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的范式变迁_社会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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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4)11-0042-06

       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起源于四千年前,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处于一种张力中:一方面,从仁政出发,政府对残疾人的社会保护承担了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强调家庭责任,强调残疾人个体责任,导致残疾人社会政策的边缘化。1949年后,随着新政府的建立,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因经济模式、意识形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本文考察了自1949年至2013年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发展模式。

       一、基于仁政的居养模式

       (一)仁政思想与居养措施。

       中国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集权制里,君等同于父,臣民等同于子。这种关系蕴含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君是发号施令者,臣须无条件服从;二是君是家长,负有养育子民的责任。第二层关系表明,君主不仅只是支配臣民,还要“养民”,要为他们的生活负责,教化民众,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存环境。如何“养”呢?即《礼记·礼运》所说“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后一句话为政府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居养模式,[1]即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将残疾人安置于养护机构中。综观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养”一直是保障弱势群体生存的最重要方式,从西周“保息”制度的实行到宋代居养院、安济坊、福田院的设立,再到元、明代的惠民药局,清代的栖流所和民国的救济院及附设残废所、育婴所、养老所、施医所、孤儿所等的建立,均是居养模式的典型体现。

       1949年以后,新政府成立,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且为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消灭流浪乞讨(以残疾人居多)卖淫等现象,政府对边缘性群体采取了隔离性保护措施,将救济与社会规制结合起来,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主人。在这种隋况下,政府修造了生产教养院和游民改造农场,收容改造426000游民和妓女。据1956年底统计,全国有90个游民改造农场,安置游民26000余人。[2](p303)

       在残疾人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所谓的革命干部,他们在战争中受伤致残。政府为他们建立了干休所。干休所的服务对象是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以及达到特级或一级伤残的军人等。到1976年,全国举办了26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一千多所烈属养老院和五百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所)。[2](p163)

       残疾人中还有一部分人是老年人,其中以农村老年人居多。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创立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五保供养”,即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燃料,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①到1983年底,农村举办的敬老院共14500多个,有17万多人在敬老院里生活。[2](p297)

       1949年,中国有麻风病人约50余万,政府为了做好麻风病的防治工作,采取建立“麻风村”的方式集中隔离式治疗。1958年,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精神病院,收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据1963年统计,全国有麻风村664个,共收治98万人。1963年有精神病院202所,收养精神病人17138人。[3](p247-253)

       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问题,新政府采取建立福利企业的办法,集中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到1978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920家,共安置3.5万残疾人就业。改革开放后,福利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安置残疾职工的数量也大幅增加。但是,1995年后,我国福利企业的发展呈现下滑趋势,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人数也逐步下降。

       改革开放后,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仍然延续居养政策。1979年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规定:对老人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对健全儿童“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养”、“治”、“教”相结合;对精神病人“养”、“治”结合。[2](p302)这一政策直到1988年以后才有所改变。

       (二)居养政策评价。

       居养模式只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保障效果并不佳。首先,残疾人的教育保障水平低。1985年,全国特殊学校共375所,②招收的残疾学生只有9000人,而当时全国6岁~14岁学龄残疾儿童约600万人,有学习能力的占89.7%。②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全国6岁~14岁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③1988年全国高考,符合录取标准的1800多名残疾考生中有1100人未被录取。③其次,残疾人的康复保障落后。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残疾人从来没有得到过康复服务,盲人写字板无人生产,聋童难以配到合适的助听器;80%需要辅助器具的肢体残疾人没有得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中有80%的人(约5.4万人)不能入院治疗。③1985年-1987年,全国手术复明的31万名白内障患者和10万名得到矫治的儿麻患者,大多是由家庭负担费用的。③最后,残疾预防工作滞后。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残疾儿童中,智残儿童比例高达66%,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智残比例。全国的平均先天残疾率为17%,而儿童中的这个数字是51.3%;听力语言残疾人所占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智力残疾所占比例接近五分之一(见表1)。

       在居养模式下,残疾人被收养于福利机构中,长期生活于封闭的环境之中,逐步与社会脱离,甚至造成“社会退却”。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在《收容所》一书中描述了被拘禁在收容所机构中个人行动者的“自身”及其行动的复杂架构。当一个人被迫离开正常的生活世界,而进入到完全制度化的新的生活领域的时候,原初的个人自身就要被重新架构起来,而原有的自身就被扼杀,个人不得不调整其同新环境的关系。所有被拘禁于机构的个人,都过着脱离外在世界的封闭性生活,并完全遵守机构中完全权威性的制度,最后达到使其成员的“自我”遭到破坏、变形、扭曲和窒息的程度。[4](p449-479)

       二、基于人道主义的自立模式

       (一)人道主义与残疾人优先。

       1988年3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其职能之一是制定中国的残疾人社会政策。邓朴方出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就开始实践其“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理念,[5](p28-38)以残疾人自强自立为目标,发展残疾人社会政策。在残疾人社会政策中,邓朴方认为,残疾人除了吃饭穿衣等生存需求外,最基本的需求就是教育、就业和康复,[5](p55)就业与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的关键,[5](p43)康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的前提。[5](p58)他甚至提出,要把中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劳动就业事业和康复事业推向世界一流水平。[5](p39)

       在邓朴方人道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残联围绕残疾人自强自立,在残疾人社会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参与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并明确了三种就业渠道:即:集中安置就业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⑤和个体就业⑥。中国残联还推动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制定。2007年,国务院发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这部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就业行为,明确了政府和用工单位的职责。2011年以后,中国又创立了辅助性就业⑦和公益性就业⑧两种残疾人就业方式。这些政策扫清了阻碍残疾人就业的障碍,保障了残疾人就业的优先权,提升了残疾人就业率(见表2)。

       二是发展残疾人教育,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配合政府做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事情,包括:与政府部门共同召开会议,商讨、制定特殊教育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⑨;向政府建议制定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⑩;与地方政府联合办学,创办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11)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到2007年,中国形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一体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1)残疾人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入学,即: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2)非义务教育政策。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网络,特殊教育学校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生提供实用技能培训;残疾人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获得录取资格,进入普通高等院校接收普通高等教育。

       三是强化康复工作。邓朴方多次强调康复对残疾人的意义和作用,中国残联成立后,从三项康复(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听力言语训练)入手,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制度。198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提出:在五年内为50万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进行30万人次的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对3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到20世纪90年代,残疾人康复扩展到低视力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等诸多领域。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方面,由创立初期的有计划改造和建立少数骨干康复机构,逐步建立起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站为骨干、康复综合服务机构为指导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对庇护模式的评价。

       人道主义的自立模式的出发点是:残疾人具有先天性的劣势,他们在与正常群体竞争时往往处于下风,最终沦为弱势群体,因而需要给他们制定优先政策或保护性政策,或者说,以法律的名义保护他们的某种优先权。在人道主义的庇护性政策模式下,政府和立法机关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况,通过政策和立法等形式,对残疾人在就业、教育、扶贫等方面加以特殊保护的一种方式。这种模式对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比较中国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发现:(1)智力残疾比例、听力和言语残疾比例大幅下降;(2)肢体残疾则大幅上升,精神残疾小幅上升;(3)0-14岁残疾儿童的绝对数和所占比例均大幅度下降。第一次抽样调查数据,0-14岁残疾儿童总数817.3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比例15.8%;第二次抽样数据显示,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全部残疾人的比例为4.66%。参见表1。

      

       但是,庇护性社会政策模式强调政府对残疾人在各方面利益的政策保护,但不注重消除残疾人阻碍融入社会的因素,这便导致残疾人往往依赖于政府的保护,而不注重自我能力的培养,也缺少主动融入社会的意愿。以“庇护”为重点,强调给予残疾人的就业保障,但是并没有把这种就业看成是残疾人回归社会的途径,而是解决其生存的一种方式,因而忽视残疾人主观能动性,忽略对残疾人生活环境的关注,忽视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的社会因素,也并不强调残疾人就业能力的提高,从而造成残疾人就业难的局面长期存在。一些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雇佣残疾人,造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越收越多,而残疾人就业人数却没有出现增长。事实上,自2004年以后,全国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就开始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见附表2)。

       再以教育为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政策,但从总体情况看,残疾人教育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见表2)。

      

       三、基于社会权利的发展性模式

       (一)社会权利与发展性政策。

       社会权利是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它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而被看成是公民身份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可以追溯至英国著名社会政策学家马歇尔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6]随着中国社会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运用法律和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身份和社会权利意识的增强,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尤其是残疾人)主动参与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并逐步开始运用法律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残疾人福利建设逐步转向基于社会权利的保障模式。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入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公民社会权利意识逐步增强的背景下,同时也为了回应国际社会对2008年奥运会的呼声,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标志着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再次转型。自此之后,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普惠+特惠”,即一方面残疾人应按照正常人的权利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中,但是另一方面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特殊性社会保障制度。在普惠性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优先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采取对困难群体给予参保补助或优先的措施,提高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优先解决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住房问题;城乡医疗救助以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在特惠性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二是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为促进残疾人教育的发展,采取了以下措施: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师待遇水平;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上述措施提升了残疾学生的入学率(见表3),6岁-14岁残疾儿童未入学率有了明显下降(见表3)。

      

       三是重视残疾预防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要求国家各部门从各个方面协同做好残疾预防工作。政府其他部门也出台了相应文件。(12)2008年以后,政府和中国残联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将残疾预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制定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实施0-6岁抢救性康复项目,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起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康复救助工作。针对残疾儿童,政府加大对0-6岁残疾儿童康复的扶持和救助力度,减轻了家庭负担。针对贫困残疾家庭,实施康复救助项目。以2011年为例,中央政府实施了“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贫困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项目”、“贫困聋儿康复项目”、“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二)对发展性政策的评价。

       基于权利的发展性模式注重个人发展,它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强调“赋能”,重视服务。无论是居养模式或是庇护性模式,都没有强调残疾人自身能力的建设,最终无法让残疾人融入正常的社会当中。发展性政策强调残疾人力资本的建设,通过减轻身体的残疾程度、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其摆脱福利依赖的目标。这种模式认为,就业是一系列过程的综合,尤其是前期的人力资源开发、职业规划、就业歧视消除、就业信息服务等对就业结果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权利模式下,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重点转移到对残疾人就业过程的服务上来。包括: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消除就业过程中对残疾人的歧视,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供信息帮助等。

       第二,发展性政策的出发点是平等,即要求残疾人享有正常群体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基本诉求是“正常化”而不是“特殊化”。相反,居养模式和人道主义模式首先把残疾人看成“不正常”的人,是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关注的是如何保障残疾人的优先权,要求的是结果平等。发展性政策首先要求政府和社会把残疾人看成是“正常的人”,强调残疾人作为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含福利待遇等),认为政府和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社会政策关注的重点是保障过程平等。发展性政策还强调残疾人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残疾人对社会的回报,并由此通过自强自立和尽义务提升其社会地位,获得社会尊严。也就是说,残疾人不仅要问“政府应当做什么”、“社会应当做什么”,也要问“我能为国家做什么”、“我能为社会做什么”、“我能为他人做什么”。同时,权利模式也承认“残疾”这一客观事实,正视“残疾”带来的劣势,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政府加大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提升待遇供给和服务递送水平,改善残疾人的福利境况。

       自1949年至今,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居养模式,以居养机构为主要保障方式。这一阶段的残疾人社会政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双重影响,残疾人社会政策在整个社会政策中处于边缘性地位。残疾人社会政策具有保障和社会规制的双重作用,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效果不明显,残疾人难以融入社会。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在人道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以自立为目标,重点加强了残疾人就业、教育和康复工作,这不仅提升了残疾人的经济地位,也提升了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但是这种建立于庇护和优先之上的社会政策模式仍然难以解决残疾人的平等发展问题。2008年以后,中国残疾人社会政策逐步调整到以残疾人个人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政策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教育、强化残疾预防等措施,提升残疾人的发展能力,从而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平等发展。

       注释:

       ①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

       ②中国主要年份学校数统计(1978-2013),摘编自《中国统计摘要2014》。

       ③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研究资料——残疾人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④即将残疾人安置在各类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

       ⑤即将残疾人按一定比例(通常为1.5%)安置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中就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⑥政府对残疾人开办经营实体给予税收优惠、场地租金减免等优惠措施,鼓励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⑦指对特定的残疾人(主要包括中重度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程度较重、适应能力较弱、难以通过一般途径实现常规就业的残疾人)安排简单的劳动并提供康复治疗、生活能力训练、就业技能训练等服务,帮助其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并逐步实现回归社会就业。

       ⑧指在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上就业。

       ⑨1988年和1990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国家教委、民政部联合召开两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把特殊教育与其他教育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制定了“重在普及”的教育方针,确定了以一定数量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制定了到2000年的发展规划;设立了国家专项补助款,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筹集经费,用以扶持地方发展特殊教育。参见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M].华夏出版社,1999,p446。

       ⑩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议并实际参与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规定》、《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规定》、《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规定》,还制定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八五”实施方案》。这些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使残疾人教育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和政策,为特殊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参见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M].华夏出版社,1999,p446。

       (1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经费资助,采取与地方政府联合办学的形式,分别在青岛、南京试办盲人、聋人高中,在长春试办特殊教育学院,填补了特殊教育在办学层次上的空白。参见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M].华夏出版社,1999,p447。

       (12)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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