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刍议
王 刚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摘 要: 法学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和公民法律素质的关键。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教学目标不统一、教学内容不合理、教学方法不先进、教学评价不科学、教学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学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改善法学教学质量,提高法学教学效果,有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和公民法律素质,必须准确把握法学教学目标,合理确定法学教学内容,切实改进法学教学方法,着力完善法学教学评价,充分提供法学教学保障。
关键词: 法学教学;高校教育;法学教学问题;法学教学对策
法学教学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手段[1]。而法学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则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和公民法律素质的关键。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已严重影响了法学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制约了法律职业人才和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为改善法学教学质量,提高法学教学效果,有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和公民法律素质,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准确把握法学教学目标
法学教学目标是法学教学的基础,法学教学目标对教学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评价机制及教学质量效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培养目标决定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法学教学中起决定性作用[2]。目前,教育界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存在分歧,一种观点是,法学专业培养法律精英人才,须具备较高的法律能力、严谨的法律逻辑、高尚的职业道德;另一种观点是,法学专业培养法律应用性人才,应该提供职业教育和职业训练;还有一种观点是,法学专业是培养通识性人才,根本任务在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3]。教学目标是培养目标在教学活动中的具体化,培养目标不统一,必然导致教学目标不统一。
法学教学目标不统一已给法学教学造成混乱和带来不良影响,统一法学教学目标势在必行。就目前而言,社会对法学专业需求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法律精英人才,还需要具备基本理论知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出众的应用性人才,也需要具有较高基本素质和法律素养的通识性人才,因而,法学培养目标应当具有复合性,而非单一性。因此,法学培养目标的复合性决定了法学教学目标多样性,法学教学要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授,使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和基本制度,为学生法律能力培养和法律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同时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授,更应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能力等培养,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理论和知识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另外,也要对学生进行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等基本素质培养,以适应社会基本需要。
二、合理确定法学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法学教学的前提,教学内容是否合理决定学生知识结构和思维体系是否健全。教学内容主要取决于课程设置。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对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较为重视,基本上都按照教育部要求,开设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14门主干课程,而对学生基本素质培养重视不够,对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逻辑学、伦理学、心理学及思想教育、职业道德、人际交流及心理健康等培养学生基本素质的课程很少开设甚至没有开设,造成学生基本素质偏低。僵化固定14门主干课程也不利于拓展学生的专业视角。因为法学专业毕业学生最终要处理社会问题,而在具体案件中能最终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并非只有法律规则[4]。另外,课程设置层次单一,课程体系“千校一面”,地方性资源运用不足、地方特质不鲜明,地方性、校本性课程内容缺失,错位发展路径探索不足,呈现严重同质化[5]。课程设置不合理,理论课比例较大,实践课比例较小,难以保证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课程设置忽视学生差异和兴趣,必修课较多,选修课较少,不利学生个性发展。课程设置存在重复,既浪费教学资源,又增加学生负担。课程内容不能与社会发展同步,不能体现法学最新成果,对社会和司法实务中热点和难点问题关注度不够、敏感性不强,讲授内容侧重于静态法律条文解释,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注不够。课程设置以国内法为主,国外法较少,不利拓宽学生眼界和知识面。
赵一梦(1995-),女,硕士生,研究方向:食品加工与营养,email:ymzhao1995@sjtu.edu.cn;
教学评价是法学教学的导向,也是法学教学的指挥棒,对法学教学方式方法及质量效果都起到重要影响。目前,法学教学评价主要是通过对师生考核来实现的。近年来,法学教学考核一直备受诟病,仍主要沿袭传统的考核方式,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对学生考核较为重视,对教师考核重视不足。在对学生的考核中,重视理论知识考核,忽视实践能力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是以学生成绩为主,而学生成绩又以考试特别是书面考试为主,这种考核是以法律知识为中心的定量考核,而非以法律能力为中心的定性考核,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知识而非学生的法律能力,这种考核会导致学生法律理论知识相对较好而法律实务能力相对较差。另外,对学生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考核主要是依靠单位鉴定,这种鉴定基本都是形式上的,而且可靠性也很低,实训课程因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内容通常也是简而化之,造成很多学生不愿意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参与实践教学。在对教师的考核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现象,比较重视科研成果考核,特别是研究项目和论文数量,对教学考核重视不够,在教学考核中,又主要考核理论课的数量、质量,而对实践课考核不足,甚至没有纳入考核内容,这种考核会造成许多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研之中,对教学投入精力不足,影响到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另外,目前对法学专业教学评价尚未建立科学完善评价体系,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方法、教学保障等是否科学合理及教学质量效果如何等还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这也给法学教学评价带来一系列的难题。
教学方法是法学教学的关键,教学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恰当直接关系到法学教学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到法学教学的质量和效果。由于法学教学目标不统一,导致法学教学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重实践教学、轻理论教学。主张法学教学应重点讲授案例分析和培养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缩减理论教学课时、减少课堂知识灌输。二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主张法学教学应重点讲授理论知识,保证理论教学课时、强化课堂知识灌输[6]。这两种倾向都会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导致学生理论能力较强而实践能力不足或实践能力较强而理论能力不足。另外,一些高校在教学方法上,仍以说教式、灌输式方法即讲授法为主,比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应用较少甚至不用。在教学过程上,仍以教师为中心而非学生为中心,重视教师主导作用,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忽视学生主体作用,学生只是被动参与者。在教学手段上,仍以传统教学手段为主,多媒体、信息网络、录像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不足。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也不利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切实改进法学教学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建立完善课程设置,合理确定教学内容实属必要。课程设置应突破以主干课程为主模式,采取以思维方向为主模式,强调以法律思维为中心,着力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重视学生基本素质培养,增设培养学生基本素质课程,培养学生基本素质。课程设置要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和学校资源,体现地方特色和学校自身特色,避免同质化。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大量增设选修课程,避免资源浪费,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加大课程内容更新速度与力度,保证课程内容新颖。注重法律条文解释,同时加强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注。切实重视实践课程,大量增加实践课时,大力开展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习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培养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增设外国法律课程,拓宽学生眼界和知识面。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相辅相成、不能相互取代的。无论是重实践、轻理论,还是重理论、轻实践都存在一定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统一起来,既要重视理论教学,也要重视实践教学,两者不可偏废,特别是在当前普遍重视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教学背景下,要更加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扎实推进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切实更新观念,改变以讲授为主教学方法,积极采用比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改变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大力开展互动性教学,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广泛运用多媒体、信息网络、录像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四、着力完善法学教学评价
2017年开始,公司职工岗位经营规模又由30亩提到50亩,并提供5亩的自营经济地,经营模式实现了从“30+3”向“50+5”的升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总体水平再次得到提升。
针对法学教学评价机制不健全,评价体系不科学不完善,要健全教学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完善评价体系。既要重视对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考核,也要重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考核,既要采取书面考试方式考核,也要采取平时作业、口试、答辩、司法实践等方式考核。在重视对学生考核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教师的考核,既要重视对教师的科研考核,也要重视对教师的教学考核,既要重视理论教学考核,也要重视实践教学考核,特别是在当前普遍忽视实践教学考核的背景下,更要把实践教学考核放在突出位置,要同教师职称评定、评奖评优、津贴待遇等挂钩。考核方式应由定量考核转变为定性考核,以法律能力为中心而非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制定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方法、教学保障等是否科学合理及教学质量效果如何等统一的评价标准,为法学专业教学评价提供必要依据。
据统计,一些奶业发达的国家市场上有60%的牛肉是被淘汰的牛和小牛[1]。在我国,淘汰的奶牛和犊牛大多数不经过育肥就屠宰,因而存在屠宰率低、肉质差、经济效益差或其他问题[2]。在肉业相对发达的国家,犊牛通常作为中高端牛肉制品的原料[3]。由于国内犊牛肉分级系统未制定标准,产品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所以国内使用的犊牛肉一般为进口犊牛肉。我国仍需大量开展犊牛肉研究工作,缩小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犊牛市场的差距[4]。目前国内畜牧学者对犊牛生产已初步开展研究,但对犊牛肉品质未系统完善,特别是在肉质安全性及风味物质方面的研究有续提高。
五、充分提供法学教学保障
教学保障是法学教学的条件,在教学保障不充分或无保障情况下,就无法有效开展教学工作甚至无法开展教学工作。目前,一些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较为薄弱,不仅专业教师人数较少,难以满足教学需要,而且一些教师素质偏低,也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在结构上也不合理,在知识结构上,一些教师知识面较窄,教学中只能就程序论程序,就实体论实体,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新进教师理论水平相对较高,实践经验相对缺乏,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在学历结构上,博士研究生较少,硕士研究生或本科生较多,教学能力相对较好,科研能力相对不足。在专业结构上,宪法、法学理论、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专业较多,而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专业较少,导致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课程质量不高。在职称及年龄结构上,高级职称特别是正高职称教师较少,低职称教师较多,中老年教师偏少,年轻教师偏多,导致理论研究和教学质量都存在一定不足。另外,一些高校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的高校,由于经费投入、工资待遇、城市环境、发展空间、学科平台等方面相对不足,造成人才往往“引不来,留不住”。法律专业在一些高校是非重点专业,学校往往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缺少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必要的校内实践实训基地,对外实训也难以有效开展,对人才引进进行限制,难以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制约了法学教学有效开展。
解决上述问题,要切实加强师资力量,大力推进“走出去,引进来”政策,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要攻读博士,提高学位学历,到国内外高校开展访学,拓宽视野,提高素质,鼓励教师担任地方人大、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地方法律理论研究及法律事务工作,提高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大力引进高学历、高职称和所需专业人才,改善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引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性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弥补教师实践能力不足,增强实践教学能力,引进学术大家、教学名师担任兼职教授,提升教学和科研能力。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学校环境,搭建学科平台、拓展发展空间,确保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教学质量评估、职称评审、教职工奖惩等制度机制,为教学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保障。加大对法学教学经费投入,建设和配置多媒体、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学教学所需的设施设备,加强对教师技术培训和实践能力培训,为法学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刚.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今日南国,2009(9).
[2]何燕侠.简论法学素质教育[J].文化学刊,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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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茂久,莫社平.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优化改革路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
[5]钭晓东,黄秀蓉.地方高校本科法学课程改革刍议教育研究[J].教育研究,2015(3).
[6]房绍坤.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法治,2018(16).
On the Reform of College Law Teaching
Wang Gang
(Huai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Fuyang 236037, China)
Abstract: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 of the law specialty is the key to cultivating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s and to developing citizens’legal quality.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teaching of law in colleges, such as inconsistent teaching objectives, unreasonable teaching contents, backward teaching methods, unscientific teaching evaluation and inadequate teaching guarantee, etc. These problems seriously affect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teaching effe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teaching effect of law, to effectively cultivate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s and to foster citizens’ legal quality, we must accurately grasp the teaching objective,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teaching content, practically improve the teaching method, focus on improving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and fully provide the teaching guarantee.
Key words: law teaching; higher education; problems in law teaching; countermeasures for law teaching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9499(2019)04-0126-03
doi: 10.3969/j.issn.1674-9499.2019.04.053
收稿日期: 2019-02-09
基金项目: 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民商法系列课程教学团队”(2017jxtd026)
作者简介: 王刚(1974—),男,安徽宿州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