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对策论文,纳税筹划论文,途径论文,所得税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意味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途径和方式的影响
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由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2002年下半年广州市外经贸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①,在广州番禺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都采用到香港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再返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的方式,变身成“三资企业”。国内著名企业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2004年对华投资额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萨摩亚都属于国际避税地②。这里包含了纳税筹划的减免税技术、扣除技术、退税技术。
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上述特定地区往往能享受到1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是重要诱因之一。
这其实就是纳税筹划的税率差异技术,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企业类型差异等。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方式从“区域性投资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性投资优惠”为主后,税率的地区差异、企业类型差异将逐步趋于消失。
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企业以来,转移定价方式就一直是其避税的重要手段。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另外,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也是转移定价行为的多发领域。转移定价实际上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也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分割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资本弱化,即有意识的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纳税筹划。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向境内外的银行贷借大量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不仅仅是因为缺少资金,对其而言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据估计,目前在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本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及相关方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些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其操作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
新形势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能举措对五年过渡期的利用
为了减少社会震动,也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在新税法公布日前(2007年3月16)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税法给予过渡性照顾以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衔接。近年来投资者对税制改革的大致内容已经有所了解,也预期政府会按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的惯例安排五年左右的过渡期。所以,在此时点之前,原先就有投资意愿的投资者可以加快投资步伐,抢在新税法正式公布前登记注册成立按原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如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对经济特区和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法案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继续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对各类法规鼓励的投资项目和经营行为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大量采用了产业性投资优惠措施。如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还采用了许多鼓励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而原有税收政策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产业性投资优惠所适用的地理范围和对象都有扩大,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以获取税收优惠。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符合规定的特定就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无疑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
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等行为将更趋于隐蔽
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等方式进行避税时,需要证实相关企业确实具有关联关系。当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加大对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后,企业会通过各种隐蔽途径转移资金或者通过名义上的投资者来设立相关企业,以图继续转移利润而避税,但从工商登记股东资料等表面上来看相关企业将表现出形式上的独立性。甚至有可能出现一些真正的非关联企业夹杂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成为所谓的过桥企业,以图迷惑、干扰税务机关的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