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向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倾斜保护,旨在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和救治,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由于我国初次立法确定该制度,制度本身还不够成熟,导致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没有发挥出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与立法本意相距甚远。因此,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包括该制度的内涵、法理基础以及功能;第二部分是该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索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针对性的介绍域外相关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作参考;第四部分是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唐丹, 黄远飞[6]2001年在《发展我国工伤康复事业初探》文中研究表明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是对工伤职工及因工伤死亡职工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在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实施以来,它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于工伤保险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首次明确提出了工伤保险要把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结合起来的改革思路,并提出了工伤康复的发展目标是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由于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刚刚起步,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摸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伤康复发展之路,并逐步形成了以下叁种模式:(1)、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独立的工伤康复中心;(2)、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康复中心;(3)委托有关医院承担工伤康复部分任务.广州市于1993年开展工伤保险,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广州工伤康复医院)是一所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的专科医院,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正式立项,并投入工伤保险基金6000万元人民币兴建而成.本文拟就广州市工伤康复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发展我国工伤康复事业进行探讨.

赵祎[7]2016年在《工伤预防工作机制的组织构建》文中指出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重补偿轻预防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这种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工伤事故增加的问题、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压力问题、劳资纠纷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补偿轻预防现状,建立工伤预防工作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构建工伤预防工作机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个重点工作来抓。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广东省、海南省、河南省各选四个城市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2010年,国务院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的通知》中指出工伤预防试点的目标是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我国工伤预防制度体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首先运用理论分析法对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相关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国外不同类型的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模式和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试点和探索进行了研究,总结出对我国进行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有益的启示和经验借鉴。再次运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南京市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现行的与工伤预防有关的工作机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揭示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总结出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改革方向。根据上述分析与研究,最终提出了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框架:一是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叁个阶段性战略目标;二是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重点环节和基本原则;叁是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路径选择;四是对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政策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的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马雪莲[8]2011年在《我国工伤康复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路径初探》文中研究指明工伤康复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叁大功能之一,在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功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浙江省境内的112名工伤职工工伤康复基本情况的问卷调查,掌握目前我国工伤职工康复需求与服务供给的现状。在深入剖析我国工伤康复制度现存问题的同时,把握其发展的有利因素,进而从制度层面、运行层面、人才与技术层面分别寻求其进一步发展的路径。

郝琦, 谭志敏[9]2015年在《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初探》文中指出工伤保险是伴随工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保险形态,我国工伤保险是从社会救济开始萌芽,逐步发展为社会化风险共担的劳动保险,经历曲折的企业保险后,20世纪末稳定为社会保险,并逐步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工伤保险制度走向全面发展时期。

李月月[10]2017年在《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在职业安全方面的重要性尤其凸显,工伤待遇在工伤保险的范畴中又是处在核心位置。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属地化管理的工伤保险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伤残待遇水平参差不齐。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深究。关于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伤待遇政策的梳理和分析,不同群体和行业工伤待遇水平研究和工伤待遇的国际比较等方面。以上研究并没有深刻揭示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的设置是否是科学的?如果是不科学不合理的,那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标准应该是怎样计算的?本文首先定量测算出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与待遇匹配程度,然后通过文献法和访谈法探究工伤等级与待遇不匹配原因,最终提出如何确立我国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的问题。运用归纳与演绎的研究方法,从理论上解释工伤补偿的一般标准;通过总结国外工伤保险补偿方式,归纳国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区间,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路径,制定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的方案,最终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工伤保险无论是长期伤残待遇还是一次性待遇的政策均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伤残等级之间不对称,地区补偿制度呈现碎片化,补偿水平参差不齐。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伤残待遇政策的制定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第二,理论上分析出工伤的本质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工伤补偿责任经历了雇员自负、过失责任、严格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变迁,社会保险框架下工伤补偿的本质是劳资双方相互妥协的定额赔偿结果,综合分析在理论上推导出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伤残待遇实质上等于损失的劳动能力的工资价值。第叁,通过128个国家或地区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伤残待遇区间的分析,长期支付津贴的方式为完全永久性伤残待遇支付的主流,待遇计算模式为:待遇系数*待遇基数*待遇期限=完全永久性伤残待遇;国外工伤保险部分永久性伤残待遇标准多为一定比例的全额完全永久性伤残待遇。第四,根据理论解释推导、国外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伤残待遇的经验和我国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的历史路径综合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的高中低方案的计算模型为:DT=a*l*w*(t1-t2)+(29-2n)*w其中,DT为伤残待遇,aa为伤残待遇系数,l为劳动能力丧失或者伤残程度的百分比l∈(75-100%),n∈(1,2,3,4,5,6),w为本人工资,t1为退休年龄,t2为伤残年龄。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长期待遇高方案的待遇系数取值为90-100%;中方案的待遇系数取值为80-89%;低方案的待遇系数取值为70-79%。第五,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一次性补偿存在客观必然性,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待遇应根据伤残者意愿选择待遇给付方式。对于一次性补偿的标准应该与对应伤残等级的长期津贴的折现额相一致。

参考文献:

[1]. “叁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研究[D]. 张小平. 中国人民大学. 2008

[2]. 我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初探[D]. 杨远志. 武汉大学. 2004

[3]. 我国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水平地区差异及成因研究[D]. 吴亚伟.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4]. 我国农民工工伤救济制度初探[D]. 徐海翔. 同济大学. 2008

[5].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D]. 孙红.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6]. 发展我国工伤康复事业初探[C]. 唐丹, 黄远飞. 中国康复医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叁届中国康复医学学术大会论文汇编. 2001

[7]. 工伤预防工作机制的组织构建[D]. 赵祎. 东南大学. 2016

[8]. 我国工伤康复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路径初探[J]. 马雪莲.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 2011

[9].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初探[J]. 郝琦, 谭志敏. 中外企业家. 2015

[10]. 我国工伤保险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研究[D]. 李月月. 华东师范大学. 2017

标签:;  ;  ;  ;  ;  ;  ;  ;  ;  ;  ;  ;  

我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初探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