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族自决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然而人们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存在许多分歧。通过对民族自决权含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基本思想以及在当代发展的探讨,认为民族自决权被提出后,尽管在不同环境下所表现的形式、内容有所不一,但它基本没有背离包括分离权在内的自主解决内部事务、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之含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基本思想
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如何正确理解和实践民族自决权,关系到民族问题的正确解决与否。自17、18世纪民族自决权一经提出,就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而走到至今。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人们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和处理有所不同,其主要分歧在于,民族自决权仅仅指民族分离权,还是除分离权以外还有其他内容。本文通过对民族自决权含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基本思想以及在当代发展的分析,以图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一、“民族自决”思想的由来
“民族自决”,首先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兴起时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所提出的“人的权利”诉求。在15—16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逐渐形成为一股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随之民族“自决”思想也开始表露,如文艺复兴运动时期意大利著名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利(1496—1527)面对四分五裂的意大利,曾呼吁“将意大利从蛮族手中解放出来。”〔1〕 到17—18世纪,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想家更是从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中汲取养分,进一步明确地阐释民族“自决”理念。例如,英国思想家洛克(1632—1704)以“天赋人权”的原则为基础,说人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认为国家源出于签订“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构建民族国家的基础,如果统治者违背民意行使专制权力时,人民就有权反抗压迫并收回自己的权力,即“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2〕德国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则进一步强调了民族的独立性,认为“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3〕
那么,“自决”的含义是什么?《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里称自决(self-determination)是“一种论证个人或团体的自主和独立之正当合理性的激进学说,它认为个人或团体具有独特的个性和自由意志”。〔4〕
在“自决”理念形成过程中,那个时代的德国哲学家们做出很多贡献。首先,康德(1724—1804)为“自决”理念提供了哲学基础。自决理念作为伦理学说,与康德的有关“良善意志”,即意为自由和自主的假定相伴随。康德将这一假定应用于自决的个人,指出只有当这一个人不受外部限制时,他或她才被认为是依照道德行事,即当人服从道德法则的时候,他就是自由的,这种道德法则发现于其自身而不是外部世界,即所谓的个人道德自治。而获得意志自由,即“自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是要经过持续的斗争。只有通过与他律的自然倾向做斗争,才能获得意志自由,成为自由的人。“自决”一词,也是由康德最早提出。〔5〕然而,康德的“自决”建立以“个体”为基础,强调的是个体的自决。
t-BAMBP为弱酸性萃取剂,萃取分离铷、钾需在碱性介质中进行[14]。用NaOH调节料液碱度(OH-),研究料液碱度对铷钾萃取率和分离系数的影响。有机相中t-BAMBP的体积分数为30%,萃取相比为VO/VA=3/1,萃取时间为3 min。料液碱度试验结果如图1所示。
后来,深受康德思想影响的费希特(1762—1814)认为,康德所谓的自在之物也来自于人的意识,即一种普遍意识的产物。这种普遍意识超越于个人之上,其优先性反映在政治问题上就是强调整体大于个体。他将康德的自由意志思想运用于各种集体,特别是文化共同体或民族,演绎出民族自决理论,认为个人的完全自决最终要求民族的自决,因为个人自由只有在团体(包括社群和民族)的生命中才有意义,个人只有融入整体才能实现完全的自由。
哲学家兼德国文化历史学之父赫尔德(1744—1803)认为民族是一个自然单位,个人注定要隶属于一个特定的群体、文化、民族,并在其中得到发展。他还断言有权把自身意志强加于“劣等”民族的超等民族是不存在的,没有哪一个文化仅仅是后来者的铺路石,因为每一个都无法比拟并都有其存在的独特权利。
经过费希特和赫尔德等人的继承发展,康德的个人道德自治转向集体或民族的道德自治,从个人的意志自由转向集体或民族的意志自由,这在政治上就变成了民族自决。于是“自决”就与“民族”结合在一起,为19世纪欧美资产阶级提倡“民族自决”,建立民族国家提供了政治思想基础。〔6〕
二、民族自决权口号的提出
“民族自决权”(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即民族自决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nations) 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mungsrecht”,其主要含义为“一个民族有权利要求建立一个领土意义上的国家、有权利获得政治和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命运,它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思想概念。”〔7〕
1∶250 000比例尺图上面积大于1 mm2(实地面积62 500 m2)的湖泊、池塘一般应表示,位于国界附近的小湖、作为河源的小湖及缺水地区的淡水湖即使编辑小于0.5 mm2(实地面积31 250 m2)也要夸大到0.5 mm2(实地面积31 250 m2)表示。湖泊、池塘密集成群时,应保持其分布范围和特点。适当选取一些小于0.5 mm2(实地面积31 250 m2)的湖泊、池塘,但不能合并,相邻水涯线间隔在图上小于0.2 mm(实地面积50 m)时可共线表示[2]。
民族自决权最早提出于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其思想来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反映其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它主要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的需要。
民族自决权属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中世纪末期,封建专制制度日益腐朽,但也作垂死挣扎,企图阻止资产阶级的发展。孕育于封建制度内部的资产阶级,其发展是极其痛苦的,但它代替封建阶级是历史必然。日益壮大的资产阶级代表新的生产关系,它不满封建专制在其发展道路中所设的种种障碍,不再安于无权地位,它们要打破封建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建立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制度,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建立统一民族国家,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
然而,新兴资产阶级知道只靠自己的力量不能马上推翻封建制度,要革命必须唤起广大民众加入这一行列。资产阶级思想革命家为此制造舆论,提出富有鼓动性的口号,如自由、平等、民族自决、主权在民等,号召民众联合起来进行革命,冲破封建专制的束缚,创造一个新世界。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兴起,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等,革命的结果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成立了新型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消除封建割据,统一国内市场,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列宁指出,这一时期“是资产阶级的上升时期,是一般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特别是资产阶级民族运动的时代,是已经过时的封建专制制度迅速崩溃的时代”。〔8〕封建制度的推翻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合理性。因而,这个时期所提出的资产阶级口号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民族自决口号如同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在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代替旧的历史阶段的变革中,起到了唤醒、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起来推翻封建制度的作用。当然,这些口号是不彻底的,是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服务的。资产阶级一旦掌握政权,这些口号便成了空话。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完成了其所担负的历史任务。正如米涅在讲述法国大革命时所说的那样,资产阶级革命“使国土消除了省份之间的壁垒,使工业不再受行会和行会监督的限制,使农业摆脱了封建领属关系,免除了什一税的重压,革命把一切都复归于一个等级、一个法律、一个民族”。〔9〕资产阶级掌握了领导权,建立民族国家,统一国内市场,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道路。
资产阶级提出民族自决,是以民族主义为基础的。当时民族主义思潮,主要体现为主张以自己民族为中心,抵制外来干涉侵略,建立民族国家,发展本民族经济文化。民族自决正是以这种民族主义原则为基础,主张自主解决民族内部问题,不干涉其他民族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这可以在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纲领性文献和革命家言论中窥见。
如前所述,民族自决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个口号,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就背叛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压迫剥削本国人民,而且向外扩张,侵略他国,掠夺殖民地,加深了民族矛盾,民族自决权不再是资产阶级口号。帝国主义为了扩张和掠夺,反对民族自决,反对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鼓吹“兼并进步论”,说什么“兼并”可以促进被压迫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企图把整个世界踩在脚下。
虽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这些言论无法摆脱其阶级局限性,但在当时却促使了“群众从封建沉睡状态中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为争取人民主权,争取民族主权”的斗争。〔13〕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等原则和口号,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广大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运动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资产阶级在其上升时期,适应历史发展趋势,提出民族自决并给予比较合理的答案。但是,他们不仅没有完全解决民族问题,而且随着进入帝国主义,它抛弃了过去的革命口号,侵略和掠夺弱小民族和国家,使民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民族自决作为革命的资产阶级口号,已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此后,当它成为无产阶级口号时,是以更新了的和扩大的面貌出现,表现出与过去完全不同的完整的真正意义的民族自决。这种变化,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才出现。
总之,民族自决权是反对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民主主义权利,它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分离权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自决权是一种民主要求,它自然应当服从总的民主利益”,〔37〕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利益。
民族自决权从它被提出后,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涤。尽管其在各个不同时代所表现的性质、内容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含义一直没有变。在资本主义时期也好,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时代也好,它没有离开包括分离在内的自主解决自己民族国家内部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之含义。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
在资本主义上升和发展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了民族自决权,认为被压迫民族应当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1896年,社会主义工党和工会在伦敦召开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重申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则,该决议写道:“代表大会宣布,它主张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14〕
关于民族自决权口号,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他们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支持被压迫民族脱离压迫民族获得解放,指出每个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体现出民族自决权思想。1882年,恩格斯在谈论一些国家发展道路时指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他国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15〕1890年,恩格斯讨论波兰问题时指出:“有关的居民应当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完全像亚尔萨斯人应当自己在德国和法国之间进行选择一样。”〔16〕
通常,马克思主义在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问题上一般主张建立在民主集中制下统一的大国,加强无产阶级的团结和联合。这从理论上讲,无产阶级事业需要依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团结斗争,大国比小国更容易团结,它的影响比小国大得多,力量强得多。尤其在国际无产阶级互相联合团结中,小国比起大国的功能更是望尘莫及。
然而,建立大国,特别是许多民族联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大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而这个条件就是民族自决,就是每个民族应掌握自己的命运。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多民族要共同建立大国,这些民族首先应当在互相平等的基础上,如果不是这样就可能是某一大民族压迫和兼并的结果。所以,某一民族要与他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首先必须成为自立民族。如果没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它就不能与他民族同立于平等地位上。恩格斯指出,各民族的诚恳合作“只有当每个民族自己完全当家作主的时候才能实现”。〔17〕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还指出:“欧洲有两个民族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在成为国际的民族以前先成为国家的民族;这就是爱尔兰人和波兰人。他们只有真正成为国家的民族时,才更能成为国际的民族。”〔18〕
可见,马克思主义一般主张的建立统一不可分割的大国,应以民族平等为基础,而民族平等是以民族自决为原则的。马克思主义支持实现民族自决的民族运动,这是被奴役民族“对奴役他们的人进行了不断的英勇斗争,从而证明了它具有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的历史权利”。〔19〕民族自决是民族运动的目的,而民族运动的胜利就是民族自决的实现。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以后,民族问题扩大了,它从过去局部的欧洲的问题扩大为包括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在内的整个世界性问题,民族自决运动主要是殖民地、附属国反对帝国主义统治和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列宁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各民族都享有“独立生存的权利”的思想,〔20〕支持被压迫民族的独立斗争,并以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争取无产阶级革命的阶级斗争利益为目标,极力倡导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民族自决权。
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这种思想在许多著作中都有体现。例如,1913年《民族问题提纲》中“坚持一切民族都有成立单独国家或自由选择他们愿意参加的国家的权利”。〔25〕1917年,列宁反对帝国主义战争,要求“公开向一切交战国建议缔约和约,条件是毫无例外地解放一切被压迫民族或没有充分权利的民族”,并指出“让这些民族和其他一切民族都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他们是生活在一个单独的国家内,还是愿意和哪个民族就和哪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联盟国家内”。〔26〕“承认乌克兰人民共和国,承认它有权同俄国完全分离或同俄罗斯共和国缔结建立联邦关系或其他类似的相互关系的条约。”〔27〕1919年,在谈到乌克兰前途时指出,“如果乌克兰的工人和农民要尝试一下各种制度,比方说他们在若干年内既实际试一下同俄罗斯联邦合并,又实际试一下和它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又试一下同它结成各种形式的亲密联盟,如此等等。”〔28〕从列宁的这些话语中可以看出,民族自决权是包括建立统一国家、建立独立国家以及建立联邦三个方面的含义。
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基于对俄国特殊国情和世界民族民主运动的深刻认识,对民族民主运动的诉求给予了明确回答,并进一步明确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1902年,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在民主宪法基础上的共和国,民主宪法应保证……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21〕列宁坚持和发展民族自决权,1903年将此写入俄国社会民主党党纲第9条,从此民族自决权成为无产阶级民族纲领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边境包围战斗中应用伏击战法,应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三面包围要绝对的严密,不能留有任何间隙,防止给犯罪分子留下逃跑之机,使设伏行动失去原有的效果。其次,要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的逃跑企图,确保犯罪分子向我设伏地域逃窜,同时,包围地域到设伏地域之间的距离也不宜过长,避免距离过长从而途中出现意外,使我对犯罪分子失控,让犯罪分子有逃脱的机会;再次,确保设伏的兵力,绝对不能让犯罪分子跑出我伏击圈,要坚决将犯罪分子捕歼在我伏击地域内。
同时,中国在对外施行“高铁外交”的积极政策下,联合多国设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为我国高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提供金融支持。
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完全承认“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可以同俄国分离的权利”。〔22〕列宁还强调,俄国社会民主党人“不仅提出语言、民族平等等完全平等,而且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23〕列宁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一文中解释自决权指出:“我们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努力使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24〕
结合两台锅炉解决燃烧偏差问题的分析方法和现场调整过程,分析不同燃烧布置形式锅炉的炉膛上部受热面屏底温度和烟气流速差异对各受热面吸热量的影响,得到结论如下:
在列宁时代,民族自决权变得更加重要。这是因为:从国际形势上,世界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整个人类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这两大部分,被压迫民族自主解决自身问题日益迫切;从思想上,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反对革命、反对自决权的倾向愈益明显;从行动上,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不能等闲,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应承认和支持民族自决权,而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为争取自决权,团结国际无产阶级共同斗争。
斯大林继承列宁的这些思想,更加明确地阐释民族自决权,指出“自决权就是:只有民族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自决权就是民族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处理自己的事情。它有权按自治原则安排自己的生活。它有权和其他民族建立联邦关系。它有权完全分离出去。每个民族都是自主的,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29〕应该说,这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比较全面的解释。
在这个时期,围绕着民族自决权问题,不仅帝国主义利用民族自决口号欺骗人民大众,第二国际内部也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在北美独立战争时期,为了表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与解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776年《独立宣言》中明确提出了“国家独立”和“民族分离”等概念,称“一国民切断过去存在于他国民之下的政治纽带,自主平等地站立于世界各强国之间”是“依据自然法与神法所赋予”的权利,〔10〕表明了民族自决的思想和主张。华盛顿(1732—1799)指出,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建立认为能使自己生活得最幸福的政府形式;只要它不侵犯别国的任何权利,对别国没有危险,任何政府都不应该干涉另一政府的内政”;林肯(1809—1865)也指出,“任何民族,只要其人数足以构成实现民族独立的条件,就有权推翻、革新本国的现行政体,并建立他们采取的新政体。”〔11〕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者从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启示,在《人权宣言》中提出民族自决权思想,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决不从事以征服为目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1793年宪法重申“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12〕
在第二国际内部,鲍威尔等企图以“民族文化自治”取代民族自决权。“民族文化自治”是分散在各地的人以个人资格分别组成民族,建立特殊的“民族委员会”,管理其民族文化问题。这是以民族为界限的民族自治,而不是地域自治,其出发点是认为民族是与固定的地域自治无关的人们的联盟。民族文化自治是奥国民主党的民族问题纲领,它一出笼就得到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分子的支持和赞扬,成为第二国际修正主义的民族纲领,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相对抗。
列宁为维护民族自决权,与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做斗争,批判“民族文化自治”,指出它是一种精致的民族主义。列宁指出:“社会民主党反对‘民族文化’(或者只是‘民族’)‘自治’这个口号,对实现这个口号的种种方案均持否定态度,因为这个口号,第一,根本违反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国际主义;第二,容易使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第三,会置整个国家的彻底民主改造的任务于不顾,然而只有这样的改造才能保证(一般来说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可能的限度内)民族和平。”〔30〕
帝国主义经济主义是国际社会民主党左派中否认政治民主、反对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机会主义思潮,卢森堡为其主要代表。关于波兰问题,波兰社会党在1896年伦敦代表会议前夕,鼓吹波兰从俄国分离,主张波兰工人单干,要求第二国际在自己的纲领中承认波兰独立。这是企图把波兰无产阶级革命限制在狭隘民族主义范围内。卢森堡从当时实际出发,指出波兰独立只有利于地主资产阶级,而对波兰工人阶级不利,因而坚决反对波兰党的主张。但在另一方面,她在同社会党斗争中,低估了民族运动的作用,以工人阶级联合斗争为由,从反对分离走到否定民族自决权。1903年,波兰社会党参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会上波兰代表根据卢森堡的观点,反对列宁的民族纲领,要求改良民族自决权,遭到反对。1908—1909年,卢森堡写《民族问题和自治》一文,全面阐述她反对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卢森堡断言帝国主义使民族自决权“成为虚幻的东西”,是“毫无价值”的,声称承认民族自决权就是赞成和支持一切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要求,认为社会民主党既然反对一切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在“纲领上就不需要”特别规定承认民族自决权的条文。〔31〕
列宁维护自决权,对卢森堡上述论点给予彻底的批评。他认为,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权不能实现或者说是“梦想”是完全错误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消灭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是不可能的,但如果认为民族自决也不能实现,这是不对的。因为,1905年挪威和瑞典分离之例,足以驳倒“不能实现”的论断。从相对的政治意义上,在帝国主义时代,不单是民族自决权,就是一切根本的政治民主要求,也只是不完全的“实现”,而且不经过多次斗争,要立即解放殖民地的要求,也是“不能实现”的。但是,“社会民主党绝不因此而拒绝为实现这一切要求立即进行最坚决的斗争,因为拒绝这种斗争只会有利于资产阶级和反动势力。”〔32〕
社会民主党反对一切民族压迫是正确的,但不能因为这样而不提民族自决权。压迫民族对被压迫民族及弱小民族的压迫剥削所造成的隔阂、不满是很深的。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不能空洞地喊民族平等,“无产阶级应当要求受‘它的’民族压迫的殖民地和民族有政治分离的自由。否则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就会始终是一句空话,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和压迫民族的工人之间的信任和阶级团结都将无从谈起。”〔33〕列宁在同企图用“民族文化自治”替代民族自决和取消、反对民族自决权的各种机会主义倾向的斗争中捍卫了民族自决权。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民主主义权利,是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前提。首先,民族之间只有在承认民族自决权的条件下,才能建立真正平等的关系。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重视承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仅因为他们是最彻底的民主派。无产阶级团结的利益,工人的阶级斗争的同志般团结一致的利益要求各民族最充分的平等,……充分平等也包括否认某种语言的任何特权,包括承认各民族自决的权利。”〔34〕其次,各民族的平等联合、相互接近也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必须进行革命斗争,来夺取政权和实行社会主义变革,……只有这种变革才能持久地普遍地保证民族自决,即解放被压迫,并且不是在暴力基础上,而是在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平等和睦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的接近和融合。”〔35〕第三,民族自决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36〕,而消灭民族压迫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必由之路。
民族自决权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性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民族自决权的主导权在于资产阶级,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获得解决的,即推翻封建制度,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而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权的解决只有靠弱小民族和国家的坚持不懈的斗争。从范围上,过去民族自决权仅限于欧美国家的国内问题,而今扩大为世界性问题,是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国内反动派的问题。
关于民族自决权,在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论,其主要分歧在于自决权仅仅是分离权,还是除了分离权之外还有其他含义。引起这种争论,也是起因于革命导师的有关论述。列宁、斯大林就自决权问题除了上述的通论以外,还有自决权就是分离权的提法。列宁指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38〕
那么,关于民族自决权就是分离权的说法,即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
第一,我们应把列宁、斯大林首先看成国际主义者。作为国际主义者不得不放眼于世界,而他们所处的时代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的时代。帝国主义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加强对弱小民族的侵略和掠夺,因而在当时从世界革命的主要内容,应该说是被压迫民族摆脱帝国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问题,承认民族自决权利就是承认其同帝国主义的分离权。另外,针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反对民族自决权,反对民族解放运动,列宁特别强调民族自决权就是分离权,对于打破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反对帝国主义兼并政策,反击否认民族自决权的种种谬论,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自决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分离权只是自决权的最高形式。如列宁和斯大林所说,各民族“都享有自由自决直至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39〕其“民族权利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是可以一直扩大到实行自治制和联邦制,甚至实行分离制”。〔40〕
第三,革命导师们本来就主张建立统一大国,认为大国比小国好处多,并不主张建立小国或分离,但为了平等地更好地相处,有必要主张民族自由分离,由此达到民族的自由联盟。即本质不是为了分离,而是为了联合。
第四,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民主要求,它适应性强,为了达到某一种目的,有时必然会出现偏重于自决权内某一要求的倾向。在帝国主义时期,民族自决权主要用于被压迫民族摆脱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此时强调的就是“分离权”。而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摆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建立了主权国家,民族自决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
第五,中国共产党建立不久,也主张民族自决权,其对民族自决权的阐释也是多向的。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写道:“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力。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地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41〕当时,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主张难免有学习照搬经典著作之倾向,但其就民族自决权的接受和阐释应该说是正确的。
可见,以革命导师提出过民族自决权就是分离权来论证自决权就是分离权,其理由是不充足的。
当然,民族自决权一方面是“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另一方面,“实现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52〕 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民族自决权扩大化,把自决权说成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民族的独立权、分离权,民族分离主义者打着“民族自决”的口号到处兴风作浪,分离性民族主义运动盛行一时,最终导致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多民族国家的分裂。我们应该警惕那些打着“民族自决”旗帜,进行分裂统一国家勾当的一切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势力。
四、民族自决权在当代
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与理念,到20世纪初变得更加明晰而界限分明。20世纪初期,随着世界民族民主运动的高涨和世界大战的来临,民族或人民自决的原则逐渐转化为现实政治的诉求,除了列宁倡导的无产阶级民族自决权以外,民族自决权还作为维护新的国际政治秩序的一个原则所提倡,其代表性人物就是美国第28届总统威尔逊。
如今,民族自决权已被《联合国宪章》及一系列联合国文件确立为基本人权之一,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49〕 而“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50〕此外,有关自决权利的内涵在《联合国宪章》的起草文件中业已明确地提到“自我管理”。在1945年旧金山的UNCIO 会议上,国家重申“只有当自决的原则意味着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而非分裂的权利时,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自决权利因此被视为赞同自治而非成立独立的国家。〔51〕
1918年1月8日,他在《十四点计划》中,承认了奥匈帝国、巴尔干半岛的各民族有自决权。他还提出:“为了大小国家都能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必须成立一个具有特定盟约的普遍性国际联盟”。尔后,又将它写入《国联盟约》第10条。不仅如此,威尔逊还对民族自决原则一直怀有强烈信念。他指出,“我提出的所有方案贯穿着一条明确的原则,它是对所有人民和民族的公正原则,每个民族无论强弱,都享有自由和安全的平等生活权利。”〔45〕威尔逊的一系列言论反映了各民族和国家的迫切愿望,赢得了许多弱小或被压迫民族的拥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苏联代表团的坚决要求,人民自决的原则,即“要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权为依据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被写进《联合国宪章》,从而成为新世界秩序的基础。
应该说,民族自决权是民族平等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指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决定本民族内部事务,掌握本民族命运的权利。从民族自决权含义看,它包括民族的“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的“对外自决”是要摆脱异族的统治压迫和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也就是被奴役民族“对奴役他们的人进行了不断的英勇斗争,从而证明了它具有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的历史权利。”〔46〕而随着独立民族国家的建立,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相融合,尊重自决权表现为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本质,即“谁也没有权利利用暴力干涉这个民族的生活。”〔47〕这种民族的“对外自决”主要体现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殖民地民族独立运动。
综上所述,对进行妇科检查的患者进出全面护理可以有效提升患者对于护理的满意度,推动患者身体的恢复,值得在临床进行推广。
对内自决权的概念形成于1970年代,它是以人民自决原则与保障人权的诉求相结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讨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第1条关于自决权的内容时表明:自决权不仅适用于殖民地统治状态,也是一种永恒性的、普遍性的权利;对于独立国家的人民而言,自决权主要是对内自决权,也就是选择社会体制和政府的权利,与个人自由和政治参与等基本人权的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48〕可以说,民族的“对内自决”是在一个国家内的各民族自由地选择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以保障民族自己发展的权利。在多民族国家,每一个民族具有可以和他民族结成联盟,也可以实行自治,还可以分离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然而,无产阶级民族自决权应服从于整个无产阶级事业和社会主义的要求。
以我院2013级中职护生为研究对象,选择一个班级为实验班(护生51名),一个班级为对照班(护生54名)。两班各有男生3人,其余均为女生,年龄14~16岁,初中起点。两班在年龄、性别、家庭背景、学习成绩上无明显差异,由同一教师授课,实验安排、考核标准相同。实验班在基护实训操作中加入标准化沟通训练,对照班采用传统教学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亚非拉各殖民地国家的人民经过与殖民帝国主义的艰苦斗争,建立独立国家,实现了民族自决。从此,这些国家作为主权国家平等于西方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民族国家主权的权利。在中国,中华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一方面独立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另一方面在国内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国内少数民族能够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实现了自己命运由自己掌握的历史性转折。
1913年,刚当上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不同场合发表大量演说,极力阐释其“民族自决权”理念。1915年1月,威尔逊在阐述美国新墨西哥政策时,首次公开承认“民族自决权”,称“我认为,当然你们也这样认为,每个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政府形式是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我们能打垮这个国家,但它在自己的事务方面享有与我们同样的自由。”〔42〕1916年5月,他提出了“再造世界和平”的3项原则:即(1)每个民族有权选择生活其中的国家;(2)世界上的小国和大国同样有权享有大国所期望并坚持的对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3)世界有权免遭源于侵略和对国家与民族权利的蔑视而导致的任何对和平的破坏。〔43〕1917年1月,在《没有胜利的和平》的演说中,他对“民族自决权”含义又作了解释,即“每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自由”。〔44〕
1952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原则”,“人民和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1960年联合国又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民都享有自决权”,“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定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公约都在第一款、用完全相同的措辞,专门规定了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民族自决权作为集体人权,被赋予了主权国家中的人民,从而使民族自决权跳出非殖民化的范围,变成普遍适用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的基本人权。从此,民族自决权作为世界上各国人民和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2018年发展对象住建局办公室副主任王芳每次驿站活动结束后,都会写下心灵感悟。她在纪事本上写道:“我要珍惜难得机会,在驿站不断锤炼自己、让自己慢慢成长。”
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基本以国家为单位所构成,维护国家主权应是处理国家关系的最高原则,民族自决权原则当然要服从国家主权原则。在单一民族国家,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相重叠,一般没有问题。而在多民族国家,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并不完全一致,如果民族自决权以政治分离权面目出现就不免与国家主权相冲突。所以,在统一、稳定的多民族国家里,应该尽量淡化民族自决权中的政治分离权因素,强调民族自决权中的自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实现民族平等,并加快国族构建进程,以增强国族认同来维护国家的统一。
大叶女贞(又名冬青、蜡树)。为木犀科常绿乔木,喜光,稍耐荫,喜温暖,较耐寒,喜湿润,不耐干旱;适生微碱性的湿润土壤,不耐瘠薄,寿命长,根深,抗风性强,耐修剪,对SO2等有害气体有较强的抗性。长江中下游地区,水源丰富,气候在-10℃—37℃间,适宜大叶女贞的生长特性。
注释:
为解决电网信息化水平评价的需求,提出建立信息化评价的基本思路和评价方法;针对电力企业特点,以促进信息化与业务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建设成效为目标,初步确立了电力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框架和评价模型,为电力企业开展信息化水平评价、引导未来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参考。
〔1〕〔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1页。
从图5(a)脉冲压缩的结果可以看出,单子带定标信号经过系统后出现了严重的失真,这种信号无法进行子带合成。图5(b)和3个子带指标计算结果均表明,利用本文使用的方案提取出子带内幅度和相位误差,经过误差补偿以后,单子带信号脉冲压缩结果和理想信号基本一致,为后面子带间误差计算以及最终的子带合成提供了必要条件。
〔2〕〔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95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39页。
正聊得兴起,高潮突然想起下班时在地铁站口拿到的上访材料,猛拍一下脑门,暗骂自己一句傻逼,就急急忙忙给“诗的妾”道别:老婆,我还有工作要做,可能要鏖战到鸡叫头遍,告辞了。
〔4〕〔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93页。
〔5〕杨泽伟:《国际法析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6页。
〔6〕参见于福坚:《从自由到自决:民族主义思想的发展脉络》,《广西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
〔7〕潘小娟、张辰龙:《当代西方政治学新词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8页。
〔8〕列宁:《打着别人的旗帜》,《列宁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44页。
〔9〕〔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2-3页。
在研究中发现,白三烯(LT)是由花生四烯酸通过5-脂氧合酶的途径代谢而产生的一种强效的生物炎症介质,主要包括肥大细胞、嗜酸粒细胞、嗜碱粒细胞和巨噬细胞,并且根据其结构情况,可分为含硫基团的半光氨酰白三烯和非含含硫基团的白三烯。而孟鲁司特,作为白三烯的受体抗拮剂,在临床研究中,对其功效还存在看法不一的现状,现对其展开综述。
〔10〕〔日〕松井芳郎:《现代国际关系与自决权》,新日本出版社,1981年,第22页。
〔11〕《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第29、173页。
〔12〕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33、148页。
〔13〕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7页。
〔14〕列宁:《论民族自决权》,《列宁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9 页。
〔15〕〔18〕恩格斯:《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1、473页。
〔16〕恩格斯:《恩格斯致维拉·伊万诺夫娜·查苏利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71页。
〔17〕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92年波兰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页。
〔19〕〔46〕恩格斯:《支持波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32、632页。
〔20〕恩格斯:《波兰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577页。
〔21〕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4-195页。
〔22〕列宁:《今天的俄国和工人运动》,《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8页。
〔23〕〔24〕列宁:《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5、218页。
〔25〕〔30〕〔38〕列宁:《民族问题提纲》,《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0、332、329页。
〔26〕列宁:《给工厂和团队选出的工兵代表苏维埃代表的委托书》,《列宁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8-39页。
〔27〕列宁:《告乌克兰人民书》,《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0页。
〔28〕列宁:《立宪会议选举和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页。
〔29〕〔47〕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06-307、306页。
〔31〕梁守德等:《民族解放运动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64页。
〔32〕〔33〕〔36〕〔37〕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6、259、257、262页。
〔34〕列宁:《精致的民族主义对工人的腐蚀》,《列宁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53页。
〔35〕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向社会党第二次代表会议提出的提案的要点和初稿》,《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68页。
〔39〕列宁:《和平谈判纲要》,《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7页。
〔40〕斯大林:《在走向民族主义的道路上(高加索来信)》,《斯大林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84页。
〔4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23页。
〔42〕Ray S.Baker and William E.Dodd, The New Democracy Presidential Messages,Addresses and Other Papers(1913-1917),New York,Harper and Brothers Publishers,V1,1926,pp.247-248. 转引自欧阳杰:《比较史学视野下的列宁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第5期。
〔43〕August Heckscher, The Politics of Woodrow Wilson Selections from His Speeches and Writings,New York,Harper and Brothers Publishers,1956,p.252. 转引自欧阳杰:《比较史学视野下的列宁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第5期。
〔44〕转引自张澜:《伍德罗·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思想》,《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45〕〔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24页。
〔48〕参见季卫东:《自决权与宪政理论》,脚注8,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28350。
〔49〕《联合国大会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杨侯第主编:《世界民族约法总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512页。
〔50〕《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杨侯第主编:《世界民族约法总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351页。
〔51〕〔德〕汉斯-乔基姆·海因茨:《国际法上的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212页。
〔52〕参见徐晓萍:《有关民族自决权的几个问题》,毛公宁、王铁志主编:《民族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4页。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01.004
作者简介:郑信哲,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研究及朝鲜民族研究。
〔责任编辑:刘姝媛〕