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现状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残疾人就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部分地区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
2002年7~8月,本课题组先后对陕西、河南、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的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了调查。这些省、市处于西部、中部、东部不同地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青岛市共有残疾人31.36万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7%,就业率达到90%以上。全市582家福利企业安排残疾职工8741人。但福利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的多,破产倒闭的多。“九五”以来,全市累计新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12791名,其中按比例安排2622名,集中安排8114名,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2055名,就业保障金累计收缴5500万元。四方区是青岛市1994年确定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试点区,有各类残疾人9200人,占全区人口的2.8%。该区“九五”以来坚持将残疾人就业三个纳入:纳入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全区就业大局,纳入社区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已有4041名残疾人就业,其中,分散按比例就业2900名,集中就业802名,其他就业264名,就业率达98%。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达50家,成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苏州市有25万残疾人,占人口的4.39%,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5万多人。目前,3万多人在福利企业就业,按比例就业12000人,个体就业5600人。2000多家由乡镇企业改制成的福利企业,年创利税十几亿元,城区的福利企业严重萎缩,苏州工业园和开发区,没有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2002年,绍兴市进行了残疾人就业状况入户调查。全市共有22万残疾人,占人口的4.9%,男性60%、女性40%,其中肢残9.9万人,听力、语言残疾4.6万人,低视力残疾3万人,盲人3517人,智力残疾25800人,精神残疾12540人。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45000人,就业40000人,福利企业17000人,按比例就业7000人,个体就业10000人,其他形式就业6000人,没有就业的5000人,就业率88%。生活困难的残疾人12629名,已有6000人纳入“低保”。
宁波市有各类残疾人25万,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9.45万,其中城镇2.22万,农村7.23万。目前已有7.82万多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其中分散就业1.2万人,个体就业1.2万人,集中就业1.6万人,种养业3.82万人,就业率82.8%,就业保障收缴率达到100%。“九五”期间,新安排按比例就业4500人,并对原已就业的8000多名残疾人起到了稳定和保护作用。
陕西省有五类残疾人178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12万,城镇23.3万,已就业16.81万,其中集中就业4.3万,按比例分散就业6.5万,个体就业5.96万,城镇残疾人就业率72.1%。西安市新城区残疾人已就业2000人,其中500人集中就业,1100人分散就业,个体及其他就业400人。延安市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239人,集中安排就业230人,按比例就业174人,个体就业576人,就业率80%。
上海市作为一个国际性文明大都市,更加注重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了许多经验,特别是近期正大力推进全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更是走在全国的前面。上海市现有残疾人52.17万,其中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有18万之多。2000年,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7.7万余人,分散就业8万余人,其中个体开业886人,残疾人就业率达86%。全市参与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10042个,其中缺比例的单位2198个,占实施单位的21.9%。2002年,集中安排就业1463人,分散就业2350人,其中个体就业23人,就业率90%以上。
从以上数据表明:集中就业占较高比例,仍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分散按比例就业取得较大发展,但是安排比例不高,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灵活就业和个体就业发展迅速。这些地区的基本情况还体现出: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存在地区差异,残疾人就业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同构性;就业结构也有地区差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比重较大,在按比例就业推行困难的地区,个体就业比例较大;在浙江,残疾人就业初步呈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二、集中就业
(一)存在的问题。
社会福利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曾起了很大作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一直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近年来,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政策不力,福利企业大幅萎缩,大量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1.福利企业急剧萎缩,安置残疾人的数量下降。全国福利企业经营状况分化严重。一部分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在税收减免的刺激作用下转制为福利企业,近几年各地还创办了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福利企业,退税政策进一步增强了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更多的则由于资金短缺、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差等原因,随着短缺经济的结束,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经营困难,关停并转,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据统计,全国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已从高峰时的90万降至目前的不足70万人,形成了全国福利企业经济规模保持稳定而就业人数锐减的局面。
例如:上海市福利企业已由1996年的4200多家减少到2002年4月的3198家,残疾人就业人数也由92000多人减少为62000多人。济南市福利企业由1999年的300多家、安置残疾人6000多人,下降到现在的138家、在岗残疾人职工仅有2048人。江苏省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也由高峰时的24.8万人降到现在的21万人。
2.兴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受限,影响集中就业发展。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才认定为福利企业,享受退税政策,其他主体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予享受退税政策。实际上,不论是福利经济占较大比重的苏南、浙江,还是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福利企业的改制现象。福利企业改制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已是大势所趋,相关限制性政策严重滞后。例如,青岛市全面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工作,改制面达到90%。福利企业通过改制,由市局直属的福利企业改制成企业或社会所办,企业增强了活力,残疾职工工资提高了,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在2003年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中,税务部门在对改制后的福利企业认定上,强调必须有民政参股并占大股的条件,才能享受到退税免税政策。为此,平度市36家福利企业中只有10家符合退税、免税条件,黄岛区30家福利企业中只有9家符合退税条件。在青岛市有关文件下达后,对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冲击很大。部分企业开始辞退残疾职工,被辞退的残疾职工不断集体上访,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
此外,福利企业只允许从事工业性生产,不允许进入经营性、服务性领域,限制了集中就业的发展。
3.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工资普遍偏低。济南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4500元左右,相当于健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左右,只能达到济南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平均工资为6500元左右,而上海市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按上海市劳动局的统计为15000元。
4.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不完善。(1)福利企业中的“四残”职工认定政策不协调。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残疾职工应包括:视力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智力残疾者。但是,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残疾职工认定上只限于“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将智力残疾排除在外,使许多得不到退税的福利企业纷纷解除与智力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如青岛市黄岛区2003年上半年由于福利企业辞退智力残疾职工,而引发了大批残疾职工上访、围攻区政府的恶性事件。浙江宁波市福利企业就有3087名(低视力、重听、弱智、精神残疾)职工,因此受到冲击。(2)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没有与残疾人的安排以及利益挂钩。据国家审计署的统计,全国福利企业2001年实际退税70亿元,国家一年付出平均一个残疾职工一万多元的代价,但是,全国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还不到4000元。以上海宝山区申联电气公司为例:这家高技术企业共安排11名残疾职工,2001年公司减免增值税129万元、所得税30万元。但残疾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不到800元,企业主对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思想问题漠不关心。
(二)调整和完善优惠政策,稳定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在经济转轨、结构调整过程中,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还存在局限性,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福利企业仍将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必须保护福利企业,稳定集中就业。
1.福利企业应在平等环境下对社会开放,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鼓励各类企业、自然人和外商兴办福利企业,允许公有制福利企业实行转让、出租和承包。
2.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鼓励和创造各种必要条件帮助残疾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旅游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充分利用第三产业大发展的机遇,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调整就业结构。
3.改变目前比较粗放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保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的条件下,针对福利企业不同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和经营情况,制定比较精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思路,落实专产专营政策,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扶持帮助。
4.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投入,其中福利基金应成为一条重要的投资渠道。十几年来,福利彩票逐步发展,至1997年,累计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73.72亿元,安排进行技术改造的福利企业1.6万个,较为稳定地提供1.9万个残疾人就业岗位;2001年发行福利彩票达140亿元,应增加福利基金对福利企业的投入。
5.加强福利企业的规范管理。当前福利企业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福利企业存在残疾职工“在册不在岗”的问题;有的福利企业通过“厂内厂”的方式,骗取国家退税;还有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相当多的福利企业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低。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税务、民政、劳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劳动年检、税收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规范管理。
三、按比例就业
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交流,融入社会;有利于全社会承担安排义务,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拓展就业领域。分散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导形式,全面推行按比例就业是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调整就业结构的战略性举措。调查表明,分散按比例就业质量较高,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较好,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的最好形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比例就业总体上还处在拓展阶段,仍有很多困难和问题,各地发展也不平衡。
1.按比例就业的覆盖范围上存在差别对待——不同用工单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承担社会义务不均等。例如,苏州、无锡等地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不施行按比例就业。在安排对象上仅限于城镇人口,而就业城乡分治不适应农村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的发展趋势,阻碍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例如,苏州市要向农村推行按比例就业,但是,省政府令中安排对象限于城镇人口的规定使这一计划无法实施。
2.残疾人整体素质差、就业能力低的问题很突出。各地普遍出现了用人单位聘不到合适残疾人的情况。上海市曾举办政府机关招聘残疾人专场,在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的前提下,结果只有1名残疾人被聘。
3.按比例就业推行力度不够,安置就业的少。由于实施办法缺乏约束措施,很多单位、企业考虑到安置残疾职工后的医疗支出、劳保福利、住房等问题,在生产安排和生活管理等方面都有困难,因此宁愿交保障金也不愿长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上海市参与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10042个,其中不足比例且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就有2198个,占实施单位的21.9%,全市还可安排残疾人就业2万余人。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安排就业和收缴保障金困难。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保护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由,不支持强制实施,致使按比例就业阻力重重,安排人数远未达到法定比例。弱智、精神残疾人安排就业十分困难。如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有6名轻度弱智残疾人登记长达8年而迟迟无法就业。
4.目前按比例就业主要靠各级残联的积极协调与争取,政府责任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组织功能特点看,残联缺乏相应的行政职能,就业管理缺少行政权威,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业手段不足。
5.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有待完善。保障金收缴的标准是以一地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来定,还是以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水平计算,存在争议。各地对保障金的收缴依据不同的地方政策,征收部门不一致,标准不一致。随着收缴率的提高和总额的增大,如何用好用活保障金是一个重要课题。上海、山东对此进行了探索。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按比例就业。
1.根据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细致、明确地规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范围、覆盖对象、奖惩措施和执法主体;各省(区、市)应通过人大立法、政府令的形式,强化法律、行政效力,解决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就业,在区域上要向乡镇延伸,要逐步覆盖城乡残疾人,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拓展新的空间,最终实现城乡残疾人就业的一体化。各类用人单位应共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机关要率先,事业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特别是有学历的残疾人就业,为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创造条件;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要享受国民待遇,公平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义务。
2.建立政府责任体系。政府要确定的就业的工作目标,建立奖励、补偿机制。山东省、上海市实行奖惩政策对推动按比例就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3.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实行就业服务机构对分散按比例就业残疾人的“兜底机制”。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指导,开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指导,努力做好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与桥梁作用。
4.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使用要规范化,探索使用的新途径,提高使用效益。一要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二要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投入,支持建立和完善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保障体系;三要加强对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的扶持。
四、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
(一)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规模超过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在一些省市个体就业在城镇残疾人就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据调查,安徽全省17.6万就业残疾人中个体就业者达12.6万人。在私营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创业者,残疾人私营业主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有260户,资产在千万元以上的有40多户。
从总体上看,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更多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快,个体就业的周期性、多变性、不稳定性矛盾日益突出,残疾人应变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差;技能水平不高,再加上缺资金、短场地,大多从事传统经营项目,缺乏市场竞争力;经营收益低,参加社会保障的能力差,保障率极低;传统就业观念并没有根本消除,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缺乏刚性规定,有关部门执行中带有随意性,优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
灵活就业的门槛较低,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形式。残疾人的灵活就业多指个人或组织起来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区公益性劳动。所从事的主要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车棚管理、报刊收发、电梯修理、废品回收等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残疾人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进入社区;二是根据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建立的劳动组织,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等。残疾人灵活就业在大中城市发展较快。例如,上海非正规组织就业已达17万人,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组织从2000年的9家,经过两年左右时间发展到目前的33家。当前,要利用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整合社区内的资源和政策优势,利用劳动部门的托底政策,多方联手,努力使大量残疾人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得到安排。残疾人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工作,一方面为实行全面保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部分残疾人从社区岗位走向分散就业或集中就业创造了条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有利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残疾人灵活就业存在的问题是:
1.开办小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面临着不利的经营政策环境,在税收、信贷、场地、服务方面都存在障碍和困难。
2.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灵活就业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
3.灵活就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4.城镇社区建设滞后,就业岗位尚未合理开发。
(二)促进个体就业和拓展灵活就业。
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就业结构调整,非正规就业逐步成为劳动就业的主渠道,要抓住非正规就业发展的机遇,把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
1.端正对灵活就业的认识,转变只有正规就业才算就业的观念。目前世界上对灵活就业都给予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残疾人灵活就业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中的作用。
2.要完善法律,保障权益,为残疾人在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在正规组织非正规就业提供法律政策保护。例如,可以考虑正规组织以非正规就业的形式按比例安排就业,也可以考虑非正规就业组织按一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
3.开辟灵活就业的新领域,如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大中型企业的灵活就业,小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灵活就业等。
4.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服务,以分散就业、集中托管或创办残疾人劳务派遣公司的方式把灵活就业组织起来,在资金、信息、市场、培训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
5.要把个体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残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落实资金、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经营能力,加强残疾人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与服务;加大对残疾人社保的投入,在政策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照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个体就业向“可持续生计”发展。
五、农村残疾人的劳动就业
农村残疾人是更为困难的群体。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必须统筹城乡残疾人就业。
浙江省以有效载体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1999年,开展“双十佳”(农村种养、就业服务)表彰活动,引导和激励残疾人创业;2000年,开展“万人结对扶贫帮困”活动,动员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残疾人,走社会化的扶贫道路;2001年,开展“万户种养共奔小康”活动,提高农村种养业的技术含量和产业化程度;2002年,开展“进千村万户扶贫奔小康”活动。目前,全省已创办农村扶贫种养基地300家。
浙江省各地以多种形式带动乡村残疾人就业。(1)全省将按比例就业推向乡镇,规定20%的就业保障金用于农村残疾人就业。(2)组织农村残疾人向宁波、绍兴等地劳务输出,实现农村残疾人跨区、跨行业流动。(3)依托福利企业和大企业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如绍兴县残联针对残疾人职工不适应福利企业技术进步的情况,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第一涤纶厂在残疾人集中的稽东镇增设塑料袋车间,安排75名残疾人就业;开辟农业车间,分流上岗职工;协办种养基地,开辟了新的就业岗位,实现了集中就业形式的新突破。(4)以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例如象山县探索农村残疾人产业化经营之路,资助创办多个种养基地,每年拿出40万元无偿资助困难残疾人从事种鹅、种猪养殖,已有效解决了1532人的贫困问题。
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下,如何扶持残疾人调整种养结构;在农村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的情况下,如何帮助残疾人在城镇实现就业;如何在推进按比例就业中向乡镇辐射,逐步打破城乡分治的就业格局,这些都是全局性的重要问题。浙江省的经验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六、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就业与社会保障息息相关。用人单位不愿意接受残疾人,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费用高,会增加用人成本。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必须把就业和社会保障统一起来考虑,同步推进。
(一)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总起来很低。相比较正规就业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障状况较好;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由于就业状态不稳定,社会保险状况很差。
1.正规就业的残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1)参保率低。据初步统计,目前上海已经就业的残疾职工参保率约为85%,低于健全职工的参保率,并且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这部分人的参保率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2)下岗残疾职工中断参保情况严重。如上海的下岗残疾职工一般采用“协保”方式,保证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延续。但对于破产企业的下岗残疾职工来说,社会保障问题基本无法解决。(3)残疾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严重,特别是福利企业补缴困难。由于残疾职工参保率低,特别是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账基数大,大部分福利企业效益不好,连维持生存都困难,让其补交欠缴社会保险根本不可能。(4)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也由福利企业缴纳。由于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工资低,如果让个人缴社会保险,多数人的工资水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多数福利企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如青岛市规定,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率比其他企业要低2.5%(一般企业的费率是25.5%,福利企业执行的是23%,缴费基数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基本情况:(1)与社会保险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缺乏政策支持。我国现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在正规部门就业的职工设计的,对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群体没有制度支持,因此,该群体大都被排斥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都是各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而出台的,优惠政策还不到位,如上海的小时工参保率偏高。至今中央政府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政策。(2)参保率极低。低收入使得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无力它顾,由于没有单位依托,社会保险机构很难对他们强制要求参保,因此推行社会保险比较困难。据我们调查了解青岛市和上海市只有极少数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保。
(二)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
1.完善政府优惠扶持政策。把残疾人的参保情况作为企业年检的一项指标;对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可以采取政府补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降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比率的办法推动他们参保、续保;对社区就业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表参保,并给予一定补贴。
2.实行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参保人可以根据收入状况选择按月、季、半年或按年缴费,甚至可以按小时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个月算1个月,满12个月算1年。
3.允许补交。各市规定,领取养老金必须满足缴费满15年的条件,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也应该允许参保人员补交。从调查中知道,上海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每年筹集1亿元资金,在2~3年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残疾职工和已经退出单位的残疾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七、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向纵深发展
通过以上各种就业形式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适应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残疾人就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残疾人稳定就业和结构性失业的矛盾不可避免,新成长残疾人的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相互关联、相互依托;农村残疾人脱贫困难加大和城镇残疾人就业压力增大同时出现;普及就业和规范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矛盾开始显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亟待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急需改善;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迫切需要提高。
在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的就业,必须加大投入,加强法律维护和政策保护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援助,推进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开拓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1.要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残疾人就业观。充分认识保障就业对于残疾人、对于社会、对于残疾人事业的意义,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和能力,理解给予残疾人就业以特殊保护和补偿的必要性。
2.建立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体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做到统筹安排,同步组织,同步实施。基层政府,特别是街道和乡镇,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特别重要,要结合各自的财力和实际,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协调实施。
3.提高就业服务水平。随着就业工作的深化、细化,就业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就显得更加重要。如何评定残疾人的劳动能力等技术问题已成为落实有关政策的前提条件。当前,特别要做好残疾人就业信息工作,这是合理制定政策、科学进行决策的基础。要建立残疾人数据库,建立健全关于残疾人培训、就业、保障、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统,改进残疾人管理的工作手段,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4.要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定期举办各类大型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和残疾人宣传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营造关心、爱护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要积极开展助医、助学等活动。
5.赋予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相对应的行政职能。在调查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反应缺乏必要的行政手段。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这样一个社会团体来做有很大的困难,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要把这项工作做好、理顺,必须赋予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相对应的行政职能,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
6.增加投入,多渠道开发就业。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探索新政策,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和提高就业质量。当前,基本目标是普及就业和稳定就业,通过稳固集中就业、促进分散就业、推进社区就业、鼓励自谋职业等渠道,提高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1)集中就业领域,除稳定现有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外,还可以探索新的就业途径,如上海市率先举办的技能工厂就是很好的尝试。(2)在动员企事业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网络,结合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服务业、社区公益性岗位,鼓励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3)探索和培育新的就业模式。建立残疾人就业有序流动的机制,实现选择性就业、发展性就业。
7.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就业能力。残疾人自身素质低是造成就业困难的内在主要原因,从长远看,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要靠不断提高就业能力。加强残疾人教育和培训,重视其职业发展,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