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教师资格论文,幼儿园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幼儿园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资质和准入条件。建立和逐步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建设,规范和保证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质量,从而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提升并长久保持幼儿教育质量的保证。[1]我国自1995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以来,作为整个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至今已十年。回顾十年来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状况,深入总结和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求相应的对策,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促进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建立与实施的政策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幼儿教师的培养渠道逐步理顺,规模和数量有了大幅增加。为了保证幼儿教师的质量,1989年9月11日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首次对幼儿教师设定了专门的从业政策限定,提出“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2]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幼儿教师的从业标准,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随后,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重申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的规定。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操作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除重申有关《教师法》对幼儿园教师的相关规定之外,对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件、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资格认定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资格认定:幼儿教育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3)资格证书管理: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000年9月23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促进了幼儿园教师来源多元化和高质量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储备,为建立多元化的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至此,通过对幼儿园教师资格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律的明确和限定,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得以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也成为了提高我国幼儿园教师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近十年来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主要问题
自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以来,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方面,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以法律形式解释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归属,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地位;另一方面,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幼儿园教师管理逐渐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对于规范和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由于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幼儿园教师资质要求偏低,资格标准笼统,没有真正发挥其“门槛”作用
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目的之一是为了规范幼儿园教师的准入标准。在我国,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不高、优秀人才不愿从事幼教工作是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真实现状。长期以来,与中小学相比,我国幼儿园教师整体学历水平和教学水平偏低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从上述我国关于幼儿园教师资格相关规定的政策来看,我国对幼儿园教师的受教育水平及从业资格等要求较低,按照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只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就可以直接认定幼儿教师资格,缺少了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而对符合基本学历要求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仅对道德、学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教育教学能力和条件却未做出具体规定,只需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考试等即可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且没有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各地标准参差不齐。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虽然符合过去我国各地幼儿园教师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充分考虑了我国大多数地区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一般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三级师范教育体系向二级师范教育体系的转变,我国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显现较大的滞后性。由于幼儿园教师入职学历和资质门槛偏低,资格标准和要求笼统宽泛,难以有效保障合格人员进入幼儿园教师队伍,因而在实践中有很多缺乏专业背景或不具有承担相应幼儿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也在幼儿园从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幼儿教育整体质量的保障与提升,也制约着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不利于幼儿园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
2.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缺乏科学性,难以对其专业素质做出实质性考核
通过科学有效的资格认定办法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做出实质性考核,有利于充分发挥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筛查和选拔择功能,从而确保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性。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政策文本尚未就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标准和具体测试办法进行规定,现行幼儿园教师资格鉴定手段缺乏科学性。对教师资格,师范生主要以毕业证书认定,即使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生的考试也只是简单地测试教育理论知识,认定过程中实行的“笔试+面试”的形式,笔试内容或为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或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或为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规与政策。不论哪种组合的考试科目对想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生来说,其内容都缺乏针对性,考核太过笼统,对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也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既难以保证所获得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也难以保证学校录用和选择到真正符合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条件者,更不利于幼儿园教师教育的综合化和专业化的发展。[3]因此,在社会上存在“师范院校的毕业证书等同于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等同于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的误解。实际上,学前教育与其他阶段教育有着很大的差异,幼儿园教师不仅要了解最基本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更应熟练掌握学前教育学和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师幼互动等专业能力。同时,对师范毕业生直接认定的做法,也很难对其专业素质做出实质性的考查。可以说,现行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明显缺乏科学性。
3.资格证书单一,难以满足不同幼儿园教师的发展需求
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教师资格制度也必须创造性地应对数个似乎永远也无法解决的悖论:普遍性与特殊性、一元与多元、静态不变与动态变化等。[4]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是一个经验积累并通过不断反思而成长的过程,需要灵活、多样、实用的培养和管理机制。据2009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103.2万幼儿园教师在不同文化、经济、民族背景下工作,新手教师、有经验的教师、专家型教师的发展需求不同,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不同层次的幼儿园、不同学科、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水平的幼儿园教师发展需求也存在差异。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工作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加艰难,而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所设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程序和质量规格却缺乏弹性,资格证书单一,且采用的是单一的合格制,资格认证的重点放在了初任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证上,只为幼儿园教师从业确定了最基础的准入要求,主要解决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录用“入口”问题,缺乏从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教师资格认定与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结合,难以照顾到不同学历起点、不同专业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差异教师的不同发展需求。
4.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终身化,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儿园教师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高,知识更新速度也会越来越快,新的教育理论层出不穷,幼儿的身心特点也在不断变化,需要幼儿园教师不断学习和继续接受培训与教育。因此,教师的资格标准必然要不断发展,认定的内容要体现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这是许多发展性职业所共同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有些教师因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不适合继续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而我国目前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其有效年限,教师资格证书一经获得,只要不触犯刑律,没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严重情节,就终身有效,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因而难以规范和约束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需求的幼儿园教师。对于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暂未从教的幼儿园教师来说也不例外,无论过多长时间,只要有机会,他们也可在不接受任何培训的情况下,随时都有机会从教。另一方面,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教师可持续发展来看,终身化的教师资格证与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职称评定等制度之间缺乏联系,难以激励在职幼儿园教师主动学习与进修的热情,不利于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和整体专业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建设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不断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从而更好地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
1.尽快研究制定具有专业导向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提高专业准入资格
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规定进入幼儿园教师职业必须达到的条件,指导着幼儿园教师专业化进程的发展,是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的基本依据。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具有特定的专业要求,幼儿园教师需要经过严格的专门训练、掌握系统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特定的专业技能,才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因此,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应当具有明确的专业导向,不仅严格规定幼儿园教师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准入条件,更应体现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属性,体现对幼儿园教师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必须达到的基本专业素养的要求,从而使幼儿园教师与其他类型教师区别开来。具有明确专业导向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引导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学习与实践,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
目前,我国虽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制度,但现行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中对幼儿园教师必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如专业道德与态度、专业知识与理解、专业能力与实践等方面的职业要求和质量规格等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认定标准中最为重要的教师承担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标准规定不够具体,未能真正体现对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与综合素质的要求,因而对幼儿园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指导意义也十分有限。因此,应尽快研究制定具有专业导向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使其更规范、明确和科学合理,确保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专业性,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5]并进一步推进其发挥对我国幼儿师资培养的指导作用,确保各类幼儿园师资培养机构能够遵循同样标准以达到合格师资的培养水平。
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和幼儿园教师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标准和准入资格。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正在不断努力提高对幼儿教师培养的学历要求。美国、日本、丹麦、瑞典、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均将幼儿教师培养的最低学历层次明确规定为大学层次,其中包括大专和本科。如美国2001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所有公立学校新聘的幼儿园教师至少具有四年制本科院校授予的学士学位;[6]日本《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应具有短期大学学位或学士学位;澳大利亚也规定经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并获得学位者,才可从事5岁以下幼儿教育工作或低年级教育工作;希腊在半日制幼儿园(3-5岁)工作的教师需要接受历时4年的大学程度的培养;瑞典规定幼儿教师在任职前必须接受过两年以上的高等教育。而芬兰和英国则以法律政策形式明确将幼儿教师培养的学历要求提高到硕士层次。[7]一些原本规定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在2006年《国家学前教育政策》中明确提出:保证在10年内确保70%的幼儿园教师拥有高等学历。我国2009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显示,目前我国已有97%的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要求,其中高中学历占40%,专科学历占47%,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约占9.07%,并且学历较高的幼儿园专任教师的比例近年来不断上升。因此,从我国幼儿园教师学历水平的发展速度看,提高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学历要求已经具有较好的基础。
2.尽快研究改进幼儿园教师资格考核办法,增强教师资格认定的科学性
幼儿园教师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有个性特点、差别迥异、一天天处于成长发展和变化中的年幼儿童,具有无法预料的变化潜能。作为专业的教育者,幼儿园教师需要经过严格的专门训练、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特定的专业技能,才能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现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所规定的统一的、单一的考核标准、程序和质量规格,难以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资质进行准确的检测评定和筛选。在我国教师教育向综合化、开放化培养模式转变的今天,为了更加有效地选拔和培养幼儿园教师,确保吸收具有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幼儿教育教学技能水平的合格幼儿教师任教,必须改革目前现行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核办法,从多种角度来检测幼儿园教师的质量。一方面,无论是师范专业,还是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都应纳入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中来,坚持与《教师资格证》挂钩,以确保整个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质量。另一方面,“在构建适宜的专业发展标准的基础上,实施规范的认证程序与认证过程”,[8]细化或扩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以确保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质量。可借鉴国外有关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在幼儿园教师资格考核过程中增加具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的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技能,如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幼儿保育与健康等专业知识基础、与幼儿进行良好互动和因材施教的能力、幼儿园一日生活和班级管理能力的实践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对幼儿园教师交流与沟通等个人素质与能力等的考核,既能全面考查报考者的专业素养与综合能力,又能准确鉴定报考者的个性品质,从而准确判断其能否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如德国文教部长会议于2000年通过的《关于幼儿教师培训和考试的框架协议》规定,幼儿教育专业人员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包括拥有崇高的教学伦理、完整的人格、良好的社会和个人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尊重儿童的人格和主观想法,了解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的能力、发展水平和需求,具备为家庭提供支持所需要的交流能力,能够发展并保持与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等;日本《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规程》、《教育职员许可法》、《儿童福利法施行规则》等法规中也对从事幼儿教育与保育工作人员的实际技能与综合素质要求作出相应规定,日本《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规程》第3、4条规定,幼稚园教师资格认定考核的笔试、面试等重要内容即包括对应试者除学力之外的实际技能和人品的考核;我国台湾地区随着上世纪90年代《师资培育法》、《教师法》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考试需包括语文能力测验、教育原理与制度、幼儿发展与辅导和幼稚园课程与教学四大类科目,对申请者的一般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测查,只有考试合格者,方能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这些对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有效地引导并强化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落实和保障了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人才培养与选拔功能。
3.拓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类别和获取渠道,满足不同教师的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幼儿园教师资格级别的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仅仅是幼儿园教师职业准人的最低标准,考察的是新教师是否具备任教资格,而入职后教师的职业阶梯主要由职称级别来确定。[9]针对我国目前幼儿园教师分布地区不同,专业素质水平和发展需求各异,现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难以满足不同教师的不同发展需求的问题与实际状况,可借鉴美国实施的CDA(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e)国家证书制度和日本实施的临时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10]拓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别和获取渠道,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覆盖面广、有区分度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体系,从而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教师资格证书体系,使我国教师资格认证等级多层次化。首先,在广大西部和农村地区,尤其是幼儿教育师资力量薄弱地区,可实行临时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这种制度源于日本,旨在帮助教育力量薄弱地区那些学历层次较低又想从事幼儿教育的非幼教专业人员或已有多年教龄但学历层次不够的幼儿园教师。其主要考核办法包括为这些人员提供规定学时的幼教理论学习和规定学时的实践练习,再进行考核,通过者授予临时证书;证书持有者在工作后可先提高学历层次,再申请正式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其次,对于幼儿园师资力量较为雄厚的地区,可以确立普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高级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之分。普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面向全体具有幼儿教育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发放。取得普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经过一定年限(如5年、8年或10年)的教育教学实践后,方能申请高级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具有一定名额限制,且要求从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严格筛选。两类幼儿园教师差异可从待遇上或个人进修发展机会上有所体现,由此既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教师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使幼儿园教师地位和素质形成良性循环,为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创造机会并激励建设性的专业发展活动。
4.确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年限,实行定期认证制度
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推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与不断推进的教育改革中,教师应该与时俱进,追求新知,通过持续不断的个体和群体的专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的楷模。因此,一朝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不能代表该教师永远是合格的、专业的幼儿园教师。应当取消目前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终身制,确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年限,这是推进幼儿园教师继续学习与发展,也是推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在美国,许多州都取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终身制,并要求资格证书在一定的年限(多数州为5年)后必须更换。[11]教师资格证书按有效期分为临时或紧急证书、短期教师证书、长期教师证书三种,不同规格的证书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其中有32个州要求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规定的大学课程或参加在职培训,定期更新证书。[12]在德国,经过“双考加见习”的师范教育之后,还要经过统一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任教后,再经过2-3年的考核,才可终身任教。而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有两大类:普通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通用全国;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只在本部道府内试用,有效期为三年。[13]借鉴上述做法,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可以尝试设立实习教师资格证书与短、中、长期教师资格证书,并分别对其作出不同的有效期限规定,对于持证持续上岗的幼儿园教师,证书有效期满时需要定期重新申请和通过考核,重新认定,考试合格者才能延长其证书期限或颁发更高一级资格证书;考试考查不合格者,给予一定试用期,再考核仍不合格,停发教师资格证书不予录用;对于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在规定年限内未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则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从而以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通过在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上设置有效期限,实行定期认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幼儿园教师的资质,使之适应不断推进的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及时保障合格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同时,为鼓励教师在职继续学习,激发教师专业发展的动力,可将在职教育、职称评定与幼儿园教师获得更高一级的资格证书进一步结合起来,将能帮助教师明确自身专业发展的方向,最大程度地不断激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的学习动机,促使幼儿园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激励,通过学习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特性和素质水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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