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分配制度的重构_帕累托最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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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社会都要面临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摆脱了平均主义的羁绊后,又陷入了贫富悬殊的困境。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当前我国改革与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此问题的难点不在于效率一方,因为关于效率的定义经济学已有普遍认同的表述,这就是帕累托关于效率的定义,又称帕累托最优,当然这是以竞争性市场为前提的。正是基于追求资源有效配置这一点,党的十四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也认为,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就意味着选择了效率优先”[1]。

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难点在于对公平的理解。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讨论,通常将公平置于收入分配这个特定的平台上。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沿用的公平含义接近于均等或公正的意思,即如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羡慕另外的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2]。

经济学已证明,在纯粹的交易经济中,存在着既是公平的又是帕累托最优的分配。要找到一个既是公平的又是帕累托最优的分配,就要从均等分配开始,并把经济推移到一个竞争性均衡状态。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竞争性均衡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均衡是建立在均等分配基础之上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预算,这样就不会产生妒忌。所以,这一定理在公平和帕累托最优性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联系[3]。尽管这种分析是一种理论分析,但是它为我们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如何使分配达到社会普遍认可的状态,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从公平到不平的路径演变

探寻我国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路径,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30年的路径做一描述。为了使这一描述更加客观和准确,我们采用抽象的方法并借用经济学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来分析,并假设:

1.经济中只有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可以代表两个阶层或两个收入不同的群体。由于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是甲和乙的所有无差异曲线切点的集合,即在每一点上甲和乙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因此它表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和乙能得到的最大的效用组合。

2.甲和乙的效用的大小与其收入正相关,因此,图1中双方效用的大小即意味着其收入水平的高低。图1中的横轴代表甲的效用,纵轴代表乙的效用。在边际可能性曲线与坐标构成的区域内的任何一点都是甲和乙的无差异曲线的交点,因此,区域内的任何一点都不是双方效用最大化点。提高效率的改革同时就意味着区域内的点向边际可能性曲线上移动。因为只有边际可能性曲线上的任何一点代表甲和乙的福利水平达到了效用最大,即帕累托最优。

3.为了确定公平的位置,我们在图中加入一条45°线,该线段上的任意一点代表甲和乙的效用即双方的收入相等,但只有在45°线与边际可能性曲线相交的E点处才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也即双方收入的完全均等与效率的统一。E点在理论上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将E点作为一个公平与效率达到完美统一的点,并作为我们追求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目标的参照标准。

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收入分配制度上以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为特征,这种表面公平,实则缺乏激励机制的分配制度,导致了低效率。我们将这种平均主义和低效率的状态放入图中,并确定在A点的位置。A点在45°线下侧一点上,表明A点的分配是非常接近完全均等的,由于离原点较近,表明A点的经济效率是低下的。实际上,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是从A点这样的状态出发的。

图1 我国30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路径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因此,邓小平在谈到“改革是中国第二次革命”时就指出:改革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为改革涉及人民的切身利害问题,每一步都会影响成亿的人”[4]。中国改革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改革初期并不明确,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我们最初认定平均主义是低效率的根源,所以当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主要是“效率优先”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效率优先”必然使得A点向效用可能性曲线的移动,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则使得A点必然逐渐远离45°线,这两者的合力最终使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了从A点到B点的发展路径。

从长期和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最终会使甲和乙都从中受益。但是,我们不否认在特定时期和领域内,某些社会阶层和成员的利益因改革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也不排除人们从改革中获取的利益有多寡之别。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与变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当制度创新与变迁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为此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与变迁才有可能发生。“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的分布往往是不对称的,也就是受益者未必承担成本或承担较少成本,这样,某些制度变迁就有可能以很多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而让少数人获益。”[5]

由于A点向B点移动过程中越来越远离45°线,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两个基本的社会群体,即从改革中受益较多的社会群体和从改革中受益较少或受损的社会群体。这两个社会群体可以理解为改革的相对受益者和相对受损者,如图1中的甲和乙。甲从改革中获益要远远大于乙,是改革的最大获益者;乙是获益较少者或目前的低收入群体。从A到B的这一改革路径是效率提高与贫富两极分化并存的过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我国城镇家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收入等级计算,最高的10%家庭与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相差9.17倍[6]。另据九三学社中央在2010年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优化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中提供的数据,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7]。由此推论,图中B点的位置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

如果以基尼系数的变化作为收入分配不均等化过程的衡量尺度,我国基尼系数从改革之初的0.16到目前的0.47的变化[8],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以下判断:在30年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以社会公平为代价,完成了经济效率由低向高的转变。

从A点到B点的变化可以看作是帕累托改进,即一项社会变革使得一部分人的社会福利增加的同时,并不减少其他社会成员的福利。但是,帕累托改进是一个效率概念,不能用它作为评价经济体制改革的唯一标准,因为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中会出现利益不一致。如果一项社会变革使得所有成员的福利都有所改善,则这项改革是最理想的,如1984年以前的以土地承包制为主要举措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几乎所有社会阶层都从中受益;如果一项社会变革使得一部分人的社会福利增加的同时,给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项社会变革是否可行就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然后利用补偿理论来判断这项社会变革的可行性。一般来说,只要符合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①,改革就应当继续推进,这也是我国理论界在意识到改革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仍一直坚持推进改革的理论依据。

例如,1984年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最初的“砸三铁”,还是后来的“三项制度改革”、“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买断工龄”等,都直接触动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历史贡献和切身利益,使部分职工成为利益受损者[9]。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研究报告,1995年~2001年,国有部门的职工人数从11300万人下降到6700万人,大约减少了4600万人,约占原来职工人数的40%。同一时期,城镇集体部门的职工减少了1860万人,接近原来职工总量的60%。在这个时期,4300万职工成了登记注册的下岗者,其中3400万来自国有部门[10]。为了使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各级政府经常以改革是符合工人阶级长远利益的观念来教育职工,并承诺将来经济发展了,职工的利益是会得到补偿的。这也就是改革之初邓小平讲的,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以先富带后富的改革思路。尽管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在理论上是虚拟补偿,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果长期忽视对改革成本负担者的利益补偿,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收入分配制度失衡的根源在于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片面理解

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增大使我们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已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新的分配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社会经济效率的取得是否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福利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分析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整个社会的消费和生产在满足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产品的边际转换率的条件下,即达到了均衡。此时,无论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怎样改变,都不可能改变帕累托最优,即提高一个人的福利而不会使另一个人的境况变坏。它表明竞争性市场的特定结构具有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性质。

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逆定理即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讲的更为清楚:在与第一定理相同的前提条件下,每一种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都可通过适当在消费者之间分配禀赋后的完全竞争一般均衡来达到,即收入分配与效率问题是可以分开来考虑的。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是中性的,不管分配的起点如何,都可以通过竞争性市场来达到帕累托最优[11]。

从理论上讲,效率的高低在于资源配置是否通过竞争性市场来完成,而与资源在消费者之间分配状况无关。这意味着,改革初期认定要提高效率就不可能顾及公平的观点,至少在理论认识上的准备是不充分的。我们当时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如何打破平均主义,改变吃大锅饭的局面,设想随着效率的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改善。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即效率与公平是不可分的,效率是不可能脱离公平而独自提高的,对于公平分配问题则缺乏长远考虑。

早在1984年刚刚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时,针对当时制定的改革战略,世界银行就曾经善意地提醒到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平等问题:“对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收入分配问题——更全面地说就是生活水平问题——极为重要,因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目标不仅仅是取得快速增长,还要把增长带来的效益广为散布。”在谈到提高效率时,又讲到“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所做的改变又可能引出一些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公平与否的问题。”还讲到了决定工资的三要素:效率、公平待遇和稳定性[12]。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意识到有效率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世界银行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以“更富了,但更不平等了”为题描述了中国从1981年到1996年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指出: “过去15年来,东欧转轨国家和前苏联的不平等状况虽日益加重,但也不像中国那么严重。”[13]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改革开放30年间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竞争性的市场体系——这是保证效率实现的关键。那种认为要保证经济的高效率就必须容忍分配不公的观点实际上是源于“库兹涅茨假说”。“库兹涅茨假说”之所以在学术界引发长期的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一假说具有很强的政策含义。如果收入差距的变动与经济发展的阶段密切相关,那么,收入差距扩大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就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分配政策也是无效的。我们需要的只是等待,等到经济发展的拐点的到来,收入差距自然就会缩小。因此,效率优先,加速发展经济,缩短拐点到来这一过程就成了唯一的选择。然而,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迄今为止还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收入差距的变动在遵循库兹涅茨所谓的倒U形轨迹[14]。这也意味着,改革目前收入分配体制,实现公平分配是完全可行的,是不会影响经济效率的。

早在党的十七大之前,我们已经意识到,并多次提出要重视公平分配的问题。但由于路径依赖作用及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代表经济均衡的这个点始终在效用可能性边界附近,即始终保持着高效率。这种状态接近于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此时若要改进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状态,就意味着受益者要将自己的收益拿出一部分来补偿受损者。如同图1中B点向E点的移动,意味着甲的收入下降,甲作为改革的最大获益者自然会极力反对,这正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所在。2007年5月国资委曾发出通知,要对部分国企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原因进行调查,但最后不了了之。据相关权威人士向《瞭望新闻周刊》透露,在持续困扰我国的体制痼疾中,收入分配问题始终位列其间,早在2006年,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已初步拟定,并一度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但因制度设计难度大、利益调整阻力大等原因,这一改革方案迟迟未出台[15]。对于此种状况,就连国家发改委的官员也表示:“不管怎么样,今年必须拿出东西来,收入分配不能总是空谈。”[16]

四、在危机中重建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犹如受到了强烈的外部冲击,中国高速增长的列车突然减速。国外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的出口下降,意味着原有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了,反映在图1上,危机带来的效率下降使得B点回到了D点,甲、乙的收入都降低了。金融危机在带来冲击的同时,客观上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绝好机会,使我们可以重新调整其发展路径。

此时,政府若通过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使国民收入分配更加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则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映在图1中,就是通过外部力量使得D点改变原有的路径,向更加公平的C点移动。这一改革相当于帕累托改进,由于在这个过程中,甲、乙的收入状况都会得到改善,改革遇到的阻力会小于从B点到C点的改革。若能把握住这次机遇,深化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新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将会为我国今后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提供一个制度保证。如果这次机遇不能抓住,以后这样的机会将难以再现。更何况经历了这次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原有的国际经济格局不会再现。我们如果寄希望于通过政府救市这一临时措施而等待发达国家的经济复苏,以便在不久重新回到原来的经济发展轨道,则是不现实的。

历史上曾经有过借助经济危机来改变收入分配失衡,从而改变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例子。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时,美国正在经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当时美国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24000个家庭,其总收入是600万个最贫穷家庭的总收入的3倍。顶层群体的平均收入是底层群体的630倍[17]。与胡佛政府不同,罗斯福认为美国危机的根源在国内,经济复兴固然重要,但迫在眉睫的是改革[18]。就收入分配而言,如果不通过增加工人工资来提高其购买力,经济复苏和振兴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劳工收入就成为振兴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国家工业复兴法案》,1935年通过了《国家劳工关系法案》。此后,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一方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成为美国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协调劳资关系,矫正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例过低的重要机制。

综上所述,尽管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获利者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既得利益者也不愿意放弃原有的高收益,自觉的补偿过程不会在获利者和受损者之间进行。因此,政府对收入分配领域的干预,特别是对受损者的补偿是我国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

首先,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特别是在正在编制的“十二五”规划中,应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作为硬性指标,写进“十二五”规划和各地考核指标体系。在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则要根据对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确定年度城乡居民收入和职工工资增长率,在“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职工工资增长率应高于经济增长率,这样才能逐步扭转目前居民收入比重过低、劳动报酬比重持续下降的局面。

其次,在初次分配领域通过制度创新让更多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以补偿其曾经为经济体制改革做出的牺牲。同时,正在制定中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和《工资条例》必须要体现出在初次分配中适当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理念,确保劳动要素按其边际产量取得相应的收入,以改变目前劳动报酬比重持续下降、资本利润侵蚀劳动收入的状况。要改变初次分配领域资强劳弱的局面,必须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在制度上使工会成为拥有更多资源、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资谈判的主体,这样才可以通过切实有效的工资集体谈判建立起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来提高全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当地平均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不仅仅是一个收入水平高低的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会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鉴于此,我们认为,应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均增长率为宜,使其超过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率,在2~3年内使各地区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

第四、在再分配领域,将资源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如社保、医疗、教育等方面,以确保政府在改革初期的补偿承诺真正落实。同时,运用财税杠杆调节收入差距。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才会提高,中国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真正公平有效的分配制度。

注释:

①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是指如果由A状态改变为B状态,由此而获益的那部分人能对由此而受损的那部分人做出补偿且仍处于比原来更优的境地,则B状态优于A状态。即如果一项改革使得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而受益者能完全补偿受损者之后还有剩余,则整个社会福利会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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