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劳动力商品理论&与蒋学蒙同志商榷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如何对待劳动力商品理论&与蒋学蒙同志商榷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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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五期发表了蒋学模同志《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对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再认识》(以下简称《再认识》)一文。该文所着重论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属性问题,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论,提出了一些新奇的论点,很值得予以探讨。在这里我向作者请教。

(一)能否把劳动力商品范畴看作同商品、货币、价值一样是反映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

《再认识》一文作者说:“资本、剩余价值、劳动力商品”,“这些历来视作是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范畴,据我现在的看法,……同商品、货币、价格、价值一样是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范畴”。

这样的看法能够成立吗?首先,如果劳动力商品范畴也是反映一般商品经济关系的范畴,那它就应当和商品、价值、货币等范畴一样也存在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也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众所周知,正如《再认识》一文中所承认的,“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劳动力还没有成为商品。小商品生产者作为商品出卖的是他们的劳动产品,而不是他们的劳动力”。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发展史上占着不可缺少的、漫长的历史阶段。在简单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小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才出现了劳动力商品。可见,劳动力商品范畴不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而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特有的范畴。

其次,劳动力商品作为特殊商品,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条件不是一般商品经济条件,而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殊条件。众所周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价值、货币等范畴,其存在的经济条件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或不同所有者的存在。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条件则不同。马克思对此作了科学的概括:(1)劳动者是有权处置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人;(2)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成为无产者。在人类历史上,这两个条件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3 页)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中,也只有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中,劳动者才有必要和可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经济条件不是存在于一般的商品经济之中,而是存在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资本主义阶段。一旦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所代替,劳动群众成为公有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就随之消失。这时虽然劳动产品还要采取商品形式,但劳动力却不能再成为商品。另一方面,劳动力成为商品又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存在的前提。没有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就不能转化为资本,资本就不能带来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就不能存在。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同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能否说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前提条件

同一些劳动力商品论者一样,《再认识》一文也是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出发的,所不同的是它就此提出了独特的论点。《再认识》一文认为:“在社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三个简单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如果“不是商品,不受市场调节,仍然保持着由组织部门和劳动部门来统一调配的旧体制,同时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这个要求能实现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一切劳动产品都成为商品,而且也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都成为商品”。

对于这种说法,我觉得有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是过分地夸大了实行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制度, 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所带来的影响。因为按照这种说法,经过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就要使劳动力的性质发生变化,由非商品变成商品,也就是使劳动者由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变成劳动力的出卖者。可是这种变化如果真的发生了,那就表明,我国企业中的劳动者已经失去了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的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这样,那岂不背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这当然是不允许的。我们之所以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因为市场机制只是经济调节的一种手段,它并不要求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也就是并不要求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者由企业的主人翁变成劳动力的出卖者。

(2)这种说法也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众所周知, 所谓市场调节,无非是价值规律调节。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存在价值规律的调节。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上,无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简单商品经济,价值规律都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自发调节者。而简单商品经济中,劳动力并不是商品。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前提,没有理由对社会主义提出如此特殊要求。

(3)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关键在于尊重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⑴让商品价格在市场供求的变动中形成;⑵允许企业把满足社会需要同实现利润最大化结合起来,有权按照市场供求与价格的变化来组织生产,自主经营。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方面,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就是客观必然的。当然,要使这种调节更通畅,更灵敏,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必要的。劳动力市场是这种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经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确实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必要条件。但问题在于,并非在任何条件下这种流动都是劳动力的商品买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经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劳动力流动,是劳动力的买卖。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范围内实现的劳动力流动,即使是经过劳动力市场,也不是劳动力的商品买卖。它只是利用市场这种灵活、方便、平等、自愿的形式,实现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这种双向选择的实质无非是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愿联合,使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其才智和专长。这是由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说凡是通过市场流动的劳动力都是商品,更不能说劳动力只有成为商品才能自由流动,否则就只能是由组织部门和劳动部门来统一调配,不能把自由流动和商品买卖划等号。

(4)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力虽然不是商品, 但它经过市场实现双向选择并不影响市场机制的作用。因为这里也存在着劳动力的供求与工资高低、上下波动之间的相互作用。正是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市场机制发挥着调节作用,使劳动力的供给和流向适应市场的需要。这里在市场供求作用影响下发生作用并调节市场供求的已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规律,而是社会主义经济中所特有的按劳分配规律。由于这种变化,劳动者的工资已经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所采取的货币形式。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是商品经济历史发展中的局部质变。

综合以上各点,绝不能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前提条件。

(三)能否把劳动者个人同劳动者群体截然分开,把劳动者个人说成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

为了把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劳动力说成是商品,《再认识》一文把劳动者个人同劳动者群体截然分开。说:“劳动者只有作为一个群体,才具有生产资料主人的地位,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作为个人,劳动者除了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和自己的劳动力以外,对于公有的生产资料,是不能行使所有者的任何一项权利的。”

这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当然,劳动者个人和他们的群体是有区别的,但也绝不能把这两者截然分开。劳动者群体是由劳动者个人所组成的,而劳动者个人又是劳动者群体中的一员。劳动者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最终都要落实到劳动者个人身上,要在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中得到体现,否则,那种完全脱离劳动者个人的所谓劳动者群体权利,也就只能是一句漂亮的空话罢了。

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我国社会主义企业中的劳动者除了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外,在企业中,还有根据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按劳分配权,正是他们对公有生产资料共同所有权在消费品分配上的体现。此外,在企业管理上,人人都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领导和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在《宪法》和《企业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享受这些权利,落实这些权利,既不能离开劳动者群体,也不能脱离劳动者个人,是劳动者个人与群体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所以,借口劳动者个人同劳动者群体存在差别,把劳动者个人说成是毫无权利的劳动力出卖者,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实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

这种情况,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也是不能改变的。江泽民同志不久前在《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是由于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是要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是要加强民主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他还指出,“企业扩大了自主权以后,企业领导人要珍惜和用好权力,在进行企业重大决策时,必须主动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防止一个人说了算。”(1995年7月13日《人民日报》)

江泽民同志这里所指出的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很强的问题。工人群众在企业中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积极性、创造性,是社会主义企业的重大特点和优点。搞好大中型企业绝不可忽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如此。实践表明,凡是搞得好的企业,几乎都是那些善于把领导者的行政指挥权同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结合起来的企业。这方面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果我们的改革真的像《再认识》所说的那样,让劳动者都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企业中各个职工都处于无权的地位,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所特有的这种优越性将随之丧失,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也很难发挥。

(四)能否说“按劳分配原则将主要通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成来实现”

为了解决劳动力商品论同按劳分配原则的矛盾,为劳动力商品论提供理论根据,《再认识》一文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论点。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的过程中和确立以后”,“按劳分配原则将主要通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态来实现”。

劳动力商品买卖同按劳分配是反映不同经济关系的范畴,两者具有十分明显的相互排斥的性质。如果一个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卖出了,他以工资的形式得到了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其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便转归他的买主所有,由买主支配和使用。因而其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都是属于买主的,而与劳动者无关。这时,劳动者不可能再根据劳动过程中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来分得其劳动成果。这就是说,如果劳动力是商品,就不可能再有按劳分配。反之,如果劳动者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得其劳动成果,那就意味着他的劳动力并未卖出,并没有成为商品,其工资就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所以,按劳分配将通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来实现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实践上是不可能存在的。

为了让人们接受这种说法,在《再认识》一文中,“工资”这一范畴,似乎不管在那里,不管什么时候,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如说:“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虽然必要产品部分也是以工资即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回到劳动者手中”。在这里,社会主义企业中作为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工资被说成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这显然是用社会主义的工资同资本主义工资在形式上的同一性,否认二者质的区别。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劳动力价值是由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工资实质上只是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补偿,但却表现为全部劳动时间的报酬。由此,马克思称之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掩盖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对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关系。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则完全不同。它既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也不是什么转化形式,它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且,正因为这两者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其运动的客观规律也不同。前者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规律所决定,其数量界线就是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后者则是由按劳分配规律所决定的,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不受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数量的限制。由于存在这样的区别,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率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结果是剩余价值率的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为个人劳动部分和为社会劳动部分的比率,并非要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这个比率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通过宏观计划加以控制和安排的。这种区别是客观的存在,是不可抹杀的。把社会主义的工资和资本主义的工资混同起来,都说成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有害的。

(五)能否说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劳动者个人所得都是没有质的区别的

《再认识》一文还否认不同社会制度下,劳动者获取生活资料的获得方式上的质的区别,如说“如果仅仅着眼于必要产品,那么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从原始公社制度、奴隶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它总是返还给劳动者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还怎么能看出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不同的分配关系呢”。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众所周知,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公社成员的劳动还没有剩余,不存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区分,其全部劳动成果都是平均分配给每个成员的。这同以后各个社会形态都是不同的。以后先后继起的三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它们虽然都是剥削制度,劳动者所能得到的通常都只能在维持生命、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必要产品限度之内,但获取必要产品的方式却又各不相同。奴隶社会中奴隶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为奴隶主所有,由奴隶主供养,奴隶主只是为了使奴隶能够继续为其劳动才供给奴隶勉强维持生命的生活资料。在封建社会的封建农奴制下,农奴向领主服劳役或交封建地租,其剥削依然残酷,但农奴和奴隶不同,他们已有自己的分地和少量生产工具,分地上的收获归自己所有。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下,雇佣工人既不像奴隶那样由主人供养,也不像封建农奴那样靠分地上的收获,而是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取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收入。至于社会主义实行的按劳分配,更是以往一切社会形态没有的。怎能说是看不出什么不同呢?

还应当指出,把社会主义同以往各种剥削制度并列说劳动者的收入都是“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在以往各种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形态中,返还给劳动者的部分,尽管形式上存在差异,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剥削者继续提供可供剥削的劳动力。社会主义则不同。社会主义通过按劳分配分给劳动者个人的消费品,固然也具有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但目的却是为了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及反映这个性质的生产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分配上体现这一基本要求的实现形式就是按劳分配。把按劳分配也说成是还给劳动者用于劳动力再生产,就是从分配上否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最后,需再声明一下,本文中所说的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是仅就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流动的劳动力而言。

责任编辑注:蒋学模《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对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再认识》一文见本专题1994年第11期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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