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东省论文,利用外资论文,对策研究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是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总体水平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农业大省和沿海重要对外开放省份的地位很不相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山东省农业如何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现状
(一)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特点
农业(指农、林、牧、渔业,下同)是山东省利用外资最早的产业之一。从总体情况看,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仅指外商直接投资,下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政策措施,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1979-1998年山东省累计农业利用外资项目902个,合同外资金额6.83亿美元。其中,1979-1992年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267个,合同外资金额1.36亿美元。1993-1998年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635个,合同外资金额5.48亿美元,分别是前14年山东省农业利用项目的2.38倍和合同外资金额的4倍。
2.以中外合资经营为主。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方式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三种,其中中外合资经营占主导地位。据统计,1979-1998年山东省902个农业利用外资项目中中外合资经营项目669个,中外合作经营项53个,外商独资经营项目180个,分别占74.1%、5.9%和20%。1979-1998年山东省6.83亿美元农业合同外资金额中中外合资经营项目4.58亿美元、中外合作经营项目0.33亿美元、外商独资经营项目1.92亿美元,分别占67.1%、4.8%和28.1%。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成为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发展较快。1996年山东省农业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合同外资金额4122万美元,首次超过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合同外资金额。1997年和1998年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分别比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多2个和8个。这种迹象表明,随着山东省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投资环境的日臻完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的发展速度将会加快,并促进整个农业利用外资工作的迅速发展。
3.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东部沿海地区是外商投资的重点地区。与此相吻合,外商对山东省农业的投资也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据有关资料分析,截止1998年,仅青岛市就有农业利用外资项目73个,合同外资金额7375万美元,分别占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总数和合同外资总额的8.1%和11%。其中,1998年青岛市农业利用外资项目21个,合同外资金额1417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53万美元,分别占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39%、34%和16%。在山东省县(市)区中,东部沿海地区的莱阳市农业利用外资名列前茅。据统计,1988-1996年,莱阳市共批准外资项目198个,合同外资金额15706.8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672.89万美元。其中农业利用外资项目68个,合同外资金额7454.33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933.86万美元,分别占全市利用外资项目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34.3%、47.5%和69.3%。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地处内陆的鲁中、鲁西北、鲁西南地区(其中不少市地是山东省农业主产区)农业利用外资发展缓慢。例如,1998年泰安市耕地面积33万公顷,农业人口383.3万人,全市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4.5%,是山东省重要的农业生产区之一。截止1998年底,泰安市累计农业利用外资项目5个,仅占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总数的0.6%。其他内陆市(地)也大体存在类似的情况。
4.大多为农产品加工项目。从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看,外商对农业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涉及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主。因为,此类项目审批较快、投资较少,易于生产经营,且有广阔的市场,利润率较高,投资回收期较短。而投资较多、回收期较长、风险较大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外商投资则较少。据统计,1997-1998年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利用外资项目100个,其中投向农业领域的项目仅为37个。在县(市)区中,农业利用外资的情况也是如此。例如,莱阳市农业利用外资的各项指标居山东省首位,其中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大多从事农产品加工。具有代表性的龙大、莱励、日生等24家外商投资农业企业,重点从事蔬菜种植及加工出口。
(二)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成效
积极引进外资,为山东省农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对缓解农业投入不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对外开放步代,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了农业发展资金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除了充分利用省内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外,通过积极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制定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农业,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贡献。据统计,1979-1998年山东省农业合同外资金额为6.83亿美元,按现行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56.4亿元。从农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看,1997-1998,山东省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67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9亿元。仅1998年山东省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8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亿元,相当于同期省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44.6%。通过利用外资,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山东省农业投入不足,而且带动了市(地)、县、乡镇、集体、农户自筹配套资金,为农业的发展增强了后劲。
2.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利用外资的不断发展,带来了现代农业的经营观念,促使人们不再把农业作为一个单纯的种植、养殖行业看待,而是看作一个种养、储藏、保鲜、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相互连接、相互促进的产业,从而拉长了农业的产业链条,使农业生产成为产业化、系列化生产体系。例如,1998年10月,龙口市冶基实业公司与新加坡客商共同投资兴办了“龙口复信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引进优良品种,对原有果园进行嫁接改造,并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保鲜技术,建立了18万吨位的冷风库。果品保鲜期可达两年,年出口水果5万吨,实现了种植、加工、储藏、出口一条龙。
3.引入了国外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通过利用外资,山东省先后引入了一大批国外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据不完全统计,自1986年以来,山东省累计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300多个,先进农业技术400多项。如畜牧方面先后引进法国、瑞士、荷兰、意大利、南非等国的肉牛和肉羊优质胚胎品种,并在省内建立了繁育基地;蔬菜加工方面先后从日本、美国等国家引进了先进加工技术和设备;种植业方面从以色列引进了旱地农业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据测算,山东省通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每年可使农业增加经济效益几十亿元。
4.带动了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山东省通过积极引进外资,兴办创汇农业项目,开发了一大批出口拳头产品,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了出口创汇能力。例如,安丘市是一个县级农业大市,农业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先后吸收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兴办农业利用外资项目27个。开发出以蜜桃、芦笋为主的10个稀特产品和创汇产品,荣膺了“中国蜜桃之乡”、“中国芦笋之乡”等6个“特产之乡”的美誉,被日本、韩国等6个国家和地区的果菜公司定为生产基地。1998年该市出口农副产品55万吨,出口交货值20多亿元,果菜出口占潍坊口岸的80%,占青岛口岸的34%,成为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菜篮子”。
5.建立了一批龙头企业。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大多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这些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充分利用其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信息灵通、销售渠道广等优势,并与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等方面优势相结合,形成了一批龙头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例如,烟台龙大企业集团是一家镇办合资企业,它拥有当今世界一流的蔬菜生产车间,加工蔬菜完全在无菌条件下进行。它生产的速冻芋头、青刀豆、蒜台、胡萝卜、肉食、大虾等30多个品种,达到了保鲜、保形、保色、保味的效果,获得了国家商检部门的“实施凭证和检验员记录放行”出口免检待遇,其产品出口后直接进入日本超级市场。1998年实观销售收入5.62亿元、利税3086万元,出口创汇5001万美元。
6.增加了农民收入。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小城镇周围,且多属劳动密集型,不仅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而且带动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例如,聊城嘉明企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肉食鸡饲养、加工一条龙的合资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3000多人,年生产加工肉鸡4.5万吨,其中销往国际市场1.5万吨。该公司确定了“办好一个企业,致富一方人民”的宗旨,每年生产的4000万只鸡雏,除自有示范鸡场饲养15万只外,其余全部由农民饲养。近几年发展饲养5000只以上养鸡专业户3000多个,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2万余人,养鸡专业户年均纯收入达万元以上。
二、当前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较小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取得一定成就,但总的来看规模较小。突出表现为:(1)农业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较小。据统计,1979-1998年,山东省累计批准外商投咨项目24584个,合同外资金额333.34亿美元,其中农业利用外资项目902个,合同外资金额6.83亿美元,分别占山东省利用外资项目总数、利用外资总额的3.7%和2%。而广东省1979-1998年累计农业利用外资项目2817个,合同外资金额29.5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2.53亿美元),分别是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的3.12倍和4.32倍。(2)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平均规模普遍较小。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山东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以合同外资金额计算)136万美元,而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平均规模(以合同外资金额计算)只有76万美元。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平均规模过小,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虽可在一定范围内促进部分农产品的深加工和一些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并带动周围农户脱贫致富,但难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及在更深的程度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
(二)农业利用外资的质量不高
就总体情况而言,近几年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有所扩大,但其质量不够高。主要表现为:(1)农业利用外资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布局不合理。一是外商投资集中于小型的一般加工项目,农业的其它领域较少;二是外商投资集中于东部沿海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等地,而中西部地区则较少。(2)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科技含量较低。中小型项目尤其是农产品初级加工项目较多,大型项目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新技术、精深加工项目较少,产品附加值较低。(3)农业利用外资的实际到位率不高。据统计,1997-1998年,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100个,合同外资金额935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677万美元,外资到位率近50%。其原因之一是配套资金不足。据测算,我国农业利用外资新建项目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投入比一般为1:7,即每投入1美元,就需7元人民币配套。而山东省的现实情况是农业投入本来就不足,具体到外商投资的配套资金就更紧张。(4)农业招商引资的渠道窄、方式单一。一是多元化招商引资不够。山东省农业外资主要来源于香港、台湾地区以及韩国和东南亚国家,来自发达国家的则较少。二是利用外资的方式单一。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主要是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种方式,其他方式特别是融资租赁、跨国并购等则没有。三是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招商不够。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大多采取坐门招商的形式,走出去和请进来较少,特别是国际通用的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等运用不够。
(三)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引导不明显
农业投资多、周期长、风险大、利润率低,国家一直将其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农业企业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在减免期之后10年内可减征15-30%。另外,山东省为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对外商投资兴办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项目,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土地使用费、产品销售等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措施。这些鼓励措施同时也适用能源、交通以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它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倾斜不够,难以对外商产生很强的吸引力。目前,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土地使用权限审批、土地使用费标准、土地使用期限、税收政策、银行信贷、产品出口、进口农业生产资料及相关的良种、种苗等方面受到的限制还比较多,不利于实施对农业利用外资的有效引导。
(四)农业引资主体实力较弱
目前,山东省的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合资中方多为乡镇企业。它们大多经济实力不强,技术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经营方式落后。以这些乡镇企业作为吸引外资的主体,对农业利用外资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是同外商进行合资合作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谈判不易成功,尤其是难以同国外的大公司、大商社达成合资合作协议。二是由于农业引资主体——乡镇企业基础的先天不足,即使同外商达成合资合作协议,也极大地限制了农业利用外资项目水平的提高。三是由于各市(地)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导致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在山东省各市(地)的分布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业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从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看,凡是农业利用外资发展较快的市(地),都与有一些实力较强的乡镇企业密切相关,例如,烟台龙大企业集团、龙口冶基实业公司、山东裕鲁实业集团、聊城嘉明企业有限公司等。
(五)农业投资环境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农业的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仍不适应吸引外商投资的要求。主要表现为:(1)农业的投资硬环境不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落后。一是一些农村的交通条件尤其是道路条件较差,主要表现为公路等级低、路况差。二是一些农村的通信条件较差,缺乏通达国内外的快速高效的通信网络。三是一些农村的供电条件较差,部分农村停电现象时有发生,且电价普遍较高。四是一些农村的供水条件较差,特别是有的地方缺乏必要的自来水设施,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五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主要表现为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落后、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不够。六是一些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较差,主要是部分地区的“三废”排放量大、处理率低,综合利用少,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七是部分农村小城镇建设规划不合理,设施落后,特别是一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难以为外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2)农业的投资软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存在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问题。二是一些合资项目的中方不信守合同,不兑现承诺,随意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导致前来投资的外商望而却步,甚至中途流产。三是有些部门的服务意识差,审批程序繁杂,办事效率低下,个别部门甚至出现不请客送礼就难以办事的现象。四是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如技术、信息、金融、保险、会计、法律以及相关的咨询、产销中介服务等网络不配套,社会化程度低。五是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严重缺乏精通外语、科技、法律、财会专业之才,特别是既掌握农业知识、又熟悉国际经贸的人才,以及高级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难以为外商提供良好的人才环境。
(六)农业利用外资的宏观管理不力
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尚处于初步阶段,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对农业外资项目的宏观管理重视不够。主要表现为:(1)缺乏统一的农业利用外资管理和协调机构。目前,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由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农业部门很少介入。但对外经贸部门只管审批,不负责具体的管理。而农业部门对农业外资项目不负专责,很难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至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农业利用外资管理办法。(2)缺乏统一的农业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由于农业利用外资管理工作较松散,因此很难制定和实施农业利用外资的长远规划,造成了农业外资项目在产业和区域布局上的不合理。(3)缺乏科学的农业利用外资管理手段。对农业利用外资的管理多为行政手段,且存在重引进、轻管理,特别是忽视指导、协调、服务的现象。同时,相应的经济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运用不够。
三、山东省农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破除可有可无的思想,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新世纪制约山东省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农业投入不足。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单靠国内筹措显然是不行的,必须积极吸收利用外资。所以,山东省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农业利用外资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搞好这项工作。
2.破除无所作为的思想,抢抓农业利用外资的新机遇。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山东省农业的投资环境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外商直接投资将会不断增加,并实现投资方式的多元化。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和资源的制约,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开始到国外投资建立生产基地,这给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无疑提供了机遇。因此,我们要在正视农业利用外资面临一些挑战的同时,充分认识其面临的机遇。善于抢抓机遇,用好机遇,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3.克服畏难情绪,大胆探索农业利用外资的新思路。充分认识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把农业利用外资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其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敢于在农业利用外资的观念、方式、领域以及政策措施等方面创新和突破。
4.克服对扩大农业利用外资不适应问题,增强驾驭农业利用外资的能力。在新形势下,要适应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要求,一方面应掌握复杂多变的国际资本市场状况,认真学习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知识,研究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利用外资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并积极用好、用活有关的政策,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1.强化农业利用外资的产业导向。重点引导外商加大对下列领域的投资:(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是中低产田、低产林和低产大中型湖泊水面的改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2)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主要是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储藏、保鲜、深加工、运输、销售以及创汇农业等。(3)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项目。主要是粮食、棉花、油料、水果、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和新畜(禽)种、种苗(木)以及海、淡水产品的美殖技术;生物技术、产品储运和精加工转化技术;节水灌溉、旱作农业、机械配方施肥设施、园艺配套栽培等技术;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水产品病害防治技术等。(4)相关产业的科技项目。主要是高科技生物农药、高效有机复合肥、适用农业机械、农业设施机械、农产品加王机械的开发生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农村能源综合开发技术等。(5)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主要是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业科技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信息咨询、农村职业教育等。
2.优化农业利用外资的区域布局。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农业利用外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东部沿海地区农业利用外资已有一定基础,今后应重点引进国外农业高新技术,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以及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的产业体系,为其在山东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良好条件。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和土地价格相对低廉,今后农业利用外资的重点是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节水灌溉、旱作农业技术等,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其成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提供良好条件。
3.拓宽农业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1)优化农业利用外资的区域结构。应在继续吸收韩国、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投资的同时,加大吸收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力度,逐步形成农业利用外资来源结构的多元化格局。在招商对象上,除了继续引进中小企业投资外,应重点引进大企业、大财团、大商社、跨国公司投资。(2)广泛采取多种新的农业利用外资方式。在继续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利用外资方式的同时,对一些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项目,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积极采用融资租赁、合作开发、项目融资、境外上市、跨国并购等方式。对于一些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凡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可采用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3)转变农业招商引资方式。一方面,建立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库,定期对外公布重点招商项目名单;另一方面,广泛采用上门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等具有明显成效且符合国际惯例的招商方式,以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益。
4.利用外资建立农业开发合作实验区。积极借鉴福建兴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经验,重点在黄河三角洲和鲁西地区,选择有条件的县(市),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21世纪前10年,与外商合资建立6-10个农业开发合作实验区,以充分发挥其在农业利用外资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完善农业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增强对外商的吸引力
1.土地政策。建议对外商投资于中低产田改造或投资于能明显提高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饲料、花卉等农产品产量、质量和效益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出租优惠;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在使用期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对外商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养殖业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等地方性规费。对外商在省政府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围垦造地,根据地段具体情况,给予外商所造土地面积50-70%的使用权,并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税收政策。建议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特别是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商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在区域性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新办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信贷政策。建议对山东省农业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并予以享受相应的政府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政策。
4.进出口政策。建议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引进的种子、种苗、种畜,以及进口的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经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后,除国家明文规定以外,均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凭企业进出口合同验放。对其进口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应优先报关、审批,并允许其异地报关。允许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行组织出口,其中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解决;属于专营产品的,由有经营权的部门收购或代理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除按协议交纳代理费外,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5.市场政策。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外商从事农产品的收购、仓储、运输和销售活动。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明令禁止内销的产品之外,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四)培育和发展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同外商合作的能力
1.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引导具有较强服务功能、中长期投资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较强自律性的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充分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优势,开发农业资源,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建立起由国家、地方、乡镇和农户参股,集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于一体的区域性乃至山东省性的大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农业企业集团。为了搞好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工作,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从总体上看,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应该而且可以获取平均利润甚至是超额利润,但因农业投资回收期长,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山东省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改造、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生产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2)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明确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职能、经营领域、基本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约束、调控企业行为。(3)逐步推开。引导大型王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不宜一哄而上,应有一定条件要求和筛选机制,不符合条件的不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2.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坚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放手发展,不断完善”的方针,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选择具有较强经济技术实力、组织协调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化解市场风险能力的50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500家区域性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打破地域界限、优化资源配置,相对集中发展,形成规模经济”的原则进行重点建设。在龙头企业的发展方向上,要突出大(规模大、带动面大)、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外(外向型)、新(新产品)、多(多种所有制、多形式);在经济主体上,鼓励支持多层次、多成份、多形式地发展龙头企业;在经营形式上,采取合同契约、股份合作、资产参与等多种模式,使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之间结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特别是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采取兼并、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跨区域、跨行业、跨所制的合作与联合,促进龙头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有关部门应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资金、信贷、税收、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之尽快发展成为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增强同外商合作的能力。
(五)大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再造农业利用外资新优势
1.进一步优化农业投资的硬环境。重点解决下列几个问题:(1)大力改善农村的交通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形成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2)高度重视农村通信建设。重点抓好农村的电话增容和长途线路特别是国际通信线路的建设,同时,重视和加强农村信息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信息网络。(3)加大农村供电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输变电工程建设,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网同价。(4)加强农村供水设施建设。(5)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以水利为重点的五大防御体系:工程防洪除险体系、山地平原生态植被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灾害性天气预警体系、病虫害和疫情防治减灾体系。(6)着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7)搞好小城镇建设。在重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设施和相关生活设施建设的力度。
2.进一步优化农业投资的软环境。突出抓好以下工作:(1)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进一步规范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卫生、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2)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部门随意侵犯外商投资权益的现象。要重视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的各种投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及时、公证地协调处理好相关的投诉案件,依法保障外商投资的经营管理自立权和外商合法权益。(3)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一是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二是在县及乡镇建立和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农业提供咨询服务,并代为办理申请立项、注册登记、合约公证、土地租赁、劳动用工、法律事务、代交税费、开工投产一条龙服务。三是对重大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实行跟踪责任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定期研究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为其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在山东省开展“百家外商投资农业企业树形象工程”,为其提供系列化服务,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关心外商及子女的就医、上学和居位问题,解决外商投资农业的后顾之忧。(4)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完善良种、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水土保持、植物保护、施肥灌溉、畜牧兽医、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过程的服务;完善农产品的加工、检验、分级、包装、储藏、批发、运销等方面的服务;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及培训、农业资金的筹集、农业中介组织、信息提供等方面的服务;完善社会预警预灾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借鉴国外经验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逐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5)大力培养和造就农业利用外资的人才队伍。一方面,将扩大农业利用外资急需的技术、管理、对外经贸、法律、金融、财会、外语等人才,纳入山东省各市(地)尤其是县、乡镇人才发展的规划。另一方面,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应加大培养农业利用外资人才的力度。
(六)加强宏观管理,为扩大农业利用外资提供保障
1.建立有权威的农业利用外资管理和协调机构。建议成立由计划、财政、外经贸、农业、金融、税务、土地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管理和协调机构”,下设专职办公室。该机构的具体职能:制定农业利用外资的任务、目标、政策、战略,组织协调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引进、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农业利用外资政策的执行情况,统一协调解决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地)特别是县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
2.制定农业利用外资的总体规划。制定一个包括农业利用外资现状,今后农业利用外资的环境及走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领域、政策措施等内容的总体规划。
3.运用科学的农业利用外资管理手段。(1)运用好行政手段。重点克服“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努力在“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四个方面做好农业利用外资工作。(2)运用好经济手段。根据省内各地的不同条件,结合农业发展的要求和外资的特点,采用信贷、税收、价格、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结构、布局、投向、行业等,进一步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3)运用好法律手段。主要是针对山东省农业利用外资的特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把农业利用外资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