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创造了电脑空间文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造了论文,专家论文,文化论文,电脑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洪星范在《电脑空间文化的特征与意义》(见《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第9期)一文中写道:“电脑空间文化的形成与Internet 的发展密不可分。Internet虽然起源于美国国防部的Arpa网计划,但实际上是众多熟悉计算机和网络工作原理、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个人艰苦努力和通力合作的结晶。这些技术专家在缔造和使用Internet的同时也创造了电脑空间文化……”。洪文的意思很明确,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专家不仅缔造了Internet的技术及其基础设施,而且创造了电脑空间文化。撇开词句上的出入不论,关键问题是:电脑空间文化果真是技术专家创造的吗?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一些基本概念作具体分析和说明。
关于文化概念,有260多种解释,但归纳起来, 一般有两种理解:第一种从广义上讲,指人类在社会历史活动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具体地说,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 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即把所有打上人类印记的存在物(物质和意识)都归于文化之列。另一种从狭义上严格地讲,指有别于具象物质实体的人类特有的意识活动现象及其产物,具体指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即精神文化。前者是从表征人化自然的结果的功能性角度上讲的,后者则以人自身内在的主体性为基点。它们最根本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人化”,即强调人类自身的超自然本质力量。但“文化不仅仅是人所创造的身外之物,更核心的一点是它构成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因此界定文化应包括一个更为主要的一部分即能动的人自身,而主体性文化概念正是从这一角度进行思考的”。〔1〕因而, 狭义上的文化概念最能体现文化的本质特征。
换个角度,从文化的存在方式上讲,有实体存在和意义存在两种(维科)。其中实体存在表征人化活动的物化、对象化结果,构成人类再发展的物质基础。而文化的意义存在则在人的行为及其对象化中内在地赋予对象以人的情感、价值、本质力量等意义符号,它使人在自己的活动中把对象与自身、自然和人分裂开来又在此基础上实现主客体的统一,因而真正具有文化的意义,使得文化即人化,它构造、凸显和强化了人的本质特征和文化的根本动力。因而看待文化不能仅从它的物质层面去考察,更重要的是从人的主体性活动中去揭示人的意义符号世界,即严格意义上说真正具有文化意味的东西。
那么,什么是电脑空间文化呢?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电脑空间与电脑空间文化是具有不同指称对象的两个概念,它们的区别是明显存在的,洪文似乎也潜在地把这当作了预设前提,但它是十分模糊甚至混乱的。
电脑空间英文名为Cyberspace,又译为赛博空间、多维信息空间、网络空间等,与洪文表达的意思大体一样,它是以计算机及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 )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为基础而构筑起来的与现实物理空间相对应的人工虚拟的用以信息交流的空间。但洪文没有指出,它具体指称的是以Ineternet 为主体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还包括LAN,WAN等)技术及其物质设施,包括各台计算机(服务站/网站,客户终端/节点)硬件、软件(网络平台及软件工具,如TCP/IP协议,Windows95/NT,Unix,Novell,Java语言等)和通信线路(电话线、光缆、卫星无线电波等)。就Internet而言,它的基础设计是由计算机专家温顿·瑟夫和罗伯特·卡恩于1973年完成的,在美国政府的支持和大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专家们推动了它向NSFnet(80年代后期)和ANSnet(1992年)过渡,并最终形成当今的Internet。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些专家缔造了互联网络抑或所谓人们用以交流信息的电脑空间。但是,信息交流的工具和途径并不等于信息本身,电脑空间同样不等于电脑空间文化〔2〕, 至少说来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洪文不能籍此推出技术专家创造了电脑空间文化。目前国内许多学者未把电脑空间与电脑空间文化区别开来,(如《哲学动态》1998年第5期《赛博论、赛博空间、 社会和文化变革》一文)把作为物质基础的技术及设施和作为文化本质的意义存在混为一谈,因而得出片面、肤浅甚至错误的观点。事实上,两者的分化及其具体分析是我们正确理解电脑文化的必要前提,正如没有软件的电脑就称不上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电脑一样,没有广大主体的参与就谈不上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电脑网络,因而我们必须深入到电脑空间的深层去发掘主体意义世界,才能把握其文化本质,看到其真正创造者。
基于上述对文化的理解,侧重于从网络文化的意义存在出发,我们认为,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为了便于叙述和论证,把它作为电脑空间文化的另一种表达)从广义上说来,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网络文化的意义创造主体 即网络文化的创造者和参与者、生产者和消费者,涵盖一切上网用户和信息服务商,包括上网的技术专家和一般网民,其主体性地位体现在他们的上网活动及其生产的bit 形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知识)上。由于Arpanet 最初的分散式结构设计及网络文化独具的非线性、自组织性、交互性、自由开放性及边缘化、多元中心性,导致的一个重大结果是它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施动者与受动者的界限模糊甚至完全消失了。每个主体都具有相应的创造性,正是它们的合力才创造了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例如,就艺术而言,“艺术的消费者=艺术的生产者”〔3〕, 每个人很容易通过网络传输自己的节目,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想象在网上上载(load)和下载(unload)作品并进行艺术加工,“给蒙娜丽莎脸画胡子不过是孩童的游戏罢了”〔4〕。事实上,自由开放性、 自主创造性构成这种电子世界(E -world)文化的最大特点, 也是为什么Internet迅速风靡全球的根本原因和魅力所在,而不在于作为载体和工具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设施本身。因而,从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的意义创造者来说,应该指那些在网络上发布、采集、处理、反馈和交流信息的人们。所谓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专家对Internet文化的创造作用因而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他们作为网民参与信息活动时,其创造作用才表现出来,且仅限于此。这时,他们作为网络基础缔造者的地位和身份消失了,被淹没于目前全世界一亿多Internet用户的汪洋大海之中,也正是广大的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共同努力才创造了网络文化的意义存在,拓显了作为文化的地位、作用,而不是单纯的一堆机器。创造性程度根据他们在信息交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来衡量。
第二,网络文化产品 它与网络基础设施不同,它指的是网络上的超文本(hypertext)链接的多媒体(muti-medium)信息, 包括声音、图片、图像、文字。这种产品与传统的原子形态的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经过计算机语言和程序进行二进制转换和加工,由计算机自动处理过的数字化产品,是属于bit形态,具有虚拟性质, 但它足以和现实原子形态产品媲美。原因在于,从创造者角度来说,它空前体现了文化主体的自主创造性及其个性特征、能力和素质状况,更加深刻甚至更加真实地表征和确证了主体的内在本质力量和为我属性;从接受者来说,则呈现出一个金字塔,“塔基是‘数据’(data),经过初步加工之后成为‘信息’(information),提炼之后成为‘知识’(knowledge),而金字塔的顶端则为智慧”〔5〕, 它同样体现了主体的自为本性和力量,并最终决定于主体的需要。
这种文化产品,是广大网络用户和服务商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文化产品原型经过数字化转换到网络上,或者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文化创作活动的作品。前者如网上电视节目中日围棋对抗赛、网上电影《泰坦尼克号》、网上图书、网上《人民日报》等等;后者如电子邮件(E -mail),公告板(BBS)上的消息,新闻组(newsgroup)上的言论文章等等。这里技术问题和文化产品、技术专家和文化创造者、设备厂家和文化主体已经分离。这种文化产品,不再由专家们的技术所决定,技术本身降格为一种实现手段和途径。事实上,正是由于广大用户的积极参与和创造性的发挥,网络文化的形成和繁荣,才推动着Internet深入民间,在全世界扩展,也正是这种文化发展需要促动了技术不断突破和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以增强带宽和通信能力。可见,网络文化产品并不是由少数技术专家们制造出来的。
第三,网络文化行为及其规范 网络文化行为指主体的网上活动,如发送电子邮件、新闻组讨论、玩网上游戏(如MUDs)、网上信息浏览(Gopher)、远程登录(remote login)等等。由此我们可以开展网络上金融、电子商务(E-business)、虚拟大学、网络图书馆等各种活动。并且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Internet在各行各业的渗透(其实是文化渗透和扩张),新的活动形式和内容不断涌现,从而吸引了众多新的用户,推动着网络文化的正反馈循环,促使其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正是这些主体性行为,创造了计算机网络文化。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文化发展的需要推动着Internet技术的不断突破和通信设施的发展。从这一角度上讲,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创造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生命,是更为本质和关键的东西。
网络文化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实践,是一种较为真正意义上的平民化活动,因而才使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在当今造成如此深刻和深远的影响,改变着人类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甚至决定着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昭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技术专家精英分子的中心地位和作用已经被网络文化行为消解了。从网络文化行为规范来看,它也不是技术专家决定的。 虽然专家们从技术上制定了网络礼仪(netiqutte)的符号表达形式(如:-d表示大笑;:-t 表示非常生气等),但未能也不可能制定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技术代替不了文化本身,文化规范和标准不是由少数技术专家所决定的,甚至不完全是我们目前的道德、法律所能适用的。或许正如《赛博空间独立宣言》的作用,网民代表Barlow所说:“我们正在形成我们自己的社会契约。这种治理是依据我们的而不是你们的世界状况发展起来的”,“我们将在赛博空间中创造一种新的精神文明”。〔6〕
再者,从最能体现文化本质的狭义性文化概念出发,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最根本之处在于,这种文化实践“是以主体的需要和本性为轴心而展开的”〔7 〕,它体现出主体为突破自然时空和条件限制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更加充分地表征了主体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自为本性,即确证了人类特有的自我创生的类本质特征。互联网络文化的兴起最终根源于主体的需要,具体来说分两种,一种是现实需要,另一种是超越需要。前者比如说,人们为了快速便捷地与亲友通信,电子邮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为了在大范围内及时搜集或发布信息,上因特网无疑是有史以来最好的途径。后者则从根本上说,是网络文化主体对自我个性人格的超越需要,如网上交谈往往使人摆脱现实条件的束缚而自由展现自己的心灵世界,增强独立人格;又如无休止地玩网上过级游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游戏者的一种自我挑战。从根本上说,是网络文化主体的生活需求和类本质超越需求促动了他们的网络文化行为,带来文化产品,最终形成了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专家们创造的技术和物质设施,构成了互联网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工具,构成了电脑空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严格说来它还不等于作为一种奇特信息文化的网络文化,它只是其实体性存在部分,而不是更关键更本质的意存在部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文化不是技术专家们所创造的。这里并没有割裂互联网络与互联网络文化的联系,而是强调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作为相对独立的文化子系统所具有的独特结构和特点,因而才能从根本上解释它为什么会对人类生活带来空前的变革作用,对人类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以上是从内涵的角度上讲的,从历史形成上考察,或许更为明了。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的形成有三个条件:(1 )物质基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基础设施;(2)根本动力:大众的需要及广泛参与;(3)外部促动机制:市场经济、全球政治等。诚然,如洪文所说,技术专家是互联网络的缔造者和第一批使用者,但他们是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而进行技术研究和完善的,使用者仅限于少数专家,其内容和形式都十分狭窄,影响非常有限。作为人们生存方式的“严格意义上的文化应具有以下基本属性:广泛性、传递性、教育性、深刻性”。〔8 〕可见,最初还不能称得上真正的文化。事实上,随着Arpanet发展到NSFnet 再到ANSnet,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定的成熟度,Internet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产生广泛影响,吸引广大用户的广泛参与与创造性发挥,才创造了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的文化的。网络用户和服务商就是网络文化的创造者,其根本动力来自于主体的需要。全球市场经济和政治因素对网络文化的最终形成起了重大推动作用。Internet在本世纪80年代末就得到较快发展。但直到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副总统戈尔正式提出建设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
National Infornation Infrastructure)以来,引起世界各国强烈反应,纷纷提出自己的信息战略, 建设本国的NII,因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Global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正逐步形成,以此为标志,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才正式产生,因为它作为一种新型文化,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空前变革作用,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甚至决定着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具备了作为一种文化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特征,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广大网络主体的参加,它就象没有内涵和灵魂的空壳,毫无生机和意义,它本身的存在从根本上就值得怀疑了。目前,随着网络用户的迅速增加,为了满足互联网络文化不断发展的需要,美国正在着手进行第二代因特网的建设,欧洲正建设卫星线路以增强因特网在欧洲地区的通信能力。可见,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设施也不是孤立的,在相当大程度上受文化意义存在的制约和支配。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网络技术及其设施为网络文化提供了物质基础, 载体和实现手段,构成其实体存在,但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严格说来,作为具有空前变革作用的人类新型生存方式,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和结构特征,具有自己的形成条件和发展规律,更在于其意义存在。这些决定表明了网络文化不仅是由少数技术专家创造的,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主要是由广大独立的网络文化主体(占绝大数的用户、服务商)的文化行为所形成的巨大合力所创造的,起决定和关键作用的在于广大网络主体的共同努力,正是他们给网络空间赋予了意义,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其成为真正具有相对独立型态的文化意蕴。其根本动力来源于主体的现实需求和超越需求,其基础是技术的突破和设备的更新,政治、经济因素则为其提供了外部促动力量。
(2)洪文把电脑空间文化归于技术专家的创造物, 其错误在于对电脑空间的含义、形成过程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分析,未把电脑空间技术、设施与电脑空间文化区别开来,片面强调了技术层面,而忽略了文化的本质属性,忽略了对主体的价值、本质力量的意义世界考察,从而夸大了技术专家的作用,而忽略了一种文化的创造者正在于这种文化的主体本身,忽略了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广大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仅是由技术专家所创造,网络用户等文化主体其主体性何在呢,难道仅仅是被动者和消费者,受技术专家和技术所支配?如果它的前景已由技术所规定好了,还谈得上什么发展,由谁去发展呢?这显然不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文化的基本特征,也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它在当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的。
海德格尔对技术工具理性作了批判,“技术是西方历史上的决定性的命运,它在现时代的至上的能力和虚无主义的发展,将执拗于存在的遗忘中的形而上学推到了顶点。因此,技术构成了我们时代的最高危险,……”〔9 〕。本文的目的在于提醒人们警惕信息时代的科学技术神话,避免把人作为科学技术的“持存物”,违背人类的“天命”。目前,有关互联网络的研究的热潮正在形成,其中不乏值得商榷的观点〔10〕。我们必须用人文主义的眼光去分析和阐释。
(注:本文是在导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何萍教授的直接指导下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