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一体化企业的合理策略:价格挤压_纵向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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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2012)09-0051-13

纵向市场结构中的一体化垄断企业或寡头企业的特点是不仅要向下游市场提供投入品,还要在生产最终产品的下游市场与对手展开竞争。Armstrong(2008)分析指出,纵向一体化企业通过实施价格压榨不仅能控制投入品价格,还能控制最终产品价格。另外Vickers(2008)指出,价格压榨发生于一体化企业故意抬高上游产品价格或降低下游产品价格时。①因为一体垄断有可能给垄断企业带来最大利润,所以一体化企业被认为是具有实施价格压榨,排斥竞争对手的激励(Crocioni et al.,2003)。但是,芝加哥学派在长时间以来指出价格压榨对于一体化企业而言不是一个理性的策略行为(Bork,1978)。

Joskow(1985)与Tirole(1988)对价格压榨进行了定义与说明。Joskow(1985)利用实证分析指出纵向一体化企业有实施价格压榨,排除其他企业的激励。另外,King and Maddock(1999)也认为一体化企业有实施价格压榨的动机。Whinston(1990)指出如果放宽芝加哥学派的假设,价格压榨对于纵向一体化企业来说是有利可图的战略。Chen(2001)指出纵向一体化企业通过转换成本的上升来抬高对方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反垄断研究领域中,价格压榨被认为是一种会使一体化上游企业垄断下游市场的策略行为(Grout,2001;Bouckaert et al.,2004)。

但是另一方面,Weisman(1995)和Sibley and Weisman(1998),Sappington(2006)又主张纵向一体化企业没有抬高对方成本的激励。抬高对方企业成本会使对方利润被挤为零,从而减少了一体化企业上游的利润。从这些研究中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纵向一体化企业不一定具有实施价格压榨等战略去排挤竞争对手的激励。因为这些结论与Joskow(1985)、King and Maddock(1999)、Whinston(1990)和Chen(2001)的相反,所以一体化企业是否有实施价格压榨的激励,换句话说,价格压榨是否是一种理性的策略可信行为,不管是从反垄断法角度还是从经济理论角度来看都非常重要,是有待解决的焦点问题。②

纵向一体化企业的价格压榨的激励分析虽然在经济学理论上备受重视,但是纵观一体化企业和价格压榨的有关理论分析,并不是完美无缺。比如,在现有文献中,一般的分析方法是设上游市场的价格为给定的,或者是设下游需求等同于上游需求。这种分析方法的实质是重视下游市场,忽视上游市场。此时不能明确求出上游价格。这种轻视上游市场的分析方法对于呈系列结构的纵向市场来说是有缺陷的。进一步地说,因为上游市场的价格是下游市场各企业的成本,所以不能忽视上游市场。更何况纵向市场中的价格压榨是纵向一体化企业通过操纵两市场的价格来挤压竞争对手利润的策略,所以更需要明确地求出两市场的均衡值,以反映出纵向互动这一特点。但是,同时对两个互相关联的市场求均衡解在技术上并不容易。上游市场分析方式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例如,纵向市场一体化分析的先驱,Ordover,Saloner and Salop(1990)的模型中,因上游价格处理不严谨而遭到一部分学者的质疑(如Reiffen,1992);Biglaiser and DeGraba(2001)的文献中把上游价格设为外变量;Whinston(1990)中上游价格虽然是内变量,但因为该模型中上游生产需求与下游需求完全一致,所以没有真正计算出上游的投入品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出上游市场对下游市场的影响。因为上述原因,少有能明确分析价格压榨的理论模型,而更多的是垄断法上的实践性研究,比如反垄断审查方法等(Grout,2001;Bouckaert et al.,2004)。本文正是解决了理论分析这一难题,构建出一个能正确反映纵向市场结构,正确分析价格压榨的分析框架。具体地说,我们用逆推归纳法,通过在下游市场引入生产效率,解决了忽视上游市场的问题。在此,下游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的需求为线性需求。一旦求出下游企业的均衡生产量,能从下游的需求得出作为引致需求的投入品需求。然后再根据投入品的需求,求一体化企业的最大化利润。如此,解出下游均衡价格和生产量后,我们能准确求得上游的均衡价格和均衡生产量。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因为重视上游市场的作用,所以模型更加严谨,更适用于价格压榨和纵向一体化研究。可以说本文的创新性是建立了一个价格压榨的合理分析框架。

本文通过模型分析,得出了一个有悖于常识的结论:在反垄断法和一般常识性的认识中,垄断利润是企业的最大利润,所以纵向一体化企业有激励把上游市场支配地位扩展到另一相关市场。但是我们的分析结果表明,拥有垄断上游部门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并不一定具有实施价格压榨,垄断下游市场的激励。因为纵向市场下的一体化企业的利润来自于上下游两个市场,所以在排挤下游竞争对手时,虽然扩大了最终产品利润,却完全失去了投入品利润。因此不能一涉及到垄断,就武断地认为其一定有实施价格压榨的激励。从此结论我们得到了这样一个启示:常识有可能引起误导。在此值得一提的是,Sappington(2006)也提出过类似的看法。但是遗憾的是其观点不是来自于理论分析。

本文的构造如下:在第二节,我们介绍上游垄断、下游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的基本模型,参数设计。在此我们用逆推归纳法来分别求得上下游的均衡产量与均衡价格。然后我们把焦点转向纵向一体化企业是否有激励去实施价格压榨。具体分析方法是将纵向一体化企业的价格压榨下的利润与其没实施价格压榨时的利润作比较。在第三节,我们设置了一个序列寡头模型。在此,上游一家寡头企业与下游一家寡头企业合并后,形成了纵向一体化寡头企业。然后分析纵向一体化寡头企业是否有激励去实施价格压榨。在第四节,我们将本文关于价格压榨的结论与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标准做比较分析。在第五节,总结本文的结论,并展示了今后的课题。

二、上游垄断企业的价格压榨

为分析一体化企业实行价格压榨是否有利可图,我们首先对纵向相关市场中的有关参数进行设定。在纵向市场结构下,假设上游批发市场的垄断企业U,向下游两个竞争性企业销售投入品。此投入品为上游必要设施。此时下游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

从上式求上游市场价格p,经过计算我们可得:

在此,我们将焦点转移至当一体化企业成为市场中的“领头人”时的博弈。例如,当此领头人采取价格压榨手段时,此战略如何影响市场的绩效?以下我们将关注这一问题。

根据式(3)上述不等式成立,使命题1得证。

价格压榨下的市场价格与纵向一体垄断的价格相同,这一点很值得关注。以上结果表明,在纵向市场结构中,部分垄断企业的价格压榨给该企业带来了与纵向一体垄断同样的利润。因为此时一体化企业可以通过同时控制上下游企业,获得垄断利润。命题1说明此时的价格压榨是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降低了市场效率。更进一步地说,命题1表明,在纵向市场结构中,因为价格压榨下的利润等同于纵向一体垄断利润,可以说部分垄断企业通过实行价格压榨实现了垄断利润。

在纵向市场结构下,因为一体化企业的利润来自上下游两个部分,所以在考虑利润的增减时要进行综合性分析。比如,通过价格压榨,企业I虽然在下游市场获取了垄断利润,但是同时又由于竞争对手的退出而造成投入品市场需求为0。也就是说,纵向一体垄断既给一体化企业I带来了利润,也使其蒙受了损失。所以此时价格压榨有可能是非理性的选择。其实,就这种可能性,Sappington(2006)曾经有过这样的阐述:下游企业竞争对手的退出,会使纵向合并企业上游市场的利润受到损失,而且受损的负利润要大于下游的新增的直接正利润。

综上所述,有必要探讨一体化企业是否有垄断上下游双市场的激励。如果有,在价格压榨下,原有的纵向市场结构将演变为纵向一体垄断市场,同时还导致经济效率下降。如果此时实行“放宽管制,允许价格歧视”等政策的话,被管制的市场将演变成非效率市场结构,使价格歧视的危害得以持续。上述放松管制的政策应该遭到禁止。

命题2:在部分垄断博弈中,纵向一体化垄断企业I没有改变此市场结构的激励。也就是说,在部分垄断博弈中,价格压榨不是纵向一体化企业的合理战略。

证明:纵向一体化企业I不仅从下游市场,还能从上游市场获取利润。如果纵向一体化垄断企业成功地将竞争对手排挤出下游市场,其在下游市场新增的利润有可能大于,也有可能小于上游市场所失去的投入品销售利润,在此特作分析比较。方法是将价格压榨下的纵向一体垄断利润与部分垄断利润的大小进行对比。

从上式可以看出,纵向一体垄断利润要小于纵向部分垄断时的利润。以上说明了企业I通过维持部分垄断市场结构能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

我们以上的结论不同于Joskow(1985),与Sappington(2006)相近。但是Sappington(2006)的主张并不是理论分析。可以说本文给Sappington(2006)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发现,当竞争对手更有效率时,部分垄断企业试图垄断整个上下游市场并最终抬高市场价格这一认识是一种误导。而且,在部分垄断结构下,消费者福利上升。所以部分垄断并不需要政策管制。④此结论表明,即使该企业部分控制了纵向市场,竞争对手的存在也对市场绩效的增减起着关键作用。以上结论对了解纵向一体化市场结构的特征十分重要。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式(3)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模型建立在竞争对手更有效率时的市场环境下。此时一体化企业不具有价格压榨的激励。在价格压榨研究中,案例突出的是网络行业。网络行业的特点是投入品与最终产品的转换比率为1。在本文中,这种情况下下游两家厂商的生产效率都为1,是本模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最近网络行业案例较多,我们在此作进一步探讨。⑤当上游为网络行业时,式(3)将被解释为:

以第四节涉及到的电信行业为例,几乎在所有的国家,电信骨干网络都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下游的运营商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入骨干网络,也就是说骨干网络是下游企业的上游必要设施,下游企业通过上游网络来实现服务。因此,下游各企业之间虽然可能有成本的差异,但不存在效率差异。与网络行业相似的还有捆绑搭售等问题(楊川,川島康男,2010)。我们将式(3’)代入以上各均衡值,结果如下。⑥

以上结果经过与补题1和命题1、命题2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当一体化企业与竞争对手效率相同时,非一体化企业的生产量为0,一体化企业的投入品价格和下游最终产品价格均为垄断价格,并与实施价格压榨下的市场价格相同。另外关于价格压榨的激励是无差别的。以上结论说明当下游企业之间没有效率差别时,价格压榨会对市场以及行业发展带来以下影响。在(比如网络行业)时,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是一体化企业向下游索求垄断价格,此时的下游市场价格与价格压榨下的价格相等,均等同于垄断价格。一体化企业通过价格压榨,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直至对手的利润为零,从而产生市场封锁。综上所述,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密切注意一体化企业,防止其垄断下游市场。此时采取有效的反垄断措施是具有社会合意性的。

在价格压榨下,一个同样有效率的非纵向一体化企业将无法在下游市场中生存。此结果可以解释为什么网络行业与捆绑式经营中价格压榨现象突出。也就是说,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等于一体化企业时,在价格压榨下产生市场封锁。此时在位的一体化企业通过价格压榨恢复纵向垄断,实现纵向垄断利润最大化。从这些结果不难看出,当政府计划引资的时候,关键是要比较技术。引入比在位的一体化企业更有明显效率优势的企业,即高技术企业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否则一体化企业有可能实施价格压榨,从而产生市场封锁。那为什么进入企业更有效率时,能在市场生存呢?一体化企业虽然通过上游部门内部提供投入品具有绝对的成本优势,但是因为一个更有效率的进入企业可以激发最终产品的需求的高增长,所以此时实施价格压榨不是合理的选择。也就是说,进入者的利润完全来自相对效率租金,即使其没有成本优势,依靠效率优势依然能与在位企业抗衡。

三、上游寡头企业的价格压榨

OI博弈的市场结构如图1所示。这里企业F在上游和下游都更有效率。因为一体化企业F比上下游的两家独立企业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势力,所以有理由怀疑企业F为了获取最大利润而采取价格压榨等手段。

为了分析一体化,需要先了解OI博弈的特征。企业F不仅能从销售最终产品中获取利润,还能从销售投入品中获利。在此,因为市场价格要高于投入品的边际成本,所以企业F只向内部供应投入品。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得一体化企业F和下游企业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上述结果与上游垄断时的PM博弈的结果截然相反。从分析中得知,部分垄断企业没有垄断市场的激励。也就是说,此时一体化企业通过价格压榨来排除竞争对手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损失。这是因为,一体化企业的新增最终产品利润少于投入品销售量下降带来的上游利润损失。以上结果显示,垄断势力的形成并不一定能给一个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这是纵向企业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关键点。但是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下我们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从命题3可以看出一体化寡头通过排除竞争对手来获取更多的利润。综上所述,纵向市场结构下,上游市场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价格压榨是否有利可图。

接下来我们分析了价格压榨对市场效率,即消费者福利的效应。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下,一体化寡头企业如果实行价格压榨会导致最终产品价格下降,改进市场绩效。虽然价格压榨的实行会减少下游企业的数目,但是却促进了消费者福利。虽然价格压榨被认为是具有反竞争效应的战略,但是从改进市场绩效一点来看此战略是促进市场竞争的。

四、价格压榨的经济理论与反垄断法

1.关于价格压榨激励的条件

关于价格压榨激励的条件,一直是理论界议论的焦点。我们的结论是,上游市场结构决定价格压榨激励。在此我们主要考虑上游垄断下游寡头(即部分垄断)与序列寡头两种市场结构。在部分垄断市场结构下,一体化企业没有价格压榨激励。相反,在序列寡头市场的情况下,一体化企业有价格压榨的激励。也就是说,上游市场是寡头,还是垄断,决定了纵向一体化企业是否具有价格压榨激励。下面我们将反垄断法中的价格压榨激励的判断惯例与本文的结论做一下比较。比如,在欧盟的执法实践中,认定一个一体化企业是否有价格压榨激励的一个首要条件是,一体化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惯例,企业在上游市场份额超过40%则可以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当市场份额在80%时则认定其具有超强支配地位(Crocioni et al.,2003)。这些惯例暗示一体化企业的市场份额越高,价格压榨的危险性也就越大。但是从我们的结论来看,当一体化企业为上游垄断时,没有价格压榨的激励。这一点与反垄断法的执法惯例有所不同。为什么上游垄断的一体化企业没有价格压榨的激励?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理论背后的逻辑,也就是从理论角度科学地看待这个问题。

一般观点认为,一个企业的最大利润是垄断利润。但是在考察纵向一体化企业时,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因为纵向一体化企业的经营横跨上下游两个市场,所以它的利润应该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来自于下游的消费品销售利润,另一个是来自于上游的投入品销售利润。如果实施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在实现单一垄断利润的同时,完全失去了投入品的销售利润。是否实施价格压榨的关键在于一体化企业如何权衡这两个市场利润的得失。通过价格压榨所失去的投入品利润如果大于下游市场的新增利润,那么价格压榨并不是企业的理性策略。所以,从理论角度看,具有较高市场支配力的上游垄断一体化企业并不一定有价格压榨激励。但是当上游市场为寡头市场时,情况就截然不同。因为此时上游有两家企业。一体化企业如果向市场提供投入品,将导致上游市场价格下降,并间接地降低了下游竞争对手的成本。很明显,对方成本的下降不利于一体化企业。因此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中,一体化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选择是不向市场提供投入品,而是只向其下游部门提供投入品。此时的一体化企业不需要考虑投入品销售利润。也就是说没有必要权衡上下游两个市场的利润得失。在只需考虑下游利润的情况下,实施价格压榨,排除下游竞争对手会是一体化企业理智的策略。所以我们提出此时一体化企业有实施价格压榨的激励。虽然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时上游市场结构至关重要,但是理论毕竟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差距,在此我们注重的是一个科学思考方式。

2.价格压榨与网络行业,捆绑搭售案例

从价格压榨案例的数量来看,网络行业比较突出。从本文分析得知,这取决于此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下游各运营商生产效率相同。网络行业是本模型的一个特殊情况,即效率条件为。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此时纵向一体化企业有实行价格压榨,排挤竞争对手的激励。例如,欧盟委员会在德国电信案例(EC,2003)判决中指控德国电信公司所保有的本地通信网络(Local Networks)过高的网络接入费用属于价格压榨行为。还有,2011年12月9日,因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涉嫌实施违法价格歧视,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开始进行反垄断调查。在执法过程中,正常的价格歧视与价格压榨的区分非常复杂。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既有骨干网络,又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以是纵向一体化企业。因为两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占上下游市场的2/3,被认定在电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两企业在竞争对手,即下游小型服务运营商接入骨干网时,设定高接入费用,使竞争对手陷入经营困境。也就是说通过高接入成本,卡住下游竞争对手的投入品供给。这样的高收费使现有的竞争对手难以生存。从经济学理论角度来看,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满足实施价格压榨的条件,因此需要执法机关实施有效的反垄断措施。此结论的理论逻辑如下。如果下游竞争对手与一体化企业效率相同,对手的存在不仅不能激发最终产品的需求的高增长,还与一体化企业在下游争夺市场份额。所以在利润最大化下,一体化企业向下游企业索求垄断价格,使其退出市场。从此可以看出,在上游垄断、下游寡头市场结构下,如果在下游引入竞争,必须引入效率高于在位企业的进入者。只有引进高技术企业,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在捆绑和搭售中也有类似的现象。比如,Microsoft公司因排挤下游市场竞争对手而被司法部门指控为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Microsoft公司不仅依仗Windows垄断了基础软件市场(上游市场),还靠Internet Explorer在应用软件市场(下游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与Netscape's Navigator Web Browser在下游市场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Microsoft在销售电脑时,不仅预装了自家的系统软件Windows,还装上了Internet Explorer等自家的应用软件。虽然竞争对手的Netscape's Navigator Web Browser功能并不比Internet Explorer逊色,但是Microsoft公司还是靠这种捆绑式经营成功地实行了价格压榨,排除异己,抢占了几乎整个下游市场。所以本文的结论也可应用于研究捆绑搭售,从理论上说明Netscape's Navigator Web Browser为什么被排挤出市场。

3.价格压榨与纵向一体化许可的执法标准

大型企业的纵向并购,一般都需要事前得到执法部门的许可。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判断标准一直比较暧昧。本文从经济学角度为执法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执法上的科学判断标准。在实践中,重要的是如何准确推测纵向合并对市场的影响。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发现如果上下游都是寡头市场时其中两个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后有可能发生价格压榨,此时的纵向并购案的许可需要慎重。反之,当上游为垄断市场,且垄断企业与效率较低的下游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时,没有价格压榨的激励。从以上得知,只要判明上游市场结构和下游各企业间的生产效率差异,就可以从理论上预测出纵向一体化对市场的影响。

本文主要考察了在不同市场结构下,纵向一体化企业是否有价格压榨激励。首先,我们建立了上游为瓶颈设施垄断市场,下游为寡头市场的部分垄断市场结构。在部分垄断市场结构下,我们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纵向一体化企业没有垄断下游市场,采取价格压榨的激励;一体化企业在价格压榨下的市场价格为单一垄断价格;如果一体化企业实施了价格压榨,此时上游投入品利润的损失要大于因侵占竞争对手下游市场份额而新增的利润。对于上游垄断的一体化企业来说,价格压榨是得不偿失的策略。

但是,当上游和下游都为寡头市场,即序列寡头市场结构时结论有所不同。此时,由一家上游寡头与一家下游寡头所组成的纵向一体化企业,有实施价格压榨的激励;在价格压榨下,市场价格下降。虽然价格压榨一般被认为是反竞争的,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因价格下降则提高了市场效率;上游寡头企业之间不具有交叉交易。也就是说一体化企业的上游部门不向市场提供投入品。这一结论可以用来解释日本常见的一种产业模式,即“系列企业”模式。从以上可见,我们的模型为反垄断法的实践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理论依据,应用性强。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市场结构的比较,我们发现上游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一体化企业是否实施价格压榨,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提供科学的判断标准。另外,本文的分析还可以应用于网络行业、捆绑搭售,以及纵向一体化合并等执法实践。

当然,我们的模型也存在着局限性。比如,为了便于导出明确的结论,我们假定需求函数与生产函数为线性函数。如果我们将模型扩展到非线性领域时,线性函数时的结果是否依然成立?在非线性假定下,是否依然能导出明确的结论?这些都有待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例如,当下游生产函数为凹函数时,生产的扩大使平均成本递减。此时一体化企业生产量的增加会给该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垄断企业实施价格压榨可能会有利可图。另外,当我们假设需求函数为非线性时,也可能会得出不同于本文的结论。这些令人瞩目的焦点问题有待于在本文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本文为杨川和川島康男的2011年的工作论文Yang and Kawashima(2011a)的中文版。在此我们要向日本熊本学园大学的细江守纪教授,中央大学经济学系的浅田统一郎教授,松本昭夫教授,薮田雅弘教授表示谢意。感谢他们在日文版的撰写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及建议。在中文版的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匿名审稿专家的热心指导,受益匪浅。另外,中国天津理工大学的叶军教授,日本中央大学经济学系的田中廣滋教授也提出了宝贵建议,在此一并感谢。文责自负。

①本文中的“投入品”与“最终产品”是从下游企业角度进行划分定义的。

②价格压榨战略与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限制性定价(Limit Pricing)类似(Kawashima,1983)。

③所有企业为独立企业时的博弈请参看Vickers(1995),另外在Yang and Kawashima(2011b)中也有更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④Yang and Kawashima(2011b)通过分析发现纵向一体化后的市场均衡价格要低于一体化前的市场价格。

⑧详细计算过程请参看Yang and Kawashima(20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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