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现代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共契约与实践价值共生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现代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共契约与实践价值共生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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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6;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4)05-0055-0 7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正式确立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市场、政府(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逐渐变成了中国学术界的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由于市民社会是属于西方文化传统的现代性现象,对中国社会而言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因此争论的焦点自然就集中到了如何立足中国的传统、现实,正确理解市民社会解释范式的有效性问题。关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国内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确有助于消除集权专制控制,为社会成员自由的社会活动创造空间,但是它却无法提供社会“公共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等。进一步说,市场经济虽然具有拓展社会中自主活动空间的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下对自利性动机的诱发力量和对机会主义倾向的助长作用,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构成了现代“公民精神”的死敌。因而主张,市民社会有着自身的机制,它可以通过内在的力量促使专制权力解体,其间不必有一个市场经济的中介。相反,市场经济往往也是这种社会力量的产物。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之间的合理关系问题?二者是单向度的决定与隶属关系,还是互逆互动、相机互通的双向共生关系?市民社会是否具有自足性、自因性——市民社会的生成需要不需要市场的促动和国家的保障等?市民社会的“公 共精神”是自生的、抑或是发端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理性的外在表现而在 本质上是与市场的内在性相契合的?另外还有“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结合市民社会历史背景与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做出进一步的理 论分析和阐释。

学术研究中的许多争论之所以到最后都无法真正见分晓,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中 ,以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使用所引起的争端最为常见。因此,有必要搭建一个对话 的平台,对笔者的商榷观点所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做一些涵义辨析和语义澄清工作,以 便对“市民”与“公民”、“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区别与联系问题有一个相对 合理的把握。

研究中国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当下现实情境。如果不考虑概念提出、演变和使用的具体语境,那么,无论是在对历史背景的考察还是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上,就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偏差,从而影响分析和解释的针对性、有效性。

从辞源学意义上讲,“市民”和“公民”的涵义并不是直接等同的。“市民”在英文是citizen,法文是citoyen,都是源自拉丁文civis,原意是“城民”,城民组合成civitas,即“城邦”。此外,在资本主义早期,“市民”法文也称bourgeois,德文是 Buerger,这个字来自“城堡”(法文为bourg,德文为Burg)。法文中的“中产阶级”是 bourgeoisie意即城市居民的后代。“市民”一词最初指城市中自由的、享有完整权利 的居民。这一涵义正表明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市民社会的起源。虽然,欧洲中世纪城市最 初一般是一个设防的堡垒,但它主要是作为工商业所在地而兴起的。作为一种新型社会 关系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城市从封建领主那里获得了“开市权”。城市有了这一权利就 发展成为摆脱了对地主的依附和根据自己的法律自行处理市政管理的团体。市民不再是 臣仆,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财产。不论是谁,只要长期在城市里住过,就永久享有人身自 由。城市的自由是产生新的市民的先决条件。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产生了城市的“市 民社会”和封建领主的“政治国家”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斗争的结局是:以资产阶级为 主体的“市民社会”打碎了封建领主的“政治国家”,建立了服务于“市民社会”利益 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这也就是德语“Buerger”一词还具有“公民”、“第三 等级成员”等涵义的社会背景。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即由市民组成的社会。从对德语“Buerger”一词涵义的解释中可以得知:“市民社会”是城市化的社会,是以“城市居民”为主体的社会。市民社会是工商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是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同以农村居民为主体,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农业社会相比,市民社会显然是一种新的、更高类型的社会形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一方面从“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的角度充分肯定市民社会的必然性和进步性,另一方面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历史发展的一个暂时阶段,并进而提出“为消灭[Aufu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的口号。

“公民”这个概念来自于市民。公民一词,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主要是指城邦中拥有财产、有知识、有地位的成年男性自由民。妇女、儿童、奴隶及外来人是不能成为公民的。公民有权参加政治活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在曾被马克思誉为“希腊内部极盛时期”的“伯利克里时代”,每个公民不仅关心他自己的事务,而且更为关心国家的事务。所以,公民的资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雅典城邦国家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当时希腊民主政治统治者伯利克里就曾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1](P38)

西方社会自近代,尤其是民族国家建立以后,随着新兴的市民阶层的价值语言逐渐成 为全社会甚至全球的价值标准,不仅继续刻意追求市民价值失去意义,而且事实上阻碍 这一价值语言对非市民社会群落价值体系的吸纳和消化。在上个世纪“二战”之后,坚 守市民社会传统价值的欧洲已被代表更大文明尺度的美国取而代之,直接表达文明扩张 力量的公民的语义力量大大地超出了市民的语义力量,它能吸纳文明体系内的所有最基 本社会单位,并使文明体系内所有人文主义的基本内容都集中地通过公民权这个概念来 表达,以至于能体现公民权的社会制度就是现代制度,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社会就是现代 社会,以公民权为基本主张的政治就是现代政治。所以,像哈贝马斯这样具有北美气息 的战后成长起来的德国思想家干脆把原来的“burgerliche”这个传统词汇取消,代之 以“Zivilgesellschaft”,即取消具有布尔乔亚特定意义的市民社会,代之以与文明 体系具有同等扩张力量的公民社会。这个改造是适时准确的,它意味着文明体系的价值 语言已成为全球化的公共准则。

根据以上对“市民”和“公民”以及“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这两对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首先,在当今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这两种表述,二者在语义上还是存在着一定差别。因为在现代汉语中,市民一词也指“城市居民”,和农民(农村居民)相对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其最抽象的涵义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以“城市居民”为主体的社会;其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作为具有本国国籍,并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如此,公民身份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城市一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这两种表述,在语义上才应该是一致的。

求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历史本真面相,关键在于澄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何种“市场经济”?谁之“公民社会”?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首先,关于“市民社会”本身的属性问题。正如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样,市民社会本身其实同样具有二重性。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特殊性公域”,其本质恰恰不是“公共性”,而是私人性。所谓私人性,其要义有二:(1)私人生活是不可分享、不可让渡的,因而形成一个独特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个人独特心智的表现。(2)属人意义的私人生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私人生活的内容而言,它是封闭性与敞开性的统一。一方面,所谓封闭性即排他性,意指生活内容和生活意义是朝向我的,它有不宜、不便、不愿向别人敞开的一面,这就是私人生活权利;另一方面,私人生活同时还是对象性的生活,它包括以自身为对象和以他人为对象。以他人为对象,除了与之交往外,别无他途。一旦与人交往,借以实现自己的私人生活,其生活的内容和空间就不再是关闭着的,而是敞开着的了。私人生活的对象性直接决定了私人生活的义务性。这种义务性表现为主体对他人和自己负责。这种责任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的,是市民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形态。

不仅如此,特殊性社会公域——市民社会自组织实际上是一种市场逻辑与国家意志的整合机制。如果没有市民社会自组织或者市民社会自组织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即市民社会自身失灵,那么必将会引起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影响经济系统的顺畅运行。首先,信息不对称性是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一个共同原因,不完全信息既会导致市场经济无法最优效率地运行,也会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无效果或负效果。作为信息中枢的市民社会,其失灵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从而引起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其次,源自于市场的市民社会自组织实际是一种市场内在化的机制。市民社会失灵将导致外部性无法内部化和非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也就是非典型的市场失灵。最后,市民社会自组织作为一股中立的社会力量,在为市场提供与保障价值规范体系的同时,对政府也会进行一定的规范与监督。因此,市民社会失灵也意味着对政府的规范与监督失效,随之政府的低效率运行、无限制扩张和寻租行为等政府失灵必然出现。由于市场与政府事实上存在的一种相互替代关系,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将导致政府或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压倒性胜利,导致经济的偏态发展,这无论对于哪种经济制度,也无论对于哪个国家都是难以接受的。中国社会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不正常局面,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市民社会失灵。

二是市民社会绝不能仅仅被看做是一种单纯的“伦理性实体”构成,而忽视了市民社会所包含着的非常丰富的完整的结构性——经济、政治、宗教、文化、自主的社会自组织、公共舆论等多方面内容。公民社会或曰“市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它既包括市场、自愿性组织、社团、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结构性要素,也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等价值性要素。作为一个成型的公民社会,必然具有下列四大特征:社会结构的有机性、社会行为的互动性、社会要素的团体性、社会生活的开放性。而确保公民社会正常、稳定有序运行的,是与上述特征相适应的五大人文价值及其相应的制度架构,即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国家法治、文化多元。

具体来说,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典型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不同于其他社会类型的多元化、自主性的社会,其结构性内容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1)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公民社会的发育是与社会生活的非政治化趋势相一致的。历史已经昭示我们,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因为市场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供求关系的规律而不是行政命令。在市场经济下,绝大多数经济资源由非官方的企业所支配、组合。私人企业、私有产权制度、各种利益组织构成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中经济生活的主体。这些经济生活的主体逐渐演变成市民社会基层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而这种组织和力量又构成市民社会的微观结构和基本细胞。这种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制度解构了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等局面,取而代之的是政治活动被排除于经济活动之外,形成社会经济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2)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一般说来,在经济生活多元化的典型的公民社会里,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社会中坚力量。这就是市民社会里各式各样独立的社会组织或机构。这些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性组织,如各种经济实体(企 业、公司)、产业联合会、工会或企业家协会;二是政治性组织,如政党、压力集团、 利益集团、大众传媒等;三是民间自愿组织,如学校、公民自发性联合体等。这些不同 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交互作用,形成一股强大的制约国家政 治权力的社会力量,同时也是一种自律性很强的社会力量。公民社会这股强大的社会中 坚力量的存在,使公民社会成为较为有序化和稳定性的社会。(3)独立自由的公共舆论 。在典型市民社会,独立自由的公共舆论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言论自由、新闻自由 、出版自由、学术自由等内容。其中,制作新闻的大众传媒被认为是除立法权、行政权 和司法权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影响力可见一斑。一般说来,独立自由的公共 舆论具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这种功能可形象地表达为它是民主政治制度下社会生活 和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血液”。这种“精神血液”若发生僵化或不幸患上“败 血症”或“贫血症”,那么,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也必将发生痛变,从而贻害民主政治 的健康成长或使成熟的民主政治走向枯萎。(4)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一般认为,政治 文化是指历史的和现实的客观政治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应上的积淀,它包括政治认知 、政治信念、政治感情、政治态度、政治价值观等内容。具体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于政治 的性质和功能的理解,他所持的政治理想、政治参与热情、对待公共权威的态度、评价 政府政策的价值标准、内心遵循的政治行为准则等内容。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是一种以 契约观念为基础并在其中衍化出来的妥协折衷、宽容性、责任性、权利性的政治文化, 它同意识形态化的泛道德主义伦理政治文化相对立,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前提中的“软件 ”。(5)公民社会的宗教功能。西方社会自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以来,公民社会的宗教一 直发挥着积极的功能,它对公民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内 在性影响,以致于西方学者往往把宗教和法律并列,视它们为西方社会的两大秩序支柱 。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已经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化和政治民主化的主要动力。一方面,公民社会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空间,它使市场经济社会的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满足。公民社会使公民重新获得一部分辅助性和自决性,提供了民众表达议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各种自愿性社团组织的存在为公民进行志愿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这些社团组织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同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既坚持民间的立场,又将自己的声音和影响传导进公共的政治空间、舆论空间之中。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平等、互惠、信任、尊重、自律、合作等重要规范,正是维系民主和促进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也正是公共精神得以滋生的温床。泰利·库柏(Terry L.Cooper)在其对公民身份伦理的研究中指出,在传统的美国式民主中,国家被看做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一致同意所达成的契约,其中每个人都是拥有理性和执行自然法权利的个体,因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霸占权威的位置,因此,“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self-interest rightly understood)( 托克维尔语)是公民美德的总则。依据这一总则,公民不需要完全否定自我利益,或做 一个完全利他的人,但也不能是一个完全是一个纯粹利己的单元。而必须是一种以包含 其他公民乃至社群利益的方式来理解自己的利益,必须通过对公共善的认同和承诺来追 求和实现自我的利益。因此,“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既是一种认知,也包含一种容易 化为道德实践的力量。

其次,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是同构性的一体化共生关系。实事求是地讲,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个分析性范畴还是作为一个实体性存在,都是源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而在西方近代社会发展史上,市民社会又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同构体得以存在、发展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不是外在互斥的,而是内在相机互通的。

一方面,作为私人自治领域,市民社会是由以产权交换为核心的市场体系、以公民意识发展(包括伦理、道德、教育等)为使命的文化体系及满足个人归属需要的生活体系网络式复合而成的。在这一复合体中,市场经济系统是市民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原则是市民社会本质最根本的规定。(1)作为异质存在的主导性生存样式,市民社会的出现完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就概念所指而言,西方近代化过程中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在多种意义上被运用。如果我们把由个人联合组成的主体间互动结构均称为市民社会的话,那么“市民社会”当然不是中世纪后的产物,而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或更早的时代,“由市民构成的社会”就已经存在了。但如果我们从社会成员自主生存主导性样式角度讲,那么此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只能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2](P2)这种理解如同对“市场经济”概念的确指一样,即可以从动态角度指称(市场作为基础性资源配置手段的经济制度)。实际上,市民社会在概念上与市场经济是对称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只要存在着市场配置方式的人类共同体,就必然存在着“市民的社会”。但是,在市场上升为主导性经济连接结构与过程之前,由于财产关系淹没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中,市民等级也只能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淹没于工会行邦和特权之中,这样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同构,毫无个性、独立性可言。正是由于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特殊商人阶级的形成,交换范围在地理上的迅速拓展,市民阶级才能冲破封建经济、领主政治的藩篱发展成为个性解放、自由独立的社会力量。正是由于在地理大发现后,工场手工业代替了行会作坊,并随着市场容量的迅速扩大,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工业的中间等级才能排挤掉行会师傅,现代资产者才能代替工业的中间等级[3](P104—116)(P273)。最后,“随着一切现有财产变成为工业资本或商业资本”,终于由作为“历史结果”而非斯密式起点的“18世纪个人”,构成了“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2](P1)。(2)市场经济规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本质。在市民社会私人自治领域,人们在经济、文化、归属性交往活动中更大程度地满足了自身的需要。那么,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究竟是何种关系赋予了市民社会质的规定性呢?马克思曾经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P8 7—88)。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无疑,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以独立产权界定为前提,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关系产品”货币为固定的一般等价物的资源配置方式与物质交往方式,构成了主导性互动市民社会的本质内涵。(3)市场经济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存在的依据。其一,它使市民社会必须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由于市场经济成为主导性资源配置结构与过程,它对于独立于社会的个人的需要的满足具有最重要的意义,故而市民社会的整个运作必须服从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并以推动其发展作为自己的基本使命。[4]其二,市民社会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其边界约束。无论在其私域或所谓“自治性公域”,无论其角色功能结构还是价值规范体系过程,市民社会的各个部分都不能悖离市场经济对它的规定。市民社会的建构原则必须与市场交换的原则相契合。事实上,正是在市场经济所设定的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相切的规程中,市民社会求得了其合作解。作为自主生存样式,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结构特征,就是“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这种诞生在“18世纪的个人”显然是由“自由竞争”结构提供的合作解。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2](P2)。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典型气质是“自由、平等、尊重、宽容、开放”,这完全是发散性的市场基因扩展的产物。 (4)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发展壮大的最强大的动力。作为一种通过偏好、转换、满足从 而实现资源均衡配置的手段,市场具有外在扩张的天然倾向。交换的法则要求打破一切 市场壁垒(地域障碍、人为障碍、结构障碍),拒斥任何特权。市场交换所产生的能量如 此之大,以至于“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 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3](P274) 。没有工业发展和商业扩展所释放的越来越不可阻挡的巨大能量,在“城市反对乡村、 工业反对土地占有、货币经济反对自然经济的斗争”中,市民的等级就不可能拥有最后 战胜封建贵族,构筑主导性、独立的市民社会的动力。而近代市民社会在其形成之后, 如果离开这种动力,也根本不可能发展。市民社会运动的内生趋势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家 庭相对衰落及自治性公域的不断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市场宽度的扩大、市场强度 的增大、市场频度的提高,社会流动大大加强,这使得家庭结构与规模发生变化,家庭 的稳定性趋弱,家庭对于社会整合的功能也有收缩的长期倾向。当家庭在卸去或减轻其 过重的社会责任(如经济、教育等)时,流动中的独立个人只能更多地通过公司、学校、 俱乐部、社区等来更好地满足其自身需要。这样,由志愿性团体、中介组织等构成的“ 公域”不断扩大。显然,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经济系统不断创造的剩余价 值不仅支撑了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而且还为市民社会中非物质性私人性公域的发展奠 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归根到底,在市场经济刺激下,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用于保障人们 生存条件的必要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剩余劳动则大量增加,这可以使更多的富余 劳动力从事创新活动,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另一方面,自治性公域——市民社会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决不是一种消极无为的东西。一方面,它能实现市场机制向它传导的目标指令和客观要求——市场在向自治性公域提供了要素(剩余产品)后获取了“要素报酬”(社会对它的服务),这些要素构成了自治性公域的投入,而要素报酬则来自公域产出。另一方面,这种反馈过程是以市场社 会功能自主的方式进行的。就是说,市场经济一旦形成,就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这主 要由以自身为目的的自治性公域的主体——组织的“人格”并不等同于复数的“个人人 格”引起的,自治性公域具有独立自主的生存和活动空间。

因此,在市场经济催生了市民社会后,离开了市民社会的能动作用,市场机制就难以更顺利、更有效地发挥其主导性效应。这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互逆互动的关系,尽管这是一种不完全对称、平衡的关系,但绝不是单向度的。可见,在承认市场经济原初决定地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同样也以市民社会作为自身继续存在、发展的条件与前提,当然,这一前提是后定的。

最后,市场经济并不是公民社会的“公民精神”的死敌,相反,公民社会的“公民精神”作为一种文化,恰恰发端于市场活动的内在要求。一言以蔽之,作为市场社会文化理念的“公民精神”实质上是市场理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满足市场内在要求的外部提供者。

从历史事实来看,近代以来市场偶像化变成了社会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所谓“偶像化”,具体表现为产权偶像化、交换偶像化、货币偶像化。市场经济的逻辑要求,经济性互动的支配方式是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通过货币的一般等价进行平等自愿交换。毫无疑问,个人或“法人”的排他性产权的建立是市场机制运作的基本前提。因此,维护、保障个人或“法人”的产权,是市场经济中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事。但是,产权只是构建个人需要满足的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和规则。如果把产权本身当作目的,为了获取私有产权,不惜以侵犯他人边界为手段,那么,产权偶像化就出现了。在产权偶像化下 ,个人主义成了一种偏执的幌子,异质性冲撞出现,这是一个“霍布斯式世界”,显然 是走向了市场原则的反面。同样,当“货币是一切权力的权力”之后,货币偶像化日趋 严重。在这种被称作“货币拜物教”的偶像化状态下,“人和人之间赤裸裸的利害关系 ,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使“这种关系变成了 纯粹的金钱关系”[3](P275)。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偶像化的个人不会以“平等、自愿 、真实、诚信”的方式去获取财富,而是在金钱驱使下极尽欺诈之能事,所有这些,同 样是有背市场原则的。当然,此处所谓“交换偶像化”,在本质上与“产权偶像化”、 “货币偶像化”是一回事,只是所指的侧面有所不同。在交换偶像化作用下,人们把“ 计划交换”作为普遍法则,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生活世界”里,把交换原则奉为 神明。在这种状态下的个人,必然是事事斤斤计较,时时处心积虑地防范别人,害怕承 担半点风险,如此势必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大。

可见,偶像化的交易,是一种扭曲、变态、负数的交换,实际上并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如此,在偶像化市场条件下,由于偶像化是一种内在的倾向与趋势,因此,为市场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市民社会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规范——平等、诚实、公开、法制观念等都会受到扭曲。这是市场悖论式发展的重要事实,即:市场在自发生长出其继续存在所必须的文化价值后,便对保障这些价值规范变得越来越无能为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市场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规范体系,只能由外部提供并加以保障。这个“外部”除政府以外,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非制度系统的市民社会自治组织,特别是自律、自治的中介组织。

市民社会自治性公域组织,出现于18世纪,其原因在于市场的扩张和个人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它一经面世,便担负起实现“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和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的历史重任,人们在这里通过交往相互确认,寻找到规范彼此行为以实现个人理性的普遍有效的行为方式和价值指称,并在这样的秩序结构与规范中自觉、自愿地履行其责任、义务,充分运用个人权利。因此,在这样的普遍意识作用下,人既是受约束的(以他人为最大边界),又是充分自由、个性解放的(在自我世界中拥有全权)。与市场内在性相契合的这种公民社会文化——广义的公民精神主要包括独立个性意识、公平竞争观念、契约伦理与法律约束、开放与宽容精神、首创与革新冲动、尊重知识与人才等。质言之,公民社会的文化是市场理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满足市场内在要求的外部提供者。在市场经济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对于个人的影响是内在的、深层次的,也是积极主动的。

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首先是市场经济实践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同一,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单就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中国的“社会”本身不具有自足性,它不会在自身自动产生一个“市民社会”。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中国社会开始了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的结构性的、全面的系统变迁,出现了相对独立的“市场化力量”和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才作为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被提了出来。

借用西方市民社会的语式分析当下中国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现象,如果不顾具体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现实,笼统地谈论“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关系,那么,由于前提本身的非实事求是,结论必然落不到实处。

可见,着眼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前景,市民社会尤其是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单靠市民社会本身的内部力量还远远不够,它尤其需要“市场经济作为中介”性外部力量,这才是符合中国社会特殊国情的合理性结论。

不仅如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时又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结合在一起的。就是说,我国当前正在生成的市民社会,必须是由工人阶级及其法权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从而,同传统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相比,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如社区变迁城市化、经济生活自主化、政治生活民主化、文化生活理性化、道德生活世俗化等等;但在实质内容上则有根本性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生成过程,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过程,它的目的是要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创造现实基础。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生成过程同时发生的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变化,不仅具有“市民社会”生成时的一般规定,而且还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规定性。

其次,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发展,不仅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外部性条件,那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国家自上而下的积极扶持和有意识培育。这是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生成过程的独有特点。强调“市民社会”独立性地位的学者一般都主张构建一个非政治化的领域来制衡国家、保证民主。的确,市民社会是对抗利维坦、保障政治民主的必要条件,但市民社会本身也并非一块净土。在那里人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会造成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差别,利益差别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利害冲突会引起压制与反压制的斗争”[5]。

因此,市民社会尤其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建构还必须同国家制度结合起来,使二者互为条件。历史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模式通常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对抗。即市民社会的发展,就是从政治国家中逐渐脱离的过程,要求政治国家把本属市民社会的权利归还给市民社会的过程。现代世界新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首先 应当是一种制度化的制衡关系,其次应该是一种发展型的互惠关系,最后更重要的还应 该是一种双向式的契约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应该是这三种关系的有机 结合。显然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所寻求和实践的正是这样一种综合创新模式。

收稿日期:20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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