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中国粮食市场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粮食论文,体系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要阐述的粮食市场体系,由三大要素组成:一是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对象——粮油商品;二是粮油商品交易场所,包括多层次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三是市场监控系统,包括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三个子系统,即:粮食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政府为进行宏观调控而采用的由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所构成的调控系统;粮食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述三大要素构成了目前中国完整的粮食市场体系。完善这一体系是我们当前的迫切任务。
一、中国粮食市场体系发展的绩效和缺陷
(一)中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
中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是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连的。经过20余年的培育和发展,中国已形成由小到大、由低到高、结构比较完整、已经覆盖全国的粮食市场体系。目前中国的粮食市场体系是由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期货市场等由低到高的四个层次的粮食市场构成。其中,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粮食期货市场为高级形式和延伸。
1.城乡粮食集贸市场。从市场交易上看,到2001年底,城乡粮食集贸市场成交粮食的价值总额增加到1219.32亿元。迄今,城乡粮食集贸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交易原粮,而且交易的成品粮数量占到相当大的比重,且呈增长趋势。更重要的是,一大批农民从农业转向流通行业,找到了新的就业岗位。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既活跃了粮食等农产品市场,又增加了收入,还大大方便了消费者。
2.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是“骨干”,近年来略有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拥有粮食批发市场735个,其中城市268个,农村467个。同年成交粮食134.49亿公斤,成交额322.75亿元。目前中国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商品的“集”和“散”。但是,由于国家在粮食收购方面的控制和垄断,所以在粮食主产区很少有能够发挥“集”的功能的粮食批发市场,而主要是设在销区的发挥“散”的功能的粮食批发市场。从2001年推进粮食主销区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了由主产区和主销区联合兴办的粮食批发市场,促进了全国粮食统一市场的形成。
3.国家级大型粮食批发市场。这是中国粮食市场体系中的“龙头”。中国于1990年在郑州建立首家粮食批发市场后,全国又陆续建立了近10家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它们不仅发挥了普通批发市场的集散功能,更重要的是发挥了价格信息的传递功能,以及竞价拍卖的调控功能。近年来,中国一些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大多是从这些市场发现并传递到全国乃至世界的。另外,国家及相关省的、条件较好的、规模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还发挥了一定的宏观调控的作用。其方式是通过国家储备粮的吞吐调节市场供求和粮食价格。
4.粮食期货市场。粮食期货市场在中国还是新事物。众所周知,1993午后,中国各地在短时间内建立了几十家期货交易市场。1998年,国务院又将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为3家,即大连、郑州和上海交易所。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暂行条例》,中国的期货市场现在已经成为有法可依的、可控的市场,具备了规范发展的条件。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例,2002年,成交金额突破2万亿元。这一规模已相当于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期货交易量的21.2%,是东京谷物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交易的6.6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大豆期货市场。
20年改革和发展,中国粮食市场体系已取得重大绩效,发挥了重大作用: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体制和粮食流通体制的革故鼎新;二是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三是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四是稳定了粮食生产,避免了以往多次出现的粮食大起大落的问题;五是初步开创出中国粮食流通新体制。展望今日中国之粮食市场体系,其组成成份变化深刻,多元化格局已见雏形,国有粮企“独占天下”的局面转变为“群雄并起”的形势:一是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在一级市场、即农村粮食收购市场上还占据主渠道地位,但国有粮食零售企业几乎全部退出三级市场、即零售市场。二是在企业重组中,一批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兴起。此类企业在加工领域较多,已初步显示出新生机。三是在促进农业粮食产业化经营中,一批采用“产供销”一体化组织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应运而生。这类企业规模大、机制新、效益高,已显示出巨大的辐射和带动功能。四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产生出一大批私营、个体粮食企业。这些企业机制灵活,对市场适应性强,集收购、加工、销售于一体,显示出很强的竞争力。五是少部分合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少,但能量大。上述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多种成份的粮食企业,促使我国粮食市场的市场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粮食企业在社会粮食商品流通量中占的市场份额高达80%左右,而如今已降到40%上下。非国有粮企在同期却由20%增长到60%。
(二)中国粮食市场体系现存的问题和缺陷
在中国粮食市场体系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在市场建设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盲目重复建设现象普遍;市场主体发育弱小,制约了市场的充分竞争;粮改中尚未完善好价格体系,价格调节滞后效应明显;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适应需要;以及“大场小市”、“有场无市”、浪费严重等。具体而言,目前中国粮食市场体系存在以下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和缺陷:
1.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价格调节功能滞后。在目前中国的粮食市场体系中,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机制核心的价格机制不灵活,调节功能滞后,甚至违背价值规律进行逆向调节,更不消说引导农民生产了。中国农户的粮食生产和供给决策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的。粮食生产的千家万户小规模经营的特点,使市场信号放大作用非常显著,导致粮食生产潜在的波动性很大,使粮食市场的供求波动呈现出典型的“蛛网模型”——“蛛网效应”。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调节滞后,即目前粮食市场对农户发出的信号都是农产品价格的过期信息和当期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市场的预期价格。国家制定粮食保护价时所依据的也是过期的或当期的粮食市场价格。这样就造成粮食价格对生产和供给的调节总是“慢半拍或慢一拍”的、明显的滞后效应。导致产生这种滞后调节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粮食市场价格的发现主要是由现货批发市场完成的,而不是象发达国家那样,是由期货市场发现的“预期价格”完成的。由此看出,目前在中国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迫切性。
2.市场主体发育滞后,弱小而分散。在各类粮食市场主体中,国有粮食企业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上要执行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在收购粮食的品种、数量和价格上都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政策,在品种上不能和粮油加工企业相匹配,在数量上不能以销定购,在价格上不能根据品种、质量和市场销售等自主决定。因而相当多的国家粮食企业还不能算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另外,从竞争的角度看,中国农户也不能算是完全的市场主体。由于农户规模狭小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加上农民文化素质较差,所以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粮食市场交易主体的不健全,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致使中国的粮食市场迄今还缺乏竞争的规范性和交易的有序性,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3.市场基础建设和交易方式落后。通观全国的粮食市场状况,除少数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具有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较完备的软件外,大量的是简陋的集贸市场,及设施落后、法规不健全、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落后的区域批发市场。至于市场服务设施及市场环境建设等更加薄弱,许多市场的交易方式还停留在“提篮小卖”的阶段。通过期货市场或现代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量很少,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和通过网上交易实现的粮食交易量就更微不足道了。
4.市场组织管理体制重复,政出多门,管理多头。多年来,中国许多地方盲目重复建设批发市场,导致结出“有场无市”、“大场小市”、浪费严重的恶果。此外,许多地方政府认为组织和管理市场是政府的职能,因此多数粮食市场都隶属于行政的管辖之下,市场主办单位的地位、权限、职责不明确。加之目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造成在粮食市场管理上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薄弱混乱。在跨地区的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制度设计上,也片面强调市场的公共产品属性,没有按公司制设计,影响了经营者的进取心。实际上,公司化的市场组织管理体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优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此,深圳布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其它一些办得好的粮食批发市场都提供了佐证。
5.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地区封锁、设置壁垒为主要手段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把粮食市场体系分割得支离破碎,严重阻碍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只考虑地方利益,地方挤占中央。二是在地方关系上,尤其是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往往搞地区封锁。当粮食紧缺时,主产区不卖;当粮食过剩时,主销区不买。种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使粮食价格、供求、行情变化等市场信息不能迅速地传播,造成全国各大批发市场之间、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缺乏短期的互动性和灵活性,从而大大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6.期货市场管制过死,活动空间狭小。目前中国的期货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问题:一是粮食期货市场交易的活动空间太小,交易品种、尤其是大宗交易品种少,限制了期货市场交易量,使其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二是参与期市交易的主体缺乏多样性,尤其缺少机构投资主体,限制了期货市场的动力与活力;三是宏观管制过严过死,不利于充分发挥交易所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缺乏作为农业生产者代言人的投资机构。这些缺限导致中国粮食期货的交易规模还很小,期货市场应有的功能远没有体现出来。
以上问题表明:中国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距离现代化、完善化、规范化、开放化的目标还很远,健全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乃当务之急。
二、健全和完善中国粮食市场体系的思路和措施
健全和完善中国粮食市场体系的总体思路应是:坚持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完整粮食市场体系,达到强农、利民、兴企、益国的目标。
(一)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是健全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的关键步骤。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目前还未做到彻底政企分开,以及“老帐、老粮、老人”等“三老”包袱沉重,改革滞后,还未能成为真正成熟的市场主体,需要以改革为动力,加快培育和完善,其主要措施包括:(1)以政企分开为前提,促使国有粮企义无反顾地走向市场;(2)以产权改革为关键,促使国有粮企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3)以机制转换为重心,促使国有粮企建立和健全包括竞争、用人、分配、责任等在内的、完整配套的企业机制;(4)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促使国有粮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5)以产业化经营为途径,促使国有粮企向产前、产后延伸,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6)以现代业态为形式,促使国有粮企积极发展城市和农村乡镇的连锁经营网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7)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促使国有粮企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提高科技含量;(8)以产权为纽带,促使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国有粮企通过联营、参股等形式建立产销衔接的横向联合企业;(9)以应对“入世”为契机,促使国有外贸、内贸粮企统一或联合对外,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了以上措施,国有粮企就可以在全国粮食市场中真正成为发挥主力作用的市场主体。
产生于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农业和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集“产供销”于一体,已显示出强大的优势和生命力。然而,这批新型“龙头”企业中多数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同程度地患有国有粮企的通病。作为市场主体还处在初期的不成熟状态。在新形势下,促其成熟化的重点措施包括:一是进一步政企分开,确保“龙头”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利益机制和营销机制,确保“龙头”企业的活力与动力;三是进一步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确保“龙头”企业的产权明晰性和经营规范性。
亿万农民是最大的市场主体。他们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发挥着机动、灵活、方便的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市场主体,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普遍表现出分散软弱、交易量小、交易方式落后的特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形式有二种:一是发展股份合作式的粮油服务社,其主要特点是:以为股东——入股农民服务为宗旨,以“自愿、自主、自助”等“三自”为原则,以架起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桥梁为已任,成为一种和农民结为利益共同体的、合作制型的新型中介机构。二是兴办民营粮食经纪公司,其做法是:扶持下岗粮食职工或粮食运销大户成立这类机构,开发代理销售、信息传递、咨询服务等业务,成为一种活跃于民间的、信息灵通的、紧紧把市场和农民联结起来的代理中介者。建立和健全起这两种形式,就可使农民成为有组织的新型市场主体。待这两种机构达到一定水平之后,还可以作为农民的代理者进入期货市场开展粮食期货交易,采用新的市场手段增加农民收入。
(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要建立和健全市场监管制度、信用制度,确保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和健全维护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在中国,以粮食商品和粮食市场为对象的专业法规还很薄弱,急需要加强:(1)积极筹备,制定有权威性的《粮食法》。在这个大法暂时还难于出台前,尽快制定和出台几个专业法规或管理办法。(2)要尽快制定和发布《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以规范各地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运行和交易。(3)要尽快出台和实施《粮食拍卖实施条例》,以规范为轮换国家储备粮和处理陈化粮而进行的公开拍卖和竞价销售。(4)要尽快制定《期货市场法》,即在《期货暂行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健全、制定一部适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稳步发展期货交易需要的《期货市场法》,从而,把中国粮食市场体系置于法制轨道之上。
2.建立和健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是一个内容复杂的体系,择其最重要者至少包括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等“三种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制定市场准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规定市场主体的资格和规定粮油产品的质量标准。借助这尊客观公正的守护神,就会在交易之前把干扰和恶化市场秩序的种种消极因素都阻挡在市场门外,即把不符合标准的市场主体和各种产品拒之于市场之外。
市场交易规则。制定这一规则的核心点是反对形形色色的市场欺诈。要在交易规则中定出欺诈表现、防止措施、处罚办法等。对违犯交易规则者一定要从严处置,使严重违规者、特别是严重诈骗者得不偿失、付出高昂代价。
市场退出规则。当某个市场主体或某种产品发生了问题,已失去资格、不适宜继续在市场上活动或销售,就必须退出市场。这样做,就好象清除市场上“机体”的病灶和病源,使其更康健。例如,有的经营者违法违纪、屡教不改、信资恶劣,即可令其退出市场。再如,对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的产品和粮油食品等,也必须令其退出市场。在严令这种失去资格的市场主体和产品退出市场的同时,还要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绳给以惩处。
3.建立和健全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迄今,中国还是“非征信国家”。在当今世界上,凡是具备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普及公正的征信中介服务、信用管理行业市场化程度高、在市场交易中可以迅速取得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的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称之为“征信国家”。象全国其他行业一样,严格地说,粮食行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缺乏信用数据和信用档案的市场开放,缺乏市场化程度高的信用中介服务;缺乏严格、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因此,健全我国粮食市场体系应着力“五强化”:一是着力强化各类粮食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二是着力强化粮食市场主体的信用立法和执法力度。三是着力强化粮食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四是着力强化信用中介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五是着力强化行业协会等民间的自律管理。
4.调整和健全粮食市场管理机构。要从粮食商品的特性出发,合理划分其市场管理职能,即:粮食市场的管理职能应主要由粮食行政部门承担。其理由和办法是:国家粮食行政部门已逐步、并将进一步彻底政企分开,管理社会粮食流通;粮食是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并由国务院的粮食职能部门行使;粮食是一个单项重要产品,象医药品、丝绸、烟草、公路管理一样,都分别由国务院专业局实施相应的专业市场管理;粮食部门具备完整的管理网络、并拥有具技能和经验的管理人员;粮食市场管理和粮食市场化改革、粮食业务工作是紧密结合、甚至常常是融为一体的。鉴于上述,有关制定粮食法规草案的建议与粮食市场的监管应统一到国家粮食行政部门。当然,有些监管工作还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和协作。由粮食行政部门作为粮食市场的主管机构,将会大大提高粮食市场的管理效能和显著改善粮食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