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财富的关系: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的几点经验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与财富的关系: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的几点经验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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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3)01-0009-05

关于劳动与财富的关系,对此一问题的解析,主要是基于对江泽民同志关于劳动和劳 动价值理论两次重要论述的理解,一次是去年的“七一”讲话,另一次则是今年的十六 大报告。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 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 ,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 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 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 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也是剩余价值学说的 逻辑起点。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是解决当前中国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 题的钥匙,也是研究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理论枢纽。在刚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运用新的视角和观念正确认识与人们的利益息息 相关的劳动与财富问题,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的关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一向认为:价值是由人的劳动创 造的,物不创造价值;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 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态度,应该是坚持与发展并重,重在坚持。马克思的劳动 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必须坚持,即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物不创造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一 点,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就会遭到瓦解。但在强调坚持的同时,必须强调发展, 毕竟我们今天“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江泽民)。 如果没有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就不可能保持劳动价值理论旺盛的生命力。而发展的基 本方向,是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要素——劳动及其内涵和外延——在当今时代的巨大变化 和发展。比如,用石块击打猎物是劳动,用纺车纺线是劳动,用铁犁耕地也是劳动,生 物克隆是劳动,程序设计同样是劳动,对要素的组织和资源的配置不是更为复杂的劳动 吗?在现代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将劳动视为某一种单一方式,将劳动者仅仅界定为某 一单一群体的观念已经不合于时代。深化认识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前提在于“认识” ,如果连“认识”都做不到,就根本谈不上“深化”。在近期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 中,一些学者往往把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混为一谈。一些文章从字面上看谈的是价值创 造问题,而从内容上看他谈的却是财富创造问题。与体现商品社会属性的价值不同,体 现商品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则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在这一点上,必须明确, 不能把形成财富的劳动同形成价值的劳动混同起来,价值当然要以使用价值作为其物质 承担者,然而,生产使用价值即财富的劳动,并不必然地创造价值。马克思虽然反复强 调价值创造源泉的唯一性,但他却从来没有否定过财富创造源泉的多元性。因为,对于 财富的创造过程,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他在《 哥达纲领批判》中,曾针对拉萨尔的错误,明确指出:“劳动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 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 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这一点,与威廉·配第所说的劳动 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在涵义上是相同的。不过,针对这一问题,还必须明确 ,财富这个范畴是同人类社会始终共存的,而价值这个范畴仅仅属于商品经济时代。在 商品经济中,一切生产要素,既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必备要素,也是生产价值的必备要素 。但是,我们决不能把创造价值的条件同创造价值的源泉混同起来,也不能把创造财富 的源泉同创造价值的源泉混同起来。因此,我们在有关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时, 必须把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劳动不是财富(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样两个不同性 质的问题区别开来。

二、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上的争论,曾一度成为 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核心,并曾对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政策产生了理解上的分 歧或误导。因此,弄清这一问题,在当前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马克 思分析和研究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对象和前提,是19世纪中叶以英国为代表的自 由资本主义制度,其目的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的内在经济矛盾,从而为无产阶级的革命奠 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在这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他从不认为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参 与分配的权利。由于财富是由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这就为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参与财 富分配提供了经济基础。马克思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曾指出:“消费资料的 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 方式本身的性质”。恩格斯在其后不久出版的《反杜林论》中也写道:“分配就其决定 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 结果,而且,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些关系和前提,我们就可以确切地推断这个社会中占支 配地位的分配方式。”因此,只要存在所有权的差别,资本(不过是货币化的生产要素) 所有者就要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资本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 ,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我们狭隘地理解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片面地要求 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参与价值的分配,那无异于要求外国资本到中国只能从事无偿 投资而不能取得任何回报,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从社会角度来讲,资本参与收入分配 ,也有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能够激发资本所有者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 性,从而构成市场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由于理论界在有关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中,常 常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这在理论上就形成了两个方面的误区:一是用劳动 价值论来否定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以致于将一切非劳动收入都列入剥削行为,从而对 我国从国外引进资金和技术以及发展民营经济的开放政策制造了理论上的混乱;二是鉴 于我国目前多元分配格局逐步形成的现实,认为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 造,并以错误的逻辑演绎来论证现存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性。这样两种理论上的误区, 不仅不会导致人们对于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深化,反而造成了人们对于我国目前分配政 策的曲解或误解。因此,从理论上澄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二者的区别就显得十分必要 。

三、价值创造与创造主体的关系。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所谓“无差别”,就是说,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 动,只要其构成了价值形成过程中社会必要劳动的一部分,那么,毫无疑问,它本身就 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劳动价值理论不是马克思的创造,但是由于马克思提出劳动的二 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概念,才以缜密的逻辑思维,科学地解决了李嘉图等人关 于“劳动创造价值”的内在矛盾,从而真正找到了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枢纽。因为 创造了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体现的不过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这在商品社会的任何阶 段都是一样的;只有创造了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才体现了商品的社会属性,而这才是分 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切入点。但在现阶段,我们一些同志在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 值理论时,的确出现了某些偏差,对于价值的创造主体,赋予了太多的政治评价和道德 评价的色彩,从宣传和政策上似乎更为认可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而对脑力劳动或复杂 劳动则心存疑虑,殊不知在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的今天,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对于财富的 创造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对于生产劳动往往较为肯定,而对生产劳动的发展和变化却 又重视不足,殊不知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生产劳动的范畴无论其内涵和外延都已经并正 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更有甚者,一些同志站在传统的阶级斗争立场上,片面认定只有工 人农民的体力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而其他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不仅不会创造价值,而且几乎成为“资本家”、“剥削者”、“寄生虫”或“吸 血鬼”的同义语。工人的劳动或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只是在具体劳动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但它们却毫无区别地都属于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抽象劳动的范畴,且只要是 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的活劳动都创造价值。只承认工人的劳动会创造价值而否定企业经 营者的劳动也会创造价值,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私营企业主在经营管理企业的 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而且往往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因此,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比 一般的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要创造更多的价值。然而,在一些思维方式陈旧的同志眼里 ,即使同属企业经营者,似乎也有“公”“私”之别。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创造价值 ,为什么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在价值创造主体上,本来是一个抽象的 理论问题,断不可在这方面也搞出一个“公”“私”之辨、“社”“资”之争来!由此 可见,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的论述,具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妨碍人们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另一 个思想羁绊,就是认为劳动价值理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然而,这的确又是一种误 解。在100多年前的欧洲大陆,马克思只是将劳动价值论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而没有试图运用来分析一切经济关系,更没有运用来分析当时尚不存在的社会主义经 济关系,恰恰相反,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商品经济的,当然也就不存在劳动创造 价值的问题。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原则不存在任何的内在 联系。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设想,“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 料为基础的社会(亦即我们所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笔者注)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 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而恩格 斯在《反杜林论》中也以同样肯定的口吻论述道:“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 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在一个既没有交换当然也没有 价值的社会中,劳动价值论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它又如何能够成为这一社 会分配原则的理论基础呢?因此,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明按劳分配 原则或别的什么分配原则,也从来没有说过劳动价值理论是按劳分配原则或者其他分配 原则的理论基础。我们绝对不应将马克思从未说过的话,强加到他的身上,然后借用他 的巨大权威去压服或“俘虏”普通的民众。即使在价值规律仍然发挥作用,商品经济仍 然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事实上,在现代和当代世界史上还从来没有哪一个宣称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真正消灭过商品货币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说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 配原则的理论基础,因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原本就不是一码事。(本文第二部分已经 作过阐述,此处不赘)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 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 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 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1]

五、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分配领域和分配原则问题上 ,有一个非常政治化的提法,那就是,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资分配是资 本主义的分配原则,二者似乎截然对立,不共戴天。笔者1993年9月初在《工人日报》 发表《谈按资分配在市场条件下的合理性》时,就曾体会过某种若有若无的理论风险。 好在不久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 确指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种风险才得以化解。江 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 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生产 要素,不过是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具备的因素和条件,这些因素和条件,大体可以 分为两类,即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人的因素是指劳动者,而物的因素就是生产资料。 当然,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 会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增加新的内容。按劳分配所要求的是,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 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哥达纲领批判》)“等量劳动领取等 量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生产要 素的作用。但由于在马克思那里,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前提条件是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 ,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概念,与今天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而存在的“ 劳动”概念,在历史范畴和逻辑范畴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 ,人们至少从理论和政治上重视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尽管这种重视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 意,比如社会前提条件的根本差异和实施中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色彩,就是一个与马克 思主义的原则格格不入的东西。然而,尽管社会主义各国在执行分配政策上或有某种形 式上的不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对生产要素中物的要素参 与分配采取了拒斥或否定的态度。由于过分强调了意识形态的对立性,忽视了经济发展 的客观规律性,以致于在客观上削弱了资本和土地等物化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 要作用。如果说资本、厂房、设备属于物化的生产要素的话,那么,知识、技术、管理 等生产要素,从它们的本质属性中,则体现了更多的人的因素。在生产过程中,人的因 素显然体现为一种活劳动。在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在现阶段的分配思 想中,承认并重视知识、技术、管理的作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疑发 挥着重大的推进作用。但在整个社会从根本上拒斥和否定物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意 识形态篱笆面前,曾几何时,这些原本属于“活劳动”范畴的所谓人的要素,也被恨乌 及屋地一块被排挤掉。

六、无产者与有产者的关系。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深入分 析和认真比较我们现在所面对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 研究的情况出现了哪些区别和不同,核心问题是解决与人们直接相关的财产或财富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即社会主义社会)中,“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 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 在《反杜林论》中对未来社会的产品占有方式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设想:“一方面由社会 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 资料。”这就是说,在未来社会中,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格局之下,作 为个体的劳动者拥有的只能是消费资料而不能拥有生产资料,他向社会提供的也只有自 己的劳动。然而,历史的发展与创始人当初的设想出现了巨大的差距。那个建立在生产 力高度发达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出现,反之,社会主义革命大都发生在一些贫 穷落后的东方国家;在这些国家,不仅没有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反而,在吃了许多苦头 之后,不得不掉转头来着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在摸索中前进的中国共产党人, 终于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革开放之路,这就是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 内容之一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而在不到四分之一个世纪里,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发 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只 新的社会阶层有了个人财产,就连劳动者个人买股票、办实业的投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 ,许多职工也都持有本企业的股份。所以,从财产占有关系上说,工人阶级已经不同于 过去年代的“无产阶级”,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由于自己的勤奋劳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 条件下的“有产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者成为“有产者”,是从两个方面得以 体现的,一是作为社会主人从总体上占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二是通过自己的 诚实劳动所取得的合法的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的逐步增加,这本来是历史的 巨大进步,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通过改革开放 ,人民刚刚摆脱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初步得到提高,反倒成了当今中国新生的资产阶 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们以保持“无产阶级”的“本色”而自豪,农民们以坚守 了“贫下中农”的“传统”而骄傲,这本来是一个历史的滑稽剧,在任何意义上都没有 值得赞颂的价值,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 《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 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无产阶级革命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一个生 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充分保障的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人民仍然在贫困线上挣扎,人民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仍 然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那么这种“为革命而革命”的无产阶级革命是没 有意义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有产者并不是必然对立的,有产者与剥削者也 不存在必然联系。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 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 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由此可见,江泽民同志这一论断,是一个重大 的理论突破。他不仅对我们党内和社会上曾经存在的“越穷越革命、越富越反动”的极 “左”思潮进行了彻底的拨乱反正,而且对现阶段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在政治上作了充分 的肯定。这表明我们党在理论上的巨大进步和政治上的更加成熟。

七、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关系。这组关系实际上是与上面谈到的按劳分配与按生 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紧密相连的。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 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那么,什么是劳动收入呢?劳动收入一般 是指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从城镇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及其 它经济组织中从业人员,其劳动收入主要是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 贴等。那么,又如何理解非劳动收入的涵义呢?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 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有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 要素获得的收入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 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在我国,一般说来,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从来就 不成问题,而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则是党的十六大的一个重大突破,公开宣布对“合 法的非劳动收入”进行保护,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传统意识形态中,特别是 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政治运动中,中国民众对“非劳动收入”似乎充满了敌意,非劳动 收入不论其来源是否合法,从来都是社会讨伐和消灭的对象。非劳动收入与“不劳而获 ”这样的贬义词几乎是同义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几乎成为“剥削”的代名词。正如我 们在前面谈过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财富创造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在生产过程中, 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和没有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对于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都是毫无意 义的。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付出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 也应按其发挥的作用取得投资回报。这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来属于常识范围内的问题 ,竟然需要党的最高层来拨乱反正,可见极“左”思潮的为害之烈。从另一方面说,在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割裂状态也决不是常态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 产资料的所有者不应当是对立的,每个劳动者本身不再是只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一无所 有的无产者,而应当是在不同程度上拥有生产资料的有产者。现实生活也给我们提供了 这样一幅图景,通过20多年的发展,许多公民个人既是某一公司的劳动者,同时也是某 一企业的投资人,甚至身兼股民与中介等多种角色。因此,在他们的全部收入中,就不 可能是单一的工薪收入,这其中既有劳动收入,也有非劳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将其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视为剥削的话,岂不是等于说“劳动者”同时又是“剥削者”吗 ?在这里,有一种观点也应提及,资本、厂房、设备等生产要素基本上属于此前的活劳 动的凝结、沉淀和积累,因此也应作为劳动的范畴。这种观点的提出,其目的显然是为 了回避在“非劳动收入”方面的社会歧视和政治风险。这种牵强附会的解释,正是在当 时情况下非劳动收入缺乏社会保障的理论怪胎。在这一点上,应当理解一些理论工作者 的苦衷。

收稿日期:200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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