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能否“拍卖”(论文文献综述)
王臻美[1](2020)在《论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 ——从法释〔2015〕18号第24条展开》文中提出2013年,有学者提出将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买卖合同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以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的行为定义为后让与担保。2015年,法释[2015]18号出台,其中第24条亦提到了此种担保形式。从实践来看,后让与担保多为解决地产企业融资困境而生,具有无需将建造中的建筑物整体抵押的优势,有利于地产企业资金的回笼,应当被认可,但由于该种担保方式并非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典型的担保物权,与我国物权法几大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导致了学界与实务界对此种担保形式的定位、效力等一直争议不断,最高院层面也数次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法释[2015]18号后,后让与担保在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困境也未得到实质解决。本文立足现有学说理论,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我国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困境进行研究,并通过考察其他地区的经验为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后让与担保概念的提出及其与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关系,同时分析了其与我国物权法几大基本原则间的冲突。第二部分借助对后让与担保案例的研究展现了后让与担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过程与现象。第三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现象的归纳,明确了后让与担保所面临的具体司法实践困境,包括理论、实务、配套制度等方面。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有困境,重点考察了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配套制度经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配套制度提供思路。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后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推进理论与实践转化、统一裁判思路、建立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让后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蚁东烁[2](2020)在《我国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典当融资是中国传统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业在中国已经存在一千六百余年,有其自身存在的现实价值及意义。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典当行业进入一个新阶段,开始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典当融资具备高效、简便、快速等特点,受到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青睐,特别是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我国现行典当融资制度的相关立法较为滞后,存在对典当的性质、基础概念认识模糊、立法层次较低、制度设计结构不合理和司法规范缺位等问题,使得典当融资法律制度无法很好地促进典当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反而成为制约典当行业发展的桎梏。文章首先通过对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其次,对典当融资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对现行学术界关于典当性质的四种学说进行论述,并将典当这一概念与其相近概念,如典权、质押、抵押等进行比较,得出典当权应为独立的担保物权,并从主体、客体及内容对典当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并对我国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再次通过对收集到的相关判决书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行典当融资纠纷司法实践中所存在四个问题,分别是典当合同的性质、效力认定问题,赎当、绝当性质、规则适用问题,息费计算问题及善意收赃的适用问题。然后通过对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典当融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境外相关典当立法例的特点和经验。最后通过借鉴境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现行典当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和司法难题予以回应,并结合我国现代典当行业实践,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李嘉豪[3](2020)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请求停止执行的诉讼。200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考虑到阻却执行的权利类型广泛,将“权利”改为“权益”,将“阻止”改为“排除”,但仍未一一列举何种民事权益能够排除强制执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难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主要就是围绕“申请执行人享有什么权益”、“案外人享有什么权益”、“案外人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这三部分展开。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仅有总结性概括,并未对其具体类型做列举式规定。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尝试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作类型化规定,但各地操作指南不尽相同,对同一民事权益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产生了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现状和特征的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缺失与矛盾,导致司法实践审理的困难和标准的不一,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异化为起诉要件。从特征来说,该类民事权益系实体法上客观存在,具备了破产法上的别除权相同的功能。根据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为诉讼要件。第二部分是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物权类型化的研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特定情况下的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在所有权的认定上,应该采用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依据权利外观和形式主义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审查。共有权、所有权保留也能排除强制执行,但存在善意取得的例外。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仅当执行行为可能影响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可能贬损担保财产价值时,才能阻却执行。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能够成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第三部分是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债权类型化的研究。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债权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认定债权具有优先性需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租赁权、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经预告登记的债权、特定情形下借名的债权等特殊债权可作为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例外。第四部分是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断方法的考察。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断方式需经三个阶段。第一,再次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执行异议阶段发生错误。第二,审查案外人实体权益类型。实体权益审查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实体审查、实质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限制自认。第三,审查民事权益的排除效力。排除效力的审查应以实体法为基础,不能违背优先清偿主义的原则,也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衡量多种因素。
蒙堂计[4](2020)在《论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文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当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获得这类股权时,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其予以分割。鉴于这类案件数量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专门作出规定,夫妻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予以分割。但相较于复杂的司法实践,该司法解释的作用十分有限,其适用性倍受质疑,需要作出相应的改变。通过剖析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践难点,明确这类夫妻共有股权在分割时陷入困境的原因,结合现有的审判实践与研究文献,尝试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如下建议。第一,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构建系统化的股权价值评估体系。第二,结合公司规模、持股形式等因素,明确夫妻协商未果时该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法。第三,构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程序,促进此类案件有效率地处理。第四,从知情权、股权保全与处分规则等方面出发,建立体系化的非持股方股权权益保护机制。第五,针对拍卖股权与夫妻竞价分割方式存在的问题,建议法院严格限制两者的适用。确有必要适用时,最大程度保证其公平性与合理性。
翟逸凡[5](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权能够被强制执行虽已成共识,但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其强制执行必然与一般财产有所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具体明确规定,导致股权强制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体现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以及股权代持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之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从公司法角度观察,股权强制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国家强制力而实现的股权转让,并非单纯的股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工具,因此应兼顾公司秩序维护、股东权利保护等诸方利益,实现公司法上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公司法》第72条的角度来说,该条通过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秩序与司法干预进行协调,但其效果并不理想。《公司法》第72条下的股权强制执行与民事执行下的股权强制执行不仅仅存在着概念上的区别,还存在着适用等方面的区别。本文将股权的协议转让与股权的强制执行也进行对比,主要集中在股权协议转让的一般规则等。与《公司法》第72条配套适用的2005年《拍卖、变卖规定》以及2016年《网拍规定》不仅使“同等条件”丧失其作为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判断基础的功能,更使其他股东完全丧失优先购买权人地位,沦为竞买人,严重损害其他股东权利和公司秩序。因此,法院应在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涉及股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中弃用“跟价法”,改采“询价法”,以均衡保护各方利益。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但法律并不禁止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自治放弃自己的人合性。当章程自治规定与股权强制执行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性产生冲突时,应允许债权人或其他竞买人提出异议。基于种种原因,代持股现象普遍存在。当名义股东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出资人此时存在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能,并以自己是被执行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股权”。此时,代持股强制执行中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就会产生直接冲突。如果偏向保护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必然使另一方遭受更多的损失。应以形式主义标准为原则,并将《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第三人限定在与名义股东建立股权交易关系的第三人,平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论文第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与探讨。本文通过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定义,通过定义突出股权强制执行的特征。本文认为的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利益与公司秩序兼顾原则,本文从公司法角度上对其进行了论述。之后分析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与股权强制执行的不足之处,由此提出相关问题。第二章探寻引起股权强制执行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障碍的数个争点,包括“同等条件”以及“通知时间”的确定困境、章程自治规定与股权强制执行下优先购买权的冲突等。第三章,通过案例统计与分析,从保护名义股东债权的角度探讨股权强制执行下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冲突以及司法实践对于此种利益冲突的不同解决态度,并对产生此种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我国股权强制执行问题解决路径,本文在第四章中首先明确将询价法作为主要竞价方式。其次,以形式主义标准为原则,限缩第三人的认定标准,以期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难提供解决路径与方案。
连佳慧[6](2020)在《房屋不交吉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重要部分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和多样等新特点。在广东地区的不动产交易市场中,一个独具粤味色彩的惯用词汇应运而生—不交吉。它本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应是对这种特殊房屋买卖解释说明的最佳用语。从法律层面上讲,不交吉买卖是竞拍人按现状从法院拍卖得到的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价格偏低的原因在于房屋上存在无法马上腾空的瑕疵。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通过检索不交吉一词,得出561篇判决书,其中90%来自于广东省,因不交吉房屋买卖在广东省备受关注且争议较多,因此本文所选取的95个案例均源于广东省各级法院,针对实务中对不交吉判决的争议进行深入研究。期望为不交吉房屋买卖司法适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绪论部分,对所搜集的95个案例进行初步归类分析,分析现有制度对解决此类案件的意义与不足,并以2018年12月4日广州中院的案例为导火线,结合所选案例发现不交吉房屋买卖在内涵界定与法律性质定位存有争议,同时对实务中不交吉房屋买卖案件所表现出的问题进行简述,最后针对本文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以下三部分中一一概述。第一章,结合案例对不交吉房屋进行类型化整理,结合不同主体对不交吉概念的认定得出本文观点,最后从本文研究角度借鉴不同学说明确了房屋不交吉买卖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房屋不交吉买卖的合法性争议是解决不交吉问题的第一步,本章第一节对此进行深入分析。第二节在类型化基础上提炼出实务中不交吉房屋买卖共有的问题,围绕争议结合现有法律制度进行论述。但不交吉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此,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第三章,针对第二章反映的问题,结合现有法律制度,从立法与实践角度,为解决不交吉房屋买卖提出可行性建议。
孙芸[7](2020)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的民事权益”类型化研究》文中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出台,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当事人、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等基本完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无论在执行程序中还是在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均是审理标准,对于何种民事权益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较为宽泛,既有物权、特殊债权等权利,还有占有等事实状态。结合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国并未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加以明确规定,能够查找到的,只是一些概括性的法条与某些高院的指导规范。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各个高院的指导意见没有给出一致性的判断标准,法院在执行程序和诉讼中的判断便存在诸多争议,加剧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性。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从而强化其参考价值,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另外,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总结出一套能够适应审判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原则是有必要的,也是本文思考的问题。我国民事权益种类繁多,基于现状和现实需要,一方面,本文试着运用类型化分析法将民事权益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类别,再对物权进一步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债权细分为租赁权、预告登记及虚假登记。为了丰富主题,贴合实际,案例分析法贯穿在文章始终。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开篇,笔者均引用一个现实案例并在篇末加以分析,从而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本文在最后一章总结出一套审理方式、审理标准和审理原则,以助法官应对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情。
许盛[8](2020)在《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类型化”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物权法》第28条所确立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能够澄清“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规定”之内在机理,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限定及类型化“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物权法》第28条提供指导。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现予以简要陈述如下。第一部分对作为“内在机理”的学界理论之“体系性不足”进行了阐释并对怎样克服进行了初步分析。在学界理论之体系性不足的阐释上,本文将学界理论分为两类,一类是“未触及本质的学界理论”,此类理论在具体建构上并没有考虑到“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规定”的特殊性,从孤立的立场来进行解释,因而注定其无法触及到“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制度”之本质,不能以之类型化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另一类是以“形成判决理论”作为“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制度”的内在机理;“形成判决理论”兼顾了程序与实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由于其来源于德国,将其作为“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制度”的内在机理于我国法律体系下面临着难以解决的理论困境,无法为“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规定”提供周延的理论依据,不能圆满的完成类型化“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之任务。两类理论都具有与法律体系不相契合的弊端。在“初步克服”的分析上,本文认为需对“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规定”进行重新解释以确立契合我国法律体系之“内在机理”,如此才能从根源上克服前述学界理论“体系性”不足的弊端,并把方案初步确定为首先探明“规范意旨”;其次,以“规范意旨”为基础引出基准原则作为具体探究“内在机理”的标准及指导方向,最后以所探明的”规范意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基准原则”为标准选择具有“类型化”功能的概念来具体建立契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机理”。第二部分在内容的安排上主要是重新确立了契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机理”以克服学界理论体系性不足之弊端。在此部分本文按照既定的解决方案,首先探明了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规定的“规范意旨”,认为“规范意旨”是为了使形成权的效力能够充分发挥,避免立法者价值判断失衡的不合理现象出现,从而在制度上作出此安排。接着以“规范意旨”为基础及线索确立了“实体与程序相协调”、“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两项原则作为标准及指导方向,并以此为基础引入了具有“类型化功能”的“内在机理之基点”的概念,选取了“形成权”作为“内在机理之基点”并结合其它属性来具体探究契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机理”;最终所探寻到的“内在机理”简要概括为“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权与纠纷解决机构的纠纷解决行为结合从而产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第三部分用所探究的以“形成权为核心的内在机理”来类型化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在此部分,本文选取了作为内在机理之基点的形成权为基础来展开法律文书类型化的初探。分析了“物权形成权”、“债权形成权”、“诉讼法上的形成权”为基础所产生的判决、裁决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以“物权形成权”为基础的判决、裁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以“债权形成权”为基础的判决、裁决基于我国法律体系下的特殊物权变动模式在满足债权形成权所作用之“债之法律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时能够导致物权变动。以诉讼法上的形成权为基础所产生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限于对“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改变后所产生的法律文书;再审之诉是建立在法院审判监督权及检察院检查监督权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其实质是对案件进行了再一次之审理,只是程序发生了变化,实体法律依据并没有变,故要产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循“内在机理”之要求。第四部分对溢出“以形成权为核心的内在机理”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之情形作进一步分析。在此部分,本文对突破“内在机理”的法律文书不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一概否认其能导致物权变动,而是看其对“内在机理”的突破有无正当理由,如有正当理由则认可其能导致物权变动,反之则否。遵循着此种思路来分析,本文认为基于强制执行领域的特殊法政策考量,强制执行中的拍卖裁定及以物抵债裁定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在刑事判决领域,为了贯彻立法者所确立“民事责任优先”的规范意旨,本文赞同基于特别没收所产生的判决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不赞同基于一般没收所产生的判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调解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并没有正当的理由,认可其能够导致物权变动颠倒了《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变动体系,除此之外,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基础。故,本文并不认可调解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行政判决的机能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会导致物权变动。
艾国[9](2020)在《买卖型担保的司法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买卖型担保作为民间融资领域的一种新型交易安排,当事人抱有较高的担保预期,但司法实践结果表明,买卖型担保仅是一种债权担保而非物权担保,与当事人的担保预期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的消极,二者结合导致司法实践仅关注基础的借贷法律关系而未深究从属的担保法律关系,并进而引发出借人肆意扩张权利和担保人恶意毁约的诉讼乱象。买卖型担保虽未得到司法的认同,但并非不具有担保功能:买卖合同可以证成为在锁定责任财产目的范围内有效;买卖型担保可以证成为包括保证、质押和让与担保等在内的多种具体担保方式,因而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买卖型担保并非担保的创新,而是担保的变异,立法上宜将不同形式的买卖型担保纳入相应的担保方式之中,以免引起概念和逻辑的混乱。
叶名怡[10](2020)在《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文中研究表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二、判决书能否“拍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判决书能否“拍卖”(论文提纲范文)
(1)论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 ——从法释〔2015〕18号第24条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一、后让与担保概述 |
(一) 后让与担保概念的肇始 |
(二) 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定位之争 |
(三) 后让与担保与现有物权体系的冲突 |
1. 后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 |
2. 后让与担保与物权公示原则 |
3. 后让与担保与流押禁止规则 |
二、我国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 |
(一) 法释[2015]18号出台前最高院的经典案例分析 |
1. “朱俊芳案”: 担保合同未违反流押禁止应属有效 |
2. “杨伟鹏案”: 担保合同因违反流押禁止而属无效 |
3. “申腾案”: 担保合同未违反物权法定应属有效但应清算 |
4. 小结 |
(二) 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出台 |
(三) 法释[2015]18号出台后各级法院的审理情况 |
1. 滥用第24条裁定驳回起诉 |
2. 限制第24条第1款的适用 |
3. 架空第24条第2款的作用 |
4. 小结 |
(四) 法释[2015]18号第24条与《九民纪要》 |
三、我国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 理论界未形成相关通说 |
(二) 实务界未统一审理思路 |
(三) 配套制度尚未进行构建 |
四、后让与担保配套制度的日本与我国台湾经验 |
(一) 日本—假登记担保制度与清算经验 |
1. 临时登记措施 |
2. 清算规则 |
(二) 我国台湾地区—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清算经验 |
(三) 小结 |
五、我国后让与担保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 加强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对接转化 |
1. 强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合作研究 |
2. 推进理论研究向司法应用转化 |
(二) 统一后让与担保案件的审理思路 |
1. 积极发布有关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 |
2. 多颁布典型案例保持裁判的统一性 |
(三) 建立必要的配套制度 |
1. 公示制度的构建 |
2. 清算方案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二章 典当融资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典当性质相关学说评析 |
一、营业质权说 |
二、营业质权说与营业抵押权说 |
三、独立的担保物权说 |
四、借贷担保联立说 |
第二节 典当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一、典当与典权 |
二、典当与质押 |
三、典当与抵押 |
四、典当与让与担保 |
五、典当与所有权保留 |
第三节 典当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四节 我国典当融资的制度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三章 我国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的现实性问题 |
第一节 典当合同性质、效力认定问题 |
一、典当合同的性质 |
二、典当合同的效力 |
第二节 赎当、绝当的属性、规则问题 |
一、赎当的规则适用问题 |
二、绝当的规则适用问题 |
第三节 司法实务中息费的相关问题 |
一、出当时能否预扣综合费 |
二、绝当后能否收取息费 |
三、绝当后收取息费的计算方法不一 |
第四节 善意收赃的处理问题 |
一、我国对典当行善意收赃的相关规定 |
二、司法实务中对善意收赃的态度 |
三、善意收赃的构成要件 |
第四章 境外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的法制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新加坡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 |
第四节 中国台湾地区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 |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典当融资法律完善建议及司法对策 |
第一节 典当融资法律制度完善的指导思想 |
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二、从严管理与交易自由、效率的平衡 |
三、创新与传统的平衡 |
第二节 典当立法层次、效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典当融资纠纷的司法解决对策 |
一、典当合同的效力认定 |
二、明确绝当物的处理规则 |
三、明确息费计算标准 |
四、确定善意收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现状与特征 |
第一节 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 |
一、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与矛盾 |
二、司法裁判出现分歧 |
三、矛盾的逻辑: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成为起诉要件 |
第二节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特征 |
一、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现实存在的实体权益 |
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财产别除的功能 |
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诉讼要件 |
第二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类型化 |
第一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的认定标准 |
二、共有权 |
三、所有权保留 |
四、所有权的例外 |
第二节 担保物权 |
一、抵押权 |
二、质权与留置权 |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第三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类型化 |
第一节 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
一、债权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
二、债权人应将基础权利作为异议事由 |
三、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例外 |
第二节 租赁权 |
一、租赁权的肯定与否定 |
二、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 |
一、生存权保障理念的贯彻 |
二、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的执行 |
三、预告登记 |
第四节 隐名权利 |
一、隐名股东 |
二、借名买房 |
第四章 认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方法 |
第一节 执行标的权属的认定逻辑及规则 |
一、判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基本路径 |
二、执行标的权属的再判断 |
第二节 案外人实体权益的判断规则 |
一、实体审理 |
二、实质审查 |
三、举证责任分配 |
四、限制自认 |
第三节 案外人实体权益排除效力的认定 |
一、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 |
二、优先清偿主义原则 |
三、利益平衡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论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被夫妻共有的理论争议 |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被夫妻共有的理论争议 |
1.1.1 肯定论 |
1.1.2 否定论 |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被夫妻共有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范围的界定 |
2.1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标准 |
2.2 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范围的界定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割的规定与其实践难点 |
3.1 现行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分割的规定 |
3.2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法 |
3.2.1 径直分割股权 |
3.2.2 折价补偿 |
3.2.3 竞价分割 |
3.2.4 股权二分法 |
3.3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考量因素 |
3.3.1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经济独立能力 |
3.3.2 夫妻共有股权的持股形式 |
3.3.3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加入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 |
3.3.4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经营能力 |
3.3.5 夫妻双方的贡献程度 |
3.3.6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 |
3.4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践难点 |
3.4.1 股权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 |
3.4.2 夫妻协商未果时夫妻共有股权应当如何分割 |
3.4.3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程序的缺失 |
3.4.4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时非持股方股权权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
3.4.5 拍卖股权与夫妻竞价方式存在适用上的漏洞 |
第四章 完善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建议 |
4.1 法国、日本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启示 |
4.1.1 法国 |
4.1.2 日本 |
4.1.3 法国、日本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启示 |
4.2 完善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建议 |
4.2.1 建立系统化的股权价值评估体系 |
4.2.2 明确夫妻协商未果时共有股权分割的方法 |
4.2.3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程序的构建 |
4.2.4 非持股方股权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 |
4.2.5 拍卖股权与夫妻竞价分割方式弊端的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概述 |
第一节 股权与股权强制执行的内涵与特征 |
一、股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内涵 |
三、股权强制执行的特征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
一、债权人利益与公司秩序兼顾原则 |
二、公司财产与股权相分离原则 |
三、财产促进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 |
第二章 有限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困境 |
第一节 “同等条件”与“通知时间”的确定困境 |
一、“同等条件”的确定困境 |
二、“通知时间”的确定困境 |
第二节 优先购买权实现的法律冲突 |
一、章程自治规定与股权强制执行下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
二、股权强制执行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主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困境 |
第三章 代持股强制执行中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利益保护之冲突 |
第一节 利益冲突及其解决路径的实证分析 |
一、保护债权人的裁判 |
二、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裁判 |
三、问题总结 |
第二节 利益冲突与裁判分歧之原因辨析 |
一、股东资格判断标准不明 |
二、第三人认定范围不清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解决路径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中优先购买权实现困境的解决路径 |
一、章程自治与优先购买权法定性的适用协调 |
二、采用询价法确定“同等价格” |
三、适用《公司法》第71条来解决股权强制执行中优先购买权实现主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困境 |
四、明确法院通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 |
第二节 代持股强制执行中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权益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以形式主义标准为原则 |
二、限缩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房屋不交吉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房屋不交吉的界定与性质 |
第一节 房屋不交吉的界定 |
一、房屋不交吉的一般界定 |
二、不交吉房屋的分类 |
第二节 房屋不交吉的性质 |
一、房屋不交吉买卖的特征 |
二、房屋不交吉买卖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司法实务中房屋不交吉买卖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房屋不交吉买卖的本质问题 |
一、典型案例 |
二、对房屋不交吉买卖合法性争议 |
第二节 房屋不交吉买卖的行为问题 |
一、执行法院交吉责任认定不统一 |
二、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冲突 |
三、使用人对物权人房屋使用的限制争议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房屋不交吉买卖案件处理思路 |
第一节 立法层面上的建议对策 |
一、明确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冲突规则 |
二、明确不交吉拍卖下法院的交付责任 |
第二节 实践层面上的建议对策 |
一、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 |
二、严格做好拍卖公示工作 |
三、强化房屋不交吉司法拍卖的监督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7)“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的民事权益”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确立与界定 |
2.1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司法确立 |
2.2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界定 |
2.2.1 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归属的判断 |
2.2.2 判定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分析 |
3.1 案情及争议点 |
3.1.1 基本案情 |
3.1.2 争议焦点 |
3.2 物权分类研究 |
3.2.1 所有权 |
3.2.2 用益物权 |
3.2.3 担保物权 |
3.3 案例争议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分析 |
4.1 案情及争议点 |
4.1.1 基本案情 |
4.1.2 争议焦点 |
4.2 债权分类研究 |
4.2.1 租赁权 |
4.2.2 预告登记 |
4.2.3 虚假登记 |
4.3 案例争议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再判断 |
5.1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断方式 |
5.2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断标准 |
5.3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断原则 |
5.3.1 “三特定”原则 |
5.3.2 利益权衡原则 |
5.3.3 保障救济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8)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学界理论之体系性不足及初步克服分析 |
(一)学界理论体系性不足之分析 |
1.未触及本质的学界理论 |
2.以“形成判决理论”为解释路径的体系困境 |
3.上述学界理论体系性不足之总结 |
(二)克服学界理论“体系性不足”的初步分析 |
1.两种克服方案之取舍 |
2.“重新解释方案”之具体化论证 |
二、体系性不足之克服—以形成权为核心之内在机理 |
(一)应注意探明“规范意旨” |
(二)应注意的二个基准原则 |
1.应注意实体与程序相协调 |
2.应注意与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协调 |
(三)探究契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机理” |
1.确立“内在机理之基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
2.以形成权为“内在机理之基点”的合理性分析 |
3.“内在机理”的双重构造性及动态性 |
4.总结 |
三、以形成权为核心之“内在机理”类型化法律文书 |
(一)以形成权为基础展开法律文书类型化的初探 |
1.以物权形成权为基础的判决、裁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 |
2.以债权形成权为基础的判决、裁决部分可以导致物权变动 |
3.以诉讼法上的形成权为基础的判决部分可以导致物权变动 |
(二)总结 |
四、溢出以形成权为核心的内在机理之体系外安排 |
(一)法政策视角下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 |
(二)民事责任优先下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 |
(三)应注意的两类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
1.调解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
2.行政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
五、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三)外文资料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9)买卖型担保的司法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买卖型担保的定义 |
(一)买卖型担保的表现形式 |
(二)买卖型担保的契合点 |
二、买卖型担保的司法实践 |
(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司法实践 |
1.优先受偿的裁判理由 |
2.连带清偿的裁判理由 |
3.拍卖受偿的裁判特点 |
4.无涉担保的裁判路径 |
(二)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司法实践 |
1.关于判决结果的分析说明 |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路径和裁判理由 |
3.解除合同的诉讼路径和裁判理由 |
4.驳回起诉的诉讼路径和裁判理由 |
(三)买卖型担保在执行环节的司法实践 |
1.未决买卖型担保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
2.优先和连带判决具有既判力 |
3.拍卖受偿并非优先受偿 |
三、买卖型担保的困境 |
(一)司法效果严重背离当事人预期 |
1.当事人的担保预期 |
2.买卖型担保的司法效果 |
(二)出借人肆意扩张权利 |
1.买卖诉求的司法观 |
2.买卖诉求的实现 |
(三)担保人恶意毁约 |
1.恶意毁约的前提 |
2.恶意毁约的途径 |
(四)两败俱伤的结局 |
1.担保意愿逐渐下降 |
2.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
四、买卖型担保的法律评析 |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
1.买卖合同效力的主要观点 |
2.买卖合同以锁定责任财产为目的 |
3.买卖合同在锁定责任财产目的范围内有效 |
(二)买卖型担保的性质问题 |
1.买卖型担保性质的主要学说 |
2.买卖型担保宜证成为多种具体担保方式 |
3.买卖型担保不具备独立成型的条件 |
五、买卖型担保的规范路径 |
(一)完善买卖型担保立法 |
1.完善担保登记制度 |
2.扩张保证担保定义 |
3.变通物权登记规则 |
(二)规范买卖型担保司法 |
1.破除“唯担保论”的裁判路径 |
2.鼓励司法创新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物权变动 |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财产清算协议” |
(二)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 |
二、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 |
(一)比较法上取得型债权请求权不可排除强制执行 |
(二)我国法对取得型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正当化努力 |
1. 物权期待权理论 |
2. 事实物权(准法律物权)理论 |
3. 债权物权化理论 |
(三)离婚清算债权可排除强制执行的理论证成 |
三、执行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或无偿取得之债权 |
(一)须为金钱债权 |
(二)或为无偿取得的其他债权 |
(三)执行债权无担保或无法定优先地位 |
四、案外人异议方之要件 |
(一)离婚协议债权须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 |
(二)案外人在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 |
(三)案外人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 |
五、不应作为异议权成立要件的其他因素 |
(一)“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要件 |
(二)“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相反事实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
六、结论 |
四、判决书能否“拍卖”(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 ——从法释〔2015〕18号第24条展开[D]. 王臻美. 苏州大学, 2020(03)
- [2]我国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 蚁东烁.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化研究[D]. 李嘉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D]. 蒙堂计. 广西大学, 2020(07)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D]. 翟逸凡.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房屋不交吉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连佳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7]“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的民事权益”类型化研究[D]. 孙芸.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8]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化研究[D]. 许盛.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9]买卖型担保的司法实践研究[D]. 艾国.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10]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J]. 叶名怡. 法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