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科学人权观的创建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人权论文,历程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是一个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化的大变革时期。这种转化和变革与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封建主义的批判密不可分。正是这种批判,为资本主义的崛起在思想理论上开辟了道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曙光正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批判浪潮中逐渐显现。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从其自身的阶级利益和需要出发,为结束中世纪和开创未来,进行了一系列矛头直指封建神权、皇权的批判活动。他们高举人权的旗帜,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反对封建神权、皇权的人权新主张,形成了以人权为价值中心的思想和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说那是一个大批判的时代。马克思正是处在这个大批判时代的晚期。面对前人的批判成果,马克思在继承、超越和创新中,提出和阐述了自己的科学的人权观。马克思科学人权观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在继承基础上的超越与创新的过程。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人权思想并非完全相同。这既与他在不同时期世界观的性质有关,也与他的政治立场的转变有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建立科学的人权观经历了一个由产生、发展、变化,到走向成熟和定型的过程。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贯穿马克思一生的批判精神。
一、对“自然法”人权观的继承
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对人权问题加以了关注。那时,他不过是一个刚刚走上批判道路的青年,其政治立场还属于带有自由主义色彩的革命民主主义。受近代启蒙学者的政治哲学,尤其是“自然法”理论的影响,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基本倾向是对这些前辈关于人权的理论成果的接受、解释和继承。
(一)自然法学说的拥护者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提出了以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为基本内容的学说。“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为杰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论说的主题大致有两个:一是自然权利说;二是社会契约论。”[1] 自然法学说与封建神学直接对立,是在不同形式下对神学的反动。它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法律;它与“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密切结合,要求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以反对封建统治和教会特权;它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就能制定出详尽的、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或法典。自然法学说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它使法学终于摆脱了对神学长达十几个世纪的隶属地位,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其父亲、祖父都是当地颇有名望的律师和法学顾问。尤其是他父亲亨利希·马克思学识渊博,思想敏锐,对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极为推崇。法学世家的背景以及父亲的这种思想倾向,为马克思带来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中学毕业后,马克思随即考入大学法律系学习并成为自然法学说的拥护者。
马克思早期人权观集中体现在他在《莱茵报》时期与其论敌所进行的斗争中。这场斗争的矛头直指普鲁士封建专制政权。无论是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猛烈抨击和主张出版自由,还是对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的剖析,以及对诸如《离婚法草案》等反动法律、法案的批判,都表明了马克思运用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坚持人民主权的鲜明立场。尽管马克思对现实极为关注,但那时他在总体上仍然还停留在唯心史观的精神世界里。把唯心史观作为理论基础,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为主要内容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了那时马克思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思想斗争的有力武器。
(二)对自然法学说的认同和继承
与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们一样,“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是马克思所认同和坚持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对有关人的自由问题非常关心和重视,反复强调,“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2],“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是“人类精神的特权”,是“伟大的天赋特权”,是“理性的晨光所赐的自然礼物”。因此,失去自由,就有如失去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人也就因此不成其为人。这样,“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2] 74。马克思在对“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这一观点的论证中,把自由提高到决定人的本质的高度,这实质上是把自由当作为主体的人的根本属性。然而,自由不仅仅是主体的属性,作为人的权利,它还有其确定的内涵。马克思通过揭示自由与任性以及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来界定人权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但自由不是任性。不能把自由当成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任性,或理解为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意志。马克思把这种任性看作是对人的“粗野本能”和“天然独立性”的放纵,看作是文明应该加以约束和改造的对象。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决不等于任性,作为一种权利,自由是一种文明发展和要求的表现,其最基本的内涵是,“人类有权追求他自己固有的自然规律”[20] 80,或者说只要人类的行为能够实现遵循自身固有的自然规律,而不是遵循其他的要求,人的行为即是自由的。这样,是否遵循事物(包括人)所固有的规律,就成为了区别自由与任性的根本尺度。
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有别于自由与任性的那种排斥关系。法律有真正的法律和形式的法律之分。真正的法律把“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其反映的内容是“自由的自然规律”,因而“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2] 72。这样,法律不仅从本质上与自由的精神是完全同一的,而且在形式上,使自由的精神变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意志”。因此,法律对于自由的实现不仅不是排斥的,而且具有促进、保障和规范的意义。马克思提出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 71的观点,就是这种思想最为直接的反映。根据这一思想,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其内涵可以被理解为人具有从事一切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事情的权利。因此,人权离不开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人权只有在法律的促进和保障之下,才可能得以真正实现。
马克思的上述人权思想,既表现了其崇尚法治的精神,又体现出他的理论实质上是对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的继承。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和主张。他们认为,按照自然法,一切事物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洛克强调人人生来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卢梭发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呐喊。以他们为代表(包括伏尔泰、孟德斯鸠、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乃至康德等在内)的前辈思想家,对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形成所带来的深刻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马克思在这个时期的人权观正是对这些前辈思想家的思想的继承。
二、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与超越
如果说,《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接受近代启蒙学者们的政治哲学,继承他们以“自然法”理论解释人权的思想时期,那末,《德法年鉴》时期则是马克思在政治立场转向共产主义的同时,其人权思想发生裂变、萌生新质的时期,是一个从继承转化为超越的时期。这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由继承到超越的过程,是马克思通过对“天赋权利”学说的“扬弃”,以及对以《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近代西方社会的人权观的批判来实现的。
(一)从社会方面考察人权的新阶段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阐述、论证人权的突出特点是诉诸自然法,把人权当作一种“天赋的人类特权”。进入《德法年鉴》时期,随着思维方法上的重大变化,随着在哲学思想上逐步跳出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圈子并转向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马克思强调应该更多地从社会方面去研究权利问题,更多地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考察人权问题。马克思认为,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既有肉体的自然属性,又有社会的属性。前者他称之为“肉体的个人”,或称作“人的自然规定”;后者他则称之为“国家的个人”,或称作“个人的国家特质”、“人的社会特质”。在马克思看来,这两种特质虽共存于现实的人之中,但它们各自的根据和作用并不相同。就它们的根据而言,人的自然特质通过生殖而与生俱来,而人的社会特质则不是由出生所赋予的。它是社会的产物,是由人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就它们对于现实的人的作用来看,“‘特殊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2] 270因此,“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但不是和肉体的个人发生联系,而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2] 270。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权利的来源问题上,马克思已经与“天赋人权”观拉开了距离。马克思否定社会权利来自于出生,否认把自然的个人当作权利发生的根据,强调权利并非天赋,而是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出生只是赋予个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则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所以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2] 377这样,马克思实际上就否定了他原来所持有的“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等有关人权的观点。这标志着马克思告别了近代启蒙思想家那种以“自然法”来解释人权的思维方式,开始进入从社会方面考察人权的新阶段。
(二)对《人权宣言》的批判
马克思从社会方面对人权的研究,集中体现在他对以《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近代西方社会人权观的批判。诞生于1789年的《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纲领。它宣布了资本主义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把18世纪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政治学说作为理论基础,并使之以纲领和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加以确认。它以“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为宗旨,宣布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资本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对人权的最有代表性的解释。马克思对《人权宣言》的分析和批判,标志着他不仅在世界观上否定了对人权的唯心主义解释,而且在政治立场上彻底否定了自由主义的人权观。
在马克思看来,虽然个人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权等人权的基本内容被《人权宣言》纳入其中,并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贯穿这些内容的基本精神却是人与人之间的分立性和相互防范性,其中不乏自相矛盾之处。
《人权宣言》把自由规定为“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权利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据此,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他人与社会就不能干涉他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实际上就是人摆脱束缚与依附,实现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的独立性要求。但是,从逻辑上说,人获得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其前提是“不损害他人”,这意味着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不能有任何关系,他们相互之间各行其道,互不侵犯。然而,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是不可能的。只要有社会关系存在,人们相互之间就必然会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种种关系,就会产生各种利害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就会有“损害他人”的可能。“不损害他人”以及保障个人独立性的要求之所以成为必要,其根据就在于社会中存在着相互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独立性的现实可能。如果社会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这种规定就不会成为一种社会性的要求。从这一意义上看,自由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其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以及对产生于这种分立基础上的利益冲突的规范和防范。“不损害他人”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为个人自由设定了一个严格的防范界限。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正是由于是个人所不能损害的东西而成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对于《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以“不损害他人”为前提的自由,马克思指出:“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2] 438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可谓是对《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权利的个人主义性质的一针见血的揭示,也是马克思对自由这一人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分立的性质和相互防范的性质的揭示。
针对《人权宣言》中“财产”、“平等”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马克思指出,所谓财产权,就是“每个公民注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2] 438。显然,这种权利是自由这一人权在财产领域的运用。它既是对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他人和社会对这种财产权的侵犯的否定。所以,其基本的逻辑仍然是分立与防范。至于“平等”和“安全”的含义,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平等无非是对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2] 439。因此,它直接就是分立化的要求。安全虽然不像平等那样,直接诉诸人的分立化,它却是个人对于国家的要求,也是国家对个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内容就是国家“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2] 439,因此,安全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防范性的概念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警察的概念”。“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2] 439总之,在马克思看来,“财产”也好,“平等”和“安全”也好,都没有超出人的分立性和相互防范性的范畴。
正是基于上述对自由、财产、平等和安全的这种理解,马克思在对《人权宣言》的批判中总结道:“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2] 439这里,马克思集中揭示了《人权宣言》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即主体上的分立性;内容上的利己主义性;以及由此必然衍生的个体与类之间的相互排斥性。马克思的这种批判表明,其人权观已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水平,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思想高度。
三、科学人权观的建立
1846年4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基本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巨著的写作,“第一次以比较完整的系统的方式阐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和科学共产主义理论”[3]。如果说,《德法年鉴》时期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前奏时期,是马克思对“自然法”人权观由继承到超越的时期,那末,1845年至1846年,以创立唯物史观为标志,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进入了一个质的飞跃时期。伴随着这一过程,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也有了重大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他提出了研究权利问题的方法论原则,从而为其考察人权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为揭示人权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一)研究权利问题方法论原则的提出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揭示了研究权利问题的方法论原则。唯心史观指导下的人权观,把人权当作永恒化、神圣化的东西,导致在人权问题上的道德主义。这种人权观把人当作一个个孤立的人,人以及人的社会也因此被原子化或单子化,人权被当作这种原子化的个人的固有物。与之不同,马克思在确立了唯物史观后,找到了从社会存在解释社会意识,从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去解释历史发展的方法,提出了权利是社会的产物的思想。他不把人权一般地归诸于社会的产物这一层面上,而是深入地分析权利的属性,从而形成对权利作出合理性解释的方法论原则。
(二)对权利本质的界定,在马克思看来,“人权是公民权和自然权利的统一”[4]。
依照唯物史观,权利既非永恒的,也非神圣的。权利首先是对群己权界的合理性的一种认定,合理性是权利认定的基本内容。所谓“合理性”也即是正当性。权利所关涉的重要内容就是群己权界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于“合理性”和“正当性”均属价值判断的范畴而言,权利问题可以说就是价值观的问题。另外,要使权利真正为人们所实际享有,就必须借助法律的作用,使权利从道德的领域上升为法律的领域,成为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然而,不论价值观的问题,或是法律问题,它们都属于历史唯物主义所讲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根据(包括产生的根据和合理性的根据)都不在于自身,而在于经济基础之中。这样,建立在对于权利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这一原则既否定了人权的永恒性和神圣性,把它还原为一个受制约的世俗性的问题,又为理解人权的发生、发展及其价值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式。它是在人权问题上,马克思之所以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对人权本原问题的回答
创立唯物史观后,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据此,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在人权的本原问题上,马克思否认把人权作为自然的范畴,反对“天赋人权”的观点。他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6] 作为法定权利的人权是历史的,它将随着国家和法的消亡而消亡。因此,应以历史的眼光将人权作为过程来看待。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人权。一方面,人权的历史是发展的,作为特定的社会历史产物的人权,自始至终都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一部人类追求人权的历史正是一部人类不断地进行精神超越的历史;另一方面,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超越于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的人权要求,或者落后于社会发展现实的人权要求,都是与唯物史观相违背的。
(四)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揭示
按照唯物史观的精神,在实然状态下,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应该与义务相统一。马克思说:“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7] 在他看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在许多方面,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权利与义务的分离状况予以了揭露。他批评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2] 439
(五)对人权的作用和目的的阐释
关于人权的作用和目的,马克思认为,人权的作用和目的不仅在于使人获得权利,而且在于使人明确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实现自我解放的手段。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人权思想的提出使资产阶级从思想上摆脱了神权的束缚,而人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则使资产阶级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但是,资产阶级用以解放人的人权却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孤立的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因而带有很大的局限性。马克思指出,只有无产阶级才是人权的真正倡导者和捍卫者,无产阶级把自己的历史使命归结为建立“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8]。他强调,“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 443,都是把人的权利还给人本身。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人的解放观,马克思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无产阶级把人的解放作为自己革命的起点和归宿,最符合人权的精神和本质。
在近代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人权问题是的一个对人类文明具有深远影响的理论问题。近代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凭借其所创立的人权理论,向统治了整个漫长的中世纪的封建神权和皇权宣战,在很大程度上,为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作了思想上、理论上和舆论上的准备。马克思科学人权观的创建,经历了一个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继承、批判与超越的过程。正是通过这个过程,马克思最终建立了自己的科学的人权观。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的探索过程,始终贯穿着其独特的批判精神。考察马克思人权观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那种为寻求真理而勇于不断地否定自我的批判精神。正是通过践行这种批判精神,马克思不仅创建了科学的人权观,而且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和全世界无产者的伟大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