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到”/“意志”的语言定义变化看汉语的处理_n2论文

從“以/將”的語義演變看漢語處置式的語法化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語義演變看漢語處置式论文,語法化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問題的提出

雖然漢語處置式的歷時演變非常複雜,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從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到現在,歷經幾十年的探索,我們在該問題的歷時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我們對漢語處置式的產生和演變過程有了較爲清晰的認識。學者們(王力1958;太田辰夫1958;Bennett198l;貝羅貝1989;梅祖麟1990;魏培泉1997;吴福祥1996、2003;蔣紹愚1999、2008;曹廣順、遇笑容2000;馮春田2000;劉子瑜2002;朱冠明2002;曹廣順、龍國富2005;孫朝奮2008,等等)發現,在漢語史上,處置式曾經出現遇幾個不同的處置語法標記,如“以”、“持”、“取”、“將”、“把”、“捉”等,都曾出現過幾種不同的結構形式和表達功能,如:表達三個論元的廣義處置式、表達兩個論元的狹義處置式、表達致使義的處置式。從已有的研究看,對於漢語處置式的歷時演變途徑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漢語處置式是一種多元性的句式,有雙賓語結構、動詞前後帶其他成分和單純動詞居末位三類,這三類產生的時間和方法都不相同,是層層積累。(梅祖麟1990;蔣紹愚2008)第二種觀點認爲,漢語處置式是一條單一的連續的語法化鏈,其演變路徑爲連動式>工具式>廣義處置式>狹義處置式>致使義處置式。(馮春田2000;吴福祥2003)第三種觀點認爲,漢語處置式分爲兩類,一類是“以”字處置式,另一類是“取”字處置式(包括“持”、“將”、“捉”、“把”等)。兩類處置式的產生過程,前者是從連動式到工具式,工具式再發展爲廣義處置式;後者從○1與○2不同指的“V1○1V2○2”連動式發展出廣義處置式,從01與02同指的“V1○1V2○2”連動式發展出狹義處置式。(曹廣順、龍國富2005)然而,時至今日,隨着研究的深入,有兩個重要的問題正亟待著我們解決。一是對於漢語處置式這些處置標記的結構形式和表達功能的歷史演變遇程,究竟是一個單一的連續的演變過程,還是若干個分離的而又互相替代的演變過程,抑或是其他的演變過程?對於此問題,人們仍然各持己見。二是漢語處置式最科學的歷時演變路徑到底是什麼?對於該問題,學界仍然眾説紛紜。幸而我們知道,從上古漢語到中古漢語處置式的使用主要是“以”,從中古到近代漢語處置式的使用主要是“將”、“把”,這使我們找到了解决這兩個問題的突破口。本文的旨意是:通過對“以”、“將”語義演變過程的分析,以求對早期漢語處置式的語法化鏈有個清晰的認識。

二 “以”、“將”的語義演變過程

2.1 “以”字的語義演變

漢語中,“以”是一個多功能的語法詞,其語義演變較爲複雜,尤其是當它用作介詞和連詞時,更是用法多多。不僅如此,它還有處置標記(accusative marker)和詞內成分(intraword component)等用法。本文只討論“以”作工具介詞(instrumental preposition)和處置標記的語義演變,不討論其他介詞、連詞和詞內成分的語義演變。

2.1.1 工具介詞“以”的語義演變過程

闋於工具介詞演變爲受事介詞,前人已經有一些論述,如梅祖麟(1990)、郭錫良(1998)、張赬(2002)、吴福祥(2003)等。“以”,在商代甲骨文中作像人提一物。裘錫圭(1992),郭錫良(1998)認爲,“以”的本義表示“帶領”、“攜帶”義,作動詞。甲骨卜辭中,“以”既可以單獨作謂語,也可以用在連動式中。“以”在連動式中作謂語的用法到西周金文中還不少。如:(引自郭錫良1998)

(1)丁未卜,争貞:勿令以衆伐邛?(合,26)|丁未卜,貞:惟亞以衆人步?十二月。(合,35)|伯懋父以殷八師征東屍。(小臣簋)

西周金文裏,“以”的語義和結構都已發生了變化。語義上表示“帶領”、“攜帶”義,充當賓語的成分範圍有所擴大,由被帶領的事物發展爲被使用的事物;結構上,“以+N”結構,不但可以出現在動詞的前面,而且還可以出現在動詞的後面。以此爲前提,當句子主要動作突顯到“以+N”結構後面或前面的動詞上時,“以+N”結構則向表示動作行爲的工具變化,“以”向表示工具等介詞虛化。如:(引自郭錫良1998)

(2)汝以我車宕伐獫狁於高陵。(不其簋蓋)|余獻婦氏以壺。(五年琱生簋)

春秋戰國時期,從結構上看,“以+N”結構與動詞的位置關係比以前更加自由,“以”所帶的賓語N也可以處於“以”的前面,“以”的賓語N1和謂語動詞的賓語N2,既可以省略其中的一個,也可以同時都被省略。從語義上看,“以”多表示“用”、“拿”義。從功能上看,“以”作動詞已經很少見,多作介詞,表示動作行爲的工具和手段等。“以”作工具介詞時,謂語動詞帶受事,句子中有工具論元和受事論元,二者界綫分明,句子是工具式。如:(引自吴福祥2003)

(3)醒,以戈逐子犯。(《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論語·顏淵》)

“以”由表示工具、手段、方式等概念繼續發展爲表示原因、時間等概念,其實原因和時間也可以算作動作行爲進行的一種更寬泛的方式。張赬(2002∶17-18)把“以”表示的憑借和依據都看作工具。表示原因和時間的用例如:

(4)以約失之者鮮矣。(《論語·里仁》)|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論語·學而》)

此時,作介詞的“以”可以用在“以+N1+作(爲)+N2”句式中,謂語動詞有“作”、“爲”等。如:

(5)a.吾必以仲子爲巨擘焉。(《孟子·滕文公上》)|b.是時天子問匈奴降者,皆言匈奴破月氏王,以其頭爲飲器。(《史記·大宛列傳》)

(5a)中“以”介引的賓語“仲子”和(5b)中“以”介引的賓語“頭”看起來有點像是受事,於是,也就出現了有的學者把這類句子看作受事(作)處置式的情況。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5a)中的“巨擘”和“仲子”兩個都不同類,(5b)中的“飲器”和“頭”兩個也都不同類。實際上“以”所介引的“仲子”和“頭”都不是受事,還是工具或材料,其真正的受事是“巨擘”和“飲器”,一個工具論元,一個受事論元,“以”的所謂“處置(作)”的性質仍然還是工具式。

2.1.2 處置標記“以”的語義演變過程

自春秋戰國始,作介詞“以”的使用範圍已在不斷擴大,可以用在“以+N1+與+N2”句式中,其中謂語是“給與”類動詞,N2由與事(dative)充當。如:

(6)a.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孟子·萬章下》)|b.主不積務於兵者,以其國予人也。(《管子·參患》)

從上例看,謂語動詞後面,出現的並不是受事論元,而是與事。由於這裏的受事論元是隱藏著的,這樣,也就導致了句子在語用上作工具式和受事式兩種理解。(6a)既可理解爲“把天下”作爲工具來給百姓,又可理解爲“把天下”作爲受事施給百姓。原本“以”是引進工具的,可以經過重新分析(reanalysis)爲引進受事。但不論我們做何理解,反正,用來給人的工具(instrument),也就是所處置給人的受事(accusative),工具式和受事式在本質上有其一致性。(馮春田2000;蔣紹愚2008)如果我們把它理解爲處置式,那麼“以”就應該由工具介詞看作處置標記(accusative marker)。也正因爲這種處置式跟工具式有一致之處,所以,語法學界把它稱爲“廣義處置式”。

“以”從工具介詞語法化爲處置(給)標記(dative accusative marker)的時間是在先秦,而從西漢開始,“以”字處置(給)則出現了兩個方面的變化:語法作用上,“以”有明顯的提賓作用,即把受事賓語提到謂語動詞的前面,從而使受事得到突顯;動詞也因此由V變成爲複合詞“V與”,因爲這樣,動作的對象也便更爲明確;句法結構上,“以+N”結構在句中的位置固定化,句式發展成爲“以+N1+V與+N2”。如:

(7)比丘即以蜜餅授與之,其兒則食之。(後漢支婁迦讖譯《阿闍世王經》卷上)

同樣也是在西漢時期,作介詞的“以”,又用在“以+N1+放置+N2”句式中,其中V是“放置”類動詞,N2由處所(locative)充當。如:

(8)a.復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史記·滑稽列傳》)|b.劉尹臨殯,以犀柄麈尾著柩中,因慟絕。(《世説新語·傷逝》)

從例(8a)看,動詞後面出現的是處所,由於這裏的受事論元也是隱藏著的,所以句子在語用上也可以作工具式和受事式兩種理解。(8a)既可理解爲“以弟子”作爲工具投入河中,又可理解爲“以弟子”作爲受事投入到河中。引進工具的“以”,可以經過重新分析看作引進受事。因爲用來放置的工具也就是處置到某處的受事,這類結構,工具式和受事式在本質上也有其一致性。也正是這個緣故,語法學界把它稱爲“廣義處置式”。

“以”從工具介詞語法化爲處置(到)標記(locative accusative marker)的時候,“以”處置(到)句式有自己的特點:a)“以”有明顯的提賓的作用,使受事得到突顯,對比(9a)和(9b)與(11a)和(11b)。“以+N”結構固定在動詞前面,(9a)中,受事“弟子”在動詞之後,而(9b)中,受事“弟子”在動詞之前。當然,“以”處置(到)句式剛產生的時候也有“以+N”結構在動詞後面的用例,如(11b)。b)處所詞後面出現了位置詞,前面出現了介詞,“V+N1+N2"結構演變爲“以+N1+V+於(著/在)十N2十L”(L指位置詞)結構,如例(10)。

(9)a.復投一弟子河中。(《史記·滑稽列傳》)|b.復以弟子一入投河中。(<<史記·滑稽列傳》)

(10)以諸衆寶真珠羅網懸於其上。(隋闇那崛多譯《佛本行集經》卷十七)

(11)a.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將死,曰:“樹吾墓檟,檟可材也。”(《左傳·哀公十一年》)|b.吴王聞之,大怒,賜子胥屬鏤之劍以死。將死,曰:“樹吾墓上以梓,令可爲器。”(《史記·吴太伯世家》)

諸如上面所説,“以”的這些語義演變,都只出現於N1與N2不同指的“以+N1+V+N2”連動式中。其實,它還可以出現於由前一情況擴展而來的N2用“之”表示的“以+N1+V+之”連動式中。只是“以”的這後一句法結構出現得稍微晚了些,直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纔有出現。如:(引自曹廣順、龍國富[2005∶322])

(12)a.時世尊知而故問阿難:衆烏何故鳴唤?阿難具以上因緣説之,是故衆烏鳴唤。(姚秦佛陀耶舍譯《四分律》卷十)|b.時比房比丘聞之即問言:汝等何故高聲大唤?時十七群比丘具以此事説之。(同上,卷十二)|c.彼即往王子所,白言:佛已出世,天今知不,已受我請,於舍衛國安居,可以此園賣之,我當與百千金錢。彼言:不賣。(同上,卷五十)|d.時梵德王復問優波伽摩那婆:摩那婆,汝於今者經營何事,而於是處熾熱大地而行於路?爾時優波伽即以上事向頂德王分別説之。(《佛本行集經》卷五十四)|e.其人擔金,至僧伽藍,付僧維那,具以上事向僧説之。(元魏慧覺等集《賢愚經》卷三)|f.時婆羅門即問其婦,婦即以此因緣具向夫婿説之。(東晉僧伽提婆譯《增壹阿含經》卷二十九)

(12a)和(12b)兩例中,動詞“説”表示“告訴”的意思,是三價動詞,“之”分別指“世尊”和“比房比丘”。(12c)中的動詞“賣”表示“出售”的意思,也是三價動詞,“之”指“我”。“之”與N1不同指,這三例“給與”類“+N1+V+之”式是廣義處置式。(12d)(12e)(12f)三例中的動詞“説”都表示“言説”的意思,對象都被提到動詞的前面,動詞仍是三價,“之”是形式標記。魏培泉(1997)認爲,狹義處置式中動詞是兩價的,只出現施事、受事兩個論元,而廣義處置式中動詞則是三價的,可以出現三個論元。據他的觀點,這三例“言説”類“+N1++N2+V+之”式也是廣義處置式。那麽例(12)這類用例都屬於廣義處置式。(曹廣順、龍國富2005)

2.2 “將”字的語義演變

“將”的語義演變也很複雜,存在從動詞發展爲伴隨介詞(comitativepreposition)、工具介詞(instrumentalpreposi)、廣義處置標記(generalized accusative marker)和狹義處置標記(narrowed accusative marker)的語義演變,還存在從動詞到情態動詞和將來時間副詞等諸 多用法,這裏僅討論“將”用作廣義處置標記和狹義處置標記的語義演變。

2.2.1 “將”用作廣義處置標記(generalized accusative marker)的語義演變

上古時期,“將”作動詞時有“率領”、“攜帶”、“拿”、“執”等意義,到兩漢時期“將”仍然還有很强的動作性。從先秦到兩漢這一段時期裏,作動詞的“將”可以出現在N1與N2不同指的“將+N1+V+N2”這類句法環境中。如:

(13)蘇秦始將連橫説秦惠王。(《戰國策·秦策一》)|太尉周亞夫將兵誅之。(《史記·孝景本紀》)

“將”字句語義表達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化,東漢和魏晉時期,“將”後面的動詞可以帶處所賓語和與事賓語,受事隱藏不露,“將”仍具有較强的動作性。如:

(14)過去久遠時有國王,名曰惡生,將諸妓女入山遊戲。(後漢曇果共康孟詳譯《中本起經》卷上)

兩晉和南北朝時期,表示“拿”、“執持”義的“將”字句,語意重心落到了連動式後面的動詞身上,N1爲工具,N2爲受事(accusative),二者不同指,工具論元和受事論元同時出現,“將”所帶的工具論元在施事的掌控之中,此時“將”字語法化爲工具或方式介詞,如(15)。此時用在動詞帶與事和處所的句子中,“將”所帶的受事論元在施事的掌控之中,“將”也因此而開始語法化成爲受事標記,如(16)。

(15)我今所問現世之報,乃將生死來相答。(《增壹阿含經》卷三十九)|佛告之曰:先與其錢,然後可見。若已見者,更不欲與一錢之心。即將示之,見其形狀,倍復痤陋,不忍見之,意無與一錢之想。(《賢愚經》卷十一)(引自曹廣順、遇笑容2000)

(16)將一大牛,肥盛有力,責與此城中人。(西晉竺法護譯《生經》卷四)|我今可將此女與彼沙門。(《增壹阿含經》卷四十一)|將靈母弟置城上,誘呼靈。(《三國志·徐晃傳》裴注)(引自蔣紹愚2000)

2.2.2 “將”用作狹義處置標記(narrowed accusative marker)的語義演變

魏晉以後,“將”除了可以出現在N1與N2不同指的“將+N1+V+N2”連動式中以外,還可以出現在N1與N2同指的“將+N1+V+N2”連動式(N2用作“之”,如例17)這類句法環境中。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用在N1與N2同指的連動式中的“將”,仍然以作動詞爲主,只有少部分語法化爲處置標記,如(18)(19)。

(17)尋敕傍臣,速將此人詣市殺之。(姚秦竺佛念譯《出曜經》卷十)

(18)a.我敕左右,將此人以稱稱之。(後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長阿含經》卷七)|b.汝將此人安徐殺之。(《長阿含經》卷七)。(N1=N2)

(19)a.帝謂慮曰:“郗公,天下寧有是邪!”遂將后殺之。(《三國志·魏書·武帝紀》裴注引《曹瞞傳》|b.丁常言:“將我兒殺之,都不復念!”(《三國志·魏書·武宣卞皇后傳》裴注引《魏略》)|c.時巴樹提亦集四兵共其戰鬥,婆羅那車悉皆破壞,擒婆羅那,拘執將去。巴樹提言:此是惡人,可將殺去。(後秦鳩摩羅什譯《大莊嚴論經》卷十)(引自曹廣順、遇笑容2000)

(17)中,“將”表示“執持”義,“殺之”這一行爲的實施要以“將此人詣市”發生位移爲先決條件,“將”仍是動詞,所在的格式仍然是連動式。如果“將”失去動詞的意義而語法化爲語法標記,那麼“將+N+V+之”結構就可以重新分析爲狹義處置式。(19b)中,“我兒”已經在施事的掌控之中,不需要先讓“將N”位移再實施“殺”的動作,施事所執行的是“殺”這一動作。“將”由“拿取”義動詞語法化爲受事標記,“將我兒殺之”發展爲處置式。這種格式中,“之”是N的複指成分(之=N),它已經虛化,是一個假位題元(dummy thematic)。這類處置式是狹義處置式。“+N+V+之”格式中省去“之”,就是“+N+V”格式。

例(19)與例(16)比,有所不同,例(19)的特點是N1與N2同指,唐初的文獻中例(16)這一類用例大量存在,而例(19)這一類用例很少,並且“之”字趨於减少。發展到中晚唐時期,“將”已完全退化掉原有的普通動詞所具有的與指示時間有關的句法特徴,演化成了一個純粹的介詞。這個時期引入受事的典型格式是“將+NP+VP”。

現有的研究初步發現,“取”、“把”字句的語義演變情況和“將”字句相同,只是時間上有先有後,“取”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同時進入工具介詞和處置標記,(曹廣順、遇笑容2000)“把”於唐代進入工具介詞和處置標記。(王力1980[1958]);梅祖麟1990)嚴格來講,“把”作工具介詞的時間要略晚於處置標記。(蔣紹愚2008)

三 “以”、“將”演變的機制和動因

接下來的問題是,漢語處置標記“以”和“將”,究竟經歷了哪些語義和形態句法的演變?漢語處置標記“以”和“將”的演變路徑、機制和動因到底又是什麽樣的?下面,我們就這兩個問題進行探討。

3.1 根據上文對處置標記“以”的來源和演變歷程所作的描寫,我們可以將“以”在歷時演變過程中發生的語義演變及其觸發的形態句法演變路徑概括如下:

“以”的語義演變路徑:

那麼,針對“以”,相閱的問題是,“以”表達處置的功能在歷史上產生的動因是什麼?導致“以”語義發生演變的機制又是什麽?關於語義演變的機制,不妨借鑒以往經常用到的隱喻(metaphor)和轉喻(metonymy)來説明。隱喻是指不同認知域內同一個相對具體的概念單向投射到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隱喻模式是指一個命題模式從某個認知領域映射到另一個認知領域相應的結構上而形成的固定的模式。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所説的隱喻,指的就是一種隱喻概念體系(metaphorical concept system)。(Lakoff & Johnson,1980)轉喻是指借助與某事物密切相關的東西來表示該事物,是同一個認知域內一個概念到另一個相關的概念的過渡,其產生的動因是概念之間的鄰接性(contiguity)和索引性(indexicality)以及認知領域內聯想(association)的作用引起。由於語義演變是一個漸變的過程,所以,語言演變最基本的機製也可以是轉喻,換而言之,轉喻能造成語義演變。一個事物內部中的一個成分與另一個成分發生聯繫,從而形成一個新的模式,即是轉喻模式。受轉喻模式的影響,在語義之中,一個詞的某一義位會產生出另一個與其相關的義位,使語義隨之發生改變。而隱喻只是轉喻過程在共時層面上的一種結果。(Traugott and Dasher,2002; Traugott,2004)在漢語處置標記“以”的語義演變中,轉喻是一種最基本的機制,“以”表達工具這一意義的產生涉及到施事攜帶或帶領受事朝著相同的方向運動(motion),受事在施事的掌控之中。這樣的場景,導致施事與受事處在同一認知框架(cognitive frame)之內,只要有特定的語境出現,施事與受事在概念上的鄰接性就可以誘發出如下語用推理(pragmatic referencing)的出現:如果“以”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賓語由不能帶領的事物充當,那麽,“以”通常就可以作爲工具使用。這種語用推理語義化(semanticize)的結果就是,“以”從動詞“攜帶”所確定的動作行爲轉化成爲一個無生命的力量或客體的方式這樣的語碼意義,從而促使“以”從“攜帶”到“工具”的演變,其實質是一種由語用推理促動的轉喻過程。

“以”由表達工具演變爲表達受事,這是因爲兩個意義所涉及的意象圖式(imaginary schema)十分相似,都是工具格。在“飲食人以不潔淨”(《論衡·雷虛》)和“以不潔淨飲食人”(《論衡·雷虛》)這兩類結構中,前者“以不潔淨”在動賓詞組“飲食人”之後,後者“以不潔淨”在動賓詞組“飲食人”之前,二者在語用上有差別,但在表工具這一點上却没有差別。爲此,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是,工具式“以不潔淨飲食人”與處置(給)式的相近,足以説明這正是“以”域語法語素意義演變的一個重要階段,而這個“以”,也可以看作是引進受事,這種只有在特定語境中纔會出現的用法,從時間上判斷,應該是長期使用所造成的結果。那麼,具體來説,這種受事式用法到底又是如何由工具式演變而來的呢?簡而言之,這一演變包含著一個轉喻過程。本來,如果“以”字句中的受事和工具同時存在,那麼“以”字句就必定是工具式。但只要動詞後面一旦不出現受事,只出現與事和處所,“以”帶工具論元,那麽,就必然會導致工具式和受事(給/到)式的區別不明顯。這時的“以”字句,則必然是既可以是工具式,也可以是受事(給/到)式。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用來紿人的工具(instrument)也纔會是所處置給!人的受事(accusative),用來放置的工具也纔會是處置到某處的受事。鑒於此,“以”的功能纔會從引進工具變爲引進受事,“以”和現代漢語處置“把”的功能也纔因此而變得相同。

可以看出,在歷時語言演變中,當詞義和本義非常接近差別不明顯的時候,體現出詞義的轉喻性和鄰近性特徵;而當詞義和本義判別越大超出了源域的時候,則體現出詞義的隱喻性和相似性特徵。這可以看作歷時語意演變機制的一個法則。(李瑛、文旭2006)。

3.2 通過上面2.2節對“將”語義演變的調查分析,我們得到處置標記“將”的語義演變及其觸發的形態句法演變的如下路徑:

“將”的語義演變路徑有兩條平行的路繞。一條是在N1與N2不同指的連動式句法環境中,從“攜帶”、“率領”過程(上古時期)分別到工具(六朝晚期)和受事(給/到)(六朝時期)⑦;另一條是在N1與N2(N2用“之”字)同指的連動式句法環境中,從“攜帶”、“率領”過程(上古時期)到受事(六朝時期)。

與語義演變路徑相對應,“將”形態句法演變的路徑也有兩條:

工具介詞(六朝晚期)

攜帶、率領動詞(上古時期)→廣義處置標記(六朝時期)(N1≠N2)

攜帶、率領動詞(上古時期)→狹義處置標記(六朝時期)(N1≠N2)

對於表達處置的“將”,同樣要弄清楚兩個問題,一是其功能在歷史上是如何產生?二是導致“將”語義發生演變的機制是什麼?如上所述,“將”在中古時期演化出“執持”等義頊,該語義範疇最適宜引入動作行爲的受事,因此經常用作次要動詞。“將”的“執持”義具有同時發展爲工具介詞和受事標記的語義基礎。在“將”的語義演變中,同樣是轉喻在起著重要作用。“將”,古代指“率領/攜帶”的動作行爲,由於“率領/攜帶”是與人的手的動作行爲有關,於是在轉喻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使它產生了“執”、“拿”之義。同樣,“執”、“拿”這一義位也是受轉喻模式的影響,纔會產生出與其相關的“工具”義位和“受事”義位(包括廣義處置(給/到)和狹義處置),從而促使語義發生改變。從歷史變化來看,“將”從表達“攜帶”、“執”、“拿”動作概念過渡到表達受事概念,並不是因爲發生了結構簡化,而是因爲產生了詞類轉變(categorical change),也正是因爲這種詞類轉變,改變了結構在語法性質上的系統性。在不同概念之間發生轉變時,我們可以看到,“將”的工具格,其實跟主要動詞的受事賓語一樣,也是受施事者影響的對象之一。在“將帽塞口”的事件中,“塞口”這一動作需要使用帽子,在這個意義上帽子也是一種“受事”。因此出現工具格與賓格共用一個語法標記的現象在所難免。

用作“執”、“拿”義的“將”字句,處於V2位置的動詞後面的賓語可以不用作受事,而用作與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所帶的受事在施事的掌控之中,無須有“執”、“拿”等位移動作,那麽“將”可能虛化爲廣義處置(給)標記(accusative marker)。如:

(20)我使命終,即將愚人付一大臣。(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摩訶僧衹律》卷三)

用作“執”、“拿”義的“將”字句,處於V2位置的動詞後面的賓語也可以用作處所。此時只要是“將”所帶的受事在施事的掌控之中,那麼,無須有“執”、“拿”等位移動作,“將”也可能虛化爲廣義處置(到)標記。如:

(21)(賢者)密將七莖優缽羅華內於瓶中。(《佛本行集經》卷二)

用作“執”、“拿”義的“將”字句,處於V2位置的動詞後面的賓語也可以用作“之”,“之”與N1同指,而語義虛化。同樣,如果“將”所帶的受事在施事的掌控之中,那麼,無須有“執”、“拿”等位移動作,“將”也可能虛化爲狹義處置標記,如(19)。

由此看出,表示處置意義的“將”在語義演變過程中,從“執持”到“處置”都處在行域的範圍內,没有超出源域,這也是因爲轉喻而引起語義變化。除了漢語以外,在語言類型方面,我們還可以看到Kalam、Twi等語言的受事格標記也是來自於take概念的動詞。(Heine & Kuteva 2003∶289-290)

四 漢語處置式的語法化鏈

上文中,我們從語義和形態句法的角度探討了“以”和“將”的演變過程和語法化機制及動因,那麽,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是,所觀察到的“以”、“將”語義演變所顯示的處置式語法化鏈到底是怎樣的?根據上面對“以”、“將”語義演變的研究,我們發現,“以”字句和“將”字句的演變時間和演變途徑完全不同,“以”和“將”存在兩個不同的語法化鏈。“以”字句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沿着連動式>工具式>廣義處置(給/到)式的方向發展。“將”字句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從連動式直接到廣義處置(給/到)式;在N1與N2同指的“V1+N1+V2+之”連動式中,從連動式直接到狹義處置式。⑧

4.1 “以”字句的語法化鏈

“以”廣義處置式的語法化鏈是發生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進行的,從連動式到工具式,再從工具式發展到廣義處置(給/到)式。

最早的“以”,常表示“提攜”、“攜帶”意義,用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如“以眾伐邛”(《合集》26),“以眾”即帶領眾人,它與後面的動詞“伐”構成連動結構。西周金文中,“以”用作“使用”意義的時候虛化成爲工具介詞,如(2)。接着“以”可以引進動作行爲的受事(給/到),如(7)(8)。“以”的語義演變情況是:攜帶或使用動詞(甲骨文)→工具介詞(西周)→受事(廣義處置(給/到))標記(春秋戰國),所以它的處置式語法化鏈爲:連動式>工具式>廣義處置(給/到)式。

4.2 “將”字句的語法化鏈

通過上面的考察發現,“將”處置式語法化鏈有兩條。一條發生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從連動式到廣義處置(給/到)式;另一條發生在N1與N2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從連動式到狹義處置式。

4.2.1 “將”廣義處置式的語法化鏈

從春秋戰國到漢代,“將”是一個動作性極強的動詞,常常出現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如(13)。兩晉南北朝時期,“將”由動詞同時語法化成爲表示工具介詞和廣義處置標記的用法,如(15)(16)。“將”廣義處置式的語法化鏈是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的重新分析結果,其語義演變爲:“攜帶”、“執持”動詞(上古)→受事(廣義處置(給/到))標記(六朝),所以“將”的廣義處置式(給/到)語法化鏈發生在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它所經歷的是從連動式>廣義處置式這樣的一個演變過程。

4.2.2 “將”狹義處置式的語法化鏈

從兩漢開始,作動詞的“將”出現在N1與N2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N2爲“之”,如(17)。到南北朝時期,“將”由動詞語法化爲狹義處置標記的用法,如(19)。“將”狹義處置式的語法化鏈是N1與N2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的重新分析,其語義演變爲:“攜帶”、“執持”動詞(兩漢時期)→受事標記(南北朝時期),所以“將”的狹義處置式語法化鏈發生在N1與N2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中,它所經歷的是從連動式到狹義處置式這樣的一個演變過程。“將”字句從連動式直接到狹義處置式也是連動式重新分析的結果。

4.3 漢語早期處置式系統

本文通過對“以”、“將”語義演變的分析和研究,結合目前漢語處置式的歷時研究成果,我們認爲,漢語早期處置式的確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常常有“詞彙興替”和“結構變化”等情況的出現。(梅祖麟1981)在結構方面,漢語早期處置式有兩個結構:N1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結構式和N1與N2同指的“Vl+N1+V2+N2”結構式。前一個式子是演變爲廣義處置式的構式,它的結構框子没有變,只是填框子的詞彙發生變化。上古漢語裹出現語法標記“以”,(梅祖麟1990)東漢出現語法標記“持”,(朱冠明2002)兩晉和南北朝時期出現語法標記“取”、“將”,(曹廣順、遇笑容2000)唐代出現語法標記“把”,(王力1958)隋代處置標記“將”替代“以”、“持”、“取”,唐代處置標記“把”開始替代“將”。(梅祖麟1990)後一個式子是演變爲狹義處置式的構式,它的結構框子也没有變,只是填框子的詞彙發生變化。兩晉和南北朝時期出現語法標記“取”、“將”,(曹廣順、遇笑容2000)唐代出現語法標記“把”,(王力1958)唐代以後處置標記“把”替代“將”。(梅祖麟1990)。這就可以看出,漢語早期的處置式系統,應該有Ⅰ式和Ⅱ式兩個結構並行,Ⅰ式是Nl與N2不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這個式子中產生廣義處置(給/到)式,包括“以”、“持”、“取”、“將”、“把”、“捉”等處置標記,但“以”和“取”、“將”、“把”、“捉”的語法化過程不同,“以”字句從連動式→工具式→廣義處置(給/到)式,“取”、“將”、“把”、“捉”字句從連動式→廣義處置(給/到)式,參見曹廣順和龍國富(2005)和蔣紹愚(2008)。Ⅱ式是N1與N2同指的“V1+N1+V2+N2”連動式,該式子中產生狹義處置式,包括“取”、“將”、“把”、“捉”等處置標記。它們的發展模式如下圖:

I:在N1與N2不同指的“V+N1+V+N2”連動式的句法環境中(條件:N1≠N2)

注释:

①魏培泉(1997)認爲,中古時期還出現了一個“用”字句,如“我今應用此之竹林奉施世尊,以爲坐處”(隋闇那崛多譯《佛本行集經》卷四十四)。

②參見裘錫圭《説“以”》,載《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

③梅祖麟(1990∶194)認爲,處置(作)格式從先秦到南北朝一直有“以AVB”的句式,意思是“把A看作B真真,“把A當作B”。如:堯以不得舜爲己憂。(《孟子·滕文公上》)|王中郎以圍棋是坐穩,支公以圍棋爲手談。(《世説新語·巧藝》)最後一例中,“以圍棋爲手談”與“以圍棋是坐穩”對文,“以”字理解爲動詞可能會更好。梅先生還進一步認爲,“以”字處置(比)句式也是這一類,如“有人以王中郎比車騎”(《世説新語·品藻》)。

④《説文·寸部》:“將,帥也。”桂馥《説文解字義證》認爲:“帥也者,帥當爲達。本書:‘,先導也。’《開元文字》:‘將,率也。’”

⑤對於這兩個句子的性質有不同的意見,有人(如魏培泉1994)認爲它們是連動式,理由是句式結構松散;也有人(如曹廣順、龍國富2005)認爲它們是處置式,理由是“將”所帶的受事已經在施事的掌控之中。我們這裹採用後一説法。

⑥梅祖麟(1990∶194)認爲,處置(作)格式到隋代有“將AVB”的句式,意思也是“把A看作B”,“把A當作B”。如:我今乃將臭身於此泥上作大橋梁。(隋《佛本行集經》卷三)|我欲將汝作於善友。(同上)|將此茶芽爲信。(《歷代法寶記》柳田本)他進一步認爲“把”字句也有同樣的用例,如:便把江山爲己有。(秦韜玉詩)

⑦關於“將”從“攜帶”義動詞發展到工具介詞與從“攜帶”義動詞發展到受事(給/到)標記的時間存在不同的意見,蔣紹愚(2008)認爲“將”用作受事(給/到)義處置式產生於西晉,如“我今可將此女與彼沙門”(《增壹阿含經》,卷四十一),而“將”引進工具的用法直到六朝晚期纔出現,如“奴以斧斫我背,將帽塞口”(顏之推《還冤志》)。蔣冀騁(2003)認爲“將”用作處置式和引進工具的用法都產生於晉代。

⑧據曹廣順、龍國富(2005)研究,“取”、“把”等處置式的語法化鏈與“將”字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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