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敬畏品质及其培育析论——从孔子的“君子有三畏”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孔子论文,敬畏论文,君子论文,理性论文,品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5)05-0070-05 两千多年前,孔子把人是否具有敬畏品质当作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他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论语·季氏》)孔子的这种主张①,对于我们认识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治理,是颇具启发意义的。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违背法律、道德和精神文明要求的突出问题,多是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低级错误”,究其原因皆与缺失应有的理性敬畏品质有关。因此,在开展社会治理中,要高度重视培育人们对于法纪、道德和精神文明需求的理性敬畏品质,夯实社会治理的认知基础。 一、敬畏品质的实质内涵及理性要求 敬畏,尊重、畏惧之义,作为人的一种品质,既是一种思维和认知方式,也是一种心态和态度,即心灵秩序和行为倾向。敬畏品质的实质内涵是一定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形成于人们对自然、社会规律及由此而推演的规则的认识和价值理解。就内在的逻辑结构而言,敬畏品质包含两种成分,一是尊重,即对自然、社会规律及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遵从;二是畏惧,即对违背规律和准则就会受到相应惩罚的预感、预知和超前性的心理体验。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敬畏品质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心态和态度,大体上可以分为是否合乎理性两种基本类型。非理性敬畏,视敬畏之物为一种不可认识、不可超越的神秘力量,各种敬畏鬼神的迷信及邪教是其典型形态。理性敬畏,是对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及由此推演的社会规则特别是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精神文明的真理性认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价值体验。理性敬畏品质还包含某些基于对社会规律的理性认识和价值体验的信仰和信念,如坚信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社会主义的光明前景和恪守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等。尽管如此,由于受到认知条件和能力的局限,一些人往往看不到许多信仰之物深刻的社会理性,而一律采取否定的态度。如今有人之所以信奉历史虚无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等科学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持不恭不敬的错误态度,原因正在于此。 探讨敬畏品质是否合乎理性,不能不涉及如何看待宗教信仰的敬畏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说到“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时指出,离开现实“最遥远的形态”[1](P524-525)的宗教信仰,生产的直接动因是人们对宗教信仰之物的敬畏。世界上有些宗教信仰是合乎社会公共理性的,且信仰者一般都具有“自我立法”的自律精神,这样的宗教信仰无疑有助于社会和人类的文明进步,故而一直受到文明社会以立法形式给予肯定和保护。因此,应将此归于理性敬畏范畴。 南怀瑾对“君子有三畏”的本义做了这样的解读:“畏天命”之“天命”含有不可知的“自然神”意思;“畏大人”之“大人”既指位高权重的“大官”,也包含父母、长者和有道德成就的人;“畏圣人之言”的“言”,应被理解为诸如《四书五经》之类的经典之言[2](P780-783)。南氏所言,无可厚非。然而,读识经典的旨趣不在解读经典的本义,而在从古人那里获得理解和把握今人今事的真知灼见,亦即所谓古为今用。伽达默尔说:“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义’。”[3](P422)这是伽达默尔关于“效果历史”解释学思想的一个代表性命题。他认为,历史不是已经过去的事件,而是一种不断产生效果的发展过程;理解历史的工作不能仅是一种复制(复述或注释)的工作,而是一种“创造”。因此,作为一种历史理解,不能停留在对历史事件本身的把握上面,只是去做一种“还原本义”的工作,而应该去关注历史事件本有的认知意义,开启其对于当代的“意义”。这种解释学的方法原则,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君子有三畏”的现代价值是有帮助的。用今天的话语来表述,对孔子“君子有三畏”作为一种“怕的哲学”,可作这样的理解:“畏天命”就是尊重、畏惧和服从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畏大人”就是尊重、畏惧和服从国家及社会管理者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威;“畏圣人之言”就是尊重、惧怕和信从贤达志士的警戒与教导,特别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的理论体系。 孔子以后,“君子有三畏”的政治哲学思想被不断赋予形而上学的思辨特色。所“畏”之物,在荀子那里被赋予人性论的意义,抽象为“礼”——法制和德制的哲学根据;在老庄哲学那里被推到彼岸世界,成为“不可道”的神秘力量;唐宋以后,随着佛学的中国化及其与儒道的“圆融”而走进世俗社会,特别是朱熹立足于敬畏“天理”提出“敬畏伦理”、主张“居敬穷理”之后,“畏”天地鬼神、王权和圣人之言逐渐而成为中国人的处世原则,演化成为普遍的社会认知、被芸芸众生普遍遵从的思维方式和品质要素。不言而喻,中国传统的敬畏主张,并非都是源自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则的理论自觉,但其立足点和价值取向无疑是尊重和畏惧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生存发展的规律,关涉社会和人生诸方面的利害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内含毋庸置疑的经验理性或实践理性。 人们表达理性敬畏时常会伴之以恐惧、畏惧的心理活动,带有“神秘”以至“迷信”的非理性特点。但是,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恐惧、畏惧等情感活动”,“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是出于人内心的需要,它要解决的是‘终极关怀’的问题,并且能够为人生提供最高的精神需求,使人的生命有所‘安顿’”[1](P1)。正因如此,合乎理性的敬畏品质一般会沉积为人的内心信念,与信仰相关联或直接以信仰的方式呈现出来,如对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威的敬畏,就具有这样的特点。 就是说,合乎理性的敬畏品质将人对于生存和发展的追求,置于合规律、合规则与合目的科学、正确的人生道路上,从而也就把社会和国家的稳定、繁荣和昌盛,置于合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方向和轨道上。在任何社会里,合乎理性的敬畏品质都是人处世立身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和心理要素,充当着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最重要的认知基础,因而一直受到中西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关注。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视社会道德规则为“绝对命令”,他在该书末尾不无感慨地说道:“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敬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5](P177) 概言之,重视理性敬畏的品质,是社会和人自觉维护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人犯了违背社会规则的“低级错误”并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惩罚,重要的应是首先检讨自己是否缺失敬畏理性。一个社会出现的突出问题如果多与缺失理性敬畏品质有关,那么开展社会治理就应当高度重视检讨敬畏品质缺失的危害与成因。 二、理性敬畏品质缺失现象及成因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理性敬畏品质缺失现象,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梳理。 一是极端利己主义。突出表现是:一些身为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人,心里装的只是自己的官爵迁升和利害得失,根本没有当家做主人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以权谋私而无视党纪国法。这些人什么样的钱都敢拿、贪、占、赚,以至于胆敢用救灾款和扶贫款中饱私囊。他们当中有的人惯于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什么样的假话、空话、大话都敢说,对党和国家颁布的旨在整饬党纪政风的规定置若罔闻。在经济活动领域,极端利己主义的突出表现就是巧立名目,为快快发财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肆无忌惮地坑蒙消费者。在人类文明史上,极端利己主义早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初,就开始受到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接连不断的改造和修正,在如今的资本主义世界也早已失落普遍认同的文化市场。它在当代中国,竟然仍被一些人奉为一种处世原则,只能说明这些人对于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共理性毫无敬畏之心。 二是历史虚无主义。其突出表现是:不识历史却常用轻佻态度对历史说三道四,什么样的“损话”都敢说,以至于肆意诋毁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的历史功绩和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明。在这个问题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执掌舆论权的知识分子和所谓公众人物的表演。他们倚仗自己的社会影响,“天不怕、地不怕”,明里或背地里散步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言论和消极情绪。诚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曾犯过一些错误甚至是严重的错误,中华民族历史文明也并非一路光明、没有落后乃至腐朽的因素。但是,这些问题都不可以作为全盘否定历史、无视历史功绩和光明的理由。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看来,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种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这种过程的内在动力是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是这样,它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这种过程同时存在矛盾与斗争,以及正确与错误的分野,这本是正常的历史现象。在认识历史问题上,今人的责任仅在于总结和记取历史功绩和教训,在传承历史文明的前提下避免重犯历史错误,从而推动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和进步。那种揪住历史问题不放、以此全盘否定历史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因为它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的社会历史观。 三是个性至上主义。其突出表现是:美丑不分、荣辱颠倒,追逐与众不同的“我酷故我在”。或者推崇“三俗”(低俗、庸俗、媚俗)文化,以至于以大庭广众之下“一脱成名”为荣,如炫耀在故宫拍摄裸体照、全裸于猪群的“艺术”等。个性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人生价值观,是相对于共同性和社会理性而言的。合乎理性的个性是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素质和条件,也是社会发展进步最为活跃的普遍动力,没有这样的个性也就没有人的创造,没有社会的发展进步。然而,个性作为精神文明范畴,不能脱离作为社会公共理性的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更不可站在社会精神文明进步要求的对立面,以反对社会公共理性的方式来表达。个性表达与理性敬畏应当是一致的,为表达个性而无视社会公共理性是缺失理性敬畏品质的表现。 上述问题皆因缺失理性敬畏品质所致,具有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开违犯法纪和违背道德、否定中华民族传统精神和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恶劣性质。其根本危害在于制造社会不和谐,激化社会矛盾,使人们感到精神家园受损,人心涣散,精神难以寄托。如果任其存在和蔓延,势必会最终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中华民族的命运。 理性敬畏品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其一,以拨乱反正和解放思想为推动力的改革开放的“负作用”和“副产品”。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以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治统摄(适应)普遍分散的小农经济的社会结构模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大一统”的国家观念为主导、“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小农意识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使得“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同时又长期压抑着个性自由和个人表达欲望。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一度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缺乏纠正“官本位”思想观念的社会物质条件,又因受到“左”的思潮的干扰和控制,人们正当的个性自由和个人表达欲望并没有因获得“当家做主人”境遇而受到应有的尊重,相反却受到新的压抑和打击,缺少正当表现的机会。进入历史发展新时期之后,拨乱反正和解放思想使得人们正当的个性自由和表达要求得以释放,同时不正当的个人欲望和个性自由及其表达欲望,也随之获得释放和恶性膨胀的机会,而由于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随之跟进,“官本位”的价值观在新的条件下以官商结盟、以权谋私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是说,当代中国通过拨乱反正和解放思想推动的社会变革,必然会出现某些“负作用”和“副产品”。因此,党和政府部门内出现“老虎”和“苍蝇”的贪腐现象,社会上出现诸多颓废文化现象,都是不足为奇的。对这种必然性不仅不应当回避,而且应当具有面向全社会“挑明了说”的气魄和自觉性。 其二,西方思潮特别是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消极影响。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和意识形态。前者将人类至今一切美好的价值原则,如平等、公正、自由、民主、普遍幸福等揽入自己的体系,给人们一种“最完备”、“最先进”的思想理论体系的错觉。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始于20世纪80年代对斯大林、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模式进行的反思和提出的质疑,继而主张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也要进行“反思”和“反正”,在关涉中国近现代革命史的重大问题上散布种种蛊惑人心的言论。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是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主张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要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历史虚无主义者以诋毁和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能事,就其实质内涵和价值取向来看,它与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一致的,实则是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在中国的翻版或变种。尽管,奉行历史虚无主义的人们或许并非都是心怀叵测的人,但其“嘴贱”所显露的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倾向及其危害性却是十分明显的。在抵制西方思潮消极影响的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至今依然缺乏应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能不说,这也是导致理性敬畏品质缺失的一个原因。 其三,缺乏自律和修身的自觉性,是理性敬畏品质缺失的主观原因。改革开放为个体发挥才能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不少人因此而成为令他人敬仰和仿效的成功人士和公众人物,这本是我国社会繁荣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一些人对于时代和国家却毫无感恩情怀,倚仗个人成就而自我膨胀、自我放纵,以至于自视老子天下第一,天不怕地不怕,把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当儿戏,以至于走向自己的反面。改革开放需要人们充分彰显个性和个性自由,正因如此更需要人们注意自律和自我修身。 出现上述敬畏品质缺失的现象及其成因并不足为奇。我们不能要求以拨乱反正和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不能出现“负作用”和“副产品”,也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准和杜绝西方思潮涌入国门、以让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一潭清水”中推进,更难以要求有影响的人士在任何场合都绝对不要散布消极影响。正确选择应当是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和德治,努力培育人们的理性敬畏品质。 三、培育理性敬畏品质的基本理路 合乎理性的敬畏品质的培育需要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进行,与创新治理体制和改进治理方式紧密结合起来。两者是一种互相依存、相得益彰的逻辑关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凸显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首先,要“治”字当头,以“治”服人,厉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培育理性敬畏品质的关键所在。要将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纳入法制轨道,坚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权。对胆大妄为、明知故犯的违法犯罪和渎职行为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以确保法律和纪律的威严,促使共产党员和公务员明了为官做事的法度和尺度,养成应有的政治品格和道德水准,以带动和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尊重和恪守法纪的心态和行为习惯。法治的真谛在于运用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打击一切违背人民利益和要求的行为。为此,要大力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摈弃那种抽象地空谈“法治的真谛在于将一切权利归于人民”的陋习。一百多年前,恩格斯为从理论上武装正在组建政党的无产阶级,批判和清算巴枯宁及其追随者的无政府主义和“反权威主义”的错误论调,写了《论权威》这篇战斗檄文,强调指出“把权威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同时又指出权威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历史范畴,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其“公共职能”的“政治性质”和“管理职能”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6](P337-338)。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违背法律、道德和精神文明要求的突出问题,培育理性敬畏品质,强调以“治”服人,是必要的。 其次,要“理”字为导,以“理”育人,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科学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从立足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长远之计来看,这是培育理性敬畏品质的根本所在。以“理”育人的重点对象,应是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和青少年学生。重点内容,应是让人们明白挑战权威(传统)与尊重权威、敢于创新与尊重规律(规则)、张扬个性与尊重共性之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在行动上把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文明与愚昧的实践理性。以“理”育人的目标,应是促使人们养成尊重规律和服从规则的理性敬畏品质。以“理”育人的方法,应实行表扬与批评、褒奖与惩戒相结合,同时凸显批评和惩戒的方法。 再次,要动之以“情”,开展羞耻感教育。羞耻感,是指因自己的行为过失而感到惭愧引起羞辱感的心理体验,属于道德心理范畴。羞耻感既是理性敬畏品质的情感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心理基础。纵观当今那些毫无敬畏心态、恣意违背法律和道德、挑战文明底线的“低级错误”,无一不是缺失羞耻感的人所为。一个缺失羞耻感的人必然是一个思维方式怪异、心态失衡、行为失控的人,一个缺失羞耻感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低级错误”盛行的社会。羞耻感的情感教育应自幼抓起,让未成年人自幼就能分清美丑和荣辱,养成知荣知辱、崇尚文明健康的精神生活的健康心态。 最后,要完善法制,实行“道德与文明立法”,促使相关的道德和精神文明要求制度化和法律化,使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是培育理性敬畏品质的必要条件。所谓道德与文明立法,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强化道德与文明要求,将一些道德文明规范转变为法律规定,这是完善法制的应有之义。二是强化道德与文明调节手段,将某些道德调节的手段同法纪惩罚接轨,在舆论谴责的同时伴之以惩罚措施。诚然,道德与文明发挥社会功能需要一定的舆论环境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但是大量事实证明,形成一定的舆论环境光“说”是不行的,更需要“治”。须知,“治”本身就是一种舆论或形成舆论的机制,对于毫无敬畏感和羞耻感的人来说只“说”不“治”,等于“白说”。人的内心信念也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以“治”迫使某些人养成对于社会道德与文明的敬仰和遵从的思维方式和心态与态度,是内心信念形成的基本途径。 这里有必要指出,完善法制和实行道德与文明立法,应当同时关注当代中国的学校教育,以应对发生在学校中那些无视道德与文明进步要求的“低级错误”,以培育学生必要的理性敬畏品质。 收稿日期:2015-06-29 注释: ①在南怀瑾看来,“君子有三畏”之“畏”的本义是“敬”,“三畏”是一种“怕的哲学”,属于“兴灭继绝”的政治哲学范畴。大陆有的学者则认为,“君子有三畏”说的是“君子”应当具备的道德境界和人格,属于伦理学范畴。究竟哪一种看法更切合孔子的本义,无关本文立意之紧要,不作深究。理性敬畏的品质及其培养--从孔子的“君子三惧”谈起_君子有三畏论文
理性敬畏的品质及其培养--从孔子的“君子三惧”谈起_君子有三畏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