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投入研究_科技论文

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投入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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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国力竞争与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从某种意义上看,现代经济的竞争,往往体现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能力与速度之争。但科技成果的开发及其转化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目前社会资金的积聚、分配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如何建立适应科技资金投入、发展规律的科技产业投融资体系,是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需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投入现状与问题

80年代中期以来,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法》的实施,科技投融资体制开始打破过去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单一模式,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筹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其发展变化呈现如下特点:

(一)科技投入总量严重不足,相对投入量尤其偏低

1、资金绝对总量投入不足。90年代以来,我国R&D增长较快, 从1993—1996年,我国R&D投入分别为169亿元、222亿元、286亿元和327亿元,折合美元1993年为19.9亿美元,1996年为38亿美元,年均增长24.6%。但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则明显偏低。如1993年美国的R&D经费总量达1607亿美元,日本为1234亿美元,德国为474亿美元, 英国为241亿美元,新兴工业国家如韩国达77亿美元, 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达25亿美元,我国仅相当于主要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25, 韩国的1/3强,同期相比基本上与印度投入水平相当。若从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的实际增长水平看,我国科技投入情况更不容乐观。从1990年至1992年,我国R&D年实际增长率由9.37%上升到12.68%,1992年后R&D 实际增长率开始下降,1994年甚至呈现负增长,1995、1996年有所回升,但1996年的实际增速也仅7.7%,比财政收支增速分别低11 个百分点和8.6个百分点。(注:孙敬水:《科技进步的中外比较与实证分析》, 《预测》1997年第5期第11—16页。)

2、相对投入量偏低。首先,从R&D占GNP的投入份额看,发达国家一般维持在2%以上,且呈上升趋势。如从1975年至1990年,日本R &D占GNP的比例,从2.1%提高到3.1%,美国从2.2%提高到2.7%, 法国从1.8%提高到2.4%,英国从2.2%提高到2.3%,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一般在1.5%左右,如韩国1992年已突破2%, 发展中国家一般在0.8%—1%左右,如巴西和印度1994年分别为1.1%和0.9%。而我国R&D占GNP的份额一直徘徊在0.7%左右,1993年反而开始下降,1994、1996年竟降至0.5%,已低于1988年前的水平;投入份额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5,只有韩国的1/4,甚至也只有巴西和印度的1/2,离中央提出的“2000年全社会研究和开发经费(R&D)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1.5%”还有相当距离。其次,从科技人员人均R&D经费看,从1991年至1996 年,我国科技人员人均R&D经费由0.61万元提高到1.17万元,仅相当于美国(1989年)的1/104、日本(1991年)的1/105、德国(1989年)的1/39、 韩国(1992年)的1/52、新加坡(1987年)的1/40。可见科技资金投入短缺已成为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二)科技投入主体错位,资金来源结构不合理

1、财政科技投入份额下降,但财政主导投入格局仍未改变。80 年代以来,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政府逐步缩减了财政科技拨款的比例,来自财政的科技经费(拨款与预算内科技资金借款)占全部科技经费支出的比例已由1990年的48%下降为1996年的47%,在R&D中来自于政府的科技投入由1987年的60.9%,下降为1994年57.69 %(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但政府投入仍占科技投入一半以上。政府在财力困难情况下,仍无法摆脱科技投入主体的角色。

2、企业科技投入份额上升, 但尚未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科技资金投入主体。 工业化发达国家企业科技投入占全部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日本企业对科技投资比例高达70%。而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中,由大中型企业自筹的科技开发资金1990年为21%,1996年仅30%。若就企业科技投入来源而言,1996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仅为1.1%,反比1990年的1.38%下降了0.19 个百分点,若从全部工业企业看,这一比例更低,仅为0.7%。而在发达国家, 企业科技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达5—20%(注:王度、 程艳霞:《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科技进步与对策》1996年第1期第48—50页。)。

3、科技金融投入裹脚难前,科技风险投资尚未起步。1990 年全国金融系统科技信贷投入为49.04亿元, 占当年全国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的13.3%,1996年银行科技信贷投入达143.63亿元,占当年全国科技活动经费投入的15.1%,7年间仅上升1.8个百分点。如就银行对企业的科技信贷投入而言,情况更不容乐观。1990年银行对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开发信贷投入占企业科技发展经费量的比例为32.8%,至1996年这个比例反降至23.6%,7年间银行对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份额下降了9.2个百分点。传统的银行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及科研单位对科技资金的投入需求。而我国于1985年后成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如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等,都因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先后沦为一般性的信用放款机构,一些机构甚至走向了倒闭。

(三)科技投入客体偏离,科技资金分布失衡

1、科技资金投放对象错位。1996 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所设科研机构数达12033个,占全国科研机构数的51%, 但全国科技资金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仅452.6亿元,占全部科技经费的44.5%,比1990年仅上升8.3个百分点,而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占用科技资金比例却高达55.5%。而在经济发达国家,仅将10%左右的科技经费分配给政府的科研机构。这些国家70%左右的R&D经费用于企业的科研机构,如日本1988为67.9%,美国1990年为70.7%,德国1990年为73.5%。我国科技资金的使用对象错位,一方面,使科技投入与成果转化,难以在政府与企业间产生“共鸣”,即政府不了解企业对新技术的真正需求,企业不理解继而不积极响应政府推动技术进步的号召,形成开发与运用“两张皮”现象;另一方面,投入分布结构不合理,使许多企业陷入了开发无钱,引进消化困难的尴尬境地。

2、科技资金投入环节错位。我国财政对科技的支出, 往往立足于长远科技发展的项目研究和高精尖基础科学项目研究,而且一般只支持到中间试验的前一段,即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研究,对中间试验及其以后的定型生产阶段投入较少,甚至无力顾及。从国外经验看,基础研究、开发运用研究与工业化生产需要的投资为1∶10∶100,而我国目前三者的比例仅为1∶0.7∶10(注:林凤林、高山行、陈金贤:《高新技术与我国的产业现代化发展》,《科技管理》1996年第3期第45—49 页。)。众多的科技成果不得不以展品、样品等形式束之高阁。在我国每年取得的3万项科技成果中,实际能转化为生产力的仅占15%, 而真正能形成大规模产业化生产的还不到3%。

(四)科技资金多头管理,使用分散,资金使用效果差

我国的科技资金分散掌握于财政、科委、计经委、企业及银行等部门手中,如财政有科技三项费用,科委有科技开发基金,银行有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等,但部门间缺乏统一集中的协调投入机制。各部门投入目的与投入重点各异,科技开发重点与产业化主题分散,形不成资金使用合力。这种分散状况,不仅阻滞了一些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产业化,助长了技术开发中的重复开发,盲目投资状况,同时也降低了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七五”时期,我国科技成果的投入产出比最高的是获国家奖的科技成果为1∶10;最低的是技术改造, 投入产出比仅1∶1.7。而美国90年代初期科技成果的投入产出比平均为1∶23(注:赵北望、陈宏愚主编:《科技兴市战略引论》第180页, 天津科技出版社1992年。)。我国科技投入产出效益之差由此可见一斑。

二、制约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投入机制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科研体制与企业运行机制同市场经济不适应,阻碍着社会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的形成

1、企业体制改革不到位, 企业自身缺乏自主科技投入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我国企业正处于改革转轨过程中,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尚未真正确立,企业往往缺乏对追求技术进步的冒险激励机制。而且现有企业大部分产权关系不明确,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力较弱,企业在经营上往往急功近利,缺乏远见卓识,因而对科技的需求度不高,缺乏自觉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此外,我国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负债水平高,平均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本身就缺乏对成果、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因而也不可能把科技投入纳入企业生产性投入的范畴予以通盘考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投入力度。

2、科研体制与企业、市场需求不适应, 科技成果的市场成熟度低,成果本身对社会资金缺乏投资吸引力。一是我国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主要集中于政府所属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资金靠财政拨款,项目靠国家下达,人员属政府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拥有的科技人员仅占全国科技人员的36%,而美国达60%,日本达62%。我国企业科技人员中从事科技开发的人员仅占全国科技人员的3.6%,仅相当于美国的7%和日本的18%。长期的计划体制,使隶属于政府序列的绝大部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市场意识薄弱,科技资金的投入与成果的经济效用往往与经济需求相脱节。二是我国科技成果的整体质量不高,科技论文在世界权威性杂志上发表、转载的极少。而每年的实用专利技术也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 大部分成果缺乏生产可行性与投资经济性。 我国1996年3万多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中, 属实验室样品型或小试后的展品型成果竟达三分之二,许多科技成果均未经过中试检测和批量试制,在生产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问题上仍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市场成熟度较差,隐藏着极大的投资风险,对社会各投资主体很难产生吸引力。

(二)科技与金融间尚未形成有机协调关系,科技资金投入的市场化投资机制不健全

1、 传统的银行科技信贷融资方式不适应科技资金的投入运转规律。科技成果的投入产出过程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并存的过程,其间成果的研制、开发与转化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从西方的研究投资比值理论看,科技投入越接近生产,越要求更高的投资。但不同环节上资金运用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在成果开发的前期,技术的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高,不适合信贷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偿还性、效益性要求,信贷资金的运作规律只适合成熟技术的产业化生产阶段的资金投入。从科技信贷资金的投放实践看,即使是科技型企业也因其在发展初期规模小、资产少、抵押品有限、资信度偏低,自身根本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的考核要求。而商业银行首要追求资金安全性的经营策略,也使其对风险较大的科技融资颇多顾虑。可见传统的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对资金的饥渴需求。

2、市场化筹资机制未确立, 社会资金转化为科技投入的渠道受阻。科技资金投入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投入特点,要求科技资金的投入运作必须有一套有别于传统产业投融资方式的风险投资机制与之配套。尽管目前单就科技成果积压量与居民、企业存款量而言,我国已具备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的良好社会环境,但市场化科技资金风险投融资机制的建立,仍面临着多种制约因素:一是风险投资机构缺位。风险投资公司依托社会资金,筹集风险资本,以“冒高风险,追求高效益”为投入机制,弥补了技术创新过程中因风险大、一般金融机构不敢涉足的缺陷,是适合科技资金投入运动规律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机制。美国1994年风险投资公司机构数为591家,资金总额达341.2亿元,其85%以上的资金投向了高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注:章东凡、梁毅:《打破科技转化资金瓶颈的对策建议》,《工商时报》1997年12月8日。)。 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使大量的投资者与技术成果拥有者难以有机结合,形成现实生产力。二是科技企业的证券融资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的高风险、高回报特点,客观上要求社会为科技企业提供一个能够获得直接融资,实现股权转移,完成资产组合的场所。国外对较成熟的科技企业往往通过证券市场上的上市交易完成上述职能,而对成长中的科技企业则建立配套的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如英国1980年底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后,约有350 个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相反,我国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历史、净资产、利润额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上市。如按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条件,美国将有70%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要求(注:刘京生、袁管华:《科技发展战略的金融思考》,《金融时报》1998年5月13日。);另一方面,我国的柜台交易市场仅在部分地区试点, 且极不规范,大量的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都难以从“第二股票市场”上获得资金来源。

(三)科技资金投入风险的社会疏导、分散机制不健全

1、信用担保机制残缺。市场经济下, 金融机构从信贷资金安全角度考虑,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资产作抵押或提供有代偿能力的法人信用担保。但大量的科技企业由于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初期规模小、风险大等局限性而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的考核要求,迫切要求成立相应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进行融资服务。据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有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保证机构,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日本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台湾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等。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1993年度的保证承诺件达153万件,保证金额达15万亿日元, 为企业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了大量的融资信用保证。而我国目前除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外,各地均未建立相应的专门提供信用保证的金融机构,企业融资主要依托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这种相互担保有效担保率很低,从而制约了企业或科研单位从银行或风险投资公司获得资金支持的可能性。

2、科技投入的风险补偿机构缺位。 针对科技资金运行的较大风险和较高的投资失败率,各国都建有自身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及其运作体制、科技项目的贷款保险机制等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分散投资风险。但我国目前既无政府或行业牵头设立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各保险机构也未全面推广科技投入的投保理赔险种及科技贷款保险险种,使科技资金的投入风险集中度较高而难以分散、转化。

(四)科技资金投入的政策性扶持体系与社会化中介、服务性体系不健全,阻碍着科技资金投融资机制的形成

1、科技投入的法律保障度差。 我国目前《科技进步法》中关于增加科技投入、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等规定,仅仅是一些指导性或原则性规定,实际执行中缺乏对科技投入的量的界限和把握。尤其是在目前财政、企业资金困难情况下,既缺乏财政对科技投入的最低下限规定,又缺乏银行对科技贷款投入的配套性规定。科技资金债券、科技企业的股权证发行、科技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的设立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

2、企业科技投入中的财税、金融扶持力度较弱。一般说来, 政府因财力有限,对企业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主要通过财税、金融等优惠手段,进行政策性投入。但目前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转化给予长期性税收优惠外,一般企业的科技开发与转化只能享有“免二减三”的规定。而对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既不给予贴息或税收优惠,又不容许商业银行对科技风险贷款实行“准市场化”利率,更不容许商业银行开办科技风险投资业务,使银行科技贷款投入的风险性与收益性极不对称,从而制约了企业、银行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

3、科技经纪制度不健全。在发达国家, 许多科技成果都是由技术经纪人来协调完成的。由于政府对技术经纪人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使企业与科研院所对技术经纪人的信任度上升,并通过技术经纪人队伍,形成了一条连接技术与市场的牢固纽带,有效地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质量与速度。而在我国,在现有的中介组织中,尚无科技经纪人这一概念,国家也未制定科技经纪人的管理规范或鼓励、引导性政策,使我国的科研机构与企业、银行间缺乏相互联系的纽带,难以相互沟通信息,制约了投资人对科技成果的选择与资金投入。

4、科技项目的评估机构缺位。 一项科技成果能否产业化取决于三个条件:即技术的先进性、生产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因而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一个有权威性的科技项目的专门评估机构。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成果转移、转让、折股及成果市场前景与效益等问题上,均无规范、科学的依据可循,技术成果的交易、转化缺乏权威机构的客观评估。科研院所一般强调成果的先进性,忽略成果的生产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缺乏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市场意识与成果生命周期意识。相反,金融机构往往强调成果的经济性与资金的安全性,忽略成果技术先进下的高效益、高回报特征。因而科技界、企业界、投资者彼此都因“雾里看花”而不能将彼此优势相互融合,形成了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大量闲置,另一方面企业技术水平低、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的奇特现象。

5、科技复合型人才匮乏。 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既需要一大批精通高新技术的专业人才,又需要一批既懂市场又懂科技的企业家与既懂金融又懂工程技术的科技金融人才。这种科技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无论是在企业界还是在金融界都相当匮乏,进而从企业与银行经营决策的角度,制约了自身对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资金投入信心与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投入机制的对策

(一)深化科技与企业体制改革,建立以市场导向为主的、企业与科研单位科技资金“自觉”投入机制,强调科技资金投入的统一、协调、管理,努力培育科技资金投入的市场供需主体

1、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投入是社会生产性投入的观念。提高企业技术进步水平,使“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求各部门、各企业都必须从发展的角度,从社会再生产角度,高度重视科技投入,组织科技开发与转化,逐步建立符合科技产业化规律的资金投入体系。

2、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建立科技开发转化的市场机制, 把竞争领域内的非高精类科研院所彻底推向市场。一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除国防科研院所和国家高精尖项目的研制需由政府主办外,其他由各级部门或地方主办的科研院所,应逐步走出政府序列,走向市场,彻底割断自身对财政拨款、借款的依赖,按市场需求、市场规则组织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二是通过自愿组合或政府协调的方式,将同一行业内的部分科研机构与企业适当合并、转让,改变科技人员过份集中于科研院所的局面,使科技开发和科技投入更具有市场针对性。三是鼓励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挂钩,在科技开发、成果产业化、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把企业与科研单位的资金、技术结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从而降低成果开发、转化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技术与市场风险。

3、彻底转化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技术进步、 技术需求的压力机制和自我激励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主体和科技项目的开发、转化主体。

4、建立科技开发、投入主体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政府应牵头建立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协调组织机构,聚合科委、计委、财政、企业及金融等部门的力量,对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状况、产业技术重点、企业技术查询等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引导,在不变更财政和信贷资金性质、维护各职能部门自主权的基础上,引导各方面的科技资金投入,避免企业、单位、部门间的重复研制、重复投资,增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效供给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广辟筹资来源,完善投资组织体制,建立财政、企业、银行、社会并存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1、 在明确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与企业销售收入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应规定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最低比例和企业科技经费的最低计提标准及分年递增目标,保证财政与企业两部门的科技资金能逐年增加。同时,财政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应逐步增大对基础性产业和垄断性行业领域的企业科技投入量,但是对竞争性领域的科技投入应逐步让位于企业。

2、商业银行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 主动研究科技资金的投放、运作规律,恢复原有的科技信贷部,增大对市场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的贷款投入。同时应按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允许科技风险贷款按市场化利率计收利息,充分调动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积极性。

3、应鼓励支持投资银行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投资银行应有别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其中长期信贷特点适合科技成果开发、转化中资金投放大、时间长的资金运作要求,主动介入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与中试阶段的信贷投入。同时,央行应积极支持投资银行通过发行科技金融债券等手段筹措长期资金,以增强投资银行的科技放款能力。

4、应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地方性的科技金融机构, 增大各国家级开发区对成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孵化、培植能力。

5、应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折价入股, 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与企业投资者广泛合作,共同分担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与资金风险。

6、 应鼓励引导民间或海外资金参与竞争性领域内的科技开发与资金投入,形成对政府、银行、企业科技资金投入的有益补充。

(三)面向市场,建立适应科技资金投入规律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和证券融资机制

一是政府应牵头成立由财政、开发银行、主管部门出资的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对非竞争性行业及高精尖项目进行风险技术投资,并对风险资本市场起投资引导作用。二是应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全国大中型企业及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并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资本形式和主要投资机构。三是应建立、健全现代风险投资企业制度,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机构设置,严格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投向与运作程序,明确风险投资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发展激励机制,不断壮大科技风险投资实力。四是应配合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逐步建立科技企业的“柜台交易市场”,使科技企业能通过区域性证券市场募集社会资金,同时保证风险投资公司能通过股权转移、资产转让实现风险资本的增值、回收。五是应创建和发展专业性的科技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特点、规模及资金来源的长期性,使其适合高风险,资本密集型的技术开发与资金投入。当前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抓住批设投资基金的有利时机,设立专门的科技投资基金,并通过私募、公募或中外合作等形式,扩大科技投资基金来源,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服务。六是应适当放宽科技型企业的上市标准。证券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资金运行的特殊性和高成长性,适当放宽上市条件,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额度,使高科技企业在成长、扩张初期,能从证券市场融通资金,以缓解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瓶颈约束。

(四)建立科技资金投入转化的优化投入机制,提高科技投入的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应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评审机制与科技投资项目的评估筛选机制。科技成果的评审应吸收企业界、投资界的人员参加,对成果的认定既要评审其技术的先进性、更要评审其生产的可行性与经济的合理性,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成熟度。对拟作投资与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更要论证其市场前景、投资回报能力与负债偿还能力,提高科技资金的投资成功率。二是要应建立技术市场,使成果自主转让、买卖,让市场去检验、选择“有用”成果。三是应建立技术经纪人制度。国家应尽快出台技术经纪人及其组织的行业规范与考核要求,通过技术经纪人的有效活动,在科研单位、企业、市场之间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联系的桥梁,以减少科技投入的盲目性。四是要逐步改变科技投入分布上重基础开发研究,轻中试、转化投入的状况,鼓励各投资主体增大对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定型生产、规模经营等后续“工序”的资金投入量,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五是要适当集中各部门、各投资主体的科技资金,集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的开发与产业化生产,制止一般性技术成果的重复开发、低水平盲目投资等现象发生,提高科技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六是应强化科技投入补偿机制的约束性。除国家基础产业和国家高精尖项目由财政无偿投入外,其它竞争性领域内的科技投入,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有借有还,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五)建立科技资金投入的风险分散、疏导机制、完善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一是应建立由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只有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保证机构才能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通过信用保证机构的担保,可较容易获得风险资本与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因而能较好地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初期的资金短缺矛盾。二是各保险公司应针对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增设并全面推广科技投入险种,对科技开发、转化过程中的各项投入进行保险,以分散科技资金的投资风险。三是应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投融资者的投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该基金的来源可由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出资,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措。加入风险补偿基金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后,可优先获得部分损失补偿。

(六)完善科技投入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性科技资金投入力度

一是应补充完善《科技进步法》的有关内容,增加科技投入量化约束指标,同时针对科技融资的市场化趋势,应尽快出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科技信贷担保机构等的组建、管理办法,使科技投融资活动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应完善鼓励科技投入的财税政策体系。财税部门应支持企业按较高标准优先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科技开发费用,对企业新技术开发或转化取得的收益,应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对风险投资公司政府应降低长期投资收益税、鼓励风险投资。对商业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财税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贴息或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从而更有效地调动各方面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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