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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全国各地兴起的“托管热”,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近年来的企业托管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认为目前已暴露出的种种问题须引起高度注意和重视。
托管目的不一 委托主体众多 托管规则不明 实施监管困难
目前我国的企业托管经营方式可主要归纳为四种模式:
1、海南模式——把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有产权管理方式。 其目的是政府想通过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对公司制企业委托运营和对非公司企业委托授权来进行国有资产运营的经济体制改革,以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委托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黑龙江模式——把托管作为“能人救厂”的一种经营方式。 其目的是主张“能人”(法人、自然人)承包企业,政府则借此通过转让企业经营管理权来发挥较强经营管理者的能力,以挽救濒临破产的亏损企业,其委托方式和委托主体不尽相同。根据对佳木斯、伊春、鹤岗三市的调查,截至到1995年年底,三市实行委托经营的企业有165户。 委托的方式有整体委托、局部委托和企业内部委托。委托主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政府、市政府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
3、江西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兼并的一种过渡形式。 其目的是政府把企业托管作为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过渡手段,为进一步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挽救亏困企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其委托主体是政府部门,托管经营的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由托管企业先派副厂级干部到小型企业任法人代表,直接进入到被托管企业的运作经营管理。二是采取联手协作的办法托管企业,在现有产品配套、新产品开发、开拓市场、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三是“一长两厂”,由托管企业的主要领导兼任被托管企业法人代表,但从组织形式上还是两个独立法人。
4、中现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非国有化的过渡形式。 “中现模式”及一些托管公司搞企业托管,其目的是盈利,是想在国有企业产权经营方面作文章,以此来获得本公司的经营收益,属于中介行为。据了解,“中现模式”设计中,对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是把托管企业的大部分债务及未处理的资产损失留给了委托主体(即政府)。
综上可见,由于各种托管经营的目的不一致,目前对“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的概念定义也不统一,在具体作法上存在很大差别。
此外,在对托管经营的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种种漏洞。首先对于托管公司的建立没有标准。有的托管公司什么都干,经营范围涉及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托管的主要目的却往往淡忘了。这样不利于托管经营的企业。其次,委托主体不明确。目前委托方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大型企业,这与目前我国投资主体不明确的现状紧密相关。多元委托会给今后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带来许多困难。第三,委托合同考核指标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考核指标,不利于公平公正地对企业实施监督考核。
正视现实需要 明确性质地位 规范机构行为 制定相应法规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部门提出了以下政策性的建议:
1、应高度重视当前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动态。 各级政府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各级国资部门应主动调查研究,制订相应政策,对“托管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2、对“托管经营”必须明确定性和定位。国资局有关部门认为, “托管”应是指企业托管,而不是企业净资产托管,不能把企业的债务包袱甩给政府,让托管机构仅托管净资产,炒企业产权。托管可以有三种定位:一是定位在“企业病医院”的作用上;二是定位在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过渡形式上;三是定位在企业资本重组上,即作为帮助那些经营发展前景看好,但债务包袱沉重的企业的一种产权经营方式。
3、必须严格规范企业托管机构行为。首先, 托管机构应是具有相当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的特殊企业法人;其次,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限定,不能什么都干;第三,为了保证托管机构实现其承担的特殊社会目标,应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城市,100 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试点及破产、兼并方面的有关政策。
4、应着手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 目前可以帮助部分正尝试托管经营的城市先出台《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托管的定义、定性、定位、托管机构条件、托管程序、托管后的监管、托管涉及的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下一步可选择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国有企业托管经营试点。
5、对组建“国有企业托管局”的建议要谨慎。最近, 有些人提出我国可借鉴德国经验,成立“国有亏损企业托管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代表国家全权处置亏损企业,并建议在试点期间由国家体改委代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这种想法不符合我国国情。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资金缺乏、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职工再就业问题突出的情况下,企图通过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托管局”来解决亏损企业出路的问题,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弄不好,很可能成为某些人或机构利用国有企业“炒产权”以谋求自己致富的借口。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摘编目96.6.29《中国市场经济报》刘新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