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三代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人对论文,三代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应该多样化,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共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艰苦探索的结果,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在认识上的质的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一、毛泽东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艰辛探索
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探索,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前。1949 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3页。 )这是我们党在全国解放初期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并较快地医治了战争的创伤,使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安居乐业。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9页。 )这场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转变的伟大变革,总体上是成功的,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但也存在急于求成的错误,过早地消灭了资本主义经济。后来毛泽东的认识有变化,提出了著名的“新经济政策”,指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使地下私营工厂成为地上的,使之合法化,可以雇工;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开私营大厂,10年、20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20年,100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国营可以搞, 私营也可以搞”。(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433 页。)这就明确地表明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包括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这是主体经济,而且还包括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还有华侨投资。这一思想符合中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可是由于受斯大林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在实践中并未贯彻执行。后来,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及“文化大革命”,在所有制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犯了“左”的错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认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是对立的。第二,忽视生产力关系的决定作用,片面地夸大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盲目地追求所有制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公越好,即“一大二公”。第三,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高度集中的统一领导,实行统包统配,统调统拨,统购包销,统收统支,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缺乏活力。
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探索,既有成功的一面,也有失误的地方。之所以失误,主要是脱离了中国的国情,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照搬苏联模式。马克思曾经设想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在这些国家里,生产力高度发达,为社会主义革命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条件。因此,“未来社会”是单一的直接的社会公有制,可称作经典公有制,这在实践中还做不到。这里要提出的是,马克思设想的所有制并没有区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也没有探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公有制特征。列宁从十月革命开始,对所有制问题就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十月革命成功后,困扰列宁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按照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俄国能不能实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战时共产主义的实践,列宁认识到,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前提的,当生产力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是行不通的,他充分肯定了合作社经济,并主张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不足和理论分析方法的形而上学,也由于国内外严峻环境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毛泽东忽视了社会主义的现实与经典模式在历史前提上的深刻差异,不顾生产力的现实水平,不顾实际的社会发展阶段,把经典模式从它的历史前提中分离出来,简单地套用现实,并把它作为衡量、检验现实的标准,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标准,犯了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错误。
二、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想和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提出了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的思想。这一理论的创新,纠正了我们过去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片面和扭曲的理解,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一)恢复了所有制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补充。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结构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状况决定的。我国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社会供给程度不高,因此,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不可能是单一的公有制,更不可能是“社会的直接占有”,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必须进行改革。邓小平指出:“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 110,103,237,29,192页。)公有制为主体, 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才能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他坚持生产力标准,反对盲目追求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的倾向,指出:“允许个体经济的发展”,“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营的企业发展”,“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110,103,237,29,192页。)党的十二大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十四大又进一步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110,103,237,29,192页。)应当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在所有制理论上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在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理论突破。
(二)突破了国家所有制只能国家经营、集体所有制只能集体经营的传统观念,实行所有制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方式多样化。
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分工决定所有制形式原理,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由于宏观管理、微观经营和一般生产劳动之间的分工,客观上要求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由国家掌握,经营权交给企业。邓小平充分肯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他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决定进行农村改革,给农民自主权,给基层自主权,这样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基层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面貌就改变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冲破了人民公社“大统一”的经营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农村改革的成功,其经验很快地运用到城市,采用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企业。邓小平指出:“工业有工业的特点,农业有农业的特点,具体经验不能搬用,但基本原则是搞责任制,这点是肯定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110,103,237,29,192页。)又说:“运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方面。……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110,103,237, 29,192页。)我国的国有企业,按照两权分离的思路,经过改革,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部分企业增强了活力,提高了企业素质。同时,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出现了诸如承包制、责任制、股份制、企业集团等经营形式,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
(三)突破了集体所有制只能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这一轨道的局限性,确认各种所有制形式可以沿着各自的轨道或交叉联合的轨道发展。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生产力社会化程度高的就配备全民所有制,半机械化的生产力就配备集体所有制,生产力水平低的就配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它必定导致所有制的“过渡”和“升级”。实际上,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它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既可以容纳不高的社会生产力,也可以容纳现代化的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集体经济,如果硬要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非公有制经济硬要超阶段的人为地消灭它,只能带来消极的不利的后果,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是,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还有一定的距离。例如,一些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所有权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某些地区和行业所有制结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多种经济成分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公平竞争的条件尚未形成,特别是由于一些所有制理论问题没有解决,阻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为此,必须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三、江泽民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江泽民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在所有制理论上有了新的突破,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
(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
如何概括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传统所有制结构“纯而又纯”思想的影响,把基本经济制度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至于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则摈弃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由“多种经济成分”改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由“方针”升华到“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大大拓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这是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是一种新的理论概括。按照这种概括,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基本经济制度内的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从经济制度上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保障,具有法律效应。
(二)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新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所有制理论关于公有制经济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经济的框框,提出了应把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包括在公有制经济中。这一理论的创新,使人们从长期以来对公有制不确切的理解中解脱出来,把公有制等同于国有制,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国有经济的比重越高越好,认为这才是保持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种认识在实践上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对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地位估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二是把国家有限的财力分散地使用到不是重要的领域和产业中去。无法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发挥其主导作用。
关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十五大报告也有新的提法,指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一新的论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占支配地位,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影响国民经济全局,指引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向,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和产业,应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一般来说,这些部门和产业有:①银行货币体系,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货币的稳定和安全,也就意味着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安全;②基础设施产业,包括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等在内的产业,它是其他产业赖以投资、经营和发展的基础;③高科技新兴产业,它是我国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的主要体现;④军事工业,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政治安全,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国家控制了这些产业和部门,实际上就控制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命脉,也就做到了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支配。在上述领域中,也应当打破国有的行业垄断,欢迎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组建混和所有制经济国家掌握控股权。二是国有经济成份在大型企业控股,或者国有企业出售部分股权,用同样的资本投入,可以扩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在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今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让国有经济从过去过于宽泛的一些竞争性行业中适当退出,缩短战线,把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放活,集中力量掌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
(三)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的重大突破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科学的论断,是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又一次思想解放,使人们摆脱了公有制形式上的姓“公”姓“私”的思想束缚。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没有分清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认为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实,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即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关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资本和财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以及对剩余产品的索取。同一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取同一实现形式。从理论上讲,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形式,既反映某种所有制的本质要求,也体现该种所有制相应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因此,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应该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如,资本主义私有制,其实现形式就有资本家个人所有制、私人垄断所有制、国家垄断所有制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要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凡是能够促进生产发展的就大胆利用。
股份制虽然发端于资本主私有制,但社会主义也可以采用它。因为股份制不是一种所有制形态,而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这就给长期争论不休的股份制姓“资”姓“社”作了结论,划上了句号。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它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说是典型的集体经济,是一种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论断。
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从“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是改革实践的总结,是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质的飞跃,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五大以前,我们在理论上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补充因素,是“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不承认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担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对公有制经济构成威协,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某些消极现象看得多,看得重,不敢大胆让其发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我们也可以这样讲,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它发展生产力的潜力还未全部发挥出来以前,是不会灭亡的。因为它适应我国生产力的状况,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扩大就业,增加国家税收,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之所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不能象区别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成分那样,划分出国有经济的市场经济、集体经济的市场经济、个体经济的市场经济、私营经济的市场经济、外资经济的市场经济等等,市场经济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界定的,不涉及经济成分的性质,不同的经济成分在市场关系中相互联结,不可分割。
第二,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非公有制经济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市场经济是以不同产权主体的存在为提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标志着我国多元产权主体的形成,并能加速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从实际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生产力新的生长点,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补充”,已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及原材料的供应。非公有制经济必然同占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它们一定程度的发展,不仅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冲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是一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灵活机制,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也形成了压力,促使公有制经济机制的转换,增强了适应市场和市场竞争的能力。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它们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竞争中都享有“国民待遇”,在市场上平等竞争,使整个国民经济更具有活力。
党的三代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探索说明一个科学的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它始终严格地以客观事实为根据。而实际生活总是在不停的变动中,这种变动的剧烈和深刻,近一百多年来达到了难以想象的程度。因此,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注:江泽民:十五大报告。)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可能从经典著作中找到现成答案,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才能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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