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现实困境_儿童游戏论文

我国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现实困境_儿童游戏论文

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我国论文,困境论文,现实论文,价值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1-6201(2010)05-0178-05

刚刚过去的2009年,正是联合国大会第44届会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20周年之际,关于儿童发展及其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最近时期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并予以确认的儿童各项权益中,游戏权远不及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益更易引人注目,而时常被其他权益所隐蔽抑或取代。然而,儿童的游戏权利是有其独特的价值内涵的。解读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并对于我国儿童游戏权的现实困境予以审视,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事宜的推动与促进提供某种可能的启示。

当今国际社会,诸多的事实表明,儿童的游戏权正在为人们所关注。《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这一对于儿童游戏权予以确认的规定,即直接源于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游戏权利的意识趋向,特别是国际社会为推动这种权利的保障所进行的长期努力和呼吁。实际上,早在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就已明确地提出:儿童应有游戏和娱乐的充分机会,社会和公众事务当局应尽力设法使儿童得享此种权利。其后,“国际儿童游戏权利协会”(International Play Association,简称IPA)于1961年在丹麦成立,为推动和促进各成员国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工作开展,提供交流的国际平台。1979年该协会发布《儿童游戏权利宣言》,专门就保护儿童游戏权利的事宜向国际社会发出宣告,并就政府当局为保障本国儿童的游戏权利在相关社会工作和公共服务所应当履行的职责,联合各成员国家或地区共同作出明确的承诺。

现代社会从人权层面和法理精神上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确认,当属人类文明自有人类诞降以来极具突破性的一个开创。它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中曾一直禁锢着人们头脑的游戏罪恶论和游戏无益论,并喻示或象征着人类在追求自身解放道路上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倡导并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利,其现实的价值在于:

其一,它是现代社会文化体系的和谐构建和保障儿童拥有童年生活权利的需要。儿童自由参加游戏以及娱乐、休闲、艺术等活动的过程,不仅是儿童文化的充分享受与体验,更是儿童文化的表达和自主的创造,并借此而成为人类整体文化中的有机组成,而且还是充满着勃勃生机和未来象征意味的组成。恰如有人所断言的,“文化一旦离开了游戏,必将陷入衰败的危险境地。”[1]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势必有助于构建一种和谐的文化体系,并导引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氛围。在现代技术理性文明背景下,倡导儿童的游戏权更是具有一种历史的紧迫性。伴随现代科学与技术力量的迅速发展与扩张,现代人越发被推向一个快节奏、高竞争的生活轨道,当对于效率与功利、实用与便捷的追求成为一种生存的常态,带有浪漫主义色彩和丰富想象力发挥的童年游戏及文化,似乎也越发沦为一种落伍的奢侈而遭遇排斥而被边缘化。进一步具体到儿童那里,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就是保护儿童的精神及文化,以免遭成人社会及其现代技术理性和功利化文化的宰制和挤压,从而确保儿童在一种和谐的文化体系和社会背景中,安全地享有真正童年生活和快乐成长的体验。在这个意义上,儿童的游戏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关注,既意味着一定社会文明及其文化的发展所达到的水准,也标志着人类自我追求自由与解放的实现程度。儿童的解放当是人类解放事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

其二,它是现代儿童教育的人本化发展和儿童和谐而健康发展的需要。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自主表达和需要获得满足的活动内容与方式。儿童教育的人本化程度实现于教育对于儿童的天性、自由与愿望的关注和尊重。因此,尊重与保障儿童的游戏权是现代儿童教育的基本职责。游戏的自主自发,以及儿童自我愿望的表达和释放,也正可弥补和矫治现代科学主义影响下的教育之弊端:过分功利化地关注儿童对于外在影响与信息的接纳量的多与少,而漠视甚至排斥儿童自己内心愿望的表达和真实体验的过程。保护儿童的游戏权,为儿童游戏的行动参与和心理体验提供机会以及切实的时空条件,让游戏与教学彼此融合,势必有助于现代教育摆脱与克服唯科学主义的技术化宰制及其功利化弊端,并回归诗意与灵性。实际上,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的研究已经一再证实,游戏不仅在主观上为儿童所需要,更客观地在儿童体能、认知、情感、社会性等诸方面身心素质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与教育促进个体发展的目的相统一。倘若说,游戏对于成人也许是意味着工作之外的一种休闲和消遣,并可达到协调身心的效用。而对于儿童,特别是年幼儿童,游戏就是一种“工作”,就是一项基本的活动,是儿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的必需经历或经验。儿童的游戏权在多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和实现,意味着现代教育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宜于儿童的,是和谐的而不是异化的。

应当说,游戏是作为适应于儿童身心特点及发展规律,并在儿童成长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基本活动,儿童的游戏权就是最能反映儿童不同于成人的特点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现代儿童权益的社会保障和文化保护体系中,我们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相比较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游戏的权利似乎更易被人们所有意或无意忽略或忘却。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的马思婷(Kirsten Di Martino)所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被遗忘的权利’,成年人也许觉得玩耍是项奢侈的权利,他们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项必不可少的权利。”[2]那么,在当下的中国,儿童游戏权利的状况如何?

实事求是地讲,在最近20年的时间里,伴随儿童各项权益保障事业的整体推动和发展,我国关于儿童游戏权益的保护,譬如在舆论上的宣传、教育上的实践探索等很多方面,都发生了以往不曾有的变化和进步。然而,基于对儿童各项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和全面实现的呼吁与期盼,我们不难觉察,我国社会对于儿童的游戏权益关注却难与其他一般性权益相提并论,无论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上,还是具体的生活实践与教育行为上,也无论是在法规建设与决策管理上,还是物质空间与文化体系的提供上,都存有某种现实的困境及障碍,其相关的事实的确不容乐观。认清我国儿童游戏权益的现实困境并据此寻求予以稳妥破解的出路,是推动和促进我国儿童权益事业在今后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1.民众观念:在我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及其习惯性的观念中,游戏与学习似乎一直就是对立的。“勤有功,嬉无益”,“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经典概括和反映。“儿戏”常是被作为非认真行为的判定用语。即便是在当下的中国,一般民众对于游戏基本定位于“正业”(工作和学业)之余的休闲和消遣,是无创造实质价值的消费性行为(时间甚至财力的消耗)。特别是,有相当比例的民众作为家长,把对于孩子课业分数和学习成绩的强迫性追求,作为“望子成龙、盼女成凤”之期待的实现筹码,而又对于儿童的发展与特点缺乏正确的认知和予以尊重的自觉,或有意或无意地,儿童游戏的机会便自然会被超负荷的学业任务和要求所排斥和挤占,而成为不被主张和提倡的行为。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妇女报》曾经联合进行的一项“儿童权利有奖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对于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较普遍地认同,但在儿童接受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基本是以学校的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为主。为此有20.69%的人比较赞同“儿童接触的娱乐信息越少越好”,有19.35%的人不同意“儿童有玩的权利”,有10%的人不同意儿童自主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3]。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游戏不被提倡甚至遭遇压制的成长背景下,甚至连游戏权利的主体——儿童自己也可能不把游戏视为自己的正当行为。中国社科院针对我国城市儿童休闲状况的另一项调查显示,35.6%的孩子明确地不同意“玩是儿童的权利”这一观点,其不同意的比例甚至高于大人(22.6%)。有38.4%的孩子不同意“对儿童来说,玩也是学习”这一观点,也远远超出了父母不同意(21.9%)的比例[4]。对于儿童否认游戏正当性远高于家长的认知的这些比例数据,有人不无讽刺地指出,我们的社会在改变人类天性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民众关于游戏权益意识的淡漠,意味着儿童随时“失去作为孩子所应当具有的天真、好奇和主动探索,童年的绿洲逐渐濒临沙漠化。”[5]

2.法律规定:我国于1991年颁布并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又进行了修订。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堪称我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宪法”。我国政府根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先后制定和发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和《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不可否认,这些法规及政策的颁布,对于推动我国儿童权益的保护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一个令人甚感遗憾的事实是,这些对于我国儿童权益的实现与保障具有广泛的指导与规范作用的法规和政策,对于儿童游戏的权利既没有单独列出,也没有明确的表述。其中相关条款和保障举措的规定,基本上是基于对于儿童的生存、发展与受教育等更具一般性的基本权益的保障而提出,使得儿童游戏权益的保障以“缺乏保障”的方式隐融于其他一般性权益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设计中。以致于非要从这些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中解读出其有利于游戏权益保障的因素或痕迹,只能勉为其难地从其有关儿童的“课外活动”、“文化娱乐”、“体育锻炼”、活动“场所”等用语中去寻找。不能否认,因其较强的公益性特征和条款规定的一般宽泛的原则性要求,我国关于儿童权益的法规本身就缺少强制性的约束力和职责落实的可操作性。然而,即便是宽泛的原则性要求,游戏权这一对于儿童有着特殊的重要价值的权利,也没有得到被提及一下的惠顾和待遇。可想而知,现实中的儿童游戏权遭遇侵犯或剥夺,居然连一个予以反驳的原则性法律参照都不能获得。我国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因没有对于儿童游戏权的明确关注和规定,其对于儿童游戏权的保护作用,并没有得以充分的发挥和最大限度的实现。

3.学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当是保障儿童游戏权的最关键也是最直接的部门。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中小学实行素质教育,进而于新世纪开展的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对于我国教育观的更新和确立,以及旨在促进儿童身心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课程与教学体系的探索与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学业竞争持续存在且激烈程度未有减弱的客观前提下,更有来自于广泛民众对于子女成才的渴望与期待的直接驱使,以及现实社会中人们缺少稳定感的市场化生存及竞争压力的深刻影响,我国学生的课业负担之沉重,学习压力与精神焦虑的程度,一直未见有减轻的趋势。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被机械而枯燥的学业训练所占据,即便是在在课外和校外,也要抽挤出时间用以完成家庭作业和从事有利于提高学习能力的活动。甚至连休息的时间都难以足够保证,并承受着睡眠不足的隐性伤害。有关调查表明,有35%的小学生和48%的中学生在学习中感到负担重。也有调查显示,我国小学生每天睡眠不足8小时的达到1/4,中学生不足7小时的占1/3;有41.6%的学生经常和有时有“为了完成作业不得不少睡觉”的情况[6]。在超负荷的学业压力之下,儿童参与课外文体活动、休闲与娱乐的机会十分稀少,儿童游戏权利的保障几近就是一种奢望。所谓寓教于乐,载育于玩,基本停留于理想的层面上。

或许,相比较于年长儿童的教育,幼儿园最应当是孩子游戏的乐园。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在其总则中有“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的原则性规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也指出:教育活动的组织应注重综合性、趣味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但这种规定基本是出于游戏的教育工具性价值的考虑,即强调通过游戏的形式或手段让幼儿生动活泼地学习和发展,并无对于游戏作为童年文化与童年生活的方式的本体性价值的观照,而难有儿童权利保障的审视高度。在“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学习×××从娃娃抓起”等非理性的鼓噪声中,我国幼儿教育的实践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超前化、小学化、学科化的狭隘功利主义的倾向与弊端,缺乏对于儿童游戏权利的自觉意识,没有真正形成儿童本应就是游戏的儿童而游戏就是儿童的游戏的观念,当是导致这种倾向和弊端的深层原因之一。

4.公共空间:伴随我国现代社会的城镇化进程和大量人口向城市的迁移,高层化、立体化和密集型的钢筋混凝土式的居住空间,逐渐取代传统平面而开放的庭院式居住环境,而成为中国现代城市居民的主流选择。同时,也是在越来越核心化和“少子化”的家庭结构演变趋势下,我国儿童亲近户外自然环境,以及在学校之外与年龄相近同伴进行和发生交往的可能大为降低,从而在客观上也降低或限制了儿童参与游戏的机会,削弱着儿童经由自然游戏和社会交往性游戏可有效促进认知适应、情绪适应和行为适应的效用[7]。有关调查显示,有92%的学生家长意识到,现在孩子参与户外游戏的数量和时间,明显少于自己的童年时代,并有81%的家长认为现代儿童游戏活动量的减少,与儿童的居住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住在高层有点关系或很有关系[8]。持续增加的城市人口拥堵于“寸土寸金”的城市空间,城市基础工程中公共户外活动场所不间断的建设和添加,往往无法赶得上城市居民数量增加的速度。这其中,儿童游戏场地与设施的数量就往往难以满足儿童的需要。当前,在我国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热潮中,受制于房地产开发者经济实力和人文素养等的局限,他们确实也鲜有开发儿童游戏场地的意识自觉。有相关研究认为,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满足儿童活动的需求方面仅处于起步的阶段。调查表明,有72.5%的家长经常会为不知道带孩子去那里活动而着急,而认为城市中真正适合儿童活动的空间很好的只占10%[9]。而另外一项调查显示,儿童有74%的比例时常为自己家附近没有好玩的地方而发愁,有52.9%的孩子把家作为自己最经常的游戏场地[10]。另外,倘若把目光投注于教育机构的内部空间,最为突出的幼儿园班额超标的现象在我国是较为普遍的事实,班级活动室内的人口拥挤,令班级人均拥有的空间十分有限,压制和阻止了幼儿参与动作幅度较大的游戏,而就其心理影响方面,既不利于幼儿精神的专注,也不不利于游戏所需的轻松心态的形成。这无疑也令本应在游戏中学习与成长的孩子们,难有充分投入自由游戏的机会和可靠条件。

5.大众媒体:体现着科学技术对于现代生活最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的,莫过于作为信息传递手段的大众媒体。现代文明的时代其实就是一个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时代。当代西方学者所断言的“童年的消逝”,即是以对于现代大众媒体的变革为所依托的前提和背景。在我国,电视的普及始自于上个世纪80年代。时至今日,电脑及互联网也正在走进千家万户。电视、电脑及互联网等电子化的大众媒体的普及,形成着对于儿童传统的群体性游戏和自然游戏的强有力冲击。电视屏幕上声像同步而极具吸引力的动态画面,抑制着儿童参与自然游戏的冲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剥夺着儿童实质性地亲近自然、动手探索,以及与人交往的机会,并挤占着儿童进行独立思考和自主想象的大脑空间。根据浙江新闻网发布的一项关于儿童休闲状况的调查信息(2006),孩子最常见的休闲活动是看电视,51.35%的孩子在闲暇时间捧着电视;相比之下,孩子在闲暇时间参与手工制作、公益活动的比例则少得可怜,分别占了9.98%和8.07%[11]。电脑及虚拟的网络世界则更是以魔幻般的方式,为现代儿童迅速地制造和传载着一种名为“游戏”而决然不同于传统的任何一种游戏样式的“另类游戏”——电子游戏,或称网络游戏,并极易作为一种精神的诱惑,让儿童自甘孤单地封闭于室内,沉浸于其虚妄的幻想快感和冲锋砍杀式的暴力宣泄的刺激之中,避开现实生活的背景和真实的人际氛围,而远离着那些原本朴素的、本真的、也是更健康、更自然的传统游戏及休闲娱乐方式。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公布的《小学生互联网使用行为调研报告》(2009)的调查数据,我国10岁以下小网民已300万,并已初现“网络成瘾”现象,其中,“网瘾用户”占7.1%,有网瘾倾向的约占5%。而且,其网瘾大多是对于网络游戏的沉溺[12]。伴随网络的普及和儿童网民的增加,倘不能有效控制,网瘾儿童的数量势必不断增长。正是伴随现代电子媒体的逐步扩张,以及现代人的愈发依赖,承载着一定的历史意蕴、民族情结、并充满乡土气息的传统游戏与玩具,日渐在现代儿童的生活中难觅踪迹。

依上可见,从民众观念、国家法规,到学校教育、公共空间,乃至电子化的大众媒体的影响等诸多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存有影响、制约、甚至抑阻儿童游戏的不利因素,而成为我国儿童游戏权益发展与保障的现实困局。为形成全社会重视并关注儿童游戏权利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氛围,建构和完善保障儿童游戏权益的制度体系与实践体系,在当下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加强舆论宣传,促进立法保护,深化教育改革,推动社区环境建设,领引和倡导健康的文化生活的方式与习惯,当是我国儿童发展及其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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