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的人权观_世界历史论文

“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的人权观_世界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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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了。半个世纪来,作为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份专门的人权文件,宣言对世界的发展进程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人权在当代比在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受到人们更多的重视。1991年中国发表了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7年中国又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向世人阐明了中国的人权观。《世界人权宣言》对当代世界人权运动起到什么作用、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中国人权观与《世界人权宣言》是什么关系?《世界人权宣言》需要补充和完善吗?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之际,研究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对《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基本人权原则进行了阐发。

任何理论和原则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屠杀和尊严的践踏达到了如此残酷和大规模的地步,使得人类重新考虑自己的命运和尊严要靠什么来保证。人类反思的结果是求助于人权,期望用人权来达到相互尊重的目的。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明确把增进人权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宗旨。《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标志着人权发展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宣言由一个序言和30条规定组成。序言说明了制定该宣言的原因和宗旨:“鉴于对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因此,“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宣言最重要的方面是宣布了人权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除了第1条说明人权的来源、第28条要求各国创造实现人权的国内和国际条件、第29条阐述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原则、第30条对宣言解释的原则规定外,其他26条主要规定了两类权利。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2-21条):自由权;平等权;生命和人身安全权;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权;隐私权;人格权;法律平等保护权;禁止歧视;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禁止任意逮捕;自由迁徏和居住权;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自由平等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集会和结社权;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宗教自由权等。第二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29条):工作权;同工同酬权;适当的生活水平权;参加工会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对母亲、儿童、老人、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权;受教育权;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权等。宣言对人权的具体列举本身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它扩展了人权的概念,把《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的原则具体化了。

宣言的制订和通过,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首先,它的产生是历史发生的必然结果,反映了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追求。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人权宣言,它反映了人类在人权问题上达成的一些共识,为不同制度、文化、经济背景的国家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人权标准和原则,从而为人权在当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宣言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原则,为国际人权合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南。随后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通过,使人权概念不断得到扩展,确立了人权作为人类尊严之根本的崇高地位。现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批准了宣言。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国家,都接受了人权观念,承担尊重人权的义务。

其次,宣言对世界人权理论以及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殖民主义的统治和压迫,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民族与人权无缘。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和联合国的成立,是人权发展一个转折点。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的民族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带着自己的人权要求走上了国际舞台。它们热情地参加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工作。这使得《世界人权宣言》突破了西方人权概念的框框,在内容和体系上有了实质性的发展和进步。可以说,以宣言为标志,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现代人权理论和运动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一系列人权新概念的产生,这些对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鼓舞和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宣言,就没有现代世界人权理论和运动的蓬勃发展。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世界人权宣言》带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发达国家斗争妥协的产物。这既是历史的必要,也是历史的局限。作为要确定人权的共同原则和标准,需要各方做出让步和妥协,但是更需要平衡各方的观点,反映大多数国家的人权要求。宣言未能做到这一点。尽管它包含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观、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要求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观,但占主导地位的是西方国家的人权观。

第一、作为宣言的理论基础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宣言第一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种人权观是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人权理论和资产阶级人权宣言的直接继承。例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告:“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种人权学说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把人权的来源归于造物主和人的自然本性。这种唯心史观的人权观在当时就受到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反对。前苏联专家奇希可瓦伊指出:“从起草宣言的工作一开始,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团和资本主义国家代表团就在如何理解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质及其实施保障的问题上,表现出了对立的态度。”(注:[苏]奇希可瓦伊:《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意义》,《国外法学译丛》1989年第3期。)在审议宣言草案时,前苏联代表帕普罗夫指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给本宣言提供了一些不稳定的基础。”“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是出生这个事实而是为保障其平等公布法律的国家的社会结构。因此,在封建制度时代,人并非生而自由平等是很清楚的。”(注:[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但是,这一意见没被采纳。

第二、宣言把人权简单地等同于个人权利。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把人权看作是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是个人反对国家的干涉和压迫的对抗权,不可侵犯,不可转让,超越于国家和社会之上。这种个人主义的人权观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的反映,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起到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它不是一种科学的人权观。以这种人权价值观为评判标准,必然否定人权包括集体权利,把人权等同于个人权利。宣言只字不提集体权利,过分崇尚个人权利,就是这一价值观的反映。在开始起草宣言时,前苏联代表团就建议,宣言中应当写入民族自决权这一集体权利,因为当一个民族处在殖民主义统治之下时,是谈不上人权和自由的,“每一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包括殖民地的国家应遵循联合国有关这些领土的人民的原则和宗旨,促成这一权利的实现。”但是,西方国家的代表团否决了这一条,把这一重要人权内容排斥在宣言之外。直到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才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这一排除,既是对殖民主义体系的维护,又是对集体人权的否定,典型地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由于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割裂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使得宣言也不能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宣言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只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这种人权观的片面性和狭隘性导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恶果。

第三、宣言把公民和政治权利作为人权的核心。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人权观念时,把人权一般看作是民主政治权利。在起草宣言时,西方国家只主张把这些权利写入宣言。但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是人权,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坚持和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最终被写入了宣言。但是,并没有突出它们的重要位置,相比之下,公民和政治权利占据了中心位置,宣言大部分条款是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规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非常简单,这表现出宣言的片面性。

第四、宣言主要反映了西方国家的利益和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要求没有完全反映在宣言中。这从投票的结果可以看出这一点。在出席大会的56国中,48票投赞成票,8票弃权(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波兰、南斯拉夫和沙特阿拉伯、南非)。社会主义国家全投了弃权票,但是没投反对票。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权观和西方国家人权观的对立,另一方面说明,正是出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社会主义国家不反对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并接受了它。在这一对立中,发展中国家主要站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边。因为它们都有过受到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的历史遭遇,面临发展经济,建设国家的艰巨任务。这些共同的遭遇和利益使它们对人权有着很多相似的理解,在人权观上有着许多一致之处。但是,西方的人权观在宣言中占了上风。英国著名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和理想标准体现了西方国家的价值与制度。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情况的不同,“结果是,在许多国家,尤其在组成所谓‘第三世界’的国家,这种理想标准无可避免地成为乌托邦。尽管《宣言》声称具有普遍性,但它所规定的权利有许多简直与这些国家全然无关。就宣言来讲,这种情形是很糟糕的。一种关于人权的表述若使其中许多权利与大多数人类无关,就不是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表述。”(注:[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第3页。)他的看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宣言的局限性。

从宣言的内容和基本术语上看,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传统人权观的沿袭,没有摆脱西方传统的人权框架,这种局限性限制了宣言作用的发挥,也为西方国家在冷战后用宣言压制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能性。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人权的起源、本质、内容和实现途径等问题的根本看法。它体现在我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对国际人权事务的表态、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立场和观点等方面。中国的人权白皮书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宣言和人权观的集中体现。我国人权观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全面肯定人权内容的基础上,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这是我们的人权价值观,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中国承认人权是全面的,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大类权利,都属于人权内容,并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国从来不否认政治权利属于人权,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集中体现。中国革命奋斗的一切,中国共产党奋斗的一切,都是为了求得广大人民的解放和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做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美国人权专家也承认,中国宪法对民主和自由的规定远远多于美国宪法。

第二,在当前的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在不同的社会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一样。这决定了人权可以有价值的层次和次序之分。这一层次和次序的区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和发展的,相对于具体的条件和对人的尊严维护的最大作用而变化。中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大国,而我国的耕地只占世界的7%,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经过40多年的努力,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维护了人民的生存权。我国现在还有5800多万贫困人口,约占人口的5%;已脱贫的人口,还存在防止返贫的任务;我国每年仍净增一千多万人口,人口的压力不断带来生存、就业、住房等一系列问题;在经济体制转型中,如何解决大批的城镇失业和下岗人员,使他们尽快摆脱贫困,充分而广泛地享受人权,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严峻任务。

生存权同发展权密不可分。发展权这一概念是发展中国家最先提出,并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支持。1970年,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姆巴耶第一次提出了发展权概念。此后,姆巴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代表又多次在联合国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承认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主张。1986年,联合国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正式被承认为一项人权。什么是发展权?《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权利,也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首先,作为一项集体权利,它是发展中国家反对新殖民主义的掠夺和剥削,要求公平的机会和利益的有利武器。早在50年代,美国学者冈纳·米尔达尔就指出,世界上的富国正在绝对或相对地变得越来越富,其速度之快,超过了穷国富起来的速度。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经济上的不平等,愈演愈烈。据联合国统计,1974年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有29个,1994年增加到48个,其中28个国家的人民,每人每天的生活费不到1美元。在全世界57亿人口中,有15亿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2500万的速度递增。与贫困人口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扩大。占世界总人口的20%的富人拥有全球83%的财富,而占世界人口20%的穷人仅享有世界财富的1.4%。世界贫富两级分化是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造成的恶果。在这种经济秩序下,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他们的资源不断流向发达国家。据联合国统计,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限制,每年损失5000亿美元,这个数目相当于它们得到外援的10倍。其次,发展权明确肯定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中国一贯赞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人权范畴。1997年10月27日,中国正式签署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心和承诺。最后,发展权突出了以人为中心和目的的人权精神,强调发展的主体是人。人权的享有范围和程度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相联系的,国家发展的受益者是人民。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我国有1.5亿文盲,每年有许多儿童因贫困而辍学。贫困和发展不充分是阻碍人民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在人民为生存和发展而奋斗时,政府可以给予他们的最大帮助是什么?发展经济成为我国人民最大的愿望,过上有尊严的人的生活,是最基本的人权要求,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这一人权,其他人权就无从起作用。

根据我国国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是维护和发展我国人权的必然选择。我们这样做,并没有否定政治权利,而是抓住了我国的主要矛盾。新上任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爱尔兰前总统玛丽·鲁滨逊最近也承认:“像中国这样在公民的教育、饮食、居住等方面都取得巨大进步的大国应该受到更多的赞扬。他们的成就非常显著。”

(二)把人权看作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这是我国人权观同西方人权观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也是对“人生而自由”的人权价值观的根本质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主体是社会的人,不是抽象的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年版,第1页。)因此,人权不可能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地产生的。从其本质上讲,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个人不可能离开他人和社会而生存这一事实,决定了人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社会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这是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认识人、社会和人权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权是个人人权同集体人权的统一这一特征表明,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我们承认个人权利,但是反对西方的个人至上的人权观。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个人人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人的本质和人性是什么?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什么?自我与他人如何定位?在这一系列根本问题上,我们同西方有不同的理解。路易斯·亨金也看到这一点:“中国的权利在概念、范围、内容和实质意义上都不同于美国的权利。美国从个人出发,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并以个人幸福作为社会的目的。中国则从社会和集体出发,关注的是普遍(而非个人)的幸福。”(注: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20页。)西方学者也承认:言论自由不包括在拥挤的剧院中大喊“失火了”的自由。这实际上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我们强调权利和责任义务的结合,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中国近百年的近代史揭示一个基本道理:没有民族权,就没有人权。集体权利首先是民族自治的权利。这一人权观是从我国由政治独立到经济独立的进程中得出的结论。我国人民争取解放的过程离不开集体,现在争取过上体面生活的过程,也离不开国家的发展。国家发展了,才可能为个人提供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是人权的主体。我国曾一度忽视过个人人权,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不健全,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现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治国方针,个人权利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仅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就制定了300多件法律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4000多件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邓小平同志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怎样看待人权,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社会主义人权观首先要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权是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的统一,这是中国人权观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近几十年来,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上重要性的提高和国际人权法的制订和通过,人权同主权的关系提上了议事日程。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我们不赞成国家主权原则作为政府不对人民负责的盾牌”。他们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夸大了人权的普遍性,否认人权的特殊性,否定了主权原则和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国际人权法肯定了这一内容。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把民族自决权作为重要的人权原则和内容加以肯定,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承认。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邓小平同志1989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我们都关心自己的国家,是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处理问题的。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国家的主权,不能忘记国格,不能丢掉民族自尊心。国与国之间不干涉内政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决不会允许任何国家干涉自己的内政。”(注:《人民日报》1989年11月1日。)世界的发展给主权概念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但是,主权原则不会因此而过时和失效。在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人权问题,解决这些人权问题是每个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只能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各国的人权状况和人权观受其历史、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因而各国保护人权的措施和步骤也不可能一样,不能用西方的人权标准来简单地和裁减衡量别国的人权状况。

否认主权原则不仅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也为大国强国侵犯弱小国家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领域的许多活动,参加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参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我们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针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与占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活动等。这些行为危害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

西方把社会主义国家看成潜在的危险,对中国的强大不安,他们以西方的人权模式为标准,符合其模式的就是“民主国家”,不符合的就是“非民主国家”,把人权与贸易挂钩,以遏止我国的发展。1997年美国哈佛大学约翰·奥林战略研究所主任塞缪尔·亨廷顿在《美国国家利益受到忽视》一文中宣称:美国现在是、以后仍将是一个全球霸主。由于中国在亚洲的崛起,会给美国的利益造成损害,中国会成为美国的一个新敌人。从他的文章中,我们闻到了种族优越论和殖民主义气味。西方人以这种出发点来谈论人权高于主权,其用意值得怀疑。

80年代中后期以来,发达国家把生产的高污染产品,大量地倾销到环境控制不强的发展中国家,或者以投资、经济援助的名义把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破坏和威胁的工业项目,如石化、冶金、电子、化工等迁移到发展中国家。利用那里的廉价劳动力、自然资源,来满足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是主要的垃圾出口国,仅1995年7月到12月,美国人威廉·平·陈就向中国出口了238吨垃圾。当西方国家进行这种经济和生态殖民主义扩张时,他们的行为是合乎人权的吗?这些行为足以说明西方人权外交的虚伪性。在强权政治和殖民主义存在的世界背景下,主权原则是不能弱化的。

总之,中国的人权观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评价世界人权宣言。1955年,周恩来总理参加万隆会议,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1988年中国外长在43届联合国大会上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中国一贯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基本人权原则,保护和促进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信念。中国的人权观全面承认宣言中规定的两类基本人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宣言对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权观就是宣言中社会主义人权观和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人权实践证明,这一人权观是正确的,维护了宣言的人权原则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中国人权观又突破了宣言中西方人权观的狭隘模式和对人权概念的狭隘理解,因此,同西方人权观有着很大的分歧。分歧的根本原因,从理论上讲,是对人和人的权利的不同理解。从政治上讲,是政治利益的冲突,是干涉与反干涉的斗争在人权上的反映。

人权观是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人权观的对立实质是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是国与国利益冲突、政治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西方国家把人权观的分歧看作是中国不遵守宣言,这是毫无道理的。美国迄今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权,仅把它看成是“经济目标”,宣布今后也不打算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国是唯一对联大的《发展权利宣言》投否决票的国家,这难道不是违背宣言的人权原则吗?

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是一个时代的呼声,是刚经历了最大浩劫战争的一代人对人权的深切愿望的反映。它被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但是,它起到这一作用了吗?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没有,至少没有很好地起到这一作用。非洲的来杰斯认为:“现在,我们讨论人权时,一般是指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不幸的是,这个特殊文件宣布了直接源于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各项价值,完全不能令人满意。此基本文件是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几乎全部的非洲国家获得独立前制订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在意思上是世界性的,但在起源上并非世界性的。……假如非洲人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唯一起草人,他们会认为共同体的各项权利优于个人的各项权利,可能会使用与现今以一定的方法表达各种思想的语言根本不同的一个文化性的语法。”(注:[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1988年,埃及代表在联合国中指出:“第三世界至今还未踏上政治和经济独立的伟大里程。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并未完全代表着所有这些概念、原则和价值。”(注:刘楠来:《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宣言的哲学基础不仅不能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呼声,而且,冷战后,它成为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施压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修改人权宣言的要求。1997年,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正式提出了重新审议和修改《世界人权宣言的》建议。我国李鹏总理代表政府对此表示支持和赞赏。

为什么发展中国家会提出这一要求?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发展中国家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70%,在当今世界政治舞台上,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新崛起的强大力量。近几十年来,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长,他们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公开同西方国家相抗衡。1993年亚洲国家通过了自己的人权宣言即《曼谷宣言》;1992年雅加达第十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在《最后文件》中专门论述了人权问题;1948年,美洲国家通过《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69年,通过《美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国家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92年,世界人权会议非洲区域筹备会议通过《突尼斯宣言》;1990年,伊斯兰国家通过《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如果说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论上还没有准备,在人权实践上还没有经验的话,那么,现在它们有了。它们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为之而斗争。它们也逐步认识到西方国家的人权理想和标准的虚伪性。它们要用人权来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和民族生存权。半个世纪来,人权概念的扩大,世界人权运动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结果。民主已“被扩展到包括了对于个体的人的道德价值的承认和对于人在营养不良、疾病、低劣的住房和卫生及其他不好的环境的条件下不可能实现充分的道德发展的明确认识。”(注:刘楠来:《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5页。)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把人权当作自己的专利,同发展中国家谈人权时,总是居于道德上的优越感,谴责和教训发展中国家。历史的事实却告诉我们:发展中国家是推动当代人权发展的重要动力。

西方人权观的弊病随着西方文明的发展不断暴露出来。西方人权观过于以个人为中心,突出个人权利和利益,导致了一系列的西方社会病:如离婚率上升、家庭破裂、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无情竞争、贫富之间的巨大差距。极端的个人主义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堕落。以致于一些西方有识之士对此深深担忧。近年来,他们对西方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权利观和价值观,进行了强烈批判,并转而到东方传统中寻找医治良方。1997年9月,主要由一些西方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的“国际间行动理事会”提出了一个《世界人类责任宣言》,准备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以补充《世界人权宣言》的不足。该宣言认为,“只强调权利会造成冲突、分歧和无休止的争执,忽略人类责任会导致无法纪和混乱。”它特别强调,“我们曾为自由和权利而战。现在到了该谈论人类责任的时候了”。该宣言把中国儒家的处世哲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黄金规则,加以肯定和赞扬。这一责任宣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对西方个人主义的反思和批评。

人权反映了人类追求自由平等的理想。但是,东西方冷战结束后,人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实施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战略的工具。人权领域的国际争执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西方国家往往把宣言作为标准来压制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宣言就被提上了日程。这不是学术理论上的争论,而是政治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较量。

尽管修改《世界人权宣言》是个非常复杂而困难的问题,没有先例,但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倡议的意义在于:反对西方利用人权推行霸权政治,要求承认人权观的多样性。在当今世界,由于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很不相同。把西方的人权观作为人权的普遍标准,在理论上不利于人权概念的发展,在实践中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雅加达宣言指出:“人权的促进应基于无选择性、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应当更加注意到各国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社会、宗教与文化的实际情况。因此,在这个对整个国际社会说来是敏感和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哪个国家或国家集体都不应该对其他国家自封为法官和陪审员。”

人权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时,我们应当认真回顾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审视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顺应世界多极化和民主化的潮流,本着平等公正的人权精神,接纳多元的人权观,在共同的利益上寻求人权的共同标准,以促进人类的互相理解、沟通和合作,促进世界人权运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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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的人权观_世界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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