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税收管理体制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出口退税论文,税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0月以财税[2003]第222号文件发 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对现行出口 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是有其背景和必要性的。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 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 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 ,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且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 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 管理。
出口退税税收征管体制
当前由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形成了出口退税管理中“国内征税 ”与“出口退税”、“征税地”与“退税地”、“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进口 征税”与“出口退税”之间的四个脱节。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 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 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口退税税收征管体制上的缺陷无谓地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 征管机关的执法成本,有违税收效率原则。我国进口征税的不足,削弱了国家财政通过 进口增税来满足相应增大出口退税的能力。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现征退税信息的对称。加强 纳税环节的监管,使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并且将退税纳入增值税的 常规管理,不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同时还应当借鉴泰国和韩国等国家的经验, 在税务机关中设立负责税收的审计监察机构,专门负责对纳税人的税务审计(包括对纳 税人的事前和事后审计),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改变我国税法实效差、处 罚条款不落实、税收机关管理不力、手段落后、执法不严等问题。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税制结构设计
1.关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远期 目标与我们当前的近期目标不是一定要完全一致的。出口退税的“零税率”在我国没有 坚实的基础,如果强制实行的话,会耗费巨大的制度成本。
笔者认为,“零税率”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征、退税率一致并无必然的联系。经 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当出口产品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单一的退税率不能满足最优的 要求,只有设置复退税率制才有可能实现最优。应当以需求弹性作为标准对垄断产品及 出口负外部性的产品不适用“零税率”,在实现经济优化的同时,也可以降低退税对于 国家财政的压力,但是会由此产生实行差别税率的管理成本,因此要进行权衡取舍,以 兼顾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和效率原则。
2.关于税种设计。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在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无疑这将对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3.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与减免制度改革。
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清理各级政府、各个地区违反上位法出台的各种减税、免税和 “包税”的政策文件,清理欠税,通过法律手段将税收优惠和减免的审批权限、范围、 对象、程序等固定下来,强化税法的刚性,减少税收优惠的随意性。着重要强化对违反 上位法出台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行政责任的追究,以求税法的实效。尤其要将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同步减免改为异步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虽然同属于流 转税,但追求的目的与实现的功能是不同的,关税的减免理由不能成为增值税、消费税 的减免的当然原因。在按照WTO规则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的同时,扩大税基、保证关税 收入。以此增加进口征税收入,弥补出口退税资金不足,使得进出口的税收大体平衡, 达到“以进养出,大体自求平衡”的良性循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