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税论文,纳税筹划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整消费税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消费品所征收的一道价内税,企业缴纳消费税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作为消费税纳税人,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科学有效地筹划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实现最大的财务利益,已成为纳税人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纳税人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及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与税收筹划同仁共同商榷。
一、消费税纳税筹划应从何做起
目前,由于国家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是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消费税的,这样,为纳税人科学合理地筹划消费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对于消费税的筹划方法很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正确选择了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的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则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二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是不缴纳消费税的,这样,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往往会节约一定数额的消费税,并且在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着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可能会更低,使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会降低,纳税人获取的税收利益会更大。例如,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价值为2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成应税化妆品,合同规定的委托加工费为700000元,企业收回后按售价4200000元直接对外销售,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无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合同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代扣代缴消费税。由于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用700000元小于化妆品公司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840000元[4200000×(1-30%)-2100000],因此,化妆品公司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化妆品比较有利,这样,可节约消费税60000元[4200000×30%-(2100000+700000)÷(1-30%)×30%)]。
2.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
规避高税负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的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以及从事兼营活动等内容。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进行计税,由于最高销售价格并不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真实的销售价格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因此,纳税人在当期以应税消费品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先进行产品置换,以避免直接从事上述交易造成多纳税的现象。在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人还要考虑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活动和将不同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进行销售的税务处理,因为如果处理不当,纳税人将要从高适用税率,造成多缴税款。例如,某酒业公司生产粮食白酒和果木酒等不同类型的酒品,当期销售粮食白酒16000千克,价格400000元,果木酒10000千克,价格150000元,如果该公司未分别核算各酒品的销售额,则缴纳的消费税应为136000元[(400000+150000)×20%+(16000+10000)×2×0.5],如果分别核算了不同酒品的销售额,缴纳的消费税则为111000元[400000×20%+16000×2×0.5+150000×10%],从而可以节约消费税25000元[136000-111000]。此外,纳税人还要注意,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如果最终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比前序阶段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低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应税消费品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这样,可以降低税负。比如将白酒加工成药酒,适用的税率将会由20%降至为10%。
3.全额累进税率(或税额)的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消费税税目中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税的税目是卷烟。税法规定:每一标准箱卷烟在征收150元定额税的基础上,如果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在12500元以下时,按30%的税率计税,而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含)时,则全额按45%的税率计税。也就是说,当每一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时,税率将由30%提高到45%,因此,卷烟价格的提高,会引起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增加,如果价格的增长没有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时,价格的提高,将会减少企业的收益。因此,纳税人在商品提价前,应事先测定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可根据商品的原销售价格乘以临界价格调整系数来确定。例如,某卷烟厂拟销售10标准箱卷烟,将每一标准箱的销售价格从12000元提高到147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每一标准箱成本为5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调价前,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7500元[10×(150+12000×30%)],税后净收益为21775元[10×(12000-5000-3750)×(1-33%)];而调价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67650元[10×(150+14700×45%)],税后净收益为19664.50元[10×(14700-5000-6765)×(1-33%)],因此可见,每一标准箱卷烟的价格虽然提高了2700元,但企业的税后净收益总额却下降了2130.50元,其原因就是每一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15276元[12000×临界价格调整系数(1.273)]所致。需说明一点,如果价格变动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没有发生累进变化时,是不需要考虑无差别临界点计税价格的。
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筹划工作,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巧妙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纳税事项,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寻求筹划的突破口,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
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
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四)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则是得不偿失的。
最后,需说明的是,由于消费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少交消费税增加了净利润从而也导致了所得税的多交,但是少交消费税所带来的收益仍然是大于多交所得税所带来的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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