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培育探讨
王世奇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摘 要: 法治思维是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实现的前提,培育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对于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和法治建设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与信仰不足,法治观念的现代转型缓慢,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通过发挥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乡村法治建设模范作用,加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培训,健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式,培育并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
关键词: 民族地区;法治思维;乡村治理主体;培育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是硬道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也是硬道理。[1](P5)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不同于别处,由于其历史、传统、人文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治理法治化显得尤为困难。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引擎,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用一种创新的“治理理念”来指导工作,通过有效的治理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特别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观念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要想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有效,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培育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提升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也是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必须依靠治理主体灵活运用法治思维合理推进,才能确保法治化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民族地区治理主体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如何培育并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乡村治理的能力成为当下重要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展开探讨,略陈己见,求教于大家。
一、培育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意义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逻辑,法律原理以及法律规范对所遇到的问题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进行审视、分析、推理,进而得出结果的思想意识活动和过程。[2](P220)法治思维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及生活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一种认识、意识、感知和观念的综合,法治思维的本质是要求人们当遇到问题时要首先想到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到问题的化解,纠纷的解决都不偏离法治的轨道。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3](P145)思维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人们看待事物的角度和方式,成熟稳重的思维意识会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最终也会体现在人们的行动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乡村治理工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也是基层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性质特点的内在要求。[4](P20)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全社会共同愿望,法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如期进展的重要保障。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新农村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时代召唤新理念,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予以推进,运用法治方式予以治理,才能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目标,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培育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对于民族地区新时代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思维意识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其一旦成熟便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目标要实现,离不开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引擎,其法治思维的养成,依法办事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尤其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受到历史遗留下来因素的影响,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村民法律素养普遍不高,黑恶势力的阻碍等不利因素的还存在,给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主体带来了更多的压力与挑战,这就要求治理主体转变治理观念,转变传统单一、固化的治理模式,抓住全面依法治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审时度势,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坚持法治原则,确保村内纠纷的化解和矛盾的解决都不偏离法治轨道,逐步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主体是国家法律融入乡村的执行者和连接者,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牵引者与推动者,培育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提升他们治理乡村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更好的融入乡村,维护好法律的权威;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能否法治化运转,实现法治乡村;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能否如期实现,保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新时代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主导民族乡村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拥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就会采取什么样的治理行为,法治思维决定治理行为,治理行为影响治理效果。因此,培育并不断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事关乡村振兴、百姓幸福,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治理法治化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建筑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建筑工程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为了保证建筑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必须做好项目成本的动态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管理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对整个工程有着重要的影响。无论是决策、设计、施工还是竣工,都非常容易受到项目成本管理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控制整个工程建设的成本,处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困境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民族地区乡村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普及,学法、守法、护法的氛围日趋浓厚,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有了较大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也有了明显增强。但整体上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方式、依法办事能力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和法治乡村建设的总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可以说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还没有形成固有模式,也没有成熟稳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培育和完善。基于各地实践的不同,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亦有所不同,限于篇幅,本文所提及到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村两委这一村级组织以及村寨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和新乡贤等。
发挥各级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模范作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组织者,是乡村治理中必不可缺的重要主体。乡村治理尤其是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若要实现法治化,应当突显出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长期以来,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管理末梢,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中一直都是最有威望也是最有影响力的管理主体,在乡村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乡村,人们的“政府情结”很浓,有着遇事找政府,纠纷解决靠政府的习惯,因此基层政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基础,可广泛开展群众运动,能够更容易的发挥出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模范作用。除此之外,当地基层政府长期扎根于本民族地区,对当地民风、民俗、民情都有较好的了解,懂得“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譬如,懂得乡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必须适应和适合当地民族文化环境等。[8](P86)这就要求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主导者的基层政府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以案释法,结合当地民俗风情,坚持运用灵活的法治思维、恰当的法治手段和科学的法治方法去调节和解决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实际问题,始终做到问题的化解、纠纷的解决不偏离法治轨道,不断彰显出政府的权威和威望,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基层政府在引导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过程中,要注重通过思想引导和利益引导等方式,进一步激活和带动其他治理主体的自主意识和主体观念,积极带动其他治理主体坚持依法治村,凝聚法治共识,坚定法治信仰,恪守法治理念,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法治思维的普遍提高,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观念的现代转型任重道远。“不出事逻辑”和“唯上主义”在不少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主体中被现实反映,一些民族地区的部分乡村,治理主体比较单一,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传统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人治”“礼治”等思维仍占重要位置,在这种思维模式禁锢下,在面对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纠纷处理矛盾,而是崇尚“领导主义”或“个人主义”。在调研访谈中,当被问及上级领导的指示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做,认为先向领导反映意见,如果领导坚决要求执行,表示服从领导的受访者超过三分之二,选择坚持法律规定的不足三分之一,这体现了民族地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惯性思维,治理主体的这种“唯上主义”和“不出事逻辑”的现实存在成为阻碍该地区乡村治理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在一些民族地区的乡村中部分主体由于受到种种压力,往往奉行“怎么要求怎么来,怎么安全怎么来”的“唯上主义”,而忽视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民族乡村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设施相对落后,加上这种惯性思维的长期存在,有些治理主体有时忙于政务、村务,面对来自乡村治理中的个案繁杂问题,时常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奉行“不上访主义”原则,有时为了维稳,“礼治”与“德治”便成为了他们主要的治理理念,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往往得不到体现。这种“唯上主义”“不出事逻辑”及“人治”思维的纵横和法治思维的缺失,长此以往不仅会导致乡村治理方法偏离法治轨道,违背法治精神,还会引发官民矛盾,滋生腐败。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现代转型任重道远,事关大局,刻不容缓,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思维的转变,治理方式的革新,不仅关乎到法律和政府的权威,更关乎到乡村治理绩效和乡村的振兴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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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思维,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思维方式往往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方式。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要注重破除他们固有的人治思维和“唯上思维”的束缚,真正将法治的思维深入人心,增强法治的宣传与培训,加强各级政府的依法引导与示范,强化责任主体的监督与制约,真正将法治作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
三、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路径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依法治村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不利于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养成。领导干部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能否真正的坚持法治思维的关键不仅在于自己对法律规则的真诚信仰与尊崇,也与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分不开的。[5](P97)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执行者、主导者,在乡村治理中享有一定的职权,加之受到民族地区和乡村地区“官本位”及“人情社会”的双重影响,容易导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的发生。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P154)在一些民族地区乡村,由于行政管控明显,法治意识弱化,出现了一种“乡镇行政”“村民自治”的互嵌关系。譬如,有的基层政府不当的介入或干预村内的民主选举,干涉村庄财务、村内决策等,这就使得政府的行政权力不当的嵌入到了村民自治中来,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违背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要求,这一现象出现的背后原因就在于该类主体法治思维的欠缺和法治理念的不足。除此之外,在一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村庄,村两委之间存在冲突及对立状态,在村务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问题上村党支书与村委会各执一词,相互拆台,致使整个村级组织处于僵局或瘫痪状态。[7](P31-32)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对立,权力交叉的现象不仅只出现在民族地区,在其他许多非民族地区也是事实存在,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表明了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及法律意识的欠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短板、重点及难点所在;另一方面也证实了权力的运行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偏离轨道,是不行的。从很大程度上讲,二者存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近些年来,针对短波近红外在土壤水分反演中受到广大学者重视[7]。与其他可见光波段相比,短波近红外受地表覆盖影响较小,对地表水分更为敏感。许多学者对这一特征建立了许多干旱监测模型,如杜晓等在考虑水与土壤的光谱特征,提出的地表含水量模型(SWCI)[8];阿布都瓦斯提·吾拉木提出垂直失水指数(SPSI)等[9]。根据前人研究结果与模型,本研究基于Sentinel-2数据,分析了SWCI指数在该数据的土壤水分含量反演方法的可行性,并通过实测数据进行验证,为流程化操作与业务监测奠定基础。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与信仰不足。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律只有被信仰被尊崇,它的存在才是有价值的,法律的权威来自人们心中最真诚的信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虽然有所提高,但客观地讲,仍然存有部分主体他们的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很多一部分主体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感性的认知阶段,对法治的内涵、法治原则了解的不够。依据对部分民族地区的乡村实地调研显示,许多村干部及乡村治理主体他们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较少一部分主体受过系统的法治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完整地看过一本法律书籍,能够正确区分法制与法治的少之又少。当被问及不同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或矛盾应当使用哪个部门法或哪部法律时,能够准确答出来的仍占少数,这一现象表明他们对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条件模糊不清,不能准确区分。一些治理主体的代表如村干部、村寨民间组织负责人等坦言,他们也知道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感觉真正运用起来却差强人意,认为走法律途径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程序繁琐,效率缓慢,多数主体不懂得如何起诉应诉、表达诉求,认为官司是有权有势的人才能打得赢,在真正遇到问题或发生纠纷时,大部分村干部表示首先会采取劝说或安抚等息事宁人的做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在不行再找村委会或村内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综上所述,一方面表明了民族地区的大部分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素养不高,法治观念比较淡薄,这正是培育和提高他们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也表明民族地区存在部分治理主体在推进乡村治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对法律规则缺少足够的敬畏与尊崇,其法治思维与法治信仰不够充足,需要进一步的提升。
加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培训。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引擎,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带动者,必须不断接受法治教育,确保他们法治观念的与时俱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能力,坚持法治原则,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的切入点和契合点,在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法治水平,就要对起引导和推动作用的治理主体进行定期或专门的法治培训与学习。诚然,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人文风情,法治思维的培育要着眼于治理主体的自身特点和当地农村社会的乡土民情,实践已反复证明,一切改革的推进都要因地制宜,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也要因材施教,综合考虑培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具体而言,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和法治应用能力的提升,不管哪一种的培训首先都要讲究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避免抽象化和理论化,建议以探讨式授课方式进行,鼓励多发言多思考,激发主体参与课堂交流的积极性;其次,培训的内容与强度要因人而异,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水平高低不一,培训的方式与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再者,培训方法要注重以案释法的形式,采取案例教学的方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传授在现实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实践中活生生案件的方法,彰显法治魅力,从而增强治理主体的学习兴趣,引导自主学习,逐步养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实践中现实问题的能力,最大化的发挥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养成和应用能力的提升。
健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法律监督是捍卫法律尊严和地位,保证法律权威性,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武器,也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有力支撑。[9](P67)民族地区乡村民族性、地域性、封闭性等色彩浓厚,更加决定了对治理主体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治理行为的监督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相关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10](P168)抓好乡村治理主体重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同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坚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商议、民主讨论来决定,做到促进并保持各方利益主体的综合与均衡,代表各方利益的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确保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都于法有据,经得起人民的监督与考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是确保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依法治村,提升法治思维能力的外部保障。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监督也要从实际出发,把监督触角落在实处。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村内专门建立健全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小组或部门,明确各小组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确保代表各方利益的乡村治理主体都有小组或部门负责监督;二是要畅通监督途径,确保乡村民众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能够及时无误的传输到相应部门,确保监督意见传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有法律监督就要有责任追究,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有法不依、违法失职等严重不负责任的治理主体,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引咎辞职等不同处罚,对于给党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通过加强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促使他们严格依法治村,通过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乡村治理法治环境,促进他们法治思维的养成和法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
四、结 语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也面临着深刻的社会转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与发展的组织者、引领者,其法治思维的养成是确保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前提,其法治思维的灵活运用是促进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紧紧抓住时代机遇和有利条件,去探寻培育和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新路径,新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治理乡村的示范作用是引领其他治理主体树立法治思维与理念的有效路径;加强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培训与教育是提升治理主体法治思维能力的有效手段;强化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是确保各治理主体恪守法治轨道的有力保障。因此,我们认为民族地区若要实现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离不开治理主体法治思维的培育和提升。
六是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学习这一思想的现实意义在于增强为民生服务的自觉性,增强对马克思社会公正理论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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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422.6;D9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233(2019)05-0112-05
收稿日期: 2019-6-20
基金项目: 2017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乡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7FFX003);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xun-chxzs2018128)。
作者简介: 王世奇(1993~),男,山东临沂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张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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