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业政策”解读_煤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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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政策》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政策论文,煤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煤炭产业政策》的发布,是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来,煤炭工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新型煤炭工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布并实施《煤炭产业政策》,对于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煤炭工业多年来走的是一条粗放式增长的道路,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2005年9月开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完成了煤炭产业研究报告,国家发改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煤炭产业政策》(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于2007年11月23日以第80号文件发布。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要点解读如下:

一、关于煤炭生产开发布局

《煤炭产业政策》第十条提出,“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煤炭产业政策》综合考虑了中国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资源开发现状,兼顾了东、中、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对东、中、西部地区提出了不同的煤炭生产开发的指导政策。同时,强调对十三个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开发,以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二、关于矿区开发原则

《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一条提出,“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

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有利于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提高资源回收率;有利于矿区整体布局,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有利于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煤炭产业升级;有利于推进企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矿区环境。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有利于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三、关于煤化工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三条提出,“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

为合理有序发展煤化工项目,《煤炭产业政策》对煤化工项目建设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煤化工产业布局提出了政策性要求。一方面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整顿煤化工项目建设秩序,防止个别企业打着发展现代煤化工旗号圈占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关于煤炭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煤炭产业政策》第十四条提出,“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炭产业政策》对开办煤矿和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提出资质管理要求。实施开办煤矿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一方面对煤矿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办矿标准、保证建设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现有煤炭生产企业的水平,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五、关于新建、改扩建煤矿规模

《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五条提出,“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6]82号文)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为严格产业准入,提高建设准入规模,《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五条作出上述规定,既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国办发[2006]82号文通知的严肃性,便于政策在一段时期内执行和实施。

六、关于鼓励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煤炭产业政策》第十八条提出,“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煤炭产业政策》除了对大型煤炭企业实施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提出了鼓励性政策,还提出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涉足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这样,就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发展不仅仅局限在煤炭领域内,而是进一步拓展到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相关产业,为煤炭行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出了更宽阔的思路。这对于组建以煤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亿吨级大型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七、关于环境保护

《煤炭产业政策》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提出,“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煤炭产业政策》强调了煤矿项目建设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提出要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煤炭产业政策》对煤炭行业发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煤炭产业政策》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全面反映政府意志的煤炭产业政策,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煤炭产业政策》落到实处,为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促进全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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