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_李少卿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_李少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4

摘要:当前,知识经济已经成为新常态,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它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经济结构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备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现状分析、法律保护

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众所周知,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与科技迅猛发展的格局下,知识产权领域成已经成为企业之间乃至国与国之间竞相角逐的战场之一。在经济、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体系相对更加完善和健全。我国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创造条件,为立足于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是创造艰难,而使用起来较为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学界对知识产权的特征比较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两种观点1。“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亦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法定性: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版权和邻接权、商标权、产地标志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权、未泄露的信息专用权(商业秘密权)和许可合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

4.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公益的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到来,各国都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臻完善,也受到国际同行的普遍认可,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还比较欠缺,面对迅猛发展的知识经济,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观念薄弱

如何有效的运用、占有及创造知识资源,是各国综合国力和竞争优势的提升的关键因素。2小到一家企业,大到一个国家,要想让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打开国际市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拥有属于自己的专利与商标。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宣传不够,公民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现实中,技术研发人员重视技术研究,却不懂成果的产权化;一些企业研究开发的高精尖技术,由于未及时申请专利而被其他企业申请专利保护,错失市场机遇。我国有很多好的技术、企业、产品,往往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缺乏法律观念,跟不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错失良机。如青岛啤酒、同仁堂等中国驰名商标就被别的国家抢先一步注册,丧失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知识产权立法有待完善

在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我国把将其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自 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项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制度,加入WTO以后,为了和TRIPS接轨,先后修订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程时说道:“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由此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社会在快速发展,技术在迅猛进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相当普遍 。究其原因,一是知识产权涉及面广,一些新兴产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二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有机体,专门法较多,不够统一,没有形成法律规范的合力,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力度不强。

(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实行“双轨制”的处理手段,即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方便了权利人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目前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对于性质相同的知识产权纠纷,设立两套的平行执法手段,容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产生执法的不一致性,有损法律的权威;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量,采取保护主义,对一些侵害之产权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给违法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三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中央主管机构就有10余家之多,直接影响执法的效率和协调性。

三、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30年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体系。从法律体系来看 ,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机关结合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另外,我国还加入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尽管如此,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有一些法律空白,尤其是新型产业和领域,更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无法可依的境地。我们应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 加强研究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然后修改和完善所有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相协调3。

(二)积极宣传推介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在全社会宣传知识产权,提高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非常迫切的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进行,一方面需要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公民了解知悉相关法律知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不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当其权利受到侵权时,有的企业怕麻烦不愿应诉,而有的企业准备不足,仓促应诉,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地区在引进外资时,大多都急切想达成外资合作协议,没有重视去审查核实外方所提供知识产权,经常引入过期的、未能合法获得的、甚至侵权的知识产权,让我方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4由此可见,全面掌握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一方面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另一面能够警示意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使其望法生畏,如果触犯将付出沉重的代价。要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形成尊重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相关知识编入中小学和高校教材。重点在企业和创新主体中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保护意识。

(三)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有着内在的联系,其管理必须统一,处置必须协调,才能让其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5因此,要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变当前机构分设的情况,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从我国目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来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有着一定的弊端。要解决这一弊端,应进一步厘清二者的管辖范围,科学界定职能,做协调一致,让知识产权执法形成合力,避免出现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和重复执法现象。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范畴,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解决执法单位的利益驱动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机制,严厉处罚侵权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知识产权执法作为法治的关键一环,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2017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办案20859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20351件,同比增长42.8%;查出假冒专利案件28057件,同比增长32.1%。从以上数据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不断增强,取得可喜的成绩,但应当看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很严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赔偿款,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根源上铲除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各级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快知识产权领域法官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的。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统一执法的尺度和标准,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环境更加协调统一、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陈其聪.浅谈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引进与咨询,2005(6):5- 6.

[3]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2).

[4]张苗子.试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4(12):19-20.

[5]于向阳.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探讨[J].才智,2014 (19):248 .

论文作者:李少卿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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