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股份制的争论与突破_股份制论文

建国以来我国股份制的争论与突破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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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旧中国官僚资本的没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企业被改造为纯粹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得以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逐步形成,并延续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开始了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经济学家在提出了诸如行政性分权、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种种改革方案的同时,也有人通过对行政性公司的反思,自1983年起陆续提出了股份制的改革思路。股份制的改革思路与其它思路的重大区别就在于要改革国有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而国有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是与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相联系的。伴随着一些股份制试点的实施,股份制这一敏感问题遂成为80年代中后期直至90年代我国经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股份制思想从而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股份制思想演变的历史概况

1.萌发期(1983~1985年) 据笔者接触到的文献,最早系统地提出对国有小型、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思路的是吴稼祥和金立佐。他们在1983年写的《股份化:进一步改革的一种思路》论文中,对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化改造、怎样进行这种改造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注:该文写于1983年,先在理论界内部传阅,后发表在1985年8月3日的《经济日报》上,并刊于1985年第12期《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又被收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编的《中国:发展与改革》一书(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

与上述改革思路相一致,另一值得提及的观点是,世界银行的中国经济考察团向中国政府递交,并在1983年公开发表的考察报告《中国:长期发展的问题和方案》。(注:世界银行中国经济考察团:《中国:长期发展的问题和方案》(主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第219—220页。)报告提出了国营企业改革可以采取股份化的方法,改组为以各种公有机构持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

自1983年国有企业股份化改革思想萌发后,在1984和1985两年中,又陆续有人在国内的一些重要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表示赞同这一改革思路,(注:如严斯茂:《社会主义股份公司初探》,《经济研究》,1984年第12期;曹凤岐:《试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度》,《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陈昭:《社会主义股份制度的探讨》, 《经济研究》,1985年第4期;吴稼祥、金立佐:《用股份形式管理经济》,《经济日报》,1985年5月16日; 曹文炼:《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化的探讨》,《经济研究》,1985年第8期; 申思哲:《企业股份化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根本途径》,《经济与管理研究》,1986年第1期。)但也有人表示反对或不理解, (注:如王小强:《企业非股份化模式的思考》,《经济日报》,1985年7月13日; 武胜利:《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吗》,《经济研究》,1985年第8期; 张弓:《企业股份化不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学术月刊》,1985年第12期;范茂发:《股份制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方向》,《经济研究》,1986年第1期。)把国营企业的股份化改制与向个人出售国有资产相等同, 认为这是私有化。

当理论界还在讨论是否应当进行股份制改革时,一些城市已经开始了股份制的试点。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同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85年,广州、沈阳、重庆、武汉等城市也纷纷开始组建股份制试点企业。

2.高涨期(1986~1988年) 各地试办股份制企业的潮流促成了理论界讨论股份制问题的热情高涨。在经过1984年和1985年的酝酿之后,1986年股份制问题迅速成为各报刊杂志的热点问题之一,并延续到1987年和1988年。国家一些政策文件的颁布也推进了这一讨论,如果说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只是提出了鼓励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成份之间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而没有明确提出发展股份制企业的话,那么1986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则明确地指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更是肯定了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可以继续试行”。国家主张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态度使得理论界对股份制的讨论不断向纵深发展。

1988年以后,在前一阶段以论文形式零星讨论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一些研究股份制问题的论著。如蒋一苇、陈佳贵的《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1988);方之龙的《股份制:中国企业改革的希望》(1988);曹凤岐的《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1989);陈永忠的《中国社会主义股份制研究》(1991 ); 于纪谓的《股份制经济学概论》(1991);厉以宁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1987),《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路》(1989),等等。这些论著开始比较全面地介绍现代股份制的基本知识和探讨中国社会主义实行股份制的问题,大致反映了这一时期中国理论界对股份制所关心的一般问题和认识水平。

3.低潮与恢复期(1989~1991年) 1988年9月, 为抑制通货膨胀、把过热的经济运行速度降下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的方针,此后两年中各地的股份制试点工作也处于踏步状态。1989年和1990年,理论界又明显出现了“股份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股份制就是私有化”、“试行股份制是公有制倒退”等论调。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0年5 月批转体改委的《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指出了要区别三种情况继续搞好股份制试点,一是积极试行企业间参股、持股的股份制,二是不再扩大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范围,三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限制在上海、深圳两市进行配套改革的试点。1990年12月和1991年4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获得国家认可),更逐渐坚定了人们对股份制试点改革的信心,理论界伴随着股份制试点的复兴也逐渐走出了低潮。

4.新阶段(1992年初以后) 以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股份制思想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2年3月, 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务院生产办在深圳联合召开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5月,国务院13个部门共同制定颁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1个全国性法规,开始对各地的股份制试点进行规范。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表明了政府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的态度。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为股份制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市场环境的保证。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12月,我国颁布了《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股份制企业在中国才获得了法定地位,股份制思想也逐渐趋于成熟。

二、对股份制涵义及其性质的争论

综观1983年以来我国有关股份制问题的文献,可以发现始终伴随着争论,其最核心问题是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否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革。争论的内容要点大致涉及三个层次:第一,有没有必要实行股份制,争论围绕着股份制产生的必然性和股份制的优缺点两方面。第二,能不能搞股份制,或者说实行股份制是否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是否具备实行股份制的配套条件。其基本逻辑为,性质问题是前提问题,如果股份制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国有企业当然不能实行股份制。第三,如何搞股份制,争论的焦点是关于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时的股权结构问题,关于是否应设置企业股或企业集体股,以及国家股如何管理和运营也是这一时期所讨论的重要问题。

从我国股份制思想的曲折发展中可以看出,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是制约其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此外,“股份制”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词,人们在提到“股份制”一词时,往往具有不同的涵义,对“股份制”一词的理解并不一致,这也是造成争论的原因之一。

1.股份制涵义 当时对于股份制的理解大致有两类共五种。第一种,从广义上将“股份制”理解为“股份制经济”或“股份经济”。与股份相关的所有经济要素、经济过程、经济现象、经济行为都被纳入股份制的框架,既包括股份制企业,又包括与之相关的股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公司法规等等。(注:如上海市经济学会编:《股份经济研究》,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7年版;于纪谓:《股份制经济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等等。)

第二种,将“股份制”理解为“股份制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而“股份制企业”泛指各种集资合股经营的企业,包括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注:如倪静石:《试论我国现阶段股份经济的特点及其管理》,《江苏经济探讨》,1986年第6期; 黄鹏等:《社会主义股份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形式》,《股份经济研究》,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蒋一苇等:《股份制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只要是不同的所有者共同出资创建的企业,就是股份制企业,它是区别于独资企业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因此,股份制有着比公司制更宽泛的内容。这种宽泛的理解对于中国股份制改革的意义在于,只要是通过集资合股形成经济联合体,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和是否规范,都算是股份制改革,从而赋予了较大的改革选择空间。事实上,这种宽泛理解的股份制不过是包括了原始的萌芽股份制、过渡形态的股份制及现代股份制。

第三种,股份制企业指多个所有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而公司又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种公司制企业形态。(注:如蒋一苇、陈佳贵:《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这种理解的范围比第二种已缩小,仅包括当代西方国家中已经成熟的股份制企业形态,即五种公司制企业形态。

第四种,股份制企业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现代公司制的主要形式。(注:参见蒋一苇、陈佳贵:《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曹凤岐:《中国企业股份制理论与实践》,企业管理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这两种公司的特点是都采取有限责任制,这就要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的界限划清,这比较适合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和需要。因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中都有无限责任股东,国家作为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必须负连带无限责任,这就不利于企业的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因此,这种理解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种,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典型形式。(注:如方之龙:《股份制:中国企业改革的希望》,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第31页。)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搞股份制就必须发行股票并允许股票买卖,股票发行和转让是股份制企业的显著特点。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排斥了不通过公司发行股票募股、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人们之所以对股份制涵义理解不同,是因为股份制在中国改革之初仍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人甚至连其基本特征都不清楚,尤其是股份制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作为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制在市场经济国家也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从原始的萌芽股份制逐渐发展为现代股份制。这一演变过程就是现代公司制的形成过程。从缺乏明确的公司法律规范、企业组织上的合伙性和不稳定性、股东责任的无限性、企业规模的局限性等,逐步发展为具有明确的公司法律规范、公司的法人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规模的扩大等,标志着现代公司制的形成。

笔者认为,“股份制”一词在当今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涵义,现代股份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它必须是公司制企业,至于采取何种类型的公司制形式,则要视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所承认的公司类型而定。鉴于此,作为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涵义应是指一国公司法所承认的股份公司类型的统称。所以,在1993年12月颁发《公司法》等全国性公司法规之前,我国理论界对股份制涵义的认识也就见仁见智,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2.对股份制性质的争论 关于实行股份制是否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争论,是遵循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展开的。第一,是否会改变或削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二,是否会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及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三,是否会产生按资分配、食利者阶层及股票交易中的投机活动。关于第二和第三点的争论,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在股份制企业内,可以通过内部劳动者(职工)持股和劳动者参与决策等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而达到民主管理的目的。股东凭股票领取的红利,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它当然不是按劳分配的一部分,而是按资分配的一种形式,但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能排除在按劳分配领域之外还有其它的分配渠道。因此,应该探讨的是股利分配量的合理性及其调节问题,以及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限制或尽可能减少股票交易中的过度投机问题。

争论的焦点在于实行股份制是否会削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般认为,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投资者(股东)的性质。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合股创办的、集体企业之间合股创办的以及全民和集体企业之间合股创办的股份制企业,无疑仍是公有制的企业。(注:严斯茂:《社会主义股份公司初探》,《经济研究》,1984年第12期。)问题在于,当股东中包括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时,对股份制企业性质的看法则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当非公有性质的投资者成为股东,与公有性质的投资者合股组成股份制企业,将会降低公有化程度或改变公有制性质。(注:参见武胜利:《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吗》,《经济研究》,1985年第8期;蒋学模:《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几点意见》, 《经济学动态》,1986年第2期; 马宾:《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动力不能是化公为私的股份制》,《经济学动态》,1986年第10期;关梦觉:《股份制是对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的否定》,《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1987年第3期;向东:《国营企业不宜全面股份化》,《经济问题探索》,1989年第6期;周元:《股份化不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高校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等等。 )其理由是“如果要把全民所有国家经营的公有制改为股份制,则是允许私有制进入公有制,变公有为私有”,“是全民所有制的分化”,是把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倒退到半社会主义的公私合营企业”,因此,实行股份制改革是一种倒退而不是前进。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全民、集体、个人三种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性质取决于各类股东所占股份的比重。只要公有性质的股份占控股地位,就不会削弱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注:刘国光:《关于所有制关系改革的若干问题》,《经济日报》,1986年1月4日;厉以宁:《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管理世界》,1992年第1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股份制是企业法人所有制,“法人所有制最典型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旦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就彻底放弃了这部分资本的所有权,这部分资本或者说财产的所有权就属于股份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这就形成了法人所有制。应当建立法人所有制来代替全民所有制。(注:韩志国:《关于我国经济改革的主线问题》,《光明日报》,1987年10月10日;《论法人所有制》,《光明日报》,1987年11月16日;忠东:《股份制·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主义》,《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3期。 )这种观点一经提出就受到了批驳,不仅因为其理论上的混乱,更由于其意味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将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即以法人所有制取代了公有制。首先,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而只是一种财产联合的形式。其次,股东拥有的股权包括公益权(表决权)和自益权(取得收益,转让股票)等,这表明股东仍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并没有放弃所有权,放弃的只是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所以,公司并不是法人所有制,公司的所有制性质依然取决于股东的性质。(注:秦贤正:《正确理解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作用——兼评法人所有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刘诗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企业产权》,《经济研究》,1988年第3期;杨天均:《法人所有制质疑》, 《光明日报》,1988年2月20日。)

当公司法人向其它公司投资入股成为法人股东后,尤其是随着法人相互持股的普遍化,法人掌握的财产权似乎成为法人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但笔者认为,法人相互持股成为法人股东,只不过是在最终的自然人股东与公司法人之间增加了一层或多层代理而已,在法人股东背后依然存在着最终的原始自然人股东,他们才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所以,法人相互持股组成的公司同由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组成的公司一样,其所有制性质依然取决于最终所有者(原始股东)的性质,并不存在所谓的法人所有制。

三、关于股份制问题的理论突破及其意义

关于股份制问题的争论是新旧思想冲突的产物,是思想解放过程的反映。理论界大量的重复劳动恰恰反映了这一争论的一个特点,即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角度看待股份制企业(公司)。对股份制企业中不同性质的股份的区分,实质上延续了过去对不同性质的经济成份(即企业)的区分,从而从企业之间的区分进入股份制企业内部的区分。为了给股份制企业定性,甚至有人将股份制企业称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形式。(注:王爱红:《对股份经济几个问题的认识》,《股份经济研究》,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7年版。)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传统经济思想中按所有制性质来区分企业类型的观念和深远影响。

这场争论为突破传旧观念的束缚,尤其为党的十五大明确作出社会主义也可以使用股份制的结论,作好了理论准备。

第一,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看各类股东所占股份的比重。那种认为只有单一的公有制才是公有制、而在企业内引进了其他性质的投资者就不是公有制的观点,是立足于公有制是纯粹的信念。“这种纯粹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不过是斯大林的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和范畴,这种范畴是传统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理论表现,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际。”(注:刘诗白:《再论社会主义股份制》,《改革》,1988年第3期。 )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育的不成熟性,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是对传统僵化的、内容单调的单一公有制形态缺陷的克服,从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革新和完善,决不是企业公有制性质的丧失、削弱,更不应视为公有制的解体。

第二,应从控制力和竞争力尤其是总量的角度来理解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不能仅仅理解为企业之间应以公有制企业为主体,而应将这一原则贯彻到股份制企业内部,坚持以公有股权为主体,即坚持公有股的控股权,因此,“股份制自身的性质是中性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表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注:王珏:《发展股份制,重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革与理论》(郑州),1992年第3期。)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究竟是公有经济的扩大还是削弱,其判断标准不应是公有经济的资金拥有量,而应是公有经济所支配的资金量。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恰恰意味着公有经济所支配的资金量的倍增。(注:厉以宁:《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设想》,《人民日报》,1986年9月26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不仅要从控制力和竞争力的角度来理解,即在一个股份制企业中公有股份处于相对多数的地位,更应从总量角度来理解。在总量上,应该着眼于整个社会,在社会总资产构成中公有经济应占主体地位,至于在每一个具体企业中应占多大比重,则可视具体行业特点而定。

第三,判断能否使用股份制的最基本标准应是看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能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坚持唯物史观的生产力标准。这场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人们纷纷引经据典,从马克思的原著中寻求有关股份制问题的论据。(注:这类文章太多,不能一一列出。蒋一苇等《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中专门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的论述》作为附录,共26页。)然而,这种具有“考据”味道的论证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经典作家关于股份制论述的历史条件与制度条件。马克思只是论及了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并没有为社会主义中的股份制设计蓝图。社会主义能否实行股份制以及如何实行股份制,答案只能求之于实践而不是某些先验的假定。这就牵涉到判断股份制性质的标准问题,或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问题,即:是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坚持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还是结合本国实际和时代特点坚持唯物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判断股份制的基本标准只能看它对生产发展起什么作用,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有利,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就是进步的,就应该加以肯定和支持。

股份制实践的发展已经迫使人们不得不对股份制企业(公司)的基本特征和治理结构进行探讨,而不是仅仅纠缠于性质的争论。但这一转变并非是一帆风顺的,讨论股份制性质的论文仍可见诸报刊。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理论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股份制性质问题才作出了明确的结论,即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一结论大大解除了传统思想的束缚,也有力推动了实践的发展。

股份制实践的发展呼唤进一步的思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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