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概念的定义_关系逻辑论文

集概念的定义_关系逻辑论文

论集合概念的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集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对长期以来在逻辑界和逻辑教学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种简明的确认方法,并对“非集合概念和普通概念的关系问题”加以澄清。

关键词 逻辑 集合概念 普遍概念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是目前高校运用最多的一本逻辑教材,教材中有这样一道练习题:“判别句中划有横线的语词是在集合意义下使用的还是在非集合意义下使用的。”其中有这样两个语句:

〈1〉“世界上著名的群岛有阿留申群岛、夏威夷群岛、 马六甲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

〈2〉“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可以将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1〕

在逻辑学界,有一部分人认为句中的“群岛”和“森林”都是非集合概念,其理由就是:“如果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话,它们就只能同时是单独概念,而不能是普通概念。”〔2 〕有人还断言:“在特定的语句中,集合概念可以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3 〕对此我持完全相反的意见,我认为,持上述观点的人至少没有弄清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什么是集合概念?如何确定一个概念是不是集合概念?第二,集合概念和普通概念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三,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意义何在?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谈谈我的一些想法,以就教于逻辑界的同仁。

确定一个概念是不是集合概念应该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由于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所以,确定一个概念是不是集合概念的问题就转换成了确定一个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不是集合体的问题。

集合体是由若干能够独立存在的同类个体组成的有机整体,例如“学生会”、“工人阶级”、“国家女子足球队”等等。集合体所具有的属性,集合体中的个体不一定具有,它们或都不具有或不都具有,而不是一定都不具有,这是集合体和个体关系的一大特征。当我们要确定一个概念反映的是不是集合体时,我们只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某种与之处于个体与集合体关系的事物,若存在,它就表达集合概念,否则就表达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与个体的关系,不同于类与分子的关系。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组成事物的类,构成类的具体事物是分子,类中的小类称为子类。类所具有的属性分子一定具有,大类所具有的属性子类一定具有。以水果和具体的水果来说,水果具有的属性,具体的每一种水果具有,所以它们之间是类与分子的关系。集合体与个体的关系也不同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整体虽然也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但它是由不同类的部分组成的,而集合体是由同类个体组成的。例如一棵树与这棵树的树叶、树干、树枝、树根间,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不属于集合体与个体的关系。

有了以上的标准,对于任意一个语词,我们都可以确定其表达的是不是集合概念,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集合概念,我称之为“专门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群岛”和“森林”就是这样的语词,是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就能被确定为集合概念的语词。这样的语词在汉语中只占少数,它们的构成有些是有规律的,如“车辆”、“纸张”、“马匹”、“船只”等,它们都是由一个单音名词加上量词复合而成的。再如“人类”、“词汇”、“羊群”等,是由一个单音名词加上一个表示汇集、众多之意的词构成的。有些则是无规律的,“群岛”和“森林”就是这一类,对于这一类语词,我认为即便在具体的语句中也应该被视为集合概念,这样的处理丝毫不影响学生对概念的把握,不影响学习集合概念所要达到的目的。倘若认为这类语词在具体的语句中有时可作为集合概念使用,有时又可以作为非集合概念使用,这只会造成混乱,使学生无所适从。

当要判定的是句中的某个语词时,由于已经有了上述的限定,所以要确定的只是那些不专门表达集体概念的语词。例如“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对于这类语词我们只需要考虑它反映的属性是否每一个具体的中国人都具有,如果每个中国人都具有这一属性,说明句中的“中国人”与具体的中国人间并不是集合体与个体的关系,它表达的就是非集合概念,否则的话就是集合概念。显然句中的“中国人”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对于这种在句中充当主语的语词,还有一个更简易的判断标准,即在主语前加上“每一个”之类的词,若语意成立,就是非集合概念,否则就是集合概念。有时,我们要判别的语词在句中充当表语,如“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由于集合概念有一个特点,它不能用来指称集合体中的个体,如不能说某个学生会的成员是学生会,不能说某个工人是工人阶级,而在“我是中国人”这一语句中,“中国人”是用来指称“我”的,故“中国人”在这一语句中是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和普遍概念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少数人认为它们是一种不相容关系。“如果我们将它们(指“森林”和“解放军”)置于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则不能同时具有集合概念的特征和普遍概念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不能既在集合意义上使用又同时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4〕从这段引语中可以看出,作者在普遍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间划上了等号,如果把普遍概念视为“非集合概念”的代名词,那我完全同意这种观点,确实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一个语词不能既是集合概念又是非集合概念,但问题是普遍概念并不等于非集合概念。

普遍概念是相对于单独概念而言的,指的是反映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是相对于集合概念而言的,指的是不以事物的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对任一概念而言,不是集合概念就是非集合概念。由于它们是采用不同的依据从不同角度对概念进行的划分,一种划分的子项不可能与另一种划分的某个子项的外延完全相同。在这里,集合概念与单独概念、普遍概念之间,非集合概念与单独概念、普遍概念之间,都是交叉关系,而不是别的什么关系。

把〈1〉中的“群岛”和〈2〉中的“森林”视为非集合概念的人认为,在〈1〉和〈2〉这样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它们是普遍概念,是以“一群相同属性的同类集合体”作为反映对象的,〈1 〉中的“群岛”与“阿留申群岛”、“夏威夷群岛”等概念的关系是属种关系,〈2 〉中的“森林”与“防护林”、“用材林”等概念的关系也是属种关系,故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5〕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 种分析只能说明它们是普遍概念,而不能说明它们是非集合概念。这部分人之所以错认为它们是非集合概念,是因为混淆了非集合概念和普遍概念。退一步说,即便真有人能确证〈1〉和〈2〉中的划横线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我还是要给这些人泼盆冷水:“集合概念可以在非集合意义下使用”的观点,除了使问题复杂化外,别无益处。这是由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意义所决定的。

集合概念一直是逻辑教学中的一个难点,为什么要讲解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区分呢?我认为它有两个方面的目的。

首先,是为了让学生能准确地使用集合概念。那些专门用来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使用中有一些共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说,集合概念,不能和表达个体的量词连用。不能说“三艘船只”,只能说“三批船只”;不能说“三个词汇”,只能说“三个词”或“三类词汇”等等。再比如说,集合概念不能用来指称集合体中的个体,也不能用来指称集合体中的部分对象。不能说“孔子是人类”、“千里马是马匹”等。

其次,是为了让学生能准确判别一个三段论推理是否有效。有些三段论推理看似十分有理,实则不然,以下两个推理就是如此:“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众,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我是中国人,所以我是勤劳勇敢的。”类似的推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这种推理之所以是无效的,因为它犯了“四概念”错误。这样的三段论看上去只包含三个不同的语词,但表达的却是四个概念,推理中的“群众”和“中国人”分别出现了两次,其中一次表达的是集合概念,一次表达的是非集合概念。

要学生判别具体语句中的某个语词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还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其目的主要在于让学生能准确地判别三段论推理中的“中项”是否一个是集合而一个是非集合。既如此,把专门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始终视为集合概念丝毫不影响判断的准确性。例如:

森林是有用的

大兴安岭森林是森林

所以,大兴安岭森林是有用的

把其中的“森林”和“大兴安岭森林”都视为集合概念,这个推理依然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集合概念的判定应该分为两种:专门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和只在具体语境中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专门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判定为集合概念。说“非集合概念可以在集合意义下使用”是合理的,但说“集合概念可以在非集合意义下使用”是不合理的。

注释:

〔1〕《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2〕〔4〕木白:《试论集合概念》,《逻辑》1986年第1期, 第49页和第50页。

〔3〕白庆祥、韦淑梅主编《逻辑学基础》,1995年,第14页。

〔5〕木白:《试论集合概念》,《逻辑》,1986年第1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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