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服务报酬确定的伦理依据——对哈耶克市场服务理论一个内容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报酬论文,伦理论文,理论论文,哈耶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秩序中,人们所提供的服务是有条件的、互利互惠的和以得到相应的报酬或回报为前提的。如何确定个人服务的价值,如何给个人服务提供报酬?是哈耶克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一个人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他对自己所拥有的特定技能的恰当运用以及对特定机会的有效把握;一个人服务的价值和报酬,主要取决于他所提供的服务对于能从中获得最大利益的人的用处。
一、服务报酬确定的原则与依据
在市场经济社会,一个人所提供的服务要得以完成并最终获得回报,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个人的能力、知识、技能、对机会的把握、努力程度等等,都将参与这一过程。究竟应当依据其中的哪一个因素或方面确定服务的报酬?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所实际遵行的报酬原则,就是依据人们对某一种技术的恰当使用,依据人们对其他有能力给他以回报的人提供的有用的、具体的服务来确定。也就是说,一种服务能否得到报酬或得到多少报酬,关键取决于这种服务的结果对需要它的人是否有用处。哈耶克说:“一个自由社会的本质在于,一个人的价值及报酬,并不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抽象能力,而取决于他能否成功地将这种抽象的能力转换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的服务。”[1-1]他又说:“不论一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有多大的能力,如果他没有能力使那些可以从其能力中获取最大利益的人知道他的能力之所在,那么他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在一自由社会中就必定很低。……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报酬,并不是因为我们具有技术,而是因为我们恰当地使用了这一技术。”[1-2]可见,光拥有抽象的能力和技术,还不足以构成我们获得报酬的基础,只有将自己所拥有的能力和技术转化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服务,才能获得服务的报酬。别人之所以有责任对我们的服务提供报酬,其依据也在于他得到了具体而有用的服务。他还认为,给服务提供报酬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市场会赋予每一种类的服务以某种价值,并确定每一种类的服务对那些从中获致利益的人所具有的价值,市场也会给每一种服务确定报酬。从本质上说,市场确定服务价值和服务报酬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之间相互交易、相互服务的过程。
在哈耶克看来,依据人们所提供的服务结果的价值来确定服务报酬,对于促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促进社会繁荣,有重要作用。它激励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努力为自己的能力和技术寻找更好的用途,努力去发现物质资源的更好用途,以便为社会和他人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也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繁荣。同时,依据服务结果确定服务报酬,也为人们在市场上的个人努力指示了明确的方向。正是这一酬赏标准,能够告诉那些为得到这些酬赏而努力的人,为了什么事情付出努力是值得的,付出多少努力是值得的。而且依据这一原则,提供同样结果的人,也会得到同样的报酬,而不论这些人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相同。也就是说,不管一个人付出的个人努力、精力以及做出的牺牲有多少,只要结果相同,就会得到同样的报酬。
为什么市场经济社会能够做到以结果的价值作为服务报酬之标准?哈耶克认为,基本的前提和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以自由为特征的秩序,市场秩序为人们的职业选择、个人努力方向以及人们所能够做出的贡献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机会。既然人们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既然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向什么方向努力,那么,依据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就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合理的。哈耶克说:“只要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我们具体的职业,而不是被要求去干某一职业,那么我们能够恰当地运用我们的技术就一定是我们获致报酬的基础。”[1-3]在哈耶克看来,等级社会或贵族社会无法做到这一点。在等级社会或贵族社会中,每一等级或每个人的地位、职责、任务都是被赋予的,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和行动条件也是被指定或被给予的。人的行为是被严格限定的,等级、身份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价值;能力、努力、行动的结果则只起非常次要的作用甚或不起任何作用。因而,以行动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在这种社会中既缺乏应有的社会前提,也没有任何意义。易言之,如果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被指定的或被限定的,那么,就不存在以服务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的条件。
应当说,哈耶克主张以服务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确定个人服务报酬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意味着,在人们有了职业选择自由和多种可能的发展机会,在人们可以自主运用自己的技能或能力,以及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以服务结果的价值作为确定服务报酬的依据和标准,将成为所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这一标准还意味着,为了确立起有效的市场机制,必须对我们的社会教育和精神取向进行调整,真正确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新的价值取向和伦理精神。这一价值取向和伦理精神将充分确认个人自由、自主精神、创新精神、成功精神的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精神动力。
二、道德品行或美德不能作为服务报酬的依据
在确定服务报酬的依据和标准上,有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报酬方面的差异,应当与他们在品行方面的差异相符合。这种理论断言,报酬与品行不相符合的事实有悖于正义或公正。哈耶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理论进行了辩驳:
其一,主张以品行作为报酬之依据的观点,是从一个不真实的论辩出发的。这一论辩实际上承认,所给予的物质报酬应当与可承认的品行相符合。而在一个自由制度或在市场经济秩序中,这种做法和主张,一般来说既不是可欲的,也不是可行的。自由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一个人的地位未必就应当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具有的品行所作的评价。把人们对自由的诉求建基于这一主张之上,将对自由构成极大的危害。
其二,在市场经济秩序中,一个人的工作或能力对他人的价值与个人的品行并没有必然联系。在服务报酬依据上之所以会导致严重的混淆,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能或没有区别价值(value)与品行(merit)的差异。为了澄清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价值和品行作出严格区分。在哈耶克所使用的意义上说,“价值”主要指一个人的工作或能力之结果对他人的效用,即成就的价值;而“品行”则指行为中值得赞誉的属性或行动的道德特性。也就是说,品行主要是指人的道德品行或道德价值,而不是指一个人工作结果的价值或事业成就的价值。基于这样的界定,哈耶克断言:“一个人的能力或服务对我们所具有的价值(他因此价值而获得报酬),与任何可被我们称之为道德品行或美德的东西,几乎没有任何关系。”[1-4]就是说,一个人的天赋或才智会对他人具有价值,但这种价值并不取决于其天赋或才智获得人们赞誉的程度,而取决于它们所造成的结果对他人的价值。生活中的大量事实也表明,许多能力和成就都是独立于一个人的努力和品行之外的。
其三,人们无力或不可能对他人成就中所具有的品行作出精确判断。“因为品行不是一个客观结果的问题,而是一个主观努力的问题。”[1-5]例如,有世人为了实现一个有价值的结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并且还可能具有很高的品行,但其努力的结果却可能是一个彻底的失败。相反,有些成功的行为,却可能完全是偶然因素作用的结果,人们既没有付出多少努力,也没有体现什么品行。这种品行与行为结果之价值相悖的情况,说明我们从结果无法准确判断人的品行。在哈耶克看来,人们总是希望对价值和品行作出区分,但事实上又很难准确地进行区分。人的行为是无限复杂的,任何人都无力对他人所取得的成就中所包含的品行做出精确的判断。因此,“我们虽然珍视他人提供给我们的大多数服务,但是我们对于那些提供给我们这些服务的人的品行却无力评价。”[1-6]
其四,根据品行获酬,与个人选择自己事业或职业的自由是根本不相容的。按照哈耶克的整个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特征就是,人们有选择自己事业或职业的自由,人们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既然如此,人们所获得的报酬就应当依据其行动结果的价值,而不应当依据其品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中的许多个人选择或决定是具有很大风险和极不确定的,在此境况下,如果不以结果的预期来激励特殊的行为者,如果不以结果的价值而以品行做为报酬的基础,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首先,如果报酬与结果的价值不相符,行动者将会失去价值判断的依据,也会失去继续行动的动力;其次,行动者将不得不按照他人的要求去做事,他人对他的能力如何运用的估计,将成为确定他的义务和报酬的标准。对品行的报酬,实际上乃是对人们在做事情时服从他人意志或他人期望的报酬,而不是对人们按自己的意志和方式给其他人提供利益所做出的补偿。而这种状况是严重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的,它将摧毁那些使人们能够自行决定应做什么事情的“激励因素”。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哈耶克说:“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地位是根据他与人们关于道德品行的观念间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社会的对立面。”[1-7]
基于以上分析,哈耶克得出结论说,“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的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行。我们也希望在与他人的交易中得到报酬,但根据却不是我们的主观品行,而是我们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所具有的价值。”[1-8]哈耶克还进一步断言,一个人的生活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乃是“自由人的标志”。
哈耶克对报酬应当与品行相符之主张的批驳,以及对服务报酬依据所作的证明,从基本依据和基本方向上看,是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无论个人品行或美德在市场服务中有多大作用,服务报酬的确定却不能以品行或美德为标准和依据。品行或美德毕竟不像结果的价值那样直接、明显和确定,对品行的评价更带有人为的、主观的色彩。因而,在一个间接互惠、充满竞争的交易和服务市场上,以个人品行或美德为依据确定服务的报酬,在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的基础,是不可行的。如哈耶克所说:“我们能够有信心做出明确判断的,只是结果的价值,而不是人们为实现此一结果而付出的不同程度的努力和精力。”[1-9]
哈耶克反对报酬应当与品行相符的主张,反对把道德品行作为个人获得报酬的依据和标准,是否意味着他否定道德品行在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中的作用?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哈耶克尽管没有把品行的重要性作为一个主题来论述,但他从来没有否定过品行在市场服务中的作用,他只是强调不能把品行作为确定服务报酬的依据来对待。不仅如此,在说明市场秩序中个人行为的协调结构时,哈耶克还把道德看做与法律具有同等重要价值的东西来对待,充分肯定了自愿性道德调节在个人行为协调中的作用。其次,在讨论市场服务问题时,哈耶克也没有忽略道德品行的作用。他承认市场服务中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品行,即“最低限度的品行”和“最高程度的品行”或“特殊品行”。在他看来,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人们应当“以最小的痛苦和最少的牺牲,从而亦就是在最低限度的品行的基础上去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用。”[1-10]也就是说,相互交易和提供服务的人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品行。从哈耶克的整个论述来看,所谓最低限度的品行,并不是那种要求人们忍受某种痛苦或做出很大个人牺牲的品行,也不是那种否定个人效用追求的品行。它只是要求人们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即不侵害他人权利或自由,并与他人保持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等。除了最低限度的品行,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品行。这些品行是那些被普遍视为杰出品行,其基本特征是不追求得到充分报酬。在哈耶克看来,对于这些特殊品行,我们应当表示极大的崇敬和赞誉,并给予奖励。但是,如何奖励这些具有特殊品行的行为,与如何对待社会日常运行赖以为基础的激励因素的问题却不尽相同。通过给服务的价值提供相应的报酬这种激励方式,是日常经济生活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如果人们的服务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他们就会失去进一步行动的动力和刺激。而具有特殊品行的行为则不必通过直接提供物质报酬的方式给予奖励,因为这些特殊品行并不以获得报酬为主要目的,也不因为提供相应的物质报酬才得以维持。哈耶克还提出,在市场经济秩序中,不能奢望人们都能够获致最高限度的品行,把获致最高限度的品行作为人们应当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不可欲的和不现实的。进一步说,不能把最高限度的品行作为日常经济生活运行赖以为基础的驱动力和激励因素,也不能把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正常运行建立在最高限度品行的基础上;最低限度的品行才是市场运行的道德基础。
哈耶克对市场服务中两类品行的划分及其作用的讨论,虽然只提供了一个大致轮廓,但对我们思考市场服务中道德品行的作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毫无疑问,与法律规则以及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一样,道德规则及对道德规则的遵守、个人的品行或美德等,在市场服务中也确有突出的作用。但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规则、道德品行或美德?不同的道德品行或美德具体发挥何种作用?却是需要关注和探讨的。从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本性上看,一般地说,只要有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和道德品行,就能够保证它的正常运行。所谓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和道德品行,也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常规性道德或道德常规。就市场服务而言,常规性道德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自觉履行交易和服务本身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即因为我们得到他人所提供的服务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由他人服务的价值所决定的责任;二是遵守市场交易和服务的一些基本道德规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公平、平等、尽责等要求。常规性道德的特征在于:它是市场服务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道德,其本质是人们之间互利互惠的互益合作关系,是服务与服务、利益与利益的平等互换;其激励机制主要是个人服务报酬的激励;其基本功能则是维持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基本秩序。常规性道德不要求人们做出无偿牺牲和无偿代价,或不以无偿牺牲和无偿代价为基本前提,它反映了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中的必然性关系和普遍规律。
当然,强调常规性道德或道德常规的作用,决不意味着仅仅停留在常规性道德的水平上就够了,也不意味着毋需高层次道德规则和高尚道德品行。它仅仅意味着,为了确立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基本秩序,对人们的道德品行不能要求过高,更不能把高尚的道德品行作为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基础。在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大量高尚行为和高尚品行,这些高尚品行不以获得充分的报酬为目标,把更大的个人牺牲和无偿服务作为追求的主要目标。高尚品行的存在提高了相互交易和服务的道德品位和道德质量,使相互交易和服务超越单纯利益交换的狭隘天地,闪烁出更多人性化、人道化的道德光辉。高尚品行是值得全社会赞扬和崇敬的,是人们应当努力学习和实践的道德典范。但是,赞扬和崇敬高尚品行,甚至给高尚品行以物质奖励和其他奖励,与把高尚品行作为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道德基础,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无论我们如何崇敬高尚道德品行,将其作为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正常运行的道德基础都是不可行的。换句话说,日常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的激励、驱动力量,不能建立在一些人所表现的杰出的、特殊品行的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相互满足需要的正常交易的基础上,建立在人们自觉遵行普通德行的基础上。在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中,特殊的品行或杰出的品行只是作为道德上的特例而存在的,而特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取代道德常规的作用。
三、服务报酬标准的正义或公平
确定服务报酬,不仅有客观根据、客观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问题,也有一个合理性的判定尺度问题,这就涉及法律上和道德上的正义或公平。对市场服务报酬之标准的合理尺度以及正义或公平标准的讨论,也是哈耶克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
在服务报酬标准的正义或公平问题上,哈耶克的基本立场是:以服务结果之价值为依据确定服务报酬,是合理的、公正的;以道德品行为依据确定服务报酬,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哈耶克说:“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在我们能够获得其他人以较小的代价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某个人虽蒙受了极大的牺牲为我们提供了一项同样的服务,他也不能因此要求我们根据他所作出的牺牲来对他承担义务。在我们与他人进行交往的时候,我们还会认为,如果我们对具有同等价值的服务给予同样的报酬,而不考虑向我们提供这些服务的特定个人所可能付出的不同代价,也是公平之举。[1-11]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的确会让人感到不公平,如两个人经过同样的努力而获得了同样的专门技艺和知识,但其中一个人有可能获得成功,另一个人却有可能遭到失败。从报酬角度看,两个人肯定会存在极大差异。但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一个人是否对社会有用,并不取决于他如何努力,而取决于他的能力的运用和成就。说到底,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强调能力和成就价值的社会。
哈耶克之所以坚决反对报酬应当与品行相符合的主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他认为把道德品行作为提供报酬的依据和标准是不正义或不公正的。首先,按照品行提供报酬,将会导致对人们所提供的同样服务给予不同的报酬。根据品行提供报酬,实际上就是强制人们按照他人的意志和评价获得报酬,而不是依据他按自己的方式为别人提供的服务的价值获得报酬。哈耶克说:“根据品行获酬的原则,一旦被接受下来并被视为分配收入的公平或正义的基础,那么正义或公平就会要求,所有欲求正义或公平的人都应当根据上述原则来获得报酬。”[1-12]这种所谓的正义或公平,不仅不可能做到普遍适用,而且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新控制”,产生一种在各个基本方面都与自由社会相反对的社会。在此社会中,他人或某一权力机构将决定一个人应当做什么和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去做,而这是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原则背道而驰的。
从更深层次上考察,哈耶克对服务报酬正义或公平的讨论,是以他的整个自由主义之平等和正义理论为依据的。而哈耶克关于平等和正义的理论实际上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规则平等或平等对待,是正义或公平的根本要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一个主题是强调不受强制的个人自由,视个人自由为市场秩序的首要特征。他对平等和正义的论辩,就建基于个人自由之上,并以个人自由为判定尺度。从自由的角度审视,所谓平等,就是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即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主要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上的平等,则是人们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中自愿遵从的规则下的平等,它是法律平等的补充。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的实质在于,所有的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国家或政府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不能对他们施以差别待遇。哈耶克说:“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恰恰是,尽管人们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却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1-13]“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所有的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1-14]其实,作为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规则平等或平等待遇,本质上就是指人们的权利平等。哈耶克进一步认为,规则平等、平等待遇、权利平等意义上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惟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惟一一种平等。”[1-15]不仅如此,此种意义上的平等也是作为正义或公平的平等,是具有正义性或公平性的平等。“正义或公平确实要求,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的那些状况,应当平等地提供给所有的人享有。”[1-16]而其他所谓平等,则不仅与自由相悖,而且是不正义或不公平的。
虽然规则平等或平等待遇要求权利平等,反对差别对待,但它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事实上是平等的,也不是试图把人们变得平等。在哈耶克看来,人们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或有差别的,这种不平等或差别并没有给政府提供任何理由以差别地对待他们。要使事实上存在差异的人获得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就必须反对国家对他们施以差别待遇。就规则平等或平等待遇的要求而言,最具危害的莫过于把它建基于人在事实上都是平等的假设之上。联系到服务报酬问题,哈耶克认为,规则平等、平等对待或平等权利等原则的实施,也不可能使报酬与品行相符合,更不能证明把品行作为提供报酬的依据是公正的。
其二,不平等的必然性及其正义或公平问题。在哈耶克看来,规则平等或平等待遇的结果必然是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必然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性的无限多样性;二是强调个人自由的制度。由于人性是无限多样的,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差异,加之人们在出身、教育、生活环境、机会等方面的不同,在个人具有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人们必然会变得不平等。如哈耶克所说:“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1-17]
那么,作为个人自由必然结果的不平等,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是否具有正义性或公平性?如何评价这种不平等?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不平等具有自身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合理性。首先,从个人自由角度看,不平等是证明个人自由正当性的部分理由。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没有显示某些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成功;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没有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生活得更好或发展得更好,那么个人自由的主张亦就丧失了大部分理由,所谓个人自由也将变得没有意义。其次,不平等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哈耶克看来,不平等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且,社会的进步决不可能以一种齐头并进的平均发展方式加以实现,而必须或必定以一些人先发展,另一些人继而跟进的梯队发展方式来加以实现。正因如此,不平等是一个可欲的现象,是一个应当允许的和合理的现象。
更深入地说,不平等现象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才能被视为合理,哈耶克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可行的判准尺度。不过,哈耶克也承认,经济不平等是社会恶弊现象之一,但绝不能通过歧视性强制或授予特权的方式来消除经济不平等,而只能通过进步的方式来逐渐实现平等的理想。知识、发明等一旦被获致,就会无偿地用以服务于所有的人,普遍的进步方有可能。无论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先行者的成就必然会促进后继者的发展。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哈耶克一方面反对个人的境况由武断的意志来决定,反对某些权力者根据个人意志将某些特权授予某些特定的人;另一方面也坚决反对将某种相同且平均的标准强加给所有的人,反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并断定平均主义方式将导致一个社会处于静止且不发展的状态。哈耶克甚至认为,平均主义分配观念和要求的根据,乃是那些不太成功的人士对一些成功人士的不满,更直截了当地说,就是忌妒。平均主义将忌妒伪饰为社会正义并依此提出种种分配要求,它是所有情绪中最反社会、最具危害的情绪之一。
总起来说,哈耶克关于服务报酬正义或公平的讨论,以及对自由主义平等公正理论的阐释,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科学价值。即使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服务之报酬也不能依据个人的品行来确定,更不能依据行政命令或个别人的主观意志来确定,而应当依据服务结果的价值来提供。只有坚持这样的标准,才能保持市场经济应有的活力,也才是合理的和公正的。因为所谓公正,其最一般的含义无非是指给予人们应得的待遇或赏罚,也就是说,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正像当代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说:“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2]而且,在历来有关公正问题的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讨论社会公正的依据和标准问题,即探讨社会究竟怎样给每个人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福利和负担才是公正的。以服务结果之价值给予人们报酬,是最能激发人的创造性潜力、最能促进个人自由和社会繁荣发展的公正报酬方式。
进一步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无限性以及人的能力、潜力等的差异依然存在,人们的发展机会的种种差异依然存在,人们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或以同样的速度发展,先行者与后继者的梯队式发展方式依然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由之路和必然规律。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实行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先富帮助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实质上就是对这种事物发展必然性的积极适应和遵循。在此境况下,人们之间发展的不平均、不平等,以及人们在收入方面存在贫富差距、在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上有优劣之分,既是必然的,也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而且,只要人的能力、潜力、机会的差异依然存在,只要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自主地发挥自身的潜力,即使人们具有平等的权利、待遇和地位,人们在事实上也永远不可能完全平等,人们之间的生活水平和贫富程度也永远不可能整齐划一。从正义或公平的角度看,只要人们将自己的行为保持在法律和道德所允许的框架内,只要人们的收入、报酬、财富、发展水平是通过正当手段取得的,只要每一个人都是通过合理方式占据社会的合理位置,那么,人们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必然具有正义性。
当然,承认人们在发展上的不平等以及在贫富程度方面差异的正义性,决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越大越好,也不意味着贫富差距越悬殊越好。发展水平过于不平等和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不仅会打击一部分人的希望和积极性,而且可能引发社会动乱。因而,通过适当的方式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社会所能够承受的限度内,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要使不平等和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则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政策和法律杠杆的调节,而不能把它交给市场本身去自发地进行调节。这是政府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政府之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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