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传统建筑的保护问题论文_王睿,李广陈

新农村建设中传统建筑的保护问题论文_王睿,李广陈

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摘要:传统村落作为我国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随着2017年4月第四批传统村落名单的公布,传统村落险些消失殆尽的现象得到遏制,山东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也提上议程,保护传统村落的意义已被认知,而传统建筑又是分布于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值得被保护与继承。笔者旨在通过对山东省内典型传统村落中传统建筑的发展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和解决其面临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保护,促其发展。

关键词:传统建筑;保护;发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且幅员辽阔,人口分布范围涵盖了多种不同的地形、气候。在数千年的发展中,智慧的祖先们依据各自不同的生活方式,结合当地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甚至文化特征,或因地制宜,或就地取材,逐渐在各自聚居的村落形成了既具有当地特色,又体现环境和谐、天人合一的传统建筑。

因而,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体系庞杂,内蕴丰富,它在将多种文化类型中的元素巧妙融合起来的过程中,形成了别具一格的特色,可谓是博大精深[1]。传统建筑至今仍保持与传承着极其重要的历史记忆和根脉,丰富了中华古建筑文化遗产。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将成为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筑和谐社会、继承传统文化得天独厚的资源[2]。

一、国内外传统建筑保护现状及研究成果

1 国内传统建筑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已经初显成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修和保护。”国家重视保护工作的实施这一事实已显而易见。

湖北省武汉市的罗家岗村,作为省级非文化遗产古民居住地,于2016年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有着明末、清末遗留的古建筑达5000多平方米,传统建筑占村庄建筑总面积的31%。此外,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也已出台,如江苏省政府近日颁布《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在全国率先以“政府令”的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传统建筑的保护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从政策、组织的宏观层面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普查工作不够彻底。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对古村落、古建筑等古代历史文化遗存的调查将是一项极其艰辛且复杂的工作。除了已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造册的古文物等,还应进一步发展对古寺庙、古祠堂、古民居、古牌坊等历史遗存的普查,在此基础上,将采集到的图文资料记入档案存留。

第二,有些地区因领导干部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对该项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使得部分地区的传统建筑仍存在未开始保护、保护力度不足、保护方法不当等问题。

第三,宣传力度不足,许多地区对保护传统建筑仍停留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任务”这一层面,而没有发动当地民众自发参与保护工作,一来忽视了群众的力量,使得民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令保护工作难以深入人心。

第四,相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哪些需要保留,哪些要拆除,保留下来的该如何保护”等问题,缺少明确、系统的保护标准和评价指标。

第五,在保护过程中,存在因对传统建筑保护与进行商业发展的比重定位不准,而造成的商业化问题严重的现象[3]。

第六,对传统建筑群的开发工作多局限于旅游开发与利用,且从整体角度来看,开发形式较为单一,还存在对高价值的文化资源进行较低档次开发的问题[4]。

2 国外传统建筑保护成果及经验

国外传统建筑的保护取得了不菲的成就,尤其以日本较为著名,其保护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强调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完善立法,形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日本是世界上较早的通过立法来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国家之一,且既有综合性的立法方式,又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级分类保护,明确性高、可操作性强[5]。

1975年,日本政府修订的《文物保存法》中,保护范围已不仅局限在寺庙,而是扩大到“传统建筑群”的内容,这不仅对传统建筑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进一步地加强了本国公民保护传统建筑、继承与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和决心,有利于公民自发对其进行保护。同时,日本的这一行为,在国际层面做出了良好的表率,有助于国际上对保护传统文化遗产这一问题,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表重视;有助于人民改变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对于使该项保护深入人心,是非常可供借鉴的。

第二,在保护、开发间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众所周知的是,二战后是日本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它起初进行城市建设时曾一度受到美国影响,奉行“拿来主义”,甚至“全盘西化”,这无疑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造成了冲击,此时期经济发展的结果便是传统建筑、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后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加之日本城市膨胀过快、人口密度剧增等“城市病”的日趋严重,日本逐渐意识到,在学习借鉴欧美国家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更应结合本国国情,学会创新,而非生搬硬套。经过数十年的不断改进,日本已将现代化和本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了完美的结合,城市建设已与其历史、环境等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彰显着日本特色。

其次,通过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为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日本,相关法令规定,针对保护对象及其重要程度,由国家和地方对所需资金进行分担。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重要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保护规定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6]。这大大提高了传统文化保护的具体效率和成效。

此外,更加重视民众的作用,征求民意,号召民众自发投入传统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政府组织、法律法规等固然能对保护工作起到关键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保护传统建筑最有力的遵循者和监督者,民众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日本著名历史学家、《大国崛起》纪录片访谈专家依田熹家先生(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在其著作《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中,指出“人们常说日本的近代化是自上而下的近代化。但这种看法和‘锁国’这个词同样极其容易被人误解。日本从明治维新前后开始,政府推进了近代化。但在某些方面,包括文化方面在内,应当说是民众更多地推进了近代化”。依田熹家的这一论断,在传统文化与建筑保护方面也同样适用——在日本在构建文化名城的阶段,尤其是近几十年里,民众起到的是不可忽视的作用。

1960年至今,日本在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方面进入“官民协作”的阶段,即由中央政府、地方自治体和民间共同参与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政策的制定,以推动保护工作顺利开展[7]。官民配合默契,使得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古建筑至今仍在富士山的笼罩下熠熠生辉。

二、我国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一个统一的传统建筑保护标准和评价指标,对于什么该保留,什么要拆除等问题做出统一合理的规定,这对传统建筑,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改造的乡村传统建筑有着重要意义。

2将摸底普查工作进行到底

许多乡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僻,其传统建筑未能及时得到统计与记录,造成了保护不当甚至是破坏的现象。相关部门应组建专门的调查小组,深入乡镇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也可发动当地村民、文化爱好者等人参与,以提高效率。这一过程中注意图片、文字等资料的保存,并将调查结果存入档案。

3.政府等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保护工作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在此工作上的经验,针对保护对象及其重要程度,依靠国家和地方来共同分担所需资金,以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4.加大宣传力度,呼吁民众参与

“路漫漫其修远兮”,传统建筑、传统文化遗产等的保护、继承工作注定漫长而艰辛,因而只依靠政府机构等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民众的力量绝不容忽视。

政府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普及传统建筑所具有的内涵,即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让民众意识到这些精髓是值得被继承与发扬的,人民的传统建筑保护意识得到提升之际,便是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之时。群众层面有了自发进行与广泛参与,将强力推进工作的进行。

5.通过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保护工作的进行不可统一而论,应结合该建筑及其所处村落发展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策略进行开发与保护。

对于在现代生活中成功保存并适应转型的传统村落,尤其是当人与村落及当地农牧业得到良好融合时,仍应以当地农民为主体,对传统建筑只进行简单的开发,即确定专家等外来工作人员只是协助而非主体。

对于村落保存完好,但传统文化载体已不复健全的传统村落,进行功能性转化也是保护方式之一。如在保障当地人可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旅游开发。

对于只有古建筑留存的一类传统村落,不需再将其活化,只作为历史遗迹进行保护,便是对这些文化符号最好的传承[8]。

6.注重传统文化的继承与保护

不论是开发、拆除还是重建等,都应该建立在不影响、不破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传统与现代并非绝对对立,而融合才是最佳选择。即在符合现代欣赏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与传承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

7.尽可能地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一繁重工作,更是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人手欠缺时,也可临时聘用专家组成技术小组,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

从传统建筑开始,强调保护与继承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对弘扬祖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民族凝聚力,增强爱国主义教育都有着深远影响,而这些都将完全服务于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定中.传承民族传统建筑文化的思考[A].中国民族建筑(文物)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C].2007.

[2] 黄大树.新农村建设中应加强传统建筑的保护[J].中国民族建筑(文物)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C].2011.

[3] 马晨.我国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若干思考[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09).

[4] 丁倩,雷玥桐,杜薇.传统建筑群的旅游开发与利用研究[J].大众文艺,2016(12):274.

[5]申绯阳.浅析日本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6(14).

[6] 吴焜.城市建设与传统文化保护——以日本为例[J].经营与管理,2008(5):53-54.

[7] 朱磊.日本文化名城保护——从“官督民办”到“官民协作”.城市观察,2011(3):12-20.

[8] 王晓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J].中国财政,2016(14):42-43.

本文受山东师范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2018BKSKYJJ96)

论文作者:王睿,李广陈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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