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体育产业化的政策选择与社会支持体系_体育管理论文

云南民族体育产业化的政策选择与社会支持体系_体育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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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1)02—0059—03

云南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的宏观投资政策选择

1.政府对少数民族体育设施投资的乘数估计

政府对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的投资,主要是投资于基础体育设施建设。这种投资从政府本身的职能来看是对于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而从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投资乘数作用的带动性投资。体育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乘数并不太高,估计约为3左右,但如果后期采取市场管理与经营,如比赛、 观赏门票、体育广告、电视转播权交易等间接收入, 可以使投资乘数达到5~7左右,即投资1元,可以最终带来国民收入增加5元~7元的效果。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体育设施的投资重点确定,应与体育产业化的整体布局相适应,达到分期、分片、综合、链式推动的效果。在投资中,政府应只负责能够起产业带动作用的主体设施部分,其余设施的投资权可以进行拍卖转让,让其他投资者介入。

2.投资项目的重点选择政策

政府投资的重点应当是建立市场,打好基础,为使市场对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的筛选提供必要的条件与建立必要的机制。

具体说,目前要建立和重点发展的市场主要是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广场。考虑在昆明市和丽江、曲靖、楚雄、大理、个旧等地州市建立少数民族体育广场。这些广场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与旅游热点地结合在一起,也可以配合高原体育训练基础配套建立。在这些广场内,组织大型的少数民族体育吉尼斯世界纪录创造与表演,进行各种少数民族体育表演,包括旅游客人观光参与项目。各个广场经营的项目有不同的侧重,也可以有少量重复。这些广场集旅游、体育、度假、购物、文化娱乐活动为一体,由少数民族体育推动旅游业发展,增强云南旅游业吸引力。目前民族文化歌舞在旅游中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民族体育还没有充分发展,这对于建设民族文化大省与旅游大省这一目标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因此,必须考虑将少数民族体育资源开发融进旅游产业发展中去,在云南省经济发展计划中进行统筹规划。

这一市场应当是开放性的,尽管云南少数民族体育运动项目资源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项目资源的47%,但云南决不能将自己封闭起来。广场必须吸引省外甚至国外少数民族运动项目进入,允许其在广场内进行投资,进行自己的体育运动项目及产品营销。

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广场的建立,形成一个少数民族体育运动项目的博览会,虽不能像世博会那样一次建设到位,但可以采取滚动式发展,逐步完善。如果说世博会将物种丰富的植物王国资源展示给世界,那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广场就能将丰富多彩的云南民族体育、中国民族体育甚至世界民族体育展示给世界。

3.产业布局的政策选择

云南省少数民族体育资源的地理分布与旅游资源的分布高度重合。因此,在地域布局上除了考虑产业集中度而在中心城市昆明高度发展外,要大力鼓励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向贫困地区及旅游风景区集中。只有以集中方式进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才是可能的;分散化发展将会使投资效益下降。产业的地区集中从产业理论来看有利于市场的形成。

第一,昆明市以昆明高原训练基地为中心,推动少数民族体育的产业集中。高原训练基地是云南体育产业化发展的优势与重点,以它为核心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可以形成集中化的产业分布带,可以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性经营组织,可以形成一个具有特色的产业分布群,也可以成为集中体育消费的地方。通过大规模集中性商业性开发,融入大量少数民族运动项目,使昆明高原训练基地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上具有高原特色和民族特色相结合的体育训练娱乐城。

第二,以昆明、丽江、河口—元江为重点,加大投资,建成立体型多海拔的高原体育训练基地,以训练基地为中心,以民间投资为主,在中心外围形成民族体育活动、竞技、表演、娱乐的市场,以吸引国际和国内的运动队到云南进行集训和消费。

第三,西双版纳重点发展以傣族体育为主的多民族体育娱乐市场,吸引游客的参与,体验民族体育的新奇、刺激。

4.产业组织结构与规模的政策导向

推进产业化,必须依靠一定的产业组织才能实现。产业组织的规模与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业化水平与产业结构程度的高低。

在产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由政府建立一定规模的产业组织是必要的。只有当市场初步拓开之后,并且有了一定的投资效益,其它投资主体才会进行该产业。由政府出面组建体育产业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成为体育市场的主体。

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除了体育器械、服装外,主要是组织大型比赛和运动会,发行体育彩票,组织观众有奖竞猜活动等,即承担体育经纪人的职能。它们的经营行为从微观上保证体育产业化具有内在的市场动力。对于具有体育市场中介作用的经营组织,在初期可以在场地、贷款、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上倾斜,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取消优惠,以保证行业竞争的平等性。对于小型的经营少数民族体育产业的组织,在政策上放开放活。

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对少数民族项目的开发与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对项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保证活动秩序与规范的执行。对于具体各民间经济单位对于少数民族体育资源开发与经营,应放宽政策,由省体委具体制定出一个方案,鼓励各投资主体进行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的商业性开发与利用。

云南少数民族体育产业的社会支撑体系

少数民族体育产业的社会支撑体系就是发展民族体育产业化所必须的社会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1.社会经济支撑条件

体育消费与供应的主要特点是:社会需求的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比较大。体育消费在人们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在个人或家庭的总支出中所占比重比较小,只有当收入水平达到小康时,体育消费才会在支出中占有稳定的比重。体育消费总量与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收入水平越高,体育消费总量越大。在体育供给方面,存在着体育供应的价格越低,消费总量越大,体育供应的价格越高,消费总量越少的现象。从经济角度对体育消费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需要个人支付的体育消费,即商业性消费;另一类是不需要个人支付的体育消费,即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体育消费。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但收入水平较低时,体育消费人口中绝大部分属于公共性消费人口,当收入水平提高后,相当一部分公益性消费人口将转变为商业性体育消费人口。

少数民族体育消费人口主要由以下类型构成:第一种类型是少数民族人口本身。这类消费人口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民族经济的发展与民族人口受教育水平提高、人口的迁移与流动等,会与主流体育活动相融合而逐步消亡。第二类是旅游人口。他们的消费基本上是商业性的。第三类是度假人口。第四类文化消费型人口。后三类消费群体希望了解社会,了解少数民族,当然也就包括少数民族体育,他们是少数民族体育的主要消费者。

从上述少数民族体育消费群体的分类来看,使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对于保持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具有积极的多重作用。否则,一方面是传统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逐步消亡,另一方面不能满足社会对于少数民族体育消费的需求。

从长期来看,少数民族体育消费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会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容量。

2.社会文化支撑条件

体育消费的发生与社会文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会条件下,体育消费往往是比较自发的。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受教育水平提高,人们的体育消费自觉性会增强。人们在现代化过程中追求生命的质量这一人生价值观的逐步确立,会使人们更自觉地参加体育消费。参加体育锻练需要一定的文化氛围,这已经社会学的研究所证实。

少数民族体育消费与大众化的体育消费不同,除少数民族群体外,其他民族的消费群体不会自发地进行。例如,很难以想象离退休的老工人和老干部会去参加自发性的“射箭”“打陀螺”等民族体育,同样也难以想象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知识分子在业余时间会去“跳霸王鞭”等。但如在旅游度假的氛围中和文化娱乐活动的环境下,这些人就完全可能参加。

文化氛围并不是自发产生的,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相关文化建设与舆论导向,创造消费的品牌。因此,少数民族体育运动的产业化发展,遇到的困难比一般的体育产业化要困难得多。它不仅需要一般的健康消费观念,一般的娱乐消费观念,更需要普遍认同的观念。而做到这一点,更需要将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商业化,进入旅游产业,或者将少数民族体育项目融入旅游业,才能使之产生巨大吸引力。

3.经济体制支撑条件

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需要一定的经济体制条件。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推进云南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就必须彻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体育事业管理的僵化模式,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设计制度,形成促进平等竞争的制度安排,使进入体育产业的经营者与投资者,能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在不同的项目之间合理地配置资源。除了在彩票发行方面的高度集中垄断性经营外,其它的项目和投资应消除以往的行政壁垒,建立一个有序的、竞争的、有效的、配套的的市场体系,保证体育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与平等性。

目前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多头管理,责权不清,部门重叠,效率低下,自发性强,统一规划差,项目零星等等。管理体制是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体委系统管理范围狭窄,社会性体育与产业化管理没有进行必要的划分,体育由于没有行政赋权而难以开展工作。在具体操作上将体育作为社会性事业管理,没有产业化目标和行为,从而在制度安排上缺乏体育产业化的机制,因此,不仅没能迅速推进产业化,反而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影响产业化的进程。

云南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的进程快慢与效率的高低,与采取什么样的运行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体育产业化的实质就是将部分由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育活动与消费从单纯的公共福利性消费(即政府出资、群众消费)的方式,转变为由体育产业经营法人运用市场机制经营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盈利性的产业。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也就是通过一定的产业组织,通过市场经营行为,将分散的、正在衰亡的少数民族体育活动进行商业化包装并推向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单纯采取政府行为,那么必然会将盈利性目标弱化。

因此,在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中,存在着两种体制选择:一是通过政府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一些标准对少数民族体育运动项目进行筛选,由政府建立产业组织,由该类组织推进产业化。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推进的速度快,能够集中有限的财力在短期内形成少数民族的大市场。其缺陷主要是存在着较大的市场投资风险,并且风险承担主体是单一的,即政府。由于没有市场竞争机制,所选项目的成长预期也是不确定的。另一种是由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该产业,通过它们的经营行为来推进产业化,政府起到监督、引导、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该体制的优点是市场化经营,盈利为目标,效益优先。但缺点是只要政府的管理控制严格,资本就会退出,管理一放松,就会产生无序竞争。克服第二种体制的主要方法是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与监督职能。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势来看,云南应当选择第二种体制。

云南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的人才培养

实现云南少数民族体育产业,除了正确的政策导向和指导思想外,还必须培养一批具有能够对体育产业化进行实际操作的专业人才。云南省目前此类人才比较缺乏。为了推进产业化进程,从现在起必须有计划地选拔人才进行专业培训,也可以从外省或者外国引进部分专业管理人才。

第一类型是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得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才。他们对于体育市场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国际体育运动方式熟悉,对我国及我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的情况比较掌握,能够对体育产业需求市场进行科学地调查、分析与预测,能够运用自己的管理经营才能,确保投资的回报;有按照市场竞争进行正确决策的能力。

第二类是市场管理人员。他们掌握国际体育管理的经验与共同的做法,对中国体育运动的管理比较熟悉;对于少数民族体育的资源分布和总量心中有数,充分掌握开发的方法;对省外少数民族体育运动的商业化状态比较了解,掌握体育市场的宏观管理方法,能够对云南省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有预先的研究和采取措施的能力。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体育运动表演人才。无论是何种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如果要进行产业化发展,都必须从少数民族群众中选派出一批人进行本民族体育项目的训练,这种训练与参加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的目的不一样,并不主要是竞技,而是进行观赏性表演和组织观赏者参与。这就要求各少数民族选派出优秀的青年人,对本民族的体育项目进行整理,改编,使之具有浓郁的民族气息,又具有现代的文明,既能够观赏,又比较简单,使观赏者容易参与。

人才的培养并不产生于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化完成之后,而是之前。如果政府决策成立几个大型少数民族体育经营公司推进产业化,那么,就可以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公司企业联合进行人才的选拔、培养;经费用市场经济原则由相应的经营主体和管理部门解决,以防止教育经费使用上的外部经济与内部经济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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