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制度的设计_公司法论文

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制度的设计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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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公司职工主人地位的制度设计及其缺陷

1.我国《公司法》关于职工地位的一般规定

公司职工的地位的高低由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来决定,即公司中职工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管理中职工的参与。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职工的地位作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职工有权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不仅与《工会法》和《劳动法》相一致,而且还进一步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公司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还有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的义务。

第三,公司职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我国《公司法》第55、 56 、121、1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若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或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也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职工有监督参与权。监督参与权是指公司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监事会行使其监督公司决策、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52条对经营规模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第124 条对股份公司都规定要设立监事会,并要求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国有公司职工地位的制度设计

国有公司即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职工地位的制度规定除了上述一般规定以外,还有特别规定,还要依据我国《宪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下文简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文简称《职代会条例》)。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公司职工地位的制度规定,这些特别制度规定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者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另一部分职权由出资者行使。董事会能够行使的那部分股东会职权就是《公司法》第38 条中第1到第7款的权力。 这部分职权实际上就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权。而股东会的另一部分权力,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见《公司法》第66条)。

第二,国有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国有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经营管理参与权。经营参与是职工作为非股东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吸收国外立法经验所设的一种参与方式。该法第45条和第6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公司的监督管理权归出资者,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没有明确要求象非国有公司那样必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这样,国有公司的监督管理权不是内在于公司之中,而是外在的,职工民主监督权或者全民的监督权的实现就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来行使,只能由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来行使。

3.国有公司职工地位制度设计的缺陷

通过上述分析并与《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相比较,我们认为《公司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后职工地位的规定,关于职代会民主管理权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有些方面是不一致的,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没有“职工主人地位”或“主人翁地位”的措词,似乎国有公司的职工不是企业的主人。这无疑是对“股东是主人”观点的强化。

第二,公司领导人的产生不是由职代会民主推选或民主推荐,而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向公司委派董事,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而不是由职代会民主推选或民主推荐。这样的制度规定虽然与国际惯例接轨了,但是却与《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不衔接,从而在实际运作中发生矛盾与冲突。

第三,董事会中职工代表人数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如该法对职工董事的比例、产生、更换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问题均未作具体规定,也未授权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这必然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很容易造成职工董事制流于形式。

第四,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等的,非国有公司的职工没有经营参与权。这无疑会使大量的就业于非国有公司的职工产生主人失落感,国有公司职工行使主人权力的良好社会氛围也就不复存在。

由于存在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要实现职工积极参与国有公司的管理,参与国有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决策,要在生产经营中、改革中保证职工的利益,恐怕是困难的。突出的问题是①劳动者就业压力大、劳动标准(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社会保障等)不规范,部分劳动者生活贫困,出现城市贫困户;②企业改革后经营者权威强化,对企业资源的占有支配加强,而工人却失去了这种资本权利;③政治权利削弱,从全国人大代表工人代表比例来看,第五、六、七、八届的工人代表比例分别为26.7%、14.9%、12.4%、11.2%,呈下降趋势,工人在基层中的民主权利也相对微弱,表现在职工党员比例及职代会代表比例等都偏低、下降。④在理论舆论上,公开否定工人的主人地位的言论,随处可见,如“主人翁”只是政治概念;工人不是企业的主人,股东是企业的主人,等等。

二、国有公司职工主人地位制度设计缺陷的根源

国有公司职工主人地位制度设计缺陷的根源主要来自全民所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制度要求与其具体实现的形式、途径存在矛盾。马克思设想的全民所有制是在推翻资本主义的基础上,由全体劳动者(“自由人联合体”)通过联合劳动共同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的范围是全社会。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等著作中讲在向共产主义的过渡中首先要由无产阶级的国家代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国家”是社会生产的中心,并按预先制定的计划分配劳动。这样生产与消费直接统一,不需要交换,当然也就不存在商品、货币和市场关系。这正是“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产品经济”体制的理论渊源。但实践证明,必须实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仍确定为国家所有制以后,如何设计出具体的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呢?人们看到的是矛盾!在理论上,说全体人民、职工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而在具体的法律中,又说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不是代表人民“占有”而是“所有”生产资料。这样《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国家行使所有者的受益、决策、管理等权益,且由“国务院”授权大国有独资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从而不直接规定公司或公司职工行使所有者权利,尽管与主人之说不合,但却是合乎法律逻辑的。这种规定必然使“政企分开”难以真正实现。

第二,全民所制要求主人直接管理与现代化大生产、市场经济要求间接管理、企业家管理的矛盾。分工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广大职工(广义上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既是主人,又是企业的生产者,主人中必须有管理者,而且绝大多数的主人在生产过程中要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因此,产生主人管理与被管理的二重性,这是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管理的技术化与职业化的客观要求。由此产生了经济管理中的集中决策与分散决策的矛盾,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矛盾,职工民主管理与企业家管理的矛盾。

第三,职工利益的差别与矛盾。全民所有制不仅以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为条件,还要以劳动者的利益的根本一致为前提,但现实中劳动者的利益存在很大的差别乃至矛盾。这是因为①现实中劳动者的主要经济权益实现是通过具体就业的企业(单位)实现的,每一具体的企业得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投资形成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有很大的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产生利益差别;②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具有利益分配机制,企业效益由市场竞争决定,职工同样的劳动在不同的企业就会有不同的收益;③每个劳动者在能力等方面的差别是必须保护的“天赋特权”,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如何贯彻按劳分配是十分复杂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这也必然导致产生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由于存在职工利益的矛盾,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就会产生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如果在《公司法》中单一设计国有公司企业职工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制度,就很难正确处理上述利益矛盾,也就不能保证国有制不变为集体所有制或合伙制,或变为前南斯拉夫实践过但不成功的“企业所有制”(又称为企业职工“自治所有制”)。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职工主人地位的制度设计的思考

1.提高对国有职工主人地位的理论认识

说国有公司企业职工是主人,包括互相联系的三个判断,即职工,是自身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是国家的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批判否定“主人论”的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国有企业的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首先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因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权,劳动者具有自身劳动力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原因还在于个人消费品仍然是私人占有制度及劳动者能力上的差别是必须保护的“天赋特权”,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越来越是个人和家庭的。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就有自主就业的权力,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这种权力的实现是通过市场的、是间接的,因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市场的,故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商品论与劳动者主人论是否一致在理论上目前仍存在很大的分歧,笔者基本同意“国家体改委”范恒山教授的《劳动者是主人,劳动力是商品》一文中的观点,持“一致论”。我们不同意用“劳动力商品论”来反对“劳动者主人论”。

坚持国有企业职工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在生产中处于主人地位,依据在于国有企业职工与其他人民群众都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政治主人地位的基础在于经济关系。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其中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最终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主人,是经济上的主人。因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国家是代表人民,代表全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是由人民授予的,是通过法律制度规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全体人民的所有权的实现首先是通过国家的,即全体人民以联合劳动的形式来占有生产资料,但是这种“实现”、“占有”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是通过多层次在不同的范围——不同的国有企业——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结合的。所以,每一企业的职工当然是这一国有企业的主人,同时,每一国有企业的职工必须以联合劳动共同占有该企业的生产资料,单独的个体都不能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全体人民实现经济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支配之权力的方式是通过国家的间接方式(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的公民)与通过国有企业的直接方式(国有企业职工)两重性的统一。《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种权力来自全体人民,并不能否定国有公司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处于主人的地位。

2.充分认识保证国有公司职工主人地位的意义

坚持、完善国有公司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制度,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方向,关系到改革的成败。我们要从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高度来认识国有企业职工主人地位问题。在探索如何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中,不能把“产权明晰”歪曲成职工股或把国有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因为这既不能解决全国人民公平持股问题,更不能克服市场经济竞争带来的股权转移与分化的矛盾。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证明所谓“联股联利联心”效应是十分有限的。同样,也不能只从管理者激励角度找出路,如给管理者、企业家以巨额的年薪或持有绝对股份,给“企业家”对职工实行模糊工资制度等到方面的权力。否则,在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非但不能保证职工的主人地位,而且会改变经济改革的方向。我们认为,建立与完善职工主人地位法律制度,认真实行职代会民主管理企业制度,从当前与长远来看不失为搞好国有企业的有效途径。因为职工真正当家作主,一旦掌握自己的命运,就会激发出无穷的力量和极大的主动性。

3.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职工的主人地位

我们认为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国有公司职工的主人地位,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对策建议有以下几条:

第一,从法律上明确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最终属于人民。国家设国有资产委员会(管理局),它是总的所有权代表机构。受全国人民(资产所有者)委托,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管理国有资产,同时向全国人民及其代表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政府国有资产委员会(管理局)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我们要把政府国有资产委员会(管理局)的这一职能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以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区别开来。

第二,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的国有公司必须明确企业职工的所有者地位,即在企业层次实现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它的实现形式不能是“企业自治”式的“法人所有权”,也不是少数人的国有资产“承包”与“租凭”,更不是量化到个人的职工持股,而应当是全体企业职工以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既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又委托企业法人代表机构(董事会)行使企业层次全民所有权的职权。

第三,修改完善《公司法》。①《公司法》中关于国有公司的部分,必须有企业职工是国有公司的主人之明确概念与条款;②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时不仅要向直接投资者负责,而且要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③直接向企业投资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部门应接受被投资企业职代会的咨询与监督。因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的股东会的部分权力,董事会无权行使,而这部分权力实际上是所有者的权力,职代会是所有者——职工——的代表机构,它理应对部分权力的行使加以监督;④提高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对不同规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要规定明确的比例与操作程序,以保证职工意志能对董事会决策发生作用,并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的职能;⑤要把《公司法》中关于出资者委派董事,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公司领导人产生方式与《职代会条例》中关于职代会民主推荐、民主推选领导人的方式结合起来,否则就不会有职工主人地位的保证与实现。

第四,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①企业要为职工参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活动的直接民主管理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②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领导,通过岗位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组织建设等措施,提高职工的主人素质,强化主人意识,明确主人责任;③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工人阶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人和社会生活主人地位的实现,为职工在企业当家作主创造一良好的宏观环境。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完善不能用经济私有化,而只能用政治民主化来解决。

收稿日期:199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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